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企业家犯得最多最至命的错误(ppt)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20世纪企业家犯得最多最至命的错误(ppt)
20世纪企业家犯得最多最至命的错误是腐败! 21世纪企业家犯得最多的错误是泄秘!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界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才竞争日益剧烈,人才流动日益频繁,合理、正当的人才流动应值得大力提倡。但现实生活中,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十分突出,骨干职员带着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跳槽”另谋高就或自立门户成为商业秘密流失的主渠道。为此,如何有效地防止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流失,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涵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二款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规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据此可以分解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等四个要件。
商业秘密内容
商业秘密所包括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涵义。技术信息是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经营信息是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非技术类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内容
(1) 产品 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 配方 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形式,甚至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 工艺程序 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4) 机器设备的改进 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内容
(5) 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 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 (6) 公司内部文件 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它们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产生不良后果。 (7) 客户情报 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顾客将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阻碍公司的正常活动。比如,著名的中国青年旅行社诉中国旅行总社的不正当竞争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商业秘密内容
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其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并经公司有意加入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也就是说符合“三性”要求的,都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专门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类型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被侵犯时请求权的行使:
1.关于诉因:
2.关于赔偿数额:
3.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
4.关于举证责任:
商业秘密流失的预防
作为商业秘密的一般保护手段,单位制定保密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必要有效的,但再完善的保密制度只能约束单位内部在职员工,对人才流出中的职工却无约束力,因而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应有独特的保护措施,主要是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1.保密协议:
2.竞业禁止协议:
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
一、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 尽管我国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但速度很快,至今已基本建立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体系
(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20条的规定关于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的规定。 (二)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列举了3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禁止性规范;第2款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第20条是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等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第60条第2款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第十八章第二节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三)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1款关于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作价出资的规定
四)部门规章
1、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3、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作了细致的规定。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第2条关于由于劳动者未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和司法解释
(1、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关于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第3款关于侵权发生时当事人诉讼主体的规定。
(六)国际条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7节关于“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的规定。
企业应如何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一)依据民法保护制度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1)合作开发合同,
(2)委托开发合同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4)商务咨询及服务合同,
(5)正式合同订立前的商业秘密合同,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联合投资、企业购并等情形下,存在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交给相对方进行论证和评价,这时主合同是否签订尚不能确定,企业可以与相对方签订对商业秘密的评价合同,约定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二)依据劳动法保护商业秘密
作为企业所有或者具有正当使用权的商业秘密,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为企业的一部分劳动者知悉,而知悉是使用的前提。
1、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和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
2、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
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权时,应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
我国现行法上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可以分为四个法律部门,如前述。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四种方式,即民法上的救济、劳动法上的救济、行政法上的救济和刑法上的救济
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作用
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
例如专利、商标著作权
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某些误区与对策
1、存在一个典型的问题——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认识不清 此类问题有三种表现形态: 1)我的企业无秘密 2)我的企业商业秘密在哪里
3)我的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
企业存在另一个问题是对于本企业商业秘密区域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
1)首先是保护范围没有系统化 2)其次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
3)缺乏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综合保护
由于以上失误带来的后果
1)企业到处是秘密,最终却是什么都成不了商业秘密; 2)由于秘密区域不明,使得保护措施不得力,不能做到有的放矢; 3)侵权纠纷发生后,在诉讼阶段导致举证不能。 4)由于举证缺乏明确的目的性,导致侵权人逃脱权利人的指控; 5)由于对商业秘密没有给予明确的保护,处于不利的地位,难于获得法律上的明确支持。
4、建议
由于商业秘密靠其拥有者本身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才能享有独占权。因此它得不到法律(指专利法)的保护,只能一靠自然保护,即用保密手段;二靠合同保护。合同保护又可分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企业对内部的员工订立技术保密合同,规定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外则是通过与对方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用保密条款,规定技术的接受方负有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凡违反合同中保密条款的,将受到有关合同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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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界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才竞争日益剧烈,人才流动日益频繁,合理、正当的人才流动应值得大力提倡。但现实生活中,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十分突出,骨干职员带着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跳槽”另谋高就或自立门户成为商业秘密流失的主渠道。为此,如何有效地防止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流失,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涵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二款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规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据此可以分解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等四个要件。
商业秘密内容
商业秘密所包括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涵义。技术信息是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经营信息是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非技术类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内容
(1) 产品 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 配方 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形式,甚至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 工艺程序 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4) 机器设备的改进 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内容
(5) 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 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 (6) 公司内部文件 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它们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产生不良后果。 (7) 客户情报 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顾客将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阻碍公司的正常活动。比如,著名的中国青年旅行社诉中国旅行总社的不正当竞争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商业秘密内容
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其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并经公司有意加入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也就是说符合“三性”要求的,都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专门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类型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被侵犯时请求权的行使:
1.关于诉因:
2.关于赔偿数额:
3.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
4.关于举证责任:
商业秘密流失的预防
作为商业秘密的一般保护手段,单位制定保密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必要有效的,但再完善的保密制度只能约束单位内部在职员工,对人才流出中的职工却无约束力,因而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应有独特的保护措施,主要是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1.保密协议:
2.竞业禁止协议:
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
一、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 尽管我国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但速度很快,至今已基本建立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体系
(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20条的规定关于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的规定。 (二)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列举了3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禁止性规范;第2款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第20条是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等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第60条第2款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第十八章第二节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三)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1款关于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作价出资的规定
四)部门规章
1、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3、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作了细致的规定。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第2条关于由于劳动者未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和司法解释
(1、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关于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第3款关于侵权发生时当事人诉讼主体的规定。
(六)国际条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7节关于“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的规定。
企业应如何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一)依据民法保护制度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1)合作开发合同,
(2)委托开发合同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4)商务咨询及服务合同,
(5)正式合同订立前的商业秘密合同,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联合投资、企业购并等情形下,存在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交给相对方进行论证和评价,这时主合同是否签订尚不能确定,企业可以与相对方签订对商业秘密的评价合同,约定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二)依据劳动法保护商业秘密
作为企业所有或者具有正当使用权的商业秘密,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为企业的一部分劳动者知悉,而知悉是使用的前提。
1、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和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
2、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
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权时,应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
我国现行法上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可以分为四个法律部门,如前述。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四种方式,即民法上的救济、劳动法上的救济、行政法上的救济和刑法上的救济
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作用
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
例如专利、商标著作权
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某些误区与对策
1、存在一个典型的问题——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认识不清 此类问题有三种表现形态: 1)我的企业无秘密 2)我的企业商业秘密在哪里
3)我的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
企业存在另一个问题是对于本企业商业秘密区域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
1)首先是保护范围没有系统化 2)其次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
3)缺乏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综合保护
由于以上失误带来的后果
1)企业到处是秘密,最终却是什么都成不了商业秘密; 2)由于秘密区域不明,使得保护措施不得力,不能做到有的放矢; 3)侵权纠纷发生后,在诉讼阶段导致举证不能。 4)由于举证缺乏明确的目的性,导致侵权人逃脱权利人的指控; 5)由于对商业秘密没有给予明确的保护,处于不利的地位,难于获得法律上的明确支持。
4、建议
由于商业秘密靠其拥有者本身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才能享有独占权。因此它得不到法律(指专利法)的保护,只能一靠自然保护,即用保密手段;二靠合同保护。合同保护又可分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企业对内部的员工订立技术保密合同,规定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外则是通过与对方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用保密条款,规定技术的接受方负有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凡违反合同中保密条款的,将受到有关合同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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