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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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012号附后)已于1997年2月19日下发各地。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个体私营业户中推行查账征收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提高到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做到思想到位,工作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选派业务素质高、熟悉财务会计知识的人员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建账建制及查账征收工作。同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配合和协作,以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坚持积极稳妥、重点突出、区别对待、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在个体私营业户中建账建制、查账征收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在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的过程中,一方面态度要积极,措施要得力;另一方面要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步子要稳妥,做到统筹规划、讲求实效、以点带面、分步进行,防止一哄而上。同时,要有针对性、有选择地开展工作,抓住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重点、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较短时间内使个体私营业户的财务管理状况以及纳税秩序有较大改善。
三、实施分类建账。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都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在建账过程中,要区别不同的业户,分别建立复式账或简易账,即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建立复式账;其他业户建立简易账。业户可自行建账,也可聘请税务代理等中介组织代理建账。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账或不设置账簿。
在有条件的专业市场,凡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的业户,在建账的同时,要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对建账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鉴于目前实行查账征收工作受内、外部条件的制约,在建账初期,为了保证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作为过渡性措施,对建账户可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五、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不建账或不设置账簿的业户,税务机关可继续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但要加大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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