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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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公司辖区内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辖区内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以人为本,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2、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4、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5、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
6、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 物业部对公司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各组团物业公司负责组团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都有责任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生态环境包括大气、水、土地、山林、自然保护区、景区等。
第七条 开发建设应充分考虑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燃气化、集中供热系统、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环境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 辖区内禁止引进有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包括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等)。
第九条 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居民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或者有毒废液,禁止向水体倾倒城市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对可溶性剧毒废渣,不得在区内处理。
第十一条 禁止在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二条 对施工、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居民都有责任保护区内水土保护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等生态公益林和风景林地不被破坏、砍伐,确需砍伐的,必须到市园林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按市政府规定做好山林防火工作,落实区划,落实责任。

第三章 生活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生活环境包括道路养护保洁、生活垃圾清运、绿地养护、杀虫灭害等。
第十六条 要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所有居民都有责任爱护生活环境,自觉维护环境卫生,树立公民环境卫生意识。
第十七条 辖区主要干道在未移交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之前,由物业部负责道路保洁养护工作,各组团道路由各物业公司负责养护。
第十八条 道路要每日于早、晚各清扫一遍,符合环卫标准。
第十九条 根据《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实行有偿服务,单位、居民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垃圾处置费用。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业主应将垃圾杂物装入垃圾袋按指定时间放在指定地点,严禁乱扔乱倒。环卫作业人员每日早晚各收集一次,并运送到垃圾转运站。
第二十一条 在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并按渣土办要求倾倒在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个人装修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不得乱放,应按物业公司指定地点堆放,物业公司负责定时清运,并收取一定装修垃圾清运费。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城市垃圾必须运送到指定垃圾处理厂处理,在环卫部门未接管的区域,由物业部和组团物业公司负责清运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物业部委托或组织专业绿化队伍负责区内公共绿地养护和道路树木修剪,组团内绿地由各物业公司负责养护。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绿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绿地。
第二十六条 居民要爱护城区绿化和环境美化的设施、景观,在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禁止下列行为:
1、挖坑取土、乱扔污物、排放污水、停放车辆、堆放焚烧物品、损坏绿篱、践踏花坛草坪、捕猎放牧;
2、借用树木搭棚、建房,在树木上钉钉、刻扒树皮、折枝摘花、滥采树籽;
3、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4、其它损坏绿地、树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开展消灭“四害”活动,物业公司负责定期灭虫洒药,创造无蚊蝇鼠害的居住环境。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除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外,并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1、对产生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等对环境产生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事业,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处理。
2、对未按规定地点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按《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3、对破坏绿化环境、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擅自占用绿地行为的,按《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4、对其他违反居民公约破坏居住环境的,由物业公司按照公约规定处理。
5、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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