企业改制重组中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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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改制重组中的税收筹划 一、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概念及意义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要求的范围内,改 制重组双方从税务角度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轻 企业税负,从而达到降低改制重组成本,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具有以下意义:   (1)进行改制重组的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享受税收政策的种种好处,减轻 企业税务负担,增加自身利益。   (2)企业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改制重组方案,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落 实国家经济政策的作用。   (3)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水平,增强企业纳税意识 ,强化税法观念。   (4)可以规范企业的改制重组行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   (5)能促进国家税法的改革和完善,并能促进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   二、改制重组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一部分改制重组的发生,是出于企业税收最小化机会方面的考虑。税务因素影响着 重组的动机和过程。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在实务中是完全可能的。首先,不同企业的纳 税差别形成不同的税收收益。其次,不同重组出资方式造成纳税金额和纳税时间的差别 。   企业的税收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纳 税额得到减免或抵扣;二是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得以递延。税收优惠的目 的主要是通过减免部分税收,鼓励一部分纳税人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部门,或者是 政府通过放弃一部分税收收入而向特定的纳税人提供无偿资助。税收抵扣指的是税法规 定的可以在税前作为扣除项目的各种费用支出。扣除项目与税收优惠同所得税税金是互 为消长的关系,企业可以按照税法的导向,采取各种有效的经营方法,其其决策与国家 政策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获得税收利益。纳税的递延本质上不会减少企业的税负,只 是使税款延迟支付而已,但从货币时间价值角度上考虑,递延纳税相当于企业得到了一 笔无成本资金,有利于收益增加。 三、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的内容   许多企业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无法获得税收收益,但是,通过改制重组活动,就可以 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待遇。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与重组出资方式无关的税收收益   (1)纳税主体选择及纳税地位变化。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不同纳税主体 上实行差别对待,尤其是在所得税制度上,因而不同主体的税收收益不同。企业进行改 制重组,相应引起纳税主体的改变,由非优惠企业成为优惠企业,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的好处。此外,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亏损企业免交当年所得税,在5年之内可用其税前 利润补亏,并且当税前利润低于3万元时适用18%的税率,3万至10万元时适用27%的税率 ,高于10万元时适用33%的税率。这样,盈利水平高且发展稳定的优势企业,如果购并一 家亏损企业,整体的纳税地位会显著改变,通过购并,亏损企业成为购并企业合并纳税 的一部分,其亏损可以抵减购并企业的应税所得,购并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好处。如 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购并企业还可以享受延缓纳税的好处。购并亏损企业一般采用 吸收合并或控股兼并的方式,不采用新设合并方式。因为新设合并的结果,被并企业的 亏损已经核销,无法抵减合并后的企业利润。但此类购并活动必须警惕亏损企业可能给 购并后的整体带来不良影响,特别是利润下降给整体企业市场价值的消极影响,甚至会 由于向目标企业过度投资,可能导致不但没有获得税收抵免递延效应,反而将优势企业 也拖入亏损的境地。   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纳税主体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税收待遇变 化及得失,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科学地选择纳税主体的性质及改制重组的形式。   (2)资产转让。①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企业改制重组必然伴随资产的转移,而资 产转移就要涉及流转税和转让所得税。现行税制中关于资产转移中的流转税方面大都采 用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如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资产进行资产重组、购并时的不动产 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 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存货等流动资产 出让应作为货物交易行为缴纳增值税;对货物性质的固定资产转让,如果转让价格超过 原值,应按转让价格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产转让实现的收益,如转让机器、设备 、房地产实现的所得,被视为资本利得。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资本利得采用低税率或免税 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并且按资产持有期长短将资本利得分 为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在税收上区别对待,形成对长期投资的激励机制,在 此基础上,对用于再投资的资本利得有减税、免税、延缓纳税等优惠措施。按照我国有 关企业资本利得的课税规定,企业取得资产转让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待遇 与生产经营所得同等,按同一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其相应 的损失,从当期所得额中扣除,税收上没有形成对存量资本流动的激励机制。②转让资产 增值后的折旧扣税效应。购并理论中的税收效应理论认为,目标企业资产价值的改变, 是促使购并发生的强有力的纳税动机。绝大多数国家的税收法律规定,折旧的计提以资 产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在资产当前的市场价值大大超过历史成本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常 会发生,尤其在通货膨胀时期),通过购并交易将资产重新估值,购并企业购买目标企 业资产后,其资产税基将增加,享受的资产折旧扣税额超过原目标企业在同样的资产上 所享受的折旧扣税额,并且原来企业所有者也可以通过收购者支付的购并价格而获得一 部分相关收益。   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既应从生产经营需要的角度考虑转移哪些资产,也 要从节约税金支出的角度来决定转让哪些资产、按多大的价格转让资产,从流转税、转 让所得税及资产折旧节税额等方面综合考虑资产转让问题。   (3)不分红企业的正常收益转化。有些国家的税法规定,对高额的盈余留存可以征 收惩罚性所得税。有着许多投资机会的成长型企业,为吸引一批喜好不分红政策的股东 ,通常采取不分红的策略。当增长速度减慢,投资机会减少,不分红的企业积累的大量 收益面临被税务部门征收惩罚性所得税的风险。通过购并,在购并企业对目标企业的购 买价格中就包含了对这部分高额留存收益的讨价,目标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只就资本增值 部分缴纳所得税,而无需缴纳红利的所得税,因而购并可以从总体上降低目标公司股东 的税收负担。   (4)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由于有关所得税法规对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等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 税收待遇存在着差别。如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统计资料所示,1998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 337家上市公司除7家未披露税项外,只有9家中央直属企业的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其余321家上市公司分别享受0%- 18%的10档优惠税率,其中有165家公司适用15%的税率,110家公司征33%,返还18%.改制 重组后,关联企业间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为关联企业运用转让定价,减轻税负提供了方 便。通过转让定价,企业可以将利润从所得税适用税率高的企业转移至适用税率低的企 业,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这方面,我国现行税制没有严格限制。企业在改制重组 时,关联企业业务设置及业务往来的转让定价等问题都是税务筹划需要考虑的,不同的 筹划结果会带来不同的节税效果。   2.与重组出资方式有关的税收收益   在税收法律的立法原则中,对企业或其股东的投资行为所得征税,通常以纳税人当 期的实际收益为税基;对于没有实际收到现金红利的投资收益,不予征税。这就给购并 企业提供了免税购并的可能。   (1)免税购并类型及其纳税状况。免税购并实际上就是指购并企业以自身的有投票 权的股票,降价换取目标公司的资产或普通股股票,是一种用股票出资的方式。   根据交易的对象和交易后目标企业的地位变化,免税购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①吸收 合并与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方式下,目标企业的股东用其所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股票换取 购并企业的股票,成为购并企业的股东,目标企业不再存在;在新设合并方式下,目标 企业和购并企业的股东都将其持有的股票换取新成立的企业的股票,成为新设企业的股 东,原两个企业都不再存在。②相互持股合并。即购并企业与目标企业进行股票交换,购 并企业与目标企业成为相互持股的关系。通常由于购并公司的持股比例更大一些,可以 对目标公司管理决策施加更大的影响。在相互持股购并中,目标企业既可以通过清偿进 入购并企业而不复存在,也可以仍然作为独立经营的实体而存在。③股票换资产型合并。 目标企业将资产出售给购并企业以换取购并企业的有投票权股票,然后目标企业清偿, 将购并企业的股票交给其股东以换回已被注销的目标企业的股票。一般情况下,购并企 业要按照目标企业财产公平市价的80%进行收购。   在税收法律规定既对现金红利征税,又对资本利得征税的情况下,免税购并从本质 上说,只是纳税时间的延迟,而不是税收的真正免除。在免税购并过程中,如果目标企 业股东只接受股票作为交易收益则无须纳税,只有当他们卖出这些股票时,才需要确认 可能的收益而缴纳所得税。而在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税法规定只对现金红利征税, 而对资本利得不予征税,这种情况下的免税重组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税作用。   由于交易方式的差别,三种类型的免税购并会计处理上有购买法和权益汇总法两种 方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下,对重组资产确认、市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有着不同的规 定,影响到重组后企业的整体纳税状况。   在购买法下,购并企业支付目标企业的购买价格不等于目标企业的净资产账面价值 。在购买日将构成净资产价值的各个资产项目,按评估的公允市价入账,公允市价超过 净资产账面价值以上的差额在会计上作为商誉处理。商誉和固定资产由于增值而提高的 折旧费用或摊销费用,减少税前利润,会产生节税效果,其数额为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增 加数中相应的所得税费用减少数。股票换资产型购并采用这种会计处理方法。   权益汇总法仅适用于发行普通股票换取被兼并公司的普通股。参与合并的各公司资 产、负债都以原账面价值入账,购并公司支付的购并价格等于目标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 值,不存在商誉的确定、摊销和资产升值折旧问题,所以没有对购并企业未来收益减少 的影响。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以及股票交换式购并采用的就是这种会计处理方法。   购买法与权益汇总法相比,资产被确认的价值较高,并且由于增加折旧和摊销商誉 引起净利润减少,形成节税效果。但是购买法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出或负债增加,从而相 对地降低了资产回报率,降低了资本利用效果,因此税务筹划要全面衡量得失。   (2)不同重组出资方式的税收效应。重组的收购方式不同对纳税效应的影响是不同 的。   免税交易中,在股票换资产型合并方式下,资产评估价值往往高于账面价值,因而 购并企业可获得增加的折旧扣税额。而在目标企业的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市场价值的情 况下,购并企业倾向于采用股票换股票的免税购并方式,使目标企业的资产原封不动地 结转给购并企业。如果购并企业将目标企业的股票转换为可转换债券,经过一段时间后 再将它们转换为普通股票,企业支付这些债券的利息可从税前利润中减去,从而可减少 购并企业的所得税缴纳。免税重组下,目标企业的股东不需要立刻确认形成的资本利得 ,因而不需缴纳所得税;只有在免税重组中,购并企业才可以获得净经营亏损,并用来 冲减未来的收益,但不能用来收回已缴纳的税额。如果在股票交换型购并后,目标企业 仍保持独立经营实体,则可以递延的亏损只能保留在目标企业内,冲减目标企业的赢利 ,而不能转移给购并企业。只有在目标企业清偿后,购并企业才可能获得递延的净经营 亏损,而清偿会导致目标企业被迫收回过度的折旧及其他不利的税务后果。   与免税交易相对应,应税交易指购并企业以其现金或其他非股票资产购并时,目标 企业股东在收到相应资产时,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无法取得免税或延迟纳税的优惠。应 税重组中,购并企业可以享受到可计提折旧资产税基增加的好处。但同时,目标企业股 东必须迅速确认可能获得的资本收益。在双向交易的原则下,购并方的利益通常和目标 企业股东的利益相冲突。高的资产市价所带来的税基优势似乎会以目标公司高的股价来 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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