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管理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物流管理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物流管理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 规程》。 第2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 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 地运送货物。 第3条 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 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 货物运输 第一节 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 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担托运的货物 ,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 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 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 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在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内组织直达整装零担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由车站和托运人协商并 签订协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整装零担,应经铁路局同意。 集装箱运输按《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物快速运输,按《快运货物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定条件货物运输按附件一《特定运输条件》的规定办理。 准、米轨间只办理整车货物直通运输。但下列货物不办理直通运输: 1.鲜活货物及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罐车运输的货物; 3.每件重量超过5吨(特别商定者除外),长度超过16米或体积超过米轨 装载限界的货物。 第5条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 除外)。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 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一批的重量或体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质货物重量为30、50、60吨(不适用货车增载的规定); 2.轻浮货物体积为60、95、115、立方米。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2.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3.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4.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5.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 6.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前款规定的货物,在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分局承认也可按一批托运。 第6条 本规程第4条规定不得按零担托运的货物,除蜜蜂、使用冷藏车装运需要制冷或保温的 货物和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外,其数量不够一车,如托运人要求将同一径路上二个或三 个到站在站内卸车的货物,装在同一货车内,作为一批运输时,可按整车分卸托运。 第7条 按整车运输的货物,托运人要求在站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时(包括在 不办理货运营业的车站装卸),经月度要车计划核准后,可在铁路局自局管内办理 。但危险货物不得办理站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 途中装卸的货物,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以途中装卸的后方或前方办理货运业 务的车站作为发站或到站。 第8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办理货物的托运、领取、变 更或履行其他权利、义务时,应向车站提出委托书(格式四)或证明委托的介绍信。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9条 托运人以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按季度、半年度、年度或更长 期限签订的整车大宗物资运输合同并须提出月度要车计划表,其他整车货物可用月度要 车计划表作为运输合同,交运货物时还须向承运人递交货物运单。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运 输的货物使用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的编制按《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10条 车站根据批准的要车计划和进货计划受理货物。 对于抢险救灾物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鲜活货物、文艺演出用品、搬家货物以 及其他需要急运的物资,应优先运输。 第三节 货物的托运、受理和承运 第11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格式一)一份。使用机械冷藏 车运输的货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可以数批合提一份运单。整车分卸货物,除提出 基本货物运单一份外,每一分卸站应别另增加分卸货物运单两份(分卸站、收货人各一 份)。 货物运单的填写,按《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托运人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品名过多,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或托运搬家货物以及同一包 装内有两种以上的货物,须提出物品清单(格式三)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 ,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同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退还托运人。 除个人托运的物品外,可以使用具有物品清单内容的其他单据代替物品清单。 托运人对其在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匿报、错报货 物品名、重量时还应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12条 托运易腐货物、“短寿命”放射性货物时,应记明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容许运输期限至 少须大于货物运到期限三天。 第13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托运人确定 ,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个人托运货物按《个人物品运输办法》(附件四)规定办理。 按保价运输的货物,铁路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4条 根据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法令,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将证明文件与 货物运单同时提出,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注明文件名称和号码。车站在证明 文件背面注明托运数量,并加盖车站日期戳,退还托运人或按规定留发站存查。 对办理海关、检疫手续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该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 的单据,可委托承运人代递至到站交给收货人。 托运人对委托承运人代递的有关文件或单据,应牢固地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货物运单 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名称和页数。 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未按规定提出证明文件,承运人应拒绝受理。 托运人对其提出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应负责任。 承运人对托运人委托代递的证明文件或单据,在代递过程中要注意保管,遇有遗失时, 到站应编制普通记录,予以证明。 第15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 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有国家包装标准或 部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包装。 货物的运输包装不符合前款要求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承运。 对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研究制定货物运输包装暂行标准,共同 执行。对于需要试运的货物运输包装,除另定者外,车站可与托运人商定条件组织试运 。 承运人同托运人应积极开展集装化运输,保证货物安全。 货物状态有缺陷,但不致影响货物安全,可以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具体注明后承运。 第16条 托运人托运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上标明清晰明显的标记(货签)(格式五)。标记 应用坚韧材料制作。在每件货物两端各粘贴或钉固一个,包装不适宜粘贴或钉固时,可 使用拴挂的办法。不适 宜用纸制标记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件上书写标记或用金属、木质、布、塑料板等材 料制成的标记。 托运行李、搬家货物除使用布质、木质、金属等坚韧材料的货签或书写标记外,并应在 货物包装内部放置标记(货签)。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见附录 )。 货件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记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托运人必须撤除或抹消。 第17条 铁路运输货物按件数和重量承运。但下列货物,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 件数: 1.散堆装货物; 2.成件货物规格相同(规格在三种以内的视作规格相同),一批数量超过2000件 ;规格不同,一批数量超过1600件。 下列整车货物,无论规格是否相同,按一批托运时,每件平均重量在10公斤以上,托 运人能按件点交给车站的,承运人都按重量和件数承运: 1.针、纺织品,衣、袜、鞋、帽; 2.钟表、中西成药、卷烟、文具、乐器、工艺美术品; 3.面粉、肥皂、糖果、橡胶、油漆、染料、轮胎、罐头食品、瓶装酒类、医疗器械、 洗衣粉、缝纫机头、空钢瓶、化学试剂、玻璃仪器、214升空铁桶。 4.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电风扇、计算机、照相机。 前款明定品名的货物与未明定品名的货物作为一批托运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按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填记的件数承 运。 整车货物和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确定重量;零担货物除标准重量、标记重 量或有过秤清单以及一件重量超过车站衡器最大称量的货物外,由承运人确定重量,并 核收过秤费。 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的确定,必须准确。 托运人确定重量的整车货物、集装箱货物和零担货物,承运人应进行抽查,重量不符, 超过国家规定的衡器公差时,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过秤费。 第18条 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以 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数,除特定者外,每批不 应超过2人。托运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或上述以外的货物,要求派人押运时,须经承运人 承认。 对押运人应该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派有押运人的货物,应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姓名和证明文件名称及号码, 经发站审核后发给押运人须知(格式六),并在货票甲联注明,由托运人签收。 押运人应乘坐所押运的货车,如该货车不适宜乘坐时,可乘坐守车或车长、站长指定的 车辆。 押运人对押运的货物应负责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如发现货物有腐烂、变质、病伤 、损坏等现象,应立即向车长或站长提出声明,由车长或站长协助适当处理。 押运人应遵守押运人须知中规定的事项和有关铁路货物运输的规定。 承运人对押运人应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条件。 押运人从承运人承运货物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发生意外伤害时,比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 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第19条 货物运输费用,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计算。托运人应发站承运货物当日支付 费用。对18点以后承运的货物,车站应在货票(格式二)承运日期戳记下注明“翌”字 ,其运输费用,可以在次日支付。由于临时发生抢救、救灾、防疫等情况,在发站支付 确有困难,经发送铁路局同意,可以后付或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 经常托运或领取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可按日汇总支付运输费用,其时间在不影响运 输费用送交银行的前提下,由站长根据具体情况同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 托运人或收货人迟交运输费用时,应向承运人支付规定的运杂费迟交金。 第20条 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 盖车站日期戳(格式七)时起,即为承运。 实行承运前保管的车站,对托运人已全批搬入车站的整车货物,从接收完了时起,负承 运前保管责任。 车站在承运货物时,应将领货凭证及货票丙联交给托运人。托运人应将领货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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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管理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 规程》。 第2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 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 地运送货物。 第3条 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 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 货物运输 第一节 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 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担托运的货物 ,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 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 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 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在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内组织直达整装零担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由车站和托运人协商并 签订协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整装零担,应经铁路局同意。 集装箱运输按《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物快速运输,按《快运货物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定条件货物运输按附件一《特定运输条件》的规定办理。 准、米轨间只办理整车货物直通运输。但下列货物不办理直通运输: 1.鲜活货物及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罐车运输的货物; 3.每件重量超过5吨(特别商定者除外),长度超过16米或体积超过米轨 装载限界的货物。 第5条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 除外)。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 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一批的重量或体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质货物重量为30、50、60吨(不适用货车增载的规定); 2.轻浮货物体积为60、95、115、立方米。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2.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3.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4.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5.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 6.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前款规定的货物,在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分局承认也可按一批托运。 第6条 本规程第4条规定不得按零担托运的货物,除蜜蜂、使用冷藏车装运需要制冷或保温的 货物和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外,其数量不够一车,如托运人要求将同一径路上二个或三 个到站在站内卸车的货物,装在同一货车内,作为一批运输时,可按整车分卸托运。 第7条 按整车运输的货物,托运人要求在站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时(包括在 不办理货运营业的车站装卸),经月度要车计划核准后,可在铁路局自局管内办理 。但危险货物不得办理站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 途中装卸的货物,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以途中装卸的后方或前方办理货运业 务的车站作为发站或到站。 第8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办理货物的托运、领取、变 更或履行其他权利、义务时,应向车站提出委托书(格式四)或证明委托的介绍信。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9条 托运人以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按季度、半年度、年度或更长 期限签订的整车大宗物资运输合同并须提出月度要车计划表,其他整车货物可用月度要 车计划表作为运输合同,交运货物时还须向承运人递交货物运单。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运 输的货物使用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的编制按《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10条 车站根据批准的要车计划和进货计划受理货物。 对于抢险救灾物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鲜活货物、文艺演出用品、搬家货物以 及其他需要急运的物资,应优先运输。 第三节 货物的托运、受理和承运 第11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格式一)一份。使用机械冷藏 车运输的货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可以数批合提一份运单。整车分卸货物,除提出 基本货物运单一份外,每一分卸站应别另增加分卸货物运单两份(分卸站、收货人各一 份)。 货物运单的填写,按《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托运人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品名过多,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或托运搬家货物以及同一包 装内有两种以上的货物,须提出物品清单(格式三)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 ,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同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退还托运人。 除个人托运的物品外,可以使用具有物品清单内容的其他单据代替物品清单。 托运人对其在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匿报、错报货 物品名、重量时还应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12条 托运易腐货物、“短寿命”放射性货物时,应记明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容许运输期限至 少须大于货物运到期限三天。 第13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托运人确定 ,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个人托运货物按《个人物品运输办法》(附件四)规定办理。 按保价运输的货物,铁路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4条 根据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法令,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将证明文件与 货物运单同时提出,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注明文件名称和号码。车站在证明 文件背面注明托运数量,并加盖车站日期戳,退还托运人或按规定留发站存查。 对办理海关、检疫手续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该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 的单据,可委托承运人代递至到站交给收货人。 托运人对委托承运人代递的有关文件或单据,应牢固地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货物运单 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名称和页数。 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未按规定提出证明文件,承运人应拒绝受理。 托运人对其提出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应负责任。 承运人对托运人委托代递的证明文件或单据,在代递过程中要注意保管,遇有遗失时, 到站应编制普通记录,予以证明。 第15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 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有国家包装标准或 部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包装。 货物的运输包装不符合前款要求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承运。 对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研究制定货物运输包装暂行标准,共同 执行。对于需要试运的货物运输包装,除另定者外,车站可与托运人商定条件组织试运 。 承运人同托运人应积极开展集装化运输,保证货物安全。 货物状态有缺陷,但不致影响货物安全,可以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具体注明后承运。 第16条 托运人托运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上标明清晰明显的标记(货签)(格式五)。标记 应用坚韧材料制作。在每件货物两端各粘贴或钉固一个,包装不适宜粘贴或钉固时,可 使用拴挂的办法。不适 宜用纸制标记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件上书写标记或用金属、木质、布、塑料板等材 料制成的标记。 托运行李、搬家货物除使用布质、木质、金属等坚韧材料的货签或书写标记外,并应在 货物包装内部放置标记(货签)。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见附录 )。 货件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记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托运人必须撤除或抹消。 第17条 铁路运输货物按件数和重量承运。但下列货物,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 件数: 1.散堆装货物; 2.成件货物规格相同(规格在三种以内的视作规格相同),一批数量超过2000件 ;规格不同,一批数量超过1600件。 下列整车货物,无论规格是否相同,按一批托运时,每件平均重量在10公斤以上,托 运人能按件点交给车站的,承运人都按重量和件数承运: 1.针、纺织品,衣、袜、鞋、帽; 2.钟表、中西成药、卷烟、文具、乐器、工艺美术品; 3.面粉、肥皂、糖果、橡胶、油漆、染料、轮胎、罐头食品、瓶装酒类、医疗器械、 洗衣粉、缝纫机头、空钢瓶、化学试剂、玻璃仪器、214升空铁桶。 4.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电风扇、计算机、照相机。 前款明定品名的货物与未明定品名的货物作为一批托运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按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填记的件数承 运。 整车货物和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确定重量;零担货物除标准重量、标记重 量或有过秤清单以及一件重量超过车站衡器最大称量的货物外,由承运人确定重量,并 核收过秤费。 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的确定,必须准确。 托运人确定重量的整车货物、集装箱货物和零担货物,承运人应进行抽查,重量不符, 超过国家规定的衡器公差时,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过秤费。 第18条 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以 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数,除特定者外,每批不 应超过2人。托运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或上述以外的货物,要求派人押运时,须经承运人 承认。 对押运人应该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派有押运人的货物,应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姓名和证明文件名称及号码, 经发站审核后发给押运人须知(格式六),并在货票甲联注明,由托运人签收。 押运人应乘坐所押运的货车,如该货车不适宜乘坐时,可乘坐守车或车长、站长指定的 车辆。 押运人对押运的货物应负责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如发现货物有腐烂、变质、病伤 、损坏等现象,应立即向车长或站长提出声明,由车长或站长协助适当处理。 押运人应遵守押运人须知中规定的事项和有关铁路货物运输的规定。 承运人对押运人应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条件。 押运人从承运人承运货物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发生意外伤害时,比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 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第19条 货物运输费用,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计算。托运人应发站承运货物当日支付 费用。对18点以后承运的货物,车站应在货票(格式二)承运日期戳记下注明“翌”字 ,其运输费用,可以在次日支付。由于临时发生抢救、救灾、防疫等情况,在发站支付 确有困难,经发送铁路局同意,可以后付或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 经常托运或领取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可按日汇总支付运输费用,其时间在不影响运 输费用送交银行的前提下,由站长根据具体情况同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 托运人或收货人迟交运输费用时,应向承运人支付规定的运杂费迟交金。 第20条 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 盖车站日期戳(格式七)时起,即为承运。 实行承运前保管的车站,对托运人已全批搬入车站的整车货物,从接收完了时起,负承 运前保管责任。 车站在承运货物时,应将领货凭证及货票丙联交给托运人。托运人应将领货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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