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涉嫌传销 玫琳凯在华爱打擦边球?
作者:世界品牌实验室 239
12月9日,玫琳凯北京分公司对外事务部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该公司既不是直销企业,也不是传销企业,所以不适用《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此话一出,招来更多的质疑,“转型企业就可以为所欲为吗?”“转型企业不能凌驾法律之上”等类似声音立刻出现在各大媒体及网络上。
玫琳凯(中国)总部相关负责人就“涉传事件”接受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玫琳凯在积极准备申报直销企业牌照,相关策略也在调整中,调整后会完全符合直销条例的规定。”根据该负责人透露出的信息,可以判断玫琳凯目前经营模式中的某些规定,已经有不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大型跨国外资企业玫琳凯在1998年的关键时刻成功转型,多年来一直低调运作直销,成绩显赫,却在中国直销市场重新开放之即出现了这样的风波,大公司尚且如此,小企业理当如何规避,发人深思。因此,本刊特邀请各界人士就此话题尽畅一家之言,以此前车之鉴,期望这样的问题始于斯,终于斯。
民间学术观点
龙传人,北京东方创育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龙传人 给直销企业多些宽容
玫琳凯现在的营运模式,我认为是涉嫌了传销。分配制度中的传销特征虽然是历史原因留下来的,但现今国家规定的条例却必须遵守,不可能有丝毫讨价还价的余地。然而,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5年12月1日发布公告指出,此前发布的所有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将从今年12月1日起废止。这意味着商务部给了当年10家外商投资转型企业将近一年的“过渡期”,转型直销企业须在12月1日前获得正式的直销从业牌照,否则将无法继续开展直销业务。如果玫琳凯在2006年12月1日这天,还没有将这6年来一直沿用的模式改到现今条例的规定上来,那才是犯了大忌。但是我相信他们会改得彻底的,安利、玫琳凯等转型企业,一定会很快地将制度中的传销特征去除掉。
历史遗留的病垢
事实上,传销在我国曾经被认为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正当的营销模式,并不是直销法颁布后的今天直销人才有正面形象。查阅国家的法规就知道,传销在中国大陆曾有这么一段被认可的历史:
1994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40号文件中已确认:“的确需要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的,由原登记注册机关逐级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继续采用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传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事实上,在这一系列法规出台后,玫琳凯、安利等企业就遵照中国当时的法规依法申办了“传销企业”,并获准从事传销行为。
可悲的是,之后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传销的确是走上了歧途。星沙模式、淡水模式等五大据点,十多万人汇聚在一个乡村里进行传销,从任何一个世界先例来看传销都不应是这样的“集中营”。传销模式由太阳线发展到双轨制,再到滚动制,成千上万的传销弄潮儿,在华夏大地上血淋淋地制造着大批大批的传销难民……
因此,我认为这个责任不在于玫琳凯等企业,他们都是受害者。
不是玫琳凯要到中国来搞非法的传销行为,而是过去政府曾经认可过传销行为,而政府也不是要为难这类企业,只是由于社会实践中演变出太多魔鬼似的非法传销,已祸国殃民到了不可容忍的地步。
1997年全国各省市工商部门查处了2528例传销案,关闭2000多家涉传企业,罚款过亿,没收超过72亿。
这些非法传销根本就不是安利、玫琳凯弄出来的,根本就怪不得安利、玫琳凯们,这不是他们当初多层传销的本意。
请多给些时间
2005年11月1日,政府将传销行为确认为非法营销行为、非法计酬行为、非法组织行为、非法煽动蛊惑行为。因此,玫琳凯、安利原有的团队计酬等行为也就必须相应地要纠正到今天法规规定的框架内。
两大条例的颁布,要求转型企业也必须改变以前的营销方式,即要求在一年之内改为法规认可的直销制,这种改变是合法的,所以玫琳凯也只能相应地改变过去的做法。
问题在于改变的过程中采取什么办法呢?是在2005年11月1日开始关门停运?还是准许10大转型企业边干边改?
直销法规的出台花了三年多的时间,直销企业的产生在条例出台后,应该有一个短暂的磨合期。人们的思想、公司的制度、企业的文化、老板的战略……不可能在2005年12月1日这一天就全转过来。
是的,在没有取到直销牌照之前,这些大公司并没有全部地、长时间地停止运作,因为转型本身是非常艰难的。如果这些公司在没有拿到牌照之前,从2005年12月1日起,全部停止营业,上千万人突然停止销售和收入,那才会真正的给这个国家带来动乱和不稳定,不利于和谐中国。
这么大的直销转型工程,肯定有一个过渡期,新老交替、及时修改调整,不合适还要再改进,没有几个回合,中国特色的直销不可能一蹴而就。
关于玫琳凯总部说:“禁止传销条例不适于玫琳凯公司”,我当然不同意,岂有在中国的企业不受中国法制约束的道理。哪能《禁止传销条例》管不了玫琳凯?这也许只是一个工作人员的失误,但他这句也许有欠考虑的话代表的却是玫琳凯公司。在这敏感期,希望玫琳凯公司加强对总部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
浑水摸鱼者无门
玫琳凯是个特殊的案例,在转型期间应该多给些宽容。但是有人说,类似玫琳凯这种模式的其它企业也可浑水摸鱼,我认为他们没有那个资格。还是那句话,要从历史的角度看待问题。
玫琳凯、安利们曾经在中国直销界的艰难的发展历史经历,其它企业有吗?他们(包括天狮)为了中国直销立下的汗马功劳,其它企业有吗?10大转型企业是政府批准过的,其它企业有吗?
他们有这个12个月“转型期”的权利,而其它企业连一个月都没有。
所以,其它企业请注意,不要以为你的分配模式跟他们一样,你也不会在这12个月内受大的打击。对你来说,这个期间你就有可能遭到致命的打击,那就看看工商局瞧见你没有。他们10家是有此特权的,他们有《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号文件这个尚方宝剑,从这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你不具备着这历史上的31号文件的条件,所以今天你就无此特许优惠。
因此,在这里建议其它10家转型企业之外的企业,别跟这10家比,各自抓紧改进的步伐吧。
海外学术观点
陈得发,台湾中山大学直销学术研发中心主任
陈得发 过早验收成果的省思
玫琳凯公司一向是声誉卓著正派经营的直销公司,这当中有很多值得省思的地方。
多层次的奖金计酬(或称为团队计酬)是全世界直销业的主要奖金制度;但多层次奖金制度被不法之徒用来作为了猎人头敛财的工具,称为“金字塔销售术”,让多层次直销蒙受池鱼之殃,被污名化。经过美国政府长期的取缔和正派多层次直销公司的自清,才渐渐被接受为合法的营销通路。
大陆政府为了整顿直销市场,公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因为这是政府的既定政策,各直销公司想在大陆营运必须遵守政府的法令规定,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是所有直销公司都宣称要配合政府的法令规定的原因。不过从多层次奖金制度要改为单层奖金制度,对这些多层次直销公司来说是一件史无前例的巨大工程,除了奖金制度修改之外,直销商的运作模式和教育训练都需要重新规划,这不是一蹴可就的事情,需要一段时间来进行观念的沟通和重建。在这过渡时期马上就要验收成果是强人所难;因此我认为,这些国际知名、正派经营的多层次直销公司(包括玫琳凯公司在内)一定正在朝合乎政府规定的方向修正和重建奖金制度和运作模式。但是各公司的直销商人数庞大又分散在全国各地,必须要一段时间才能将所有人的观念和作法改正过来。也许把第一批直销牌照核发下来的时刻,作为验收奖金制度、运作模式修改和重建成果的时间点是一个比较合理的要求。
海外媒体观点
余素珠 直销更应正派经营
在中国直销发牌前夕,玫琳凯(中国)爆发传销疑云,虽然事件已暂时落幕,该公司以她们不是直销、也不是传销来回应。姑且不管玫琳凯未来是否在直销领域之外另辟活路,但显然这样的危机处理方式,已损害了这家公司的名誉。
在这个事件中,玫琳凯自称“不是直销、也不是传销”,这是可以理解的。从海外对中国直销立法的观察,为起到严格规范直销行业的效果,中国政府对于这两部立法的规范是严格了一些,原本期待立法后能在直销领域大展身手的企业,在看了法令后,原先的规划恐怕都得紧急刹车,甚至思考在直销之外另辟战局。
法令公布后到发牌前夕,相信每一家思考经营直销的企业都可能随时调整其经营步调,在这个关键时期,一点点的调整,都可能影响到日后的长远发展。相信玫琳凯公司也不例外,一段时间的政策不明,经销商们无所适从,公司的发言机制也找不到最精准的频率,终于发生这样的事件。
玫琳凯在中国直销领域中一直是占有排头的地位,尤其是她美商公司的血统,本应该对媒体公关有其优势的处理方式,但从这件事,且不管其是否因有触法之虞而显得心虚,至少,对于媒体的相应不理或顾左右而言他,这样的处理方式恐怕是不及格的。
由于直销行业的特殊性,任何一家公司一旦爆发负面新闻,造成的伤害得要几倍的付出来弥补。于是乎,媒体公关成为直销公司经营不能忽视的一环,积累愈多与媒体的正面关系,在平时,参与适当的议题,当出现问题时,媒体也因为对这些公司有更多的了解,所以较能做出客观且正确的报道。
再论玫琳凯的营销模式,包括在台湾地区,她也是特别的。台湾地区的直销分为多层次及单层次两类,绝大多数的公司属于多层次,而玫琳凯是属于极少数的单层次直销公司;在行业间的联系上,玫琳凯公司也比较自成一路,直销公司的味道相对较淡。
玫琳凯是个有历史的企业,她的创办人玫琳凯·艾施女士也在美国创业史上留下经典的一页,对于这样一家公司,市场对她是有期望的,期望她能在动则得咎的直销圈子里,发挥一些正面提升的力量,切莫因一时疏失,毁了多年基业;而对于这家公司的提醒,也同样以此与其它身负带动直销行业成长重任的公司共勉。
评论观点
玫琳凯究竟有没有涉嫌传销?不管业界人士怎么展示以惺惺相惜的暧昧和理解,但是在记者亚东分别采访的长春市工商局,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办公室等相关责任人的判断下,答案已经很明确:涉嫌传销。
然而当时,玫琳凯的确就此事与有关媒体玩起了太极,没做正面的解释,媒体自然要搞清楚、弄明白,还事情一个真实面目。在舆论的压力下,玫琳凯又称自己是转型企业,不受新颁布的两个条例的限制。
玫林凯为什么说这样的话?就因为她是曾经的10家转型企业之一吗?还是因为2006年1月11日出台的98号文件给了他们12个月的“过渡期”?事实上不管玫琳凯当时有多么的紧迫或者有多么的无奈,在很多业内行家看来,这样的做法都是犯大忌的。拥有 “转型资格”“过渡期”本是他们的优势,应当合理利用,如果把其视为“尚方宝剑”甚至免死金牌,那则是大错特错。实际上,玫琳凯已经阵脚自乱。
是什么让玫琳凯的言论如此失态呢?我们可以回顾一下玫林凯一直以来的公开信息,这些微弱的信息和她在直销业的强势地位极不匹配。我们看得出来玫林凯希望低调,但是低调并不是指不出声,不与外界沟通。要说中国这个行业面对媒体最低调的肯定是那些非法传销企业,他们的低调是因为怕被曝光,那玫林凯又怕什么呢?作为一个国际直销巨头,玫林凯并没有拿出一个国际行业巨头的气质,更重要的是因为不具备某些必要的接触而使危机来临时不知所措。因此,什么话都说了出来,让业界一时有些瞠目结舌。
这个行业是敏感的,我们可以低调,那是对外,练内功却不能低调,不然就没有抗风险能力。
据首先披露此事的某报社记者亚东的最新消息,说“玫琳凯已经成功处理好了这个事件”。内容是:媒体披露玫琳凯在长春的个别经销点在人员培训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做法,玫琳凯公司对报道中所述的情况高度重视,立刻展开深入调查,并会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还说,继直销双法相继颁布实施以来,玫林凯公司一直按照法令相关规定,积极对企业运营方式进行调整;同时按照法规和公司规定,对违规的人员和行为进行查处,并欢迎广大群众和媒体监督……此事似乎就此告一段落了。
其实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当初玫琳凯一味抵赖,以各种借口搪塞,然后在国家相关部门负责人都认定涉传的情况下,才无奈承认“部份”错误并“积极”整改。亡羊补牢的过程,却像是一场儿戏,可能管理层不能不尴尬,经销商不能不寒心吧?
涉传风波可能是“结束”了,但是这其中公司损失了形象和信誉、领导层花费了多少精力和财力、经销商受到了多少打击和无助,这一切的影响是长期的,随时可能复发的。
实际上,综合各专家们对玫琳凯事件的看法得出:玫琳凯涉传事件在业界是可以理解的,最多是因为管理层在转型期难以掌握运作技巧,危机公关和媒体公关欠缺经验。然而这件事面对的是所有中国老百姓,他们的眼睛不一定有如此“雪亮”但是一直很真诚而单纯。
业界人士看玫琳凯从惺惺相惜看到笑,老百姓看玫琳凯从同仇敌忾看到怒。在这个非常行业的非常时期,玫琳凯自己责无旁贷。
安利和康宝莱以高调和自信赢得尊严,完美和天狮以雄心和善举赢得尊敬,玫琳凯以低调获得了什么?作为一个企业公民,在公众面前没有你的匹配位置,你先是狡辩,后又无言妥协,那么你究竟有什么?
玫琳凯,低调不是这种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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