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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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

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

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劳动保护的尚方宝剑——劳动法
劳动法是劳动保护的尚
方宝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其运行机制和管理特点来看。从某种意义上也可
以说是法制经济。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的劳动经济,是整个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劳动法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
法律体系,对于劳动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是一
项非常紧迫的任务。一、劳动法概述
前几年,在我国流传着一种很不科学的说法,即我国没有“劳动法”,
其根据是,建国40多年来,我国还没有一部权威性的劳动法典 (指 《劳动法》
颁布之前)。这种说法的不妥在于没有弄清劳动法的概念,把劳动法与劳动
法的表现形式混淆起来了。在国际上,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口我国没有
劳动法典而攻击我国没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因此,科学地理解和说
明劳动法的概念,是非常必要的。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的概念,在我国可以作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理解的劳动
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或总称。它既包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
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也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
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上的理解,劳动法是指劳动法典。
劳动法学中所称的劳动法,一般系指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法而言。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工会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工会法》和全国总
工会制订和发布的一些条例,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
其他关系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发布的条例,
也应列入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法范畴之内。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从劳动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
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1.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集体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
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有以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直接的联
系。否则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如某人将自己的著作劳动成果交由出版社
出版的出版关系,农民在市场上出售自己劳动产品所发生的买卖关系等,这
些关系虽然也与劳动有关,但并不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而是在流通
领域中发生的关系,因而这种关系是一种由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而不是由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
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根据这一特征,可以断定劳动者与自有的或直接支
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产生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如个体劳动者
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劳动,使用的是自家的生产资料,在这里并不发生与所在
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问题,因而它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而
是婚姻家庭关系。假设某个体劳动者请了帮工,从而形成个体经营单位中,
个体劳动者与帮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来调整。(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
的内部劳动规则。根据这一特征,我们可以把某些与劳动有关,但劳动者并
非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例如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看作非劳动关系,而
是民事关系,因此由民法而不是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我国劳动关系的种类,在现阶段主要有以下几种:全民所有制单位、集
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经济单位等
六种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劳动关系。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
这些关系有的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有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合
法性而产生的,因此,也应列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这些关系主要有以下几
种:
(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它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即劳动行政部门、人
事部门。与单位和职工之间因招收、调配等问题而发生的关系。
(2)某些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处于待业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权
利。这些权利虽然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实现的,但是它是基于原来的劳动关
系而产生的,因此,这些保险关系也应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3)某些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关系。 1993年 7 月 6 日国务院颁布
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国务院1987年7月31日颁布的《国营企
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程序:由企业调解委
员会调解;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
员会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入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他们之间的非司法
诉讼性质的关系,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而产生的,与劳动关系有密
切联系,因此,这种关系也由劳动法进行调整。至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与
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诉讼性质的关系则由民事诉讼法调整。
(4)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工会组织参与单位行政制订规章
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与单位行政签订集体合同、对单位执行劳动法进行监
督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等,这些关系本身也不是劳动关系,但它们是为了维
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法的贯彻执行,因此,也应由劳动法进行
调整。
□劳动法与劳动法律规范
由上述劳动法的概念可知,劳动法不只是劳动法典,劳动法典只是劳动
法律规范的一种。
劳动法律规范,简称为劳动法规。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是劳动关系双
方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参
加劳动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调整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规是劳动法的内容和构成细胞,它既可以通过法典的形式表现出
来,也可以通过分散的法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确认一个国家劳动法是否
存在的标准,不是看它是否已有劳动法典,而是看它是否存在劳动法规。据
粗略统计,目前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制订了劳动法典,还有一半以上的国家
没有成文的劳动法典,但不能说这些国家没有劳动法。前几年,我国还没有
劳动法典,但我国已经制订和颁布了许多单项的劳动法规,它们构成了我国劳动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据统计,从 1979年以来我国制定和颁布的劳动法
规共142件,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法规37件,规章
105件。通过这些立法,使我国的劳动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内容更加丰富。
因此,那种认为我国没有劳动法的说法和看法是不恰当的。 1994年7
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关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劳动法规
体系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完善阶段。
□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法律部门的划分主要取决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前面已
讲到,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劳动关系的,这种关系具有区别于法律所调整的其
他社会关系的特有性质。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也有其特点,它不仅
包括经济方面的内容,也包括政治、文化、人身保护方面的内容等等,例如,
劳动者通过工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内容;劳动者职业培训方面的内
容;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等等。劳动关系的特殊
性质和特定内容,使得劳动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
门,而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劳动法的独立部门的法律地位,不仅在我国
已得到公认,即使在其他国家,也无人对此表示非议。
1.劳动法与民法的不同点
(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商品关系为主要内容的财产关
系,民法也调整一定的人身关系,但这种人身关系是与财产有着密切联系的。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法人,也
可以一方是法人一方是公民,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劳动法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方当事人必定是公民即劳动者,另一方当事人是单位。
(3)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价值规律
起作用,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也包
括一定财产关系的内容,但社会主义性质单位不是按等价有偿原则进行调
整,调整工资遵循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调整社会保险待遇遵循的是
物质帮助原则。
2.劳动法与经济法的不同点
劳动法与经济法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劳动法并不隶属于经济法,
二者是平行的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调整的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以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为主和与纵
向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劳动者与所在
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发生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
则,从横向的角度设定的。
(2)任务不同。经济法的任务是加强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提高
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劳动法的任务在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
率和经济效益。
3.劳动法与行政法的不同点
(1)调整的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
行政职能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者在参加所在单位集体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很广泛,可以发生在国
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之间,国家行政机
关与公民之间。但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国家行政机关。劳动法律关
系则发生在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公民。
(3)法律关系形成的依据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职
务活动中产生的,这种法律关系只要国家行政机关单方愿意即可形成,无须
征得另一方同意。劳动合同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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