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程序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程序
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程序 和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要阶段和过程 根据房地产生产和再生产运行顺序,以及各阶段经营管理的内容.房地卢开发经营大 体上可以划分为七个阶段或运行过程。 1.建设工程项目设立和企业组建; 2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与审批; 3.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4.征地与拆迁; 5.工程建设与管理; 6.房地产的租售管理; 7.房地产的物业管理。 房地产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形式 我国土地公有制采取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即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农村土地采 取了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土地采取了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属于 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 有,并以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存在。任何个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及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权利。这 种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1.土地占有权。土地占有权就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它是行使土地所 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但是国家和集体作为土 地所有权的主体,未必亲自去经营和使用土地,这样就导致了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 离。因此土地所有权人并不—定就是土地占有人。 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所有者根据土地分类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 土地利用与土地占有存在着密切联系,没有占有就无法使用就谈不上使用权。土地使用 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能可以同占有权、收益权一起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在我国,集体 土地所有者可以直接行使这项权利,国有土地所有者一般把这项权利转让给非所有人使 用。 3.土地收益权。土地收益权就是基于对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利息的权利。土地收益 权和土地所有权密切相关,土地收益就是土地使用的结果。 4.土地处分权。土地处分权就是依法对土地处置的权利,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决定土地的最终归属。 国家虽然享有完整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但国家不能去直接行使这些权 力,而是授权给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个人经营管理。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 对国家所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尽管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从所有权 中分离出来,但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者并没有丧失对土地的所有权。城市土地归全民所 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买卖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使用和取得土地利益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法律也规定,使用土地的单 位和个人,除享有一定的权利外,还必须对土地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义务。土地使用权 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 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按指定地块的使用年限、用途和城市 规划等条件,将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的行为。出让交易双方是国家和用地单位或个人。前者是出让者,后者是受让者。 出让后的土地,土地所有权仍为国家所有,用地者通过有偿形式获得土地使用的权利, 并通过开发利用土地获得土地收益。 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用手续转化 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有偿出让的地块可以是待开发的土地(生地),也可以是完成 市政设施(七通一平)的土地(熟地),还可以是连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出让的土 地。 2.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协议、招标、拍卖三种合同形式进行。 (1)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就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反复协商,最终达成出让协议,经登记 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2)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规定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投标 形式,竞投某地段土地使用权由招标人根据一定要求择优确定受让人,由受让人在办理 完一切手续后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 (3)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时间、公开场合,在土地管理部门拍卖主持入 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方式应价.竞投土地使用权,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出让方式。 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综合或其他用地5O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 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内,在履行 原合同义务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让渡给其他使用者的经济行为。它包括出售、交 换、赠予。 2.土地使用权转让形式 土地使用前转让形式主要有出售和交换等几种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者将土地的直接支配权 转移给购买方,购买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向出租方支付地价及有关价款。土地使 用权出售后,出让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给新的土地使用者。 (2)土地使用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交换.即土地使用者与其他土地使用者相互交换余 期的土地使用权时,交换的双方连同原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时交换。 土地使用权转让形式还有出租、赠予、抵押、继承等不同形式。 (五)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 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有偿取得方式和无偿取 得方式。 1.有偿取得方式,就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赞出让金取得土地使 用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依据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经营管理 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城市土地使用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以土地使用权转移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等。 2.无偿取得的方式,就是国有土地使用者,通过国家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 源、交通、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没施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征用的管理 (一)征用农地的性质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征用农业用地的建没项目,必须 是已经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汁划、井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 国家在征用农民土地的过程中,会引起一系列经济和产权关系的变化。首先,通过 征地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即把原来的农业用地改变为城市用地。其次,通过征地变 更厂土地所有权关系,即把原来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城市国家所有的土地。再 次,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农民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必须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进 行补偿。同时由于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变化,即把农业用地变成了城市用地,从而也使土 地实现了价值增值; 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土地所有权关系、土地使用性质以及经济关系的变 化,所以必须依照国家法规办事。 (二)农地征用的审批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农用地转用和 征地的审批权。农用地转用,即将耕地、林地、草地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变为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必须经过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 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的审批权限划 分如下: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必 须由国务院批准。除了由国务院批准的征用土地,其他需要征用的土地,由省、市人民 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土地,必须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三)农地征用的补偿 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对征用土地补偿的步骤、标准和用途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需要征用的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 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补偿登记, 2.确定土地补偿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对征用土非耕地,按照不同的标准 给予补偿。 (1)征用耕地的补偿 如果征用的是耕地,补偿必须按照以下的规定进行。第一耕地补偿费的构成。按照 国家的规定,耕地补偿费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 第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是该耕地被征用前三 年平均产值的6倍到10倍。 第三安置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安置补偿费,由需要安置的农业 人口数量决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是由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 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占 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到6倍。安置补偿费在一般情况下限额为:每公顷被征用的耕地的 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5倍。如果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补偿费不能够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经省、市、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增加安置补偿费。但是,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 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 地的补偿费和补偿费的标准。 (2)征用其他土地补偿和补偿的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标准,由省、市、自 治区和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标准确定。 (3)征用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市、自治区和直 辖市规定。 四、旧城改造与房屋拆迁管理 城市建设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企业取得建设用地的另一种途径,就是通过对旧城 改造和房屋拆迁取得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一)房屋拆迁程序 1.申请规划用地许可证 旧城房屋拆迁的基地,都是市区范围的国有土地,这些土地都己列入了城市规划控 制区。因此建设单位要取得城市建设用地,就必须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工作:(1)建设用地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 )经过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井确定拆 迁房屋的地域范围;(3)由城市规划部门通知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枝拆迁 入,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同时通知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 土地管理局,再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通知有关部门,通常在一年内,在拆迁的范围 内停止办理以下有关手续: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出租等;暂停办理 常住户口的迁入、分户等手续;暂停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 2.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从事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是进行房屋拆迁 的法律凭证。只有具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才有资格对房屋进行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 只是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项目具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要申请房屋 拆迁许可证,必须持有下列文件和资料:(1)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国家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2)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区、 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见附件 );(4)房屋拆迁计划和房屋拆迁方案等。 附: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宇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制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 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征收,确认使用 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制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摘自《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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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程序 和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要阶段和过程 根据房地产生产和再生产运行顺序,以及各阶段经营管理的内容.房地卢开发经营大 体上可以划分为七个阶段或运行过程。 1.建设工程项目设立和企业组建; 2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与审批; 3.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4.征地与拆迁; 5.工程建设与管理; 6.房地产的租售管理; 7.房地产的物业管理。 房地产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形式 我国土地公有制采取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即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农村土地采 取了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土地采取了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属于 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 有,并以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存在。任何个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及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权利。这 种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1.土地占有权。土地占有权就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它是行使土地所 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但是国家和集体作为土 地所有权的主体,未必亲自去经营和使用土地,这样就导致了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 离。因此土地所有权人并不—定就是土地占有人。 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所有者根据土地分类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 土地利用与土地占有存在着密切联系,没有占有就无法使用就谈不上使用权。土地使用 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能可以同占有权、收益权一起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在我国,集体 土地所有者可以直接行使这项权利,国有土地所有者一般把这项权利转让给非所有人使 用。 3.土地收益权。土地收益权就是基于对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利息的权利。土地收益 权和土地所有权密切相关,土地收益就是土地使用的结果。 4.土地处分权。土地处分权就是依法对土地处置的权利,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决定土地的最终归属。 国家虽然享有完整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但国家不能去直接行使这些权 力,而是授权给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个人经营管理。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 对国家所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尽管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从所有权 中分离出来,但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者并没有丧失对土地的所有权。城市土地归全民所 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买卖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使用和取得土地利益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法律也规定,使用土地的单 位和个人,除享有一定的权利外,还必须对土地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义务。土地使用权 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 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按指定地块的使用年限、用途和城市 规划等条件,将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的行为。出让交易双方是国家和用地单位或个人。前者是出让者,后者是受让者。 出让后的土地,土地所有权仍为国家所有,用地者通过有偿形式获得土地使用的权利, 并通过开发利用土地获得土地收益。 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用手续转化 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有偿出让的地块可以是待开发的土地(生地),也可以是完成 市政设施(七通一平)的土地(熟地),还可以是连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出让的土 地。 2.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协议、招标、拍卖三种合同形式进行。 (1)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就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反复协商,最终达成出让协议,经登记 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2)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规定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投标 形式,竞投某地段土地使用权由招标人根据一定要求择优确定受让人,由受让人在办理 完一切手续后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 (3)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时间、公开场合,在土地管理部门拍卖主持入 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方式应价.竞投土地使用权,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出让方式。 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综合或其他用地5O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 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内,在履行 原合同义务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让渡给其他使用者的经济行为。它包括出售、交 换、赠予。 2.土地使用权转让形式 土地使用前转让形式主要有出售和交换等几种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者将土地的直接支配权 转移给购买方,购买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向出租方支付地价及有关价款。土地使 用权出售后,出让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给新的土地使用者。 (2)土地使用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交换.即土地使用者与其他土地使用者相互交换余 期的土地使用权时,交换的双方连同原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时交换。 土地使用权转让形式还有出租、赠予、抵押、继承等不同形式。 (五)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 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有偿取得方式和无偿取 得方式。 1.有偿取得方式,就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赞出让金取得土地使 用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依据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经营管理 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城市土地使用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以土地使用权转移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等。 2.无偿取得的方式,就是国有土地使用者,通过国家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 源、交通、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没施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征用的管理 (一)征用农地的性质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征用农业用地的建没项目,必须 是已经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汁划、井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 国家在征用农民土地的过程中,会引起一系列经济和产权关系的变化。首先,通过 征地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即把原来的农业用地改变为城市用地。其次,通过征地变 更厂土地所有权关系,即把原来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城市国家所有的土地。再 次,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农民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必须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进 行补偿。同时由于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变化,即把农业用地变成了城市用地,从而也使土 地实现了价值增值; 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土地所有权关系、土地使用性质以及经济关系的变 化,所以必须依照国家法规办事。 (二)农地征用的审批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农用地转用和 征地的审批权。农用地转用,即将耕地、林地、草地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变为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必须经过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 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的审批权限划 分如下: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必 须由国务院批准。除了由国务院批准的征用土地,其他需要征用的土地,由省、市人民 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土地,必须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三)农地征用的补偿 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对征用土地补偿的步骤、标准和用途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需要征用的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 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补偿登记, 2.确定土地补偿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对征用土非耕地,按照不同的标准 给予补偿。 (1)征用耕地的补偿 如果征用的是耕地,补偿必须按照以下的规定进行。第一耕地补偿费的构成。按照 国家的规定,耕地补偿费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 第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是该耕地被征用前三 年平均产值的6倍到10倍。 第三安置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安置补偿费,由需要安置的农业 人口数量决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是由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 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占 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到6倍。安置补偿费在一般情况下限额为:每公顷被征用的耕地的 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5倍。如果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补偿费不能够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经省、市、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增加安置补偿费。但是,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 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 地的补偿费和补偿费的标准。 (2)征用其他土地补偿和补偿的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标准,由省、市、自 治区和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标准确定。 (3)征用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市、自治区和直 辖市规定。 四、旧城改造与房屋拆迁管理 城市建设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企业取得建设用地的另一种途径,就是通过对旧城 改造和房屋拆迁取得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一)房屋拆迁程序 1.申请规划用地许可证 旧城房屋拆迁的基地,都是市区范围的国有土地,这些土地都己列入了城市规划控 制区。因此建设单位要取得城市建设用地,就必须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工作:(1)建设用地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 )经过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井确定拆 迁房屋的地域范围;(3)由城市规划部门通知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枝拆迁 入,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同时通知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 土地管理局,再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通知有关部门,通常在一年内,在拆迁的范围 内停止办理以下有关手续: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出租等;暂停办理 常住户口的迁入、分户等手续;暂停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 2.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从事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是进行房屋拆迁 的法律凭证。只有具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才有资格对房屋进行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 只是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项目具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要申请房屋 拆迁许可证,必须持有下列文件和资料:(1)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国家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2)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区、 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见附件 );(4)房屋拆迁计划和房屋拆迁方案等。 附: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宇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制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 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征收,确认使用 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制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摘自《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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