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股权转让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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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股权转让协议(doc)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为 年 月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注册资金 万元。 2、甲方是一家注册于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独立法人。目前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股份) 万股(占总股权的 %)。 3、甲方有意转让而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万股,双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就目标公司该等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股权转让 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万股;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转让股权。 2. 甲方所转让的该等股权共计 万股,占目标公司股本总数的 %。 2. 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2.1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元,股权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整); 2.2 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受让款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次 划入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收款单位: 账 号: 开户银行: 2.3 股权转让的费用,如印花税、变更登记费等, 支付。 3. 声明、保证与承诺 3.1 甲方向乙方承诺及保证: 3.1.1 甲方拥有完全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订本协议并根据本协议履行股权转让义 务。甲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经获得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协议。 3.1.2 甲方是转让股权的合法所有人。甲方已支付了全部对价以获得对转让股权的完整 的所有权和权利,在转让股权上未设定也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所有权、共有权、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第三者权益。 3.1.3 目标公司正常营业所必需的所有许可证、执照及批准证书业已合法取得,并持续 合法有效。 3.1.4 除事先声明及披露的之外,甲方保证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其它正在进行之诉讼、仲 裁、争议或任何其它法律程序,或任何就该等诉讼、仲裁、争议或任何其它法律 程序未履行之判决或命令。甲方进一步保证目标公司也不存在有可能引起前述诉 讼、仲裁、争议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违约行为。 3.1.5 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将不会导致甲方对已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的违约或抵触。 3.1.6 甲方承诺签署所有必需文件并采取所有必需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文件 ),以便使本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能完成。 3.2 乙方向甲方承诺及保证: 3.2.1 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有效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签订与履行本协议所需 的一切资格和权利,以及履行本协议各项保证义务的能力。 3.2.2 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已经获得一切必须的批准及授权,乙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 代表已经获得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2.3 乙方保证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如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2.4 乙方将与甲方积极配合,共同依法妥善地处理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未尽事宜。 3.3 甲、乙双方共同作出的保证与承诺: 3.3.1 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及声明应是个别及独立的;除明文规定外,不应受本合同任 何其它条款或本合同任何其它声明或保证所限制。 3.3.2 甲乙双方拥有订立和履行该协议所需的权力,并保证本协议能够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协议书将对本次股权转让后的目标公司章程产生法律约束力。 3.3.3 甲乙双方订立和履行本协议将不会造成双方违反: a. 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b. 双方的章程、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的组织性文件; c. 双方订立的对其本身或其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重要协议和合同,如有违反 的情况,双方己经在本协议生效前获得该等协议和合同之他方的同意、许 可或放弃。 3.3.4 双方不会进行与本协议或与完成本协议规定的股权转让相违背的其它任何行为; 3.3.5 对于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前应予完成而未能完成及应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完成的与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工作,双方同意将密切合作,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完成所 需的全部法律手续。 3.3.6 对于本协议未明确规定而对于本协议的履行必须予以解决的事项,双方将本着合 作的精神,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 3.4 本条的法律效力 3.4.1 本条由双方共同及单方做出的上述保证及承诺在所有方面均是真实和准确的,并 没有任何误导成分,双方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 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并收取股权转让价款,保证转让给乙方的股权 具有合法性。 4.1.2 如本次股权转让非因甲、乙双方之原因而未能顺利完成,自该等原因经双方书面 确认之日起十五日内,甲方应将已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足额返还予乙方。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 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如期付款。 4.2.2 乙方按期支付所有转让股权的价款之后,依法享有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所有权利 ,承担义务。 5. 合同的修改、变更、解除与转让 5.1 本协议中的条件和条款构成转让双方对转让过程中所涉及事项的全部和最终理解。对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对任何条款的免除,均须经转让双方书面确认,否则无 效。 5.2 在本协议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前,未经甲方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 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益转让予第三方。 5.3 由于不可抗力(如法律或政策的更改)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在通知另一方 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5.4 由于一方不实际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协议, 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要求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6. 违约责任 6.1 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做出的承诺及保证,或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义务, 则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在乙方违约时即时终止协议。 6.2 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做出的承诺及保证,或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义务, 视为甲方违约。在此情况下,乙方可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如果 乙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则甲方须先向乙方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全额 支付甲方未向乙方披露的目标公司发生或承担的任何责任、债务、担保、抵押、质 押或其他或有负债。 6.3 协议一经签署,甲方即着手办理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更换董事、监事等。如果甲方不能按照乙方要求的时间(乙方向甲方提出要 求之后两个工作日)提供与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则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甲 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金额,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 争议解决 7.1 如因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而出现任何争议和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 协商不能解决,根据争议金额的大小和司法管辖权限,由 人民法院管辖。 8. 生效 8.1 本协议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之后生效。 8.2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其余 份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以及办理有关并更手续。 8.3 根据本协议规定向本协议任何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将以传真发往下列传真号码并在发 出日视为已送达: 甲方: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乙方: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号码: 收件人: 9. 其他 9.1 协议修订 本协议的任何修正只能以书面形式,并在双方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本协 议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定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在双方签 署后即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是对本协议的 补充或变更,如有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二○○ 年 月 日签署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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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为 年 月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注册资金 万元。 2、甲方是一家注册于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独立法人。目前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股份) 万股(占总股权的 %)。 3、甲方有意转让而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万股,双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就目标公司该等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股权转让 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万股;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转让股权。 2. 甲方所转让的该等股权共计 万股,占目标公司股本总数的 %。 2. 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2.1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元,股权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整); 2.2 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受让款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次 划入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收款单位: 账 号: 开户银行: 2.3 股权转让的费用,如印花税、变更登记费等, 支付。 3. 声明、保证与承诺 3.1 甲方向乙方承诺及保证: 3.1.1 甲方拥有完全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订本协议并根据本协议履行股权转让义 务。甲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经获得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协议。 3.1.2 甲方是转让股权的合法所有人。甲方已支付了全部对价以获得对转让股权的完整 的所有权和权利,在转让股权上未设定也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所有权、共有权、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第三者权益。 3.1.3 目标公司正常营业所必需的所有许可证、执照及批准证书业已合法取得,并持续 合法有效。 3.1.4 除事先声明及披露的之外,甲方保证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其它正在进行之诉讼、仲 裁、争议或任何其它法律程序,或任何就该等诉讼、仲裁、争议或任何其它法律 程序未履行之判决或命令。甲方进一步保证目标公司也不存在有可能引起前述诉 讼、仲裁、争议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违约行为。 3.1.5 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将不会导致甲方对已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的违约或抵触。 3.1.6 甲方承诺签署所有必需文件并采取所有必需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文件 ),以便使本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能完成。 3.2 乙方向甲方承诺及保证: 3.2.1 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有效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签订与履行本协议所需 的一切资格和权利,以及履行本协议各项保证义务的能力。 3.2.2 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已经获得一切必须的批准及授权,乙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 代表已经获得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2.3 乙方保证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如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2.4 乙方将与甲方积极配合,共同依法妥善地处理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未尽事宜。 3.3 甲、乙双方共同作出的保证与承诺: 3.3.1 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及声明应是个别及独立的;除明文规定外,不应受本合同任 何其它条款或本合同任何其它声明或保证所限制。 3.3.2 甲乙双方拥有订立和履行该协议所需的权力,并保证本协议能够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协议书将对本次股权转让后的目标公司章程产生法律约束力。 3.3.3 甲乙双方订立和履行本协议将不会造成双方违反: a. 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b. 双方的章程、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的组织性文件; c. 双方订立的对其本身或其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重要协议和合同,如有违反 的情况,双方己经在本协议生效前获得该等协议和合同之他方的同意、许 可或放弃。 3.3.4 双方不会进行与本协议或与完成本协议规定的股权转让相违背的其它任何行为; 3.3.5 对于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前应予完成而未能完成及应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完成的与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工作,双方同意将密切合作,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完成所 需的全部法律手续。 3.3.6 对于本协议未明确规定而对于本协议的履行必须予以解决的事项,双方将本着合 作的精神,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 3.4 本条的法律效力 3.4.1 本条由双方共同及单方做出的上述保证及承诺在所有方面均是真实和准确的,并 没有任何误导成分,双方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 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并收取股权转让价款,保证转让给乙方的股权 具有合法性。 4.1.2 如本次股权转让非因甲、乙双方之原因而未能顺利完成,自该等原因经双方书面 确认之日起十五日内,甲方应将已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足额返还予乙方。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 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如期付款。 4.2.2 乙方按期支付所有转让股权的价款之后,依法享有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所有权利 ,承担义务。 5. 合同的修改、变更、解除与转让 5.1 本协议中的条件和条款构成转让双方对转让过程中所涉及事项的全部和最终理解。对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对任何条款的免除,均须经转让双方书面确认,否则无 效。 5.2 在本协议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前,未经甲方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 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益转让予第三方。 5.3 由于不可抗力(如法律或政策的更改)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在通知另一方 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5.4 由于一方不实际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协议, 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要求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6. 违约责任 6.1 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做出的承诺及保证,或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义务, 则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在乙方违约时即时终止协议。 6.2 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做出的承诺及保证,或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义务, 视为甲方违约。在此情况下,乙方可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如果 乙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则甲方须先向乙方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全额 支付甲方未向乙方披露的目标公司发生或承担的任何责任、债务、担保、抵押、质 押或其他或有负债。 6.3 协议一经签署,甲方即着手办理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更换董事、监事等。如果甲方不能按照乙方要求的时间(乙方向甲方提出要 求之后两个工作日)提供与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则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甲 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金额,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 争议解决 7.1 如因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而出现任何争议和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 协商不能解决,根据争议金额的大小和司法管辖权限,由 人民法院管辖。 8. 生效 8.1 本协议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之后生效。 8.2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其余 份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以及办理有关并更手续。 8.3 根据本协议规定向本协议任何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将以传真发往下列传真号码并在发 出日视为已送达: 甲方: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乙方: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号码: 收件人: 9. 其他 9.1 协议修订 本协议的任何修正只能以书面形式,并在双方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本协 议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定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在双方签 署后即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是对本协议的 补充或变更,如有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二○○ 年 月 日签署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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