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作者:刘晖    34

二、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

198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对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该条例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的领导下工作,并对厂长负责”国家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即与副厂长及“三总师”并列,在厂长的领导下工作,对厂长负责。以市场为取向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法律环境及企业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对企业提出了以法治理的要求。1993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并将此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环节。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邹家华副总理强调指出:“现代企业制度是依法规范的制度。……企业改革还会遇到大量的法律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制度。”为了解决多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地位、职称、待遇等不落实,影响队伍稳定和发展的问题,1997年3月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发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制度暂行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暂行办法》,对全面推进这一制度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应该说法律顾问制度的恢复与不断加强对在市场经济中闯大潮的企业起到了积极的保驾护航的作用。《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顾问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法律顾问。”这是国家从出资人的角度对国有企业提出的约束条件,谁都知道,对企业权益最关注的是出资人,非国有企业自身无论是单一的还是多元的出资人,非国有企业自身无论是单一的还是多元的投资主体,自有各出资人去关切各自的利益,采取多种方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在政企职责未明确分开的体制下,政府部门还不得不定出国有资产权益的关注人、保护者,有效途径之一是通过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将企业的组织与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

三、武钢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

武钢于1980年9月经司法部批准组建法律顾问处,是我国最早设立专职法律顾问机构的工业企业,也是国家首批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企业之一。武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自身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的需要,赋予法律顾问机构全面行使法律咨询、项目投资的法律论证、合同管理、工商证照管理、商标管理、企业改制、兼并、破产、诉讼仲裁代理、反倾销、普法等法律事务管理和法律服务的职能。武钢的法律顾问工作已全面融入到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并发挥出重要作用。

(一)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武钢严格按照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把武钢做强、做精、做优,建设成为国际一流水平的现代化钢铁企业和精品名牌生产基地的奋斗目标,在原法律顾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了企业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被赋予以下五项权力:(1)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对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负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2)负责企业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3)协助总经理抓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组织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机构,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推荐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5)主管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加强业务建设

利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多年来,武钢法律服务工作紧紧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和企业管理,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丰富服务内涵,开拓业务领域,使武钢法律顾问工作的业务建设不断得到加强。

1、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开拓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新领域。

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清欠工作。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受客观因素影响,造成武钢不少到期债权无法及时收回,不仅给武钢的生产经营造成困难,而且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企业法律顾问根据公司“以清促销”的要求,指导清欠办、子公司采取非诉讼方式进行清欠,对采取非诉讼方式未能清回的债权由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法律清欠。通过清欠,97年至2000年3月,清欠办共清回50.96亿元。

1997年初,针对俄罗斯冷轧硅钢片在我国市场上倾销,武钢依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果断进行反倾销申请。武钢法律顾问处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合作,代理武钢进行反倾销并胜诉,首开中国钢铁企业反倾销的先例。同时通过参与2000年底美国钢铁企业对中国(包括武钢在内)的钢铁企业反倾销申请的应对工作,以及针对美国201条款寻求保障措施立案申请、证据收集、听证会材料的准备,冷轧板反倾销损害调查等非诉讼案件的处理,为学习和运用国际贸易规则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并成立了WTO办公室,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相关法律事务,为法律顾问工作开拓了新的服务领域。

2、防范企业投资风险,探索对外投资法律论证的有效方式。

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项目论证,确保每项经营活动在具体运作中都能依法进行,以防范法律风险,这历来是武钢赋予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在公司对外投资、建立合资企业过程中,法律顾问都进行充分的可行性法律论证,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从而规范合资行为,有效地防范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如在民建公司西安房地产开发项目论证中,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法律顾问处针对联合开发的土地性质和回购问题提出的法律意见及建议,对该投资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整。通过对外投资法律论证的实践,武钢形成了对外投资允许有经营风险,但不能有法律风险的共识,把原来对外投资风险防范的排序由“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改为“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经营风险”。

在对外重大经营决策中,为了保证决策的合法、有效、可行,获得最大经济效益,武钢结合母子公司的管理特点,积极探索法律顾问工作的有效方式。在实践中坚持做到“五个’相结合,一是决策过程中,法律、财务、管理、技术相结合,调动和发挥企业各部门的整体优势。二是个人参加与法律顾问机构集体决策相结合。三是集法律顾问机构的智慧与集社会智慧相结合,在内部案例讨论中有争议的问题,向法律专家、司法部门进行咨询,以便准确深入地理解法律、正确运用法律。四是掌握中国法律与了解投资所在国法律相结合。防范因不了解投资所在国法律而带来的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五是把政策和法律相结合,用足政策和法律,配合主管部门为公司领导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3、依法规范企业重组、改制、兼并行为。

党的十四大以来,武钢按照“精干主体,分离辅助”的思路,优化企业组织结构,不间断地进行了以建立和完善母子公司体制为重点内容的体制改革,有计划、有步骤的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母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1999年至 2003年 6月,武钢进行了武钢股份公司上市,武钢有限责任公司、建工集团、工程技术集团公司组建等26项重大改制工作,企业法律顾问按公司的要求,通过全过程参与重组、改制、依法制定改制工作程序,起草、修改相关法律文件,办理工商登记等工作,为武钢实施重大改革举措提供良好法律服务,保证了改革的顺利进行。目前,武钢正在进行主业重组、辅业改制、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新一轮改革,企业法律顾问正按照公司的统筹安排为改革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刘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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