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改善 企业是关键

 作者:付志勇    186

第三个阶段:持续完善阶段
    为应对新问题与新技术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100多年来,美国政府通过制定法律与完善监管体系,持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效果。2011年1月6日,奥巴马总统还签署食品安全法,使原法案能够升级为法律,全面加强了美国食品安全管理系统。
    在此基础上,针对2010年8月美国发生因沙门氏菌污染而召回5.5亿枚鸡蛋的事件,国会法律委员会因此一致同意,必须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明知故犯者的惩罚。
    新法中将加强对食品强制性检验,强调对问题食品召回的力度和速度,提高政府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厂家的整顿力度以及对因食品引发疾病案例的及时观察和长期追踪等等。
    对犯罪者的指控将包括对生产者、上一级母公司和销售商的全面执法,无论哪一个环节导致食品、宠物食品和添加剂的污染、掺假和恶意误用,都将在惩罚之列。新法的具体细则目前正在美国国会研讨,经过国会通过后,将在全美实施。
    一旦该法获得通过,对在食品、宠物食品和添加剂中造假的所有人员,将从法律上轻罪判罚,升级为重罪处罚。明知故犯的企业主管和个人,将被判处最高十年监禁和不封顶数量的罚款。
    这项法律的重要之处在于,要求各级企业和管理者在所有食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里,都加强监督和管理,从进料、制作到能否进入流通领域,都必须负起责任。如果对自家生产的产品有疑问,但是仍然放任其进入商业渠道,那么该企业不能逃避问责。
    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
    发达国家均在食品生产、销售等诸多环节上,建立和完善了产品信息资料库和责任的可追查制度,一旦出事,能够通过完善的管理体系追查到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一,明确管理部门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最具代表性的监管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部门按不同职能分别监管的模式(以美国、日本为代表);二是以一个部门为主协调监管的模式(欧盟、加拿大、丹麦、爱尔兰、澳大利亚为代表);三是独立机构负责监管的模式(以英国为代表)。
    所谓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三种模式”,实则都在相互吸收与借鉴,显示出全球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设置由分散到统一、最终实现“一体化监管”的发展趋势。如美国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强化了各个食品安全机构的协调与联络,实现了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纠偏”,日本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实现了食品安全一元化领导的体制。
    第二,全过程监管
    从食品的种植、生产、流通、贸易和消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并对食品从原料到成品储存、运输以及销售等环节都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者在保证食品安全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目标是全面防止食品生产和流转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污染,实现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
    第三,完善法律体系建设
    一是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欧盟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已有20余部,同时还有13类170余个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标准,组成了一个非常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戒力度,美国在35部联邦法律食品卫生安全法律的基础上,将食品安全由轻罪判罚升级为重罪处罚;三是以消费者为中心,日本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把消费者利益放到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上,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建立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司法和行政系统的权利。
    第四,食品安全可追溯
    发达国家均在食品生产、销售等诸多环节上,建立和完善产品信息资料库和责任的可追查制度,目的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通过完善的管理体系追查到生产企业的责任。如比利时联邦食品安全署从最初的养殖场到最终的屠宰场实施信息化档案管理,家畜家禽一出生就要向食品安全署申报,食品安全署为猪、牛按头编码,为羊按20只一组编码,为鸡鸭鹅按100只一组编码,同时建立成长档案,即养殖时实行身份登记,屠宰时实行身份鉴定。
    第五,维护消费者权益
    食品安全重在预防,可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发生后,发达国家管理体制是以消费者为核心,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再被侵害或得到相应补偿。保护消费者权益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强制召回制度,奥巴马食品监管改革要点之一就是强制召回权,可以直接下令召回而无需生产厂家自愿。二是法律维权索赔,美国许多州都有私人的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因为食品安全而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索赔业务,这些律师事务所的承诺是,“不打赢,不收费”,因为这种官司“赢面很大”。
    改善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议
    企业与消费者最大的不对等是信息的不对等,所以一是要建立全过程监管信息保管体系,使食品安全问题可追溯,二是建立食品生产企业级别信息,便于消费者做出选择。
    明确政府是第一责任人,建立以预防为目标的管理机构、法律法规与管理体系,使企业生产的全过程均在政府的监管之下,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政府通过可追溯机制惩戒食品生产单位,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一,建立三轨制责任体系
    一是明确政府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改变过去只重监管利益,不理监管责任的现状。这样一来,政府就必须担负起建立保护食品安全的行政体制和相关法律。日本政府就提出了“食品上出问题首先是政府的过失”这样的理念。二是企业是执行者与责任主体,政府通过明确食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制定法律法规、实施全程监控、建立管理体系与司法执行等手段,当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能够找到责任厂家,依据法律法规等手段对其加大惩戒力度。如韩国就规定造毒食品10年内禁营业,法国也规定卖过期食品立刻关门的法规,发达国家很多企业也出现了因为食品安全事故被重判、自杀或者企业倒闭的案例。三是建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工作的核心是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而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政府也能通过全过程监管系统,界定责任单位,使消费者也能依法得到补偿,如德国政府就规定了刑事诉讼外加巨额赔偿。
   

 食品安全 改善 关键 食品 安全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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