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管理(ppt)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ppt)
提 纲
外汇管理基本知识
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2006年出台重要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
第一部分 外汇管理基础知识
1.什么是外汇?
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其他外汇资产。
2、外汇管理:广义上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3、为什么要实行外汇管理?
为了谋求国际收支平衡,维持汇率稳定,保障本国经济正常发展并加强本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经济竞争能力 (1) 协调对外贸易,促进本国经济发展 (2) 限制资本外逃,改善国际收支 (3) 稳定汇率,保持国内物价稳定
4.什么是结汇?
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5.什么是售汇?
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6.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是指中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由交易主体一方中国居民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或通过金融机构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的一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注:自2006年12月起,申报内容增加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7、什么是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贸易收支和无偿转让等。
第二部分 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一、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通俗地讲,进口付汇核销就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足够的货物进口到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进口付汇核销采用属地管理原则和单单相应原则
二、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的主要目的
规范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在进口付汇环节的操作行为,保证结售汇制度的规范运行;防止、监测外汇流失情况;完善国际收支统计,促进国际收支统计水平的提高。
三、进口付汇核销的范围及时间
除保税区内的进口单位外,境内经批准或备案的进口企业或个人,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款等。与贸易有关的海运费、保费、远期信用证、远期托收利息等外汇支付,不纳入付汇核销的范围。
进口单位应在办理有关进口货物报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
四、进口付汇核销的基本流程
进口核销流程图
五、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登记
(二)进口付汇备案业务
1. 异地付汇
2.不在名录
3. 真实性审查
(三)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
进口延期付汇登记:T/T项下,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50万美元、预计付汇日期≥报关日期90天,企业应在报关后60日内,持延期付汇说明函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已到单,进口单位要求延长付款期限的,企业应当向银行提供有效货运单据、信用证修改函等相关商业单据。信用证项下可用国外议付行电文替代信用证修改函。针对无信用证修改函的情况,进口单位应当提交延期付汇申请函,银行应当审核信用证规定提交的有效单据。
(四)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
1、货到汇款项下的付汇核销:进口单位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的同时视同核销报审完毕,进口单位事后无需再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审手续;
2、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的付汇核销:进口单位凭核销单、进口货物报关单、IC卡等,并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3、差额核销(汇发[2004]116号)
(1)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或核销差额虽超过5000美元但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超过2%(含2%)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外汇局可以直接凭企业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及其他核销单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
(2)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少到货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核销差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单位在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时,除需向外汇局提交相关的核销单证外,还需提供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并视不同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3)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多到货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核销差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差额核销报审业务,进口单位还需向外汇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
货到汇款项下的自动核销、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项下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暂不适用本办法。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进口付汇备案表有效期为一个月,付汇后不能补办。
2、进口单位应认真填写到货核销表和付汇核销单,有关数据不允许硬性涂改。
3、进口单位若确实因贸易纠纷等特殊原因不能在《登记表》上注明的期限内对外付汇的,企业须持情况说明函、相关证明材料及原《登记表》到外汇局办理二次延期手续,外汇局审核后,在原《登记表》备注栏内加注二次延期付款期限,再次加盖核销监管业务章。进口单位最多可办理2次延期付汇登记,二次延期后仍不能在《登记表》上标明的期限内付汇的,进口单位不得再凭该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
4、对于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大于进口付汇金额的多到货差额核销报审业务,进口单位在办理多到货核销报审手续时,应在“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中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余额情况加以注明,并在“备注”栏内标注“留用”或“核销结案”字样。
第三部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一、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简介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1年1月1日,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管理措施。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这一制度对督促企业出口后及时足额收汇,确保国家外汇储备稳步增长,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出口收汇核销目的
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在贸易背景真实的基础上,督促出口单位及时足额收汇,提高收汇率,防止外汇资金流失或非出口贸易项下的外汇资金流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三、出口收汇核销范围
出口收汇核销的范围包括: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或采用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的货物,凡是海关申报的监管方式属于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这里所说的“特殊经济区域”是指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
四、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出口收汇核销流程图
五、出口收汇网上核销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流程
1、向外汇局提出网上核销申请
2、外汇局免费向企业提供网上核销软件及操作指南
3、安装网上核销软件
4、通过网上核销系统提取收汇数据及报关出口数据,并完成收汇信息与出口信息的匹配,生成出口收汇核销信息登记表
5、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发送核销信息
6、打印核销信息登记表,持报关单、核销单、银行水单到外汇局现场确认核销。
网上核销有关事宜请致电:80896271
六、逾期未核销及收汇未核销监管
(一)逾期未核销监管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视为逾期未核销。对于逾期未核销的单据外汇局定期进行清理并下发“催核通知书”,对两次以上催核没有结果的,外汇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预计收汇日期的计算是按出口单位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应收汇时间计算,但对于预计收汇日期不得报关日期180天)。
六、逾期未核销及收汇未核销监管
(二)收汇未核销监管
出口单位收汇后6个月未办理核销手续及未核销收汇总量达到等值500万美元的 ,应当向外汇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无法说明外汇正当来源或收汇后长期不办理核销手续的,外汇局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七、丢失核销单的补办手续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视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收汇系统”进行挂失;
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除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单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第四部分 2006年出台重要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2006年4月13日汇发【2006】19号)
一、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一)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二)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要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调整为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
(三)境内机构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可在开户银行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调整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
(一)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四)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三、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办理;超过年度总额购汇的,经银行审核外汇管理规定的真实需求凭证后办理。
(二)境内居民个人年度总额内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外汇账户或用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凡外汇汇出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或携带出境的,仍按原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应由本人办理或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凡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外汇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
2006年出台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重要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49号)
简要总结
出口收汇及核销业务注意事项
1、货物贸易出口需要办理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2、货物出口需要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包括电子口岸网上申请及现场申领纸质核销单。
3、出口收汇需要在银行办理涉外收入申报及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4、货物出口最迟在6个月内办理收汇核销。如不能在6个月内收汇,应在出口两个月内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进口付汇核销注意事项
1、进口付汇需要申请进入对外付汇单位名录。
2、在银行付汇环节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和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
3、不在付汇名录、异地付汇、黑名单企业付汇需要首先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
4、付汇到货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5、进口延期付汇90天以上需要办理延期付汇登记。
附录
结束语
谢谢各位!
祝各位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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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纲
外汇管理基本知识
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2006年出台重要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
第一部分 外汇管理基础知识
1.什么是外汇?
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其他外汇资产。
2、外汇管理:广义上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3、为什么要实行外汇管理?
为了谋求国际收支平衡,维持汇率稳定,保障本国经济正常发展并加强本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经济竞争能力 (1) 协调对外贸易,促进本国经济发展 (2) 限制资本外逃,改善国际收支 (3) 稳定汇率,保持国内物价稳定
4.什么是结汇?
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5.什么是售汇?
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6.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是指中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由交易主体一方中国居民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或通过金融机构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的一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注:自2006年12月起,申报内容增加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7、什么是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贸易收支和无偿转让等。
第二部分 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一、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通俗地讲,进口付汇核销就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足够的货物进口到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进口付汇核销采用属地管理原则和单单相应原则
二、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的主要目的
规范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在进口付汇环节的操作行为,保证结售汇制度的规范运行;防止、监测外汇流失情况;完善国际收支统计,促进国际收支统计水平的提高。
三、进口付汇核销的范围及时间
除保税区内的进口单位外,境内经批准或备案的进口企业或个人,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款等。与贸易有关的海运费、保费、远期信用证、远期托收利息等外汇支付,不纳入付汇核销的范围。
进口单位应在办理有关进口货物报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
四、进口付汇核销的基本流程
进口核销流程图
五、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登记
(二)进口付汇备案业务
1. 异地付汇
2.不在名录
3. 真实性审查
(三)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
进口延期付汇登记:T/T项下,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50万美元、预计付汇日期≥报关日期90天,企业应在报关后60日内,持延期付汇说明函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已到单,进口单位要求延长付款期限的,企业应当向银行提供有效货运单据、信用证修改函等相关商业单据。信用证项下可用国外议付行电文替代信用证修改函。针对无信用证修改函的情况,进口单位应当提交延期付汇申请函,银行应当审核信用证规定提交的有效单据。
(四)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
1、货到汇款项下的付汇核销:进口单位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的同时视同核销报审完毕,进口单位事后无需再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审手续;
2、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的付汇核销:进口单位凭核销单、进口货物报关单、IC卡等,并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3、差额核销(汇发[2004]116号)
(1)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或核销差额虽超过5000美元但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超过2%(含2%)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外汇局可以直接凭企业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及其他核销单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
(2)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少到货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核销差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单位在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时,除需向外汇局提交相关的核销单证外,还需提供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并视不同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3)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多到货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核销差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差额核销报审业务,进口单位还需向外汇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
货到汇款项下的自动核销、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项下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暂不适用本办法。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进口付汇备案表有效期为一个月,付汇后不能补办。
2、进口单位应认真填写到货核销表和付汇核销单,有关数据不允许硬性涂改。
3、进口单位若确实因贸易纠纷等特殊原因不能在《登记表》上注明的期限内对外付汇的,企业须持情况说明函、相关证明材料及原《登记表》到外汇局办理二次延期手续,外汇局审核后,在原《登记表》备注栏内加注二次延期付款期限,再次加盖核销监管业务章。进口单位最多可办理2次延期付汇登记,二次延期后仍不能在《登记表》上标明的期限内付汇的,进口单位不得再凭该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
4、对于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大于进口付汇金额的多到货差额核销报审业务,进口单位在办理多到货核销报审手续时,应在“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中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余额情况加以注明,并在“备注”栏内标注“留用”或“核销结案”字样。
第三部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一、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简介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1年1月1日,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管理措施。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这一制度对督促企业出口后及时足额收汇,确保国家外汇储备稳步增长,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出口收汇核销目的
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在贸易背景真实的基础上,督促出口单位及时足额收汇,提高收汇率,防止外汇资金流失或非出口贸易项下的外汇资金流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三、出口收汇核销范围
出口收汇核销的范围包括: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或采用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的货物,凡是海关申报的监管方式属于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这里所说的“特殊经济区域”是指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
四、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出口收汇核销流程图
五、出口收汇网上核销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流程
1、向外汇局提出网上核销申请
2、外汇局免费向企业提供网上核销软件及操作指南
3、安装网上核销软件
4、通过网上核销系统提取收汇数据及报关出口数据,并完成收汇信息与出口信息的匹配,生成出口收汇核销信息登记表
5、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发送核销信息
6、打印核销信息登记表,持报关单、核销单、银行水单到外汇局现场确认核销。
网上核销有关事宜请致电:80896271
六、逾期未核销及收汇未核销监管
(一)逾期未核销监管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视为逾期未核销。对于逾期未核销的单据外汇局定期进行清理并下发“催核通知书”,对两次以上催核没有结果的,外汇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预计收汇日期的计算是按出口单位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应收汇时间计算,但对于预计收汇日期不得报关日期180天)。
六、逾期未核销及收汇未核销监管
(二)收汇未核销监管
出口单位收汇后6个月未办理核销手续及未核销收汇总量达到等值500万美元的 ,应当向外汇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无法说明外汇正当来源或收汇后长期不办理核销手续的,外汇局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七、丢失核销单的补办手续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视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收汇系统”进行挂失;
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除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单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第四部分 2006年出台重要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2006年4月13日汇发【2006】19号)
一、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一)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二)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要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调整为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
(三)境内机构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可在开户银行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调整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
(一)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四)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三、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办理;超过年度总额购汇的,经银行审核外汇管理规定的真实需求凭证后办理。
(二)境内居民个人年度总额内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外汇账户或用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凡外汇汇出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或携带出境的,仍按原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应由本人办理或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凡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外汇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
2006年出台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重要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49号)
简要总结
出口收汇及核销业务注意事项
1、货物贸易出口需要办理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2、货物出口需要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包括电子口岸网上申请及现场申领纸质核销单。
3、出口收汇需要在银行办理涉外收入申报及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4、货物出口最迟在6个月内办理收汇核销。如不能在6个月内收汇,应在出口两个月内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进口付汇核销注意事项
1、进口付汇需要申请进入对外付汇单位名录。
2、在银行付汇环节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和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
3、不在付汇名录、异地付汇、黑名单企业付汇需要首先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
4、付汇到货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5、进口延期付汇90天以上需要办理延期付汇登记。
附录
结束语
谢谢各位!
祝各位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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