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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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研究 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 王忠波 担保贷款是世界各国金融业通行的做法,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正常经济行为,既可以 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又能够给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方创造多赢。我国银行业是 在《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实施后开始发放担保贷款的,上市公司的担保问题应运而生 。由于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发育滞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以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道德风险等原因,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担保行为中存在诸多的问题,蕴藏着巨大的财务 风险。本文试图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担保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成因、风险以及有关的 措施进行系统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的阶段性特征 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在企业信用担保 体系建设的实践中,由于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尚未配套,企业的相当一部分 银行贷款存在相互担保情况,尤其是贷款大户之间相互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 因为自身经营的资金需求较大,需要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来获得融资,同时上市公司因其 在资本市场的特殊地位而受到银行和企业的双重青睐。探寻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发展 的轨迹,可以清楚地看到以2000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 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施为界限,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可以划分为两 个阶段。 (一)2000年7月以前,上市公司的担保主要是为大股东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对2 000年上半年上市公司涉及关联担保事项的统计发现,深沪两个股票市场共有97家公司为 其股东提供了此种担保。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通过股份制改制从母公司剥离出来的 ,与控股股东之间有着天然的“母子”关系,为解决母公司、股东或其控股子公司及附属 企业的债务融资问题,以上市公司的名义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似乎就显得顺理成章。同时 由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存在制度缺陷,不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 担保贷款作二次“圈钱”,有的上市公司长期为其控股股东提供贷款担保,而且一般涉及 金额大、时间跨度长,一旦大股东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上市公司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二)2000年7月以后,上市公司担保以互报和为下属公司担保为主。中国证监会从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财产安全以及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角度出发,在2000年 6月专门颁发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强调上市公司不得 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随着《通知》的公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更多地表现为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 互保以及上市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互保既是基于彼此信任,同时也能发 挥相互制约作用,其约束力要强于单方面提供担保的行为,其潜在风险相对比较小。上 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在信息披露、市场监管等方面受到较严格的约束,经营状况较为 透明,有利于彼此掌握对方的运营、资信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担保风险。但是 在我国银行系统的监管体系尚待健全,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还不完善的情况下, 上市公司过度担保及日益频繁的互保引发了诸多的问题,成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隐患 。 我国上市公司担保的现状分析 自中国证监会《通知》实行后,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更趋规范,为大股东担保的 行为明显减少,根据今年以来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统计分析,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 的整体状况呈现以下特点。 (一)涉及担保的上市公司数量多,担保额大。近两年上市公司的中报、年报表明 ,涉及对外担保的上市公司约占其总数的25%至35%。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516家上市公 司2001年中报的分析显示,有130家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接近400亿元,其中以 中关村为最,达到47亿元。将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与其净资产比较发现,部分公司的担 保金额已经远远超出其承受能力,如中科健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合计人民币6.39亿元, 占该公司2000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0.35%;截止2001年6月30日,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共计有10.93亿元逾期对外担保,占该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192%,其中20 01年共发生14笔,累计涉及金额1.92亿元,占该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34%。上市公司 涉及担保的种类繁多,从担保的业务种类看,有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信用担保、企业债 券发行担保、票据承兑担保、授信额度担保等;从担保形式上看,上市公司采用较多的 有抵押担保,即上市公司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大量的上市公司互相担保。自2001年7月1日至11月20日有42家上市公司之间 签署了互保合同,如锌业股份与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1亿元,聚友网络与成都 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亿元,新疆屯河与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亿元,浙江医药 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亿元,深南光A与深赛格1.5亿元,海王生物与中国科健股 份有限公司3亿元。方正科技截止9月30日分别为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高科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17500万元和55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互为提供累计总额不高于 人民币柒仟万元,与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互为担保最高总额度为人民币壹亿元 整。 (三)上市公司为下属公司和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增多。自2001年7月1日至11月 20日有27家上市公司为控股子、下属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1.9亿元人 民币、1700万美元。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 司担保美国思科公司给予该公司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信用额度。东方集团以所持有的中 国民生银行1.69亿股法人股份作为质押物,为其控股的锦州港(600190)申请人民币4亿 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期限为5年。浙江创业(600840)临时股东大会日前同意,由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担保, 期限4年。 (四)部分上市公司在担保行为中不遵守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统计发现, 部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未经过必要审批程序,在信息披露上存在严重问题,上市公司为 股东担保情况仍然严重。尽管2000年6月以来大多数公司无新增担保,但对原有担保的解 决效率不高导致担保余额仍维持较高水平。统计资料显示,截止2001年6月30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司有28家,涉及贷款金额超过三十亿元。 其中ST北特钢为控股股东北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33000万元贷款担保。2001年9月4日 飞亚达2001年中报曾提及,公司在报告期内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 司在建行深圳分行提供贷款担保5000万元,累计提供担保人民币15000万元。 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有关担保的信息披露有明确规定,并要求必须经过必要的审批 程序,但上市公司在担保中暗箱操作、信息披露不足的现象较为严重。2000年以来因未 履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而被证券交易所谴责的公司有7家,它们是:猴王股份有限公司1 998年4月以来,为大股东提供巨额担保,金额达2.44亿元;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2000年12月31日为大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总额达4691 0万元的贷款担保,其中逾期部分已达10400万元;至2001年6月30日,中国科健股份有限 公司12个月内累计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24笔,折合人民币63,913万元,占该公司2000年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0.35%;截至2000年12月31日,粤宏远为宏远集团1.32亿元借款提 供担保,2001年5月粤宏远对前述已到期的1900万元贷款担保进行续担保;北京中关村科 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为该公司的参股公司北京中关村通讯网络发展 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了25.6亿元的担保,占该公司净资产的145%;广东万家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999年6月前曾为原大股东广东新力集团公司和广东万家乐 集团公司提供贷款担保75048万元,截止2001年9月尚有担保余额40820万元,占公司200 0年末净资产的30%,其中26750万元已经诉讼审结,公司被判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占 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20%;截止2001年6月30日,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计 有10.93亿元逾期对外担保,占该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192%,其中2001年共发生14笔 ,累计涉及金额1.92亿元,占该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34%。还有部分公司没有很好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成量股份、西北轴承、ST白云山等。 在上市公司的互保中,一些公司对于互保对象的选择并没有严谨的标准和程序,对 互保贷款的用途不作明确规定,贷款使用的随意性较大,其风险性也会随之增加;互保 协议公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差,个别上市公司对早就签订互保协议这一重大事项不予披 露;互保协议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审议,有的上市公司对担保授权不当,董事长、 总经理个人滥用“一支笔”审批制度的现象十分普遍;互保背后可能存在隐性的关联,有 些上市公司借助互保来规避中国证监会的监管,采取迂回担保,相互连环担保。 我国上市公司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是上市公司的常规性经济活动,我国上市公司之间频繁的担保 行为以及担保中的不规范行为,使得这一正常的对外经济交往行为孕育着巨大的风险。 信用制度的缺陷由于同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缺陷尤其是高管层面某些个人的人格缺陷和 道德缺陷交织在一起,表现出来的破坏性格外地被放大了。 (一)担保成为内部人侵吞上市公司资产的手段。截至2001年4月底,我国上市公司 共有1124家,其中发行A股的公司1102家,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50%以上的 有890家,约占全部公司总数的79%,“一股独大”造成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确,所有者代 表往往缺位,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都由大股东派出的少数人组成,完全贯彻大 股东意志,形成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他们以公司资产为某些利益团体或个人 作担保,实际上是变相侵吞公司财产,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方面的典型是被大 股东恒通集团当成提款机的棱光实业(现为ST棱光),其近5亿元的对外担保中有逾3亿 的担保对象为恒通集团子公司。猴王集团除了长期挪用上市公司十几亿元的资金外,还 冒用ST猴王的名义为自己贷款3.7亿元,又让上市公司为自己另外3个亿的贷款提供担保 ,最终把上市公司掏空,并使自己和上市公司一起走到破产的边缘。ST白云山原大股东 及其关联企业除了长期挪用上市公司6个多亿的资金外,还让上市公司为其另外7亿多元 的债务提供担保,给上市公司留下了沉重的历史包袱。琼海德公司原董事长在未获得董 事会授权的情形下,擅自以琼海德为原第一大股东提供3300万元的担保,现借款已逾期 二年多。PT琼华侨的两位前任高管通过为其分别控制的两家子公司进行经济担保来蚕食 公司财产。南洋航运原总裁陈涛、总裁助理陈师利用上市公司为自营公司亿利物业提供 2000万元担保,使负债累累的南洋航运被推上法庭。有的担保还涉及欺诈蒙骗等犯罪行 为。如广东飞龙窃取成都联益第一大股东地位以后,伪造公司董事会决议,私刻公司法 人公章,为广东飞龙高速客轮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海珠广场支行贷款100万美元 提供虚假担保,导致其所持成都联益法人股险遭拍卖。 上市公司目前存在的担保风险若不能及时加以控制,将可能出现多家被担保责任“掏 空”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被作为“提款机”任意圈钱,这一行为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上 市公司逐渐被“掏空”。上市公司在为大股东做出贡献的同时,自身陷入困境,棱光、猴 王等公司均因此而被ST,这种行为削弱了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直接侵害了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虽然自《通知》实施后,为大股东担保的行为明显减少,但在《通知》 实施前签署的担保协议,有些仍然有效,有些还给上市公司带来损失。如万家乐在1999 年6月前曾为原大股东广东新力集团公司和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提供贷款担保75048万元 ,截至2001年9月尚有担保余额40820万元,占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30%,其中26750万 元已经诉讼审结,公司被判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占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20%。 (二)担保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部分上市公司因担保责任而陷入经营困境 。担保事项本是“或有事项”,其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时间是不确定的,风险较 难评估,一旦整个经营环境出现大的波折或变化,令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出现滑坡,或 者担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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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研究 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 王忠波 担保贷款是世界各国金融业通行的做法,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正常经济行为,既可以 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又能够给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方创造多赢。我国银行业是 在《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实施后开始发放担保贷款的,上市公司的担保问题应运而生 。由于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发育滞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以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道德风险等原因,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担保行为中存在诸多的问题,蕴藏着巨大的财务 风险。本文试图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担保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成因、风险以及有关的 措施进行系统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的阶段性特征 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在企业信用担保 体系建设的实践中,由于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尚未配套,企业的相当一部分 银行贷款存在相互担保情况,尤其是贷款大户之间相互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 因为自身经营的资金需求较大,需要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来获得融资,同时上市公司因其 在资本市场的特殊地位而受到银行和企业的双重青睐。探寻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发展 的轨迹,可以清楚地看到以2000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 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施为界限,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可以划分为两 个阶段。 (一)2000年7月以前,上市公司的担保主要是为大股东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对2 000年上半年上市公司涉及关联担保事项的统计发现,深沪两个股票市场共有97家公司为 其股东提供了此种担保。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通过股份制改制从母公司剥离出来的 ,与控股股东之间有着天然的“母子”关系,为解决母公司、股东或其控股子公司及附属 企业的债务融资问题,以上市公司的名义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似乎就显得顺理成章。同时 由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存在制度缺陷,不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 担保贷款作二次“圈钱”,有的上市公司长期为其控股股东提供贷款担保,而且一般涉及 金额大、时间跨度长,一旦大股东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上市公司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二)2000年7月以后,上市公司担保以互报和为下属公司担保为主。中国证监会从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财产安全以及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角度出发,在2000年 6月专门颁发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强调上市公司不得 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随着《通知》的公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更多地表现为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 互保以及上市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互保既是基于彼此信任,同时也能发 挥相互制约作用,其约束力要强于单方面提供担保的行为,其潜在风险相对比较小。上 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在信息披露、市场监管等方面受到较严格的约束,经营状况较为 透明,有利于彼此掌握对方的运营、资信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担保风险。但是 在我国银行系统的监管体系尚待健全,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还不完善的情况下, 上市公司过度担保及日益频繁的互保引发了诸多的问题,成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隐患 。 我国上市公司担保的现状分析 自中国证监会《通知》实行后,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更趋规范,为大股东担保的 行为明显减少,根据今年以来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统计分析,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 的整体状况呈现以下特点。 (一)涉及担保的上市公司数量多,担保额大。近两年上市公司的中报、年报表明 ,涉及对外担保的上市公司约占其总数的25%至35%。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516家上市公 司2001年中报的分析显示,有130家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接近400亿元,其中以 中关村为最,达到47亿元。将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与其净资产比较发现,部分公司的担 保金额已经远远超出其承受能力,如中科健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合计人民币6.39亿元, 占该公司2000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0.35%;截止2001年6月30日,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共计有10.93亿元逾期对外担保,占该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192%,其中20 01年共发生14笔,累计涉及金额1.92亿元,占该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34%。上市公司 涉及担保的种类繁多,从担保的业务种类看,有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信用担保、企业债 券发行担保、票据承兑担保、授信额度担保等;从担保形式上看,上市公司采用较多的 有抵押担保,即上市公司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大量的上市公司互相担保。自2001年7月1日至11月20日有42家上市公司之间 签署了互保合同,如锌业股份与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1亿元,聚友网络与成都 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亿元,新疆屯河与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亿元,浙江医药 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亿元,深南光A与深赛格1.5亿元,海王生物与中国科健股 份有限公司3亿元。方正科技截止9月30日分别为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高科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17500万元和55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互为提供累计总额不高于 人民币柒仟万元,与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互为担保最高总额度为人民币壹亿元 整。 (三)上市公司为下属公司和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增多。自2001年7月1日至11月 20日有27家上市公司为控股子、下属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1.9亿元人 民币、1700万美元。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 司担保美国思科公司给予该公司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信用额度。东方集团以所持有的中 国民生银行1.69亿股法人股份作为质押物,为其控股的锦州港(600190)申请人民币4亿 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期限为5年。浙江创业(600840)临时股东大会日前同意,由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担保, 期限4年。 (四)部分上市公司在担保行为中不遵守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统计发现, 部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未经过必要审批程序,在信息披露上存在严重问题,上市公司为 股东担保情况仍然严重。尽管2000年6月以来大多数公司无新增担保,但对原有担保的解 决效率不高导致担保余额仍维持较高水平。统计资料显示,截止2001年6月30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司有28家,涉及贷款金额超过三十亿元。 其中ST北特钢为控股股东北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33000万元贷款担保。2001年9月4日 飞亚达2001年中报曾提及,公司在报告期内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 司在建行深圳分行提供贷款担保5000万元,累计提供担保人民币15000万元。 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有关担保的信息披露有明确规定,并要求必须经过必要的审批 程序,但上市公司在担保中暗箱操作、信息披露不足的现象较为严重。2000年以来因未 履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而被证券交易所谴责的公司有7家,它们是:猴王股份有限公司1 998年4月以来,为大股东提供巨额担保,金额达2.44亿元;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2000年12月31日为大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总额达4691 0万元的贷款担保,其中逾期部分已达10400万元;至2001年6月30日,中国科健股份有限 公司12个月内累计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24笔,折合人民币63,913万元,占该公司2000年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0.35%;截至2000年12月31日,粤宏远为宏远集团1.32亿元借款提 供担保,2001年5月粤宏远对前述已到期的1900万元贷款担保进行续担保;北京中关村科 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为该公司的参股公司北京中关村通讯网络发展 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了25.6亿元的担保,占该公司净资产的145%;广东万家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999年6月前曾为原大股东广东新力集团公司和广东万家乐 集团公司提供贷款担保75048万元,截止2001年9月尚有担保余额40820万元,占公司200 0年末净资产的30%,其中26750万元已经诉讼审结,公司被判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占 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20%;截止2001年6月30日,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计 有10.93亿元逾期对外担保,占该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192%,其中2001年共发生14笔 ,累计涉及金额1.92亿元,占该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34%。还有部分公司没有很好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成量股份、西北轴承、ST白云山等。 在上市公司的互保中,一些公司对于互保对象的选择并没有严谨的标准和程序,对 互保贷款的用途不作明确规定,贷款使用的随意性较大,其风险性也会随之增加;互保 协议公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差,个别上市公司对早就签订互保协议这一重大事项不予披 露;互保协议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审议,有的上市公司对担保授权不当,董事长、 总经理个人滥用“一支笔”审批制度的现象十分普遍;互保背后可能存在隐性的关联,有 些上市公司借助互保来规避中国证监会的监管,采取迂回担保,相互连环担保。 我国上市公司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是上市公司的常规性经济活动,我国上市公司之间频繁的担保 行为以及担保中的不规范行为,使得这一正常的对外经济交往行为孕育着巨大的风险。 信用制度的缺陷由于同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缺陷尤其是高管层面某些个人的人格缺陷和 道德缺陷交织在一起,表现出来的破坏性格外地被放大了。 (一)担保成为内部人侵吞上市公司资产的手段。截至2001年4月底,我国上市公司 共有1124家,其中发行A股的公司1102家,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50%以上的 有890家,约占全部公司总数的79%,“一股独大”造成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确,所有者代 表往往缺位,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都由大股东派出的少数人组成,完全贯彻大 股东意志,形成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他们以公司资产为某些利益团体或个人 作担保,实际上是变相侵吞公司财产,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方面的典型是被大 股东恒通集团当成提款机的棱光实业(现为ST棱光),其近5亿元的对外担保中有逾3亿 的担保对象为恒通集团子公司。猴王集团除了长期挪用上市公司十几亿元的资金外,还 冒用ST猴王的名义为自己贷款3.7亿元,又让上市公司为自己另外3个亿的贷款提供担保 ,最终把上市公司掏空,并使自己和上市公司一起走到破产的边缘。ST白云山原大股东 及其关联企业除了长期挪用上市公司6个多亿的资金外,还让上市公司为其另外7亿多元 的债务提供担保,给上市公司留下了沉重的历史包袱。琼海德公司原董事长在未获得董 事会授权的情形下,擅自以琼海德为原第一大股东提供3300万元的担保,现借款已逾期 二年多。PT琼华侨的两位前任高管通过为其分别控制的两家子公司进行经济担保来蚕食 公司财产。南洋航运原总裁陈涛、总裁助理陈师利用上市公司为自营公司亿利物业提供 2000万元担保,使负债累累的南洋航运被推上法庭。有的担保还涉及欺诈蒙骗等犯罪行 为。如广东飞龙窃取成都联益第一大股东地位以后,伪造公司董事会决议,私刻公司法 人公章,为广东飞龙高速客轮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海珠广场支行贷款100万美元 提供虚假担保,导致其所持成都联益法人股险遭拍卖。 上市公司目前存在的担保风险若不能及时加以控制,将可能出现多家被担保责任“掏 空”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被作为“提款机”任意圈钱,这一行为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上 市公司逐渐被“掏空”。上市公司在为大股东做出贡献的同时,自身陷入困境,棱光、猴 王等公司均因此而被ST,这种行为削弱了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直接侵害了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虽然自《通知》实施后,为大股东担保的行为明显减少,但在《通知》 实施前签署的担保协议,有些仍然有效,有些还给上市公司带来损失。如万家乐在1999 年6月前曾为原大股东广东新力集团公司和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提供贷款担保75048万元 ,截至2001年9月尚有担保余额40820万元,占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30%,其中26750万 元已经诉讼审结,公司被判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占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20%。 (二)担保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部分上市公司因担保责任而陷入经营困境 。担保事项本是“或有事项”,其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时间是不确定的,风险较 难评估,一旦整个经营环境出现大的波折或变化,令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出现滑坡,或 者担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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