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规定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公司保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能够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指一切关系公司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所有公司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保守公司秘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各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公司秘密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
第六条: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第七条:公司生产、科研、科技交流中的秘密事项。
第八条:公司对外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九条:维护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第十条:客户资料、销售政策及其销售网络的有关资料、重大人事变动、人力资源部对干部的考核资料、重要场所如实验室、配料室、化验室。
第十一条:其他公司秘密事项。
第三章 秘级分类
第十一条:公司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秘密。
第十二条:绝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公司股份构成、产品生产工艺、技术参数、配方、成本、利润率、科技成果、科研论文、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投资情况及其载体、原材料来源及价格。
(二) 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营销策略、商务谈判内容及载体,正式合同和协议文书。
(三) 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四) 公司重要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机密是指与本公司的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到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对干部的考评材料。
(二) 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科研人员来往情况及其载体。
(三) 公司薪金制度,财务专用印签、帐号,保险柜密码,月、季、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统计报表,微机开启密码,重要磁盘、磁带的内容及其存放位置。
(四) 公司大事记。
(五) 按档案法规定属于机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六) 获得竞争对手情况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应对策。
(七) 外事活动中内部掌握的原则和政策。
(八) 公司总监以上干部的家庭住址及外出活动去向。
第十四条:秘密是指与本公司生存、生产、经营、科研、人事有较大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消费层次调查情况,市场潜力调查预测情况,未来新产品市场预测情况及其载体。
(二) 广告企划、营销企划方案。
(三) 保安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律事务部等有关部门所调查的违法、违纪事件及责任人情况和载体。
(四) 生产、技术、财务部门的安全保卫措施情况。
(五) 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秘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六) 各种检查表格和检查结果。
第四章 各密级内容知晓范围
第十五条:绝密级: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会成员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机密级:总监(助理)级别以上干部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秘密级:部门经理级别以上干部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员工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必须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第十九条:总经理领导保密全面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必须设立兼职保密员。
第二十条: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的事项,应先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传递保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二条: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办,总经办立即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总监(助理)办公室及各机要部门必须安装防盗门窗、严加保管钥匙,非本部人员要在获准后方可进入,人走要落锁,清洁卫生要有专人负责或者在专人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的部门都要依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保密细则,并加以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文档人员、保密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由主管领导签字。
第二十七条:小车司机对领导在车内的谈话严格保密。
第六章 保密环节
第二十七条:文件打印
(一) 由文件原稿提供单位领导签字,签字领导对文件内容负责任,不得出现对公司不利或不该宣传的内容,同时确定文件编号、保密级别、发放范围、打印份数。
(二) 打印部门要做好登记,打印校对人员姓名应在发文单中反映,保密文件应由总经办负责打印。
(三) 打印完毕,所有文件废稿应全部销毁,电脑存盘应消除或加密保存。
第二十八条:文件发送
(一) 文件打印完毕,由文印室专门人员负责转交发文部门,并作登记,不得转交无关人员。
(二) 发文部门下发文件应认真做好发文记录。
(三) 保密文件应交由发文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收,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四) 对于剩余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五) 发送保密文件应由专人负责,严禁让未转正员工发送保密文件。
第二十九条:文件复印
(一) 原则上保密文件不得复印,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执行。
(二) 文件复印应做好登记。
(三) 复印件只能交给部门主管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四) 一般文件复印应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注明复印份数。
(五) 复印废件应即时销毁。
第三十条:文件借阅
借阅保密文件必须经借阅方、提供方领导签字批准,提供方加以专项登记,借阅人员不得摘抄、复印,向无关人员透露,确需摘抄、复印时,要经提供方领导签字并注明。
第三十一条:传真件
(一) 保密文件传递,不得通过公用传真机。
(二) 收发传真件应做好登记。
(三) 保密传真件收件人只能为部门主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为其他人。
第三十二条:录音、录像
(一) 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人物讲话,工厂录像等一切与公司利益安全关系重大的均为保密材料。
(二) 录音、录像应由指定部门整理并确定保密级别。
(三) 保密录音、录像材料由总经办负责存档管理。
第三十三条:档案
(一) 档案室为材料保管重地,无关人员一律不准出入。
(二) 借阅文件应填写申请借阅单,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三) 秘密文件限下发范围内人员借阅,特殊情况由总经办批准借阅。
(四) 秘密文件保管应与普通文件区别,按等级、期限加强保护。
(五) 过期档案销毁应两人以上参加,由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做好登记。
(六) 档案材料不得借给无关人员查阅。
(七) 秘密档案不得复印、摘抄,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客人活动范围
(一) 保卫部门应加强保密意识,无关人员不得在机要部门出入。
(二) 客人到公司参观、办事,遵循出入厂管理制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公司。
(三) 客人到各公司参观,不得让其接触公司文件、货物、营销材料等保密件。
第三十五条:保密部门管理
(一) 与保密材料相关部门均为保密部门,如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监办公室,传真室,收发室,档案室,文印室,工艺室,研发室,实验室,配料室,化验室,,酱料、汤料、配料岗以及财务部,企划部,市场部,人力资源部等。
(二) 各部门设兼职保密员加强保密工作。
(三) 保密部门出入人员应进行控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停留。
(四) 保密部门对外材料交流应由保密员操作。
(五) 保密部门应根据自己情况制定保密细则,做好保密材料的保管、登记,使用记录工作。
第三十六条:会议
(一) 所有重要会议由总经办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二) 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控制,无关人员不应参加。
(三) 会务组应认真做好到会人员签到,材料发放登记工作。
(四) 保卫人员应认真鉴别到会人员,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五) 会议录音、摄像人员由总经办指定。
(六) 会议纪要整理由总经办指定人员在指定地点整理。
第七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七条: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制度的,给予除名,并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并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必要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总经办负责制定,报董事会批准后由总经办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1998年 月 日起施行。
技术保密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已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合同期内研究发明的科研成果。
3.甲方已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
4.甲方所有的技术资料。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并将研究开发的所有资料交甲方保存。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5.乙方在双方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的其它企业内任职。
(三)协议期限
1.聘用合同期内。
2.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三年内。
(四)保密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内含保密费,其奖金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五)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收回有关待遇。
2.乙方部分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视情节轻重处以乙方
~ 万元罚款。
3.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所受全部损失。
4.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上诉。
公司保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能够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指一切关系公司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所有公司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保守公司秘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各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公司秘密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
第六条: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第七条:公司生产、科研、科技交流中的秘密事项。
第八条:公司对外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九条:维护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第十条:客户资料、销售政策及其销售网络的有关资料、重大人事变动、人力资源部对干部的考核资料、重要场所如实验室、配料室、化验室。
第十一条:其他公司秘密事项。
第三章 秘级分类
第十一条:公司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秘密。
第十二条:绝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公司股份构成、产品生产工艺、技术参数、配方、成本、利润率、科技成果、科研论文、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投资情况及其载体、原材料来源及价格。
(二) 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营销策略、商务谈判内容及载体,正式合同和协议文书。
(三) 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四) 公司重要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机密是指与本公司的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到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对干部的考评材料。
(二) 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科研人员来往情况及其载体。
(三) 公司薪金制度,财务专用印签、帐号,保险柜密码,月、季、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统计报表,微机开启密码,重要磁盘、磁带的内容及其存放位置。
(四) 公司大事记。
(五) 按档案法规定属于机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六) 获得竞争对手情况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应对策。
(七) 外事活动中内部掌握的原则和政策。
(八) 公司总监以上干部的家庭住址及外出活动去向。
第十四条:秘密是指与本公司生存、生产、经营、科研、人事有较大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消费层次调查情况,市场潜力调查预测情况,未来新产品市场预测情况及其载体。
(二) 广告企划、营销企划方案。
(三) 保安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律事务部等有关部门所调查的违法、违纪事件及责任人情况和载体。
(四) 生产、技术、财务部门的安全保卫措施情况。
(五) 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秘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六) 各种检查表格和检查结果。
第四章 各密级内容知晓范围
第十五条:绝密级: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会成员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机密级:总监(助理)级别以上干部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秘密级:部门经理级别以上干部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员工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必须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第十九条:总经理领导保密全面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必须设立兼职保密员。
第二十条: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的事项,应先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传递保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二条: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办,总经办立即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总监(助理)办公室及各机要部门必须安装防盗门窗、严加保管钥匙,非本部人员要在获准后方可进入,人走要落锁,清洁卫生要有专人负责或者在专人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的部门都要依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保密细则,并加以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文档人员、保密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由主管领导签字。
第二十七条:小车司机对领导在车内的谈话严格保密。
第六章 保密环节
第二十七条:文件打印
(一) 由文件原稿提供单位领导签字,签字领导对文件内容负责任,不得出现对公司不利或不该宣传的内容,同时确定文件编号、保密级别、发放范围、打印份数。
(二) 打印部门要做好登记,打印校对人员姓名应在发文单中反映,保密文件应由总经办负责打印。
(三) 打印完毕,所有文件废稿应全部销毁,电脑存盘应消除或加密保存。
第二十八条:文件发送
(一) 文件打印完毕,由文印室专门人员负责转交发文部门,并作登记,不得转交无关人员。
(二) 发文部门下发文件应认真做好发文记录。
(三) 保密文件应交由发文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收,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四) 对于剩余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五) 发送保密文件应由专人负责,严禁让未转正员工发送保密文件。
第二十九条:文件复印
(一) 原则上保密文件不得复印,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执行。
(二) 文件复印应做好登记。
(三) 复印件只能交给部门主管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四) 一般文件复印应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注明复印份数。
(五) 复印废件应即时销毁。
第三十条:文件借阅
借阅保密文件必须经借阅方、提供方领导签字批准,提供方加以专项登记,借阅人员不得摘抄、复印,向无关人员透露,确需摘抄、复印时,要经提供方领导签字并注明。
第三十一条:传真件
(一) 保密文件传递,不得通过公用传真机。
(二) 收发传真件应做好登记。
(三) 保密传真件收件人只能为部门主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为其他人。
第三十二条:录音、录像
(一) 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人物讲话,工厂录像等一切与公司利益安全关系重大的均为保密材料。
(二) 录音、录像应由指定部门整理并确定保密级别。
(三) 保密录音、录像材料由总经办负责存档管理。
第三十三条:档案
(一) 档案室为材料保管重地,无关人员一律不准出入。
(二) 借阅文件应填写申请借阅单,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三) 秘密文件限下发范围内人员借阅,特殊情况由总经办批准借阅。
(四) 秘密文件保管应与普通文件区别,按等级、期限加强保护。
(五) 过期档案销毁应两人以上参加,由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做好登记。
(六) 档案材料不得借给无关人员查阅。
(七) 秘密档案不得复印、摘抄,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客人活动范围
(一) 保卫部门应加强保密意识,无关人员不得在机要部门出入。
(二) 客人到公司参观、办事,遵循出入厂管理制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公司。
(三) 客人到各公司参观,不得让其接触公司文件、货物、营销材料等保密件。
第三十五条:保密部门管理
(一) 与保密材料相关部门均为保密部门,如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监办公室,传真室,收发室,档案室,文印室,工艺室,研发室,实验室,配料室,化验室,,酱料、汤料、配料岗以及财务部,企划部,市场部,人力资源部等。
(二) 各部门设兼职保密员加强保密工作。
(三) 保密部门出入人员应进行控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停留。
(四) 保密部门对外材料交流应由保密员操作。
(五) 保密部门应根据自己情况制定保密细则,做好保密材料的保管、登记,使用记录工作。
第三十六条:会议
(一) 所有重要会议由总经办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二) 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控制,无关人员不应参加。
(三) 会务组应认真做好到会人员签到,材料发放登记工作。
(四) 保卫人员应认真鉴别到会人员,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五) 会议录音、摄像人员由总经办指定。
(六) 会议纪要整理由总经办指定人员在指定地点整理。
第七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七条: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制度的,给予除名,并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并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必要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总经办负责制定,报董事会批准后由总经办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1998年 月 日起施行。
技术保密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已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合同期内研究发明的科研成果。
3.甲方已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
4.甲方所有的技术资料。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并将研究开发的所有资料交甲方保存。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5.乙方在双方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的其它企业内任职。
(三)协议期限
1.聘用合同期内。
2.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三年内。
(四)保密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内含保密费,其奖金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五)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收回有关待遇。
2.乙方部分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视情节轻重处以乙方
~ 万元罚款。
3.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所受全部损失。
4.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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