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解读,处置不良实务
政策法规解读,处置不良实务详细内容
政策法规解读,处置不良实务
最新政策法规解读,处置不良资产实务
第一部分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解读
第一节 办法出台背景和政策要点
一、办法出台背景
二、办法四大政策要点
第二节 办法十大新规定和亮点
一、增设风险分类独立性原则
二、明确了五级分类新标准
三、明确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核心的风险分类理念
四、零售资产风险分类实现区别对待
五、增设不良资产风险分类上调三个条件
六、明确逾期天数、信用减值与风险分类之间的关系
七、在银监报表体系中,明确逾期90天定义
八、逾期90天纳入不良,可做部分除外处理的领域
九、资管产品或ABS需要穿透进行风险分类
十、借新还旧、贷款重组、无还本续贷的差异
第三节 办法对商业银行十一个方面影响
一、认定不良标准趋严,三方面使部分中小银行不良增加
二、增加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范围和计提拨备范围
三、不良认定连坐制度和跨金融机构交叉影响增加不良
四、 重组有紧有松,有助推动地产、城投贷款重组
五、银行是否可以通过借新还旧拖延不良确认时间?
六、鼓励通过并购方式收购不良金融资产,以化解风险
七、加大不良处置,否则影响五级分类高度相关四项指标
八、鼓励增加零售及小微资产投放
九、商业银行应如何落实办法
十、办法适用于哪些金融机构?
十一、设置合理的过渡期,提出差异化的实施安排
第四节 五级分类实际操作解读
一、正常类金融资产划分标准
二、关注类金融资产划分标准,四种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
三、次级类金融资产划分标准,四种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四、可疑类金融资产划分标准,三种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
五、损失类金融资产划分标准,三种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归为损失类
六、风险分类重点考察第一还款来源及六项内容
七、零售资产分类标准
八、不良资产上调正常类或关注类的三个标准
十、资管产品或证券化产品穿透风险分类要点
十一、重组资产认定标准、分类方法、操作要点
1、重组资产定义
2、债务人财务困难的六个标准
3、债务合同调整九种情形
4、重组观察期延长至一年
5、不再认定重组资产两个条件
6、重组资产可以不划归不良,至少为关注
7、再次重组至少归为次级
十二、相关要求解读
第二部分 金融审判25个新规则,影响经营和资产处置
第一节 金融监管规章在金融审判中适用问题
一、违反金融监管规定,两种情形会认定合同无效
二、金融规章认定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重要参考或依据
解读:民法典三大类导致: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五点管理建议,交流最高法院近年11个相关的判例,10个未依据监管规章判令担保
有效, 一个依据监管规章判令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案例启示。
案例1:判断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标准
案例2:担保公司主张超比例担保无效:不支持
案例3:以银承采购合同虚假:主张担保无效不支持
案例4:保证人以改变用途:主张免责不支持
案例5:以贷款流至关联公司:保证人主免责不支持
案例6:保证人以贷款间接挪用:主张免责不支持
案例7:合同有约定:即使变更用途担保有效
案例8:银行不知改变用途:保证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9:贷款还关联贷款:主张担保免责不支持
案例10:违反监管规定:并不必然担保合同无效
案例11:银行不尽职:判决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无效
第二节 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三、金融机构收取利息和费用的认定
1、纪要第3条:没有明示的利息不予支持
2、纪要第4条:依法否定违反监管政策的利息约定效力
3、纪要第5条:违规收取的利息和费用的处理
4、银行收贷顺序:新规定及对策。交流最高法院5个判例
案例12:银行收费未提供服务:扣减贷款本金或利息
案例13:金融机构贷款综合年利率:司法保护上限24%
案例14:银行可以按合同约定:先收罚息和复利
案例15:律师费不在LPR四倍范畴:仍由被告承担
案例16:借款合同约定10%违约金有效
四、明确借名贷款由谁偿还
1、纪要第6条:知道借名贷款,由实际用款人还款。
2、纪要第7条:不知道借名贷款,银行有两种选择权。
案例17:银行对借名贷款不知情,由名义借款人还款
五、委托贷款不得“穿透”为民间借贷,进而认定合同无效
纪要第8条:委托贷款应按金融借款合同处理
第三节 融资担保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六、先办登记保理人有权请求已接受债务履行的保理人将所得款项返给自己
纪要第9条,解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6条第1款和《民法典》第768条。
七、应收账款保理虚假,三种情形保理人承担的责任
纪要第10条:三种情形。
案例18:虚假应收款盖章,次债务人50%赔偿责任
案例19:面签应收款转让盖章虚假:保理变成信用
案例20:未按规定操作:保理认定借款,存单质押无效
案例21:未确认应收,以登记主张优先不支持
案例22:虚构应收侵权:承担80%赔偿责任
案例23:次债务人配合虚增应收款质押:视债务加入
案例24:确认应收款真实又以不存在:法院不支持
案例25:验货确应收又以质量不合格:拒付不支持
防控虚假应收账款:审核11个风险点
八、融资物虚构的融资租赁关系构成借款
纪要第11条,纪要第12条
九、融资租赁中自物抵押有效,出租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纪要第13条
第四节 有效治理“逃废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十、代位权无须以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
案例26:代位权之诉不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争议为条件
十一、代位权诉讼期间: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仍可追偿
纪要第18条 解读民法典535条:代位权
案例27:贷后到位,行使代位权,收回不良615万
案例28:代位权诉讼未收回全部本息,可再诉讼借款企业
十二、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不能排除代位权诉讼的适用
纪要第19条
十三、债务人与相对人约定仲裁不能排除债权人代位诉权
纪要第20条
十四、法院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为他人设立担保权的概率下降
十五、债权人在撤销权胜诉后:可直接请求法院执行第三人财产 纪要第21条
十六、《民法典》的连环撤销禁区:被打破 纪要第22条
十七、撤销权诉讼:低价或高价认定突破70%、30%标准限制 纪要第23条
案例29:及时行使撤销权收回不良443万元
案例30:次债务人履行给付义未通知法院,仍可执行其
案例31:法院调解低价转让财产,仍可撤销
案例32:债务人将全部财产事后恶意抵押给一个债权人:可撤销
案例33:不符合民诉法第三人条件,不能行使撤销之诉
案例34:债务人低价转让债权,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案例35: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对抵押权行使撤销之诉
案例36:银行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无偿转让的商标权
十八、不能清偿债务,未届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转让由受让人和转让人共担
纪要第24条
案例37:追加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38:追加未认缴出资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十九、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更加宽松
纪要第25条
案例39:追加虚假诉讼转移资产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严格审查破产企业债务债务: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
纪要第26条
二十一、依法追究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责任
纪要第27条 解读破产法31条、32条、33条、125条
案例40:破产前一年内:新增抵押担保无效
案例41:借新还旧新增加财产担保:不适用破产撤销
第五节 金融民刑交叉案件审理问题
二十二、关于金融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标准
二十三、民刑交叉案件更倾向于维护合同效
解读纪要第28条、29条、30条、31条内容
二十四、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合同效力认定
六大要点:解读纪要第32条至37条
案例42:诈骗贷款不必然致合同无效:保证人仍承担连带
案例43: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不影响银行诉讼清收
案例44: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可单独诉讼保证人
案例45:借款人骗贷银行没过错:保证人仍承担责任
案例46:抵押物是赃款购置:符合五个条件仍优先受偿
案例47:民事案件不需等刑案结果:可继续审理
案例48:保证人涉嫌犯罪:不一定影响民事案件审理
二十五、金融机构主要股东违规代持股权行为一律予以否定
案例49:债权人不知道被执行人代持股权:可强制执行
第三部分 解读银保监会62号文件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发挥逆周期的救助功能
二、全力支持推动金融AMC:助力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
三、大幅拓宽:金融AMC作业范围
四、鼓励参与兼并重组,推动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有序出清
五、加大处置金融风险内部资源考核与外部监管评价
六、鼓银行等机构认购AMC债务工具和资本工具
第四部分 解读财政部87号和102号文件
一、财政部87号文件:不良资产转让四个规定
二、财政部102号文件:处置不良资产五个规定
第五部分 30个渠道查找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
1、第一个渠道:八个方面查找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的房屋
2、第二个渠道:六个方面查找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的土地
3、第三个渠道:五个方面查找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存货和设备
4、第四个渠道:七个方面查找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八项权利
5、第五个渠道:八个方面查找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投资股权
6、第六个渠道:四个方面查找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应收账款
7、第七个渠道:三个方面查找贷款资金走向,清收不良贷款
8、第八个渠道:三个方面查找被执行人各种赔偿款、补偿款
9、第九个渠道:两个方面查找借款个人和担保个人的保险单
10.第十个渠道:三个方面查找被执行个人股票、期货和有价证券
11.第十一个渠道:合并执行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财产,收回不良
12.第十二个渠道:收取抵押物或查封物的法定孳息或天然孳息
13.第十三个渠道:查找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诉讼清收不良
14.第十四个渠道:行使撤销权清收不良。行使撤销权四个条件
15.第十五个渠道:对被执行人财产审计,查明资产,追加被执行人
…… 30.第三十个渠道 …
案例50:执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收回不良贷款707万元
案例51:银行未控制质押物:质押无优先权,可执行
案例52:欠监管费监管公司退出:质押煤炭没优先受偿权
案例53:执行被执行人投资股权,收回不良贷款3亿元
案例54:通过执行应收账款收回不良5000万元
案例55:根据贷款资金走向追加被执行人,收回不良1200万
案例56:用拆迁补偿款,收回不良贷款3920万
案例57:执行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收回不良贷款
案例58:查找证券投资,收回不良贷款286万元
案例59:通过合并执行,收回不良贷款1860万元
案例60:抵押权效力及于租金,不必经过生效裁判确认
案例61:次债务人未在15天内提出异议被裁定执行的,不得提起执行异议之
案例62:股权登记方单方决定转让系有权处分
第六部分 解读31文抵债减免税费,以物抵债25问题对策
一、协议抵债六个问题及对策
1、同时具备6个条件可协议抵债
2、协议抵债8个操作流程
3、协议抵债注意10个事项
4、清收不良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不交付抵债物怎么办
案例63:协议以房抵债解他项未更名:被其他法院执行
案例64:抵债房产未过户虽占有:也不能排除执行
二、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十一个问题及对策
1、法院裁定以物抵债5个依据
2、常规拍卖不动产5次抵债机会、常规拍卖动产4次抵债机会
3、网拍动产和不动产4次抵债机会
4、同时具备6个条件,银行可同意法院裁定以物抵债
5、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注意6个事项
案例65: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变现,成功收回不良2375万元
案例66:法院调解以房抵债未更名:其他法院仍可执行
案例67:法院裁定房屋抵债未过户:企业再抵押无效
案例68:法院裁定房抵债未更名被查封:不影响抵债效力
案例69: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不能直接裁定给案外人
案例70:向法院申请抵债须在:最后流拍67天之内
案例71: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价:应扣除执行费和评估费
三、处置抵债资产八个要点
1、财政部最新规定:处置抵债资产5个要点
2、5个方面确定拍卖抵债资产底价
3、公开拍卖抵债资产5个要点
4、转让抵债资产分期付款6个要求
5、处置抵债资产七个渠道和方法
6、银行接收、持有、处置抵债资产涉及的税种和税率
7、依法合规减少和减免税费有效方法
解读:财政部2022年31号公告,减免抵债资产税费
8、避免裁定以物抵债价格高或找差价5个对策
案例72:接收、处置抵债房屋,减免税费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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