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股权质押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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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编号: ) 出质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质权人(乙方):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铁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邹容广场B座10层 邮政编码:400010 传 真:023-6379246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确保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其持有的 公司 %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乙方依主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整)元整的贷款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 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即质物,下同) 2.1 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主合同借款人)持有的 公司 %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2 质押股权 股,质押股权金额为 万元整。 2.3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乙方指定账户内,作 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保证。 2.4 甲方保证质物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财产,没有共有、重复出质或其他可能涉及被查封、扣 押等瑕疵。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于 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本合同签订时将股权证明文件及办理妥当的登记文 件移交给乙方保管。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 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 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 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6.1 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6.2 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价款偿还债务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质物非因乙方过失发生贬值或其他影响其价值的 事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新的相等价值的质物,乙方不得拒绝。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 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 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在质物发生贬值时甲方拒绝提供新的质物,乙方有权提前 收回贷款并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除经双方协议 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 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 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法人盖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签约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二○○ 年 月 日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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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编号: ) 出质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质权人(乙方):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铁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邹容广场B座10层 邮政编码:400010 传 真:023-6379246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确保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其持有的 公司 %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乙方依主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整)元整的贷款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 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即质物,下同) 2.1 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主合同借款人)持有的 公司 %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2 质押股权 股,质押股权金额为 万元整。 2.3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乙方指定账户内,作 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保证。 2.4 甲方保证质物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财产,没有共有、重复出质或其他可能涉及被查封、扣 押等瑕疵。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于 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本合同签订时将股权证明文件及办理妥当的登记文 件移交给乙方保管。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 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 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 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6.1 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6.2 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价款偿还债务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质物非因乙方过失发生贬值或其他影响其价值的 事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新的相等价值的质物,乙方不得拒绝。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 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 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在质物发生贬值时甲方拒绝提供新的质物,乙方有权提前 收回贷款并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除经双方协议 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 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 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法人盖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签约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二○○ 年 月 日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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