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规定》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8次会议通过| |,自2001年9 | |月30日起施行) | | | |法释[2001]28号 | | | | 为了保护债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 |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的有关 | |规定,对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和执行过程中,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 |和社会法人股(以下均简称股权)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 | |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股权采取冻结、评| |估、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适用本规定。 | |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 |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 |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 |%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 |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 | | |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 |份。 | | | |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 |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 |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 |或执行措施。 | | | |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 |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 | | | |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 |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 |权的冻结。 | | | | 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 |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 |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 | |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 |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 | | | 被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当事人是国有股份持有人的,人民法院在向该| |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 |部门备案。 | | | | 第六条 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 |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 |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 | | | 第七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 |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 |股资产净值计算。 | | | |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 |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 | | 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 |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 |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 | | |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 |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 | | | 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 | | |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 |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 | | | | 第九条 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 |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 |构,以抽签方式决定。 | | | | 第十条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 |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说明其应| |当对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 | 人民法院还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向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资料| |保守秘密。 | | | |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 |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 |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 |院应当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要求该机构在10日之内作出说明或者| |补正。 | | | | 第十二条 对股权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 |。拍卖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 | | | 第十三条 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 | | |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 |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 |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 | | |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 |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 | | | 第十四条 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 | | | 第十五条 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 | | | | 第十六条 股权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 |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额的30%| |。如竞买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应当中止拍卖程| |序。 | | | | 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 |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
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8次会议通过| |,自2001年9 | |月30日起施行) | | | |法释[2001]28号 | | | | 为了保护债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 |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的有关 | |规定,对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和执行过程中,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 |和社会法人股(以下均简称股权)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 | |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股权采取冻结、评| |估、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适用本规定。 | |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 |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 |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 |%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 |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 | | |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 |份。 | | | |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 |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 |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 |或执行措施。 | | | |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 |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 | | | |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 |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 |权的冻结。 | | | | 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 |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 |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 | |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 |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 | | | 被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当事人是国有股份持有人的,人民法院在向该| |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 |部门备案。 | | | | 第六条 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 |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 |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 | | | 第七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 |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 |股资产净值计算。 | | | |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 |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 | | 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 |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 |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 | | |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 |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 | | | 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 | | |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 |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 | | | | 第九条 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 |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 |构,以抽签方式决定。 | | | | 第十条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 |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说明其应| |当对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 | 人民法院还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向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资料| |保守秘密。 | | | |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 |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 |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 |院应当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要求该机构在10日之内作出说明或者| |补正。 | | | | 第十二条 对股权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 |。拍卖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 | | | 第十三条 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 | | |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 |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 |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 | | |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 |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 | | | 第十四条 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 | | | 第十五条 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 | | | | 第十六条 股权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 |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额的30%| |。如竞买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应当中止拍卖程| |序。 | | | | 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 |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
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规定》
[下载声明]
1.本站的所有资料均为资料作者提供和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学习和研究交流使用。如有侵犯到您版权的,请来电指出,本站将立即改正。电话:010-82593357。
2、访问管理资源网的用户必须明白,本站对提供下载的学习资料等不拥有任何权利,版权归该下载资源的合法拥有者所有。
3、本站保证站内提供的所有可下载资源都是按“原样”提供,本站未做过任何改动;但本网站不保证本站提供的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本网站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或伤害。
4、未经本网站的明确许可,任何人不得大量链接本站下载资源;不得复制或仿造本网站。本网站对其自行开发的或和他人共同开发的所有内容、技术手段和服务拥有全部知识产权,任何人不得侵害或破坏,也不得擅自使用。
我要上传资料,请点我!
管理工具分类
ISO认证课程讲义管理表格合同大全法规条例营销资料方案报告说明标准管理战略商业计划书市场分析战略经营策划方案培训讲义企业上市采购物流电子商务质量管理企业名录生产管理金融知识电子书客户管理企业文化报告论文项目管理财务资料固定资产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分析绩效考核资料面试招聘人才测评岗位管理职业规划KPI绩效指标劳资关系薪酬激励人力资源案例人事表格考勤管理人事制度薪资表格薪资制度招聘面试表格岗位分析员工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入职指引薪酬设计绩效管理绩效管理培训绩效管理方案平衡计分卡绩效评估绩效考核表格人力资源规划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组织机构管理办公总务管理财务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连锁制度销售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CI管理制度广告策划制度工程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进出口制度考勤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员工福利制度咨询诊断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办公室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培训绩效考核其它
下载排行
- 1社会保障基础知识(ppt) 16695
- 2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ppt 16695
- 3行政专员岗位职责 16695
- 4品管部岗位职责与任职要求 16695
- 5员工守则 16695
- 6软件验收报告 16695
- 7问卷调查表(范例) 16695
- 8工资发放明细表 16695
- 9文件签收单 16695
- 10跟我学礼仪 16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