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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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税收筹划讲座(ppt)
税收筹划讲座

讲座主要内容: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二、税收筹划的目标
三、税收筹划的条件
四、税收筹划的基础
五、税收筹划的思路
六、税收筹划的步骤
七、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涉税意识测评
1.企业财会人员中是否有专门负责办理涉税事宜的人员?(仅仅是办税员吗?)
2.企业在招聘会计人员时,是否测试办税能力?
3.企业是否进行过整体税负测算?是否进行过税负分析?
4.确定减税的目标时是否考虑过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一致性?是否认为税收筹划包括利用征管漏洞、税法漏洞?
5.是否知道您所从事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被动适用还是设法利用?

6.是否经常浏览权威税务网站?对新颁布的税收政策是否分析对本企业所在行业的影响?
7.在进行投资、筹资、租赁决策时是否考虑过纳税的影响?是否咨询过财务人员或税务专家?
8.是否重视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关系的企业的纳税信用情况?
9.税务机关在通知查账时是否知道查账的重点?
10.是否聘请财税专家定期进行财税风险检测?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其中的最佳纳税方案,从而使企业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
正确理解税收筹划
1.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特点,与偷税不同
2. 税收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特点
3.税收筹划具有综合性特点
(整体税负)

税收链——涉税综合管理

购买 生产 完工入库

税收 税收




税收 税收

进口 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生产(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
货物 采掘 (应税资源) 资源税 企业
批发 增值税 城建税 所得税
零售 教育费 个人
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
其他劳务
行为 转让无形资产 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 土地增值税
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 印花税
取得应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建设 耕地占用税
产权受让 契税
财产 房产 房产税
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 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4.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获得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风险-受益、成本-收益)(长期利益)
5.税收筹划的路标——企业战略管理
(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小灵通业务)
所处产业或准备进入的产业
(1)潜在的利益的多少?该产业的前景如何?(短期利益还是长期利益?)
(2)国家对该行业的政策导向如何?
(3)市场的竞争性多大?(包括未来的可能的竞争)竞争对手的竞争策略和手段有哪些?

(4)企业是否希望在市场上成为一个重品牌、讲诚信、(产品)服务优良、健康向上的形象?
(5)公司如何在长期竞争中处于最佳位置?
采取哪些竞争手段?
(6)目前是稳固还是扩大市场份额?是通过新业务、新产品的推出、提高服务质量还是通过增加(扩大)投资、兼并或者联合方式达到目的?
(7)涉税因素有哪些?如何筹划?
提示:税收筹划应从属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
问题:有人认为税收筹划不一定非要合法,只要不违法就可以,你认为对吗?

税收筹划与避税的比较分析
避税的含义
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手段和方式,通过资金转移、成本转移、费用转移、利润转移等方法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一种经济行为。
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人钻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在集团公司、联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之间,利用控制或被控制关系,通过人为的转让定价方式转移利润,以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


避税原理
收入、利润


成本费用

收入利润

成本费用


[案例]
[基本案情] 某电器公司是台湾A 公司投资兴办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装饰灯等产品。1996年3月正式开业。
材料从香港B 公司购入,生产的产品全部返销给香港B 公司.公司欠香港B 公司款额较高。2003年4月,香港B 公司以其在该企业中的债权503892美元,转作对该企业的投资(享有股权33.5%)


[图示]
电器公司

购材料 销产品
香港B 公司

[正常交易价格]外购材料100,生产销售180,毛利80
[关联交易]B公司从市场上100购材料,电器公司从B公司购材料150,返销价130,毛利- 20
[问题]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避税的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36条规定: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1.合法性与非违法性(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与钻税收政策的漏洞及利用政策的盲点等)
2.采用的方式不同
3.前者国家鼓励采用,后者反避税(代价)

[案例分析]
企业销售房地产、无形资产,按照规定应当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等,有什么办法可以做到不纳这部分税款?
[税收筹划方案]
先作投资,后再做销售股权处理
[问题]
你认为是否可行?
这是筹划还是避税?


[税收政策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191号 发文日期 2002-12-10 
……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税收筹划的目标
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一:实现涉税零风险
[案例]
[基本案情]嘉发实业集团公司1999年4月销项税额196万元,进项税额89万元,应缴增值税额107万元,能筹37万元资金,缺口70万元。同期购进两条生产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85万元。
[筹划方案]购进固定资产负担的进项税85万元先行申请抵扣。在12月31日前作调整(转出)
[问题] 筹划是否成功?
偷税的认定及处罚
一、偷税的含义
二、偷税的认定要件(偷税法定)
(一)偷税的主体法定
(二)偷税手段法定
(三)已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
注意:偷税是行为违法和结果违法,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三、偷税的具体认定
(一)由于纳税人对税法不熟悉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
有人认为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等过失行为,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漏税,漏税不能按偷税处理。
问题:你认为这种说法对吗?
问题:偷税是否必须存在主观故意?
偷税和偷税罪判定不同
偷税强调的是手段和结果,未涉及是否存在故意,但所列手段多出于主观故意。但并不是说主观故意是必要条件。如进行虚假申报。
结论:属于偷税,存在故意与否不影响定性。

(二)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有人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利用税收征管的漏洞完全可以获取税收利益(有人认为这也属于税收筹划内容),你认为呢?
《征管法》第52条第1款: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结论:不属于偷税

(三)由于税务代理方的责任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民法通则》第66条: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税务代理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纳税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由受托方负责。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结论:不按偷税处理,按《民法通则》第66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处理。
注意:
1.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必须齐全。
2.纳税人因此被处以的滞纳金可以向税务代理方追偿。(如果是双方勾结偷税的呢?)

(四)企业逾期记收入账(跨月份不跨年度记账)是否为偷税?滞后申报是不是偷税?
Ex.某企业将10月份开出的发票在同年12月份实际收到款项时入账并申报纳税,算不算偷税?
见“嘉发实业集团公司案例”
(五)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在税务机关未检查(未处理)之前主动补交了税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偷税?税务方面如何处理?


案例:
某税务稽查局2004年5月对某房地产企业检查发现:该单位2003年8月份预收账款明细账反映收取购房款为720万元,总账只记入370万元,为了使报表平衡,把其他的350万元购房款记入了“应付账款”科目。
该单位怕偷税事情露馅,于2004年3月主动补缴了上述350万元购房款应纳的税款(当期预收购房款为150万元,实际申报500万元),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04年2月。
问题:企业在税务机关稽查前缴纳了税款,还能定企业偷税吗?

12月31日——下发通知——稽查实施——作出处理决定———下发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
问题的实质(纳税期限问题)
纳税人在什么期间采用偷税手段不纳、少纳应纳税款的才能确定为偷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三条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的确定包括两方面含义:
1.是指纳税人超过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其应纳税款;

注意:
对偷税问题,应正确区分定性和处罚,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不会改变对其行为的定性。
结论:
以上两个案例定性为偷税,考虑从轻处罚。
四、偷税及偷税罪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罪的法律责任
二、税收筹划的目标
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二:直接降低税收负担
[案例]某企业2003年5月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500万元,折扣额10万元,另开红字专用发票,企业销项税额为: 500×17%=85(万元)
销售收入为500万元,所得税10 ×33%=3.3(万元)
如果直接以扣除折扣额后的价格490万元
则:销售收入为490万元,销项税额为
490 ×17%=83.3(万元),直接减少增值税1.7万元,减少所得税10 ×33%=3.3(万元)
二、税收筹划的目标
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三: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
[案例]
[基本案情]一家国有轧钢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组织生产,2001年1月初计划采购生铁一批,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1]从某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这批生铁不含税价30万元,销货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轧钢厂需支付铁厂价税合计共35.1万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万元。流动资金流出量为35.1万元。

[方案2]从某物资经销处(小规模纳税人)购入,不含税价30万元,销货方从税务机关按4%征收率代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轧钢厂支付价税合计共31.2万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万元。流动资金流出量为31.2万元,比第一种方案少3.9万元。
假设上述购进材料全部在当月加工成成品并销售出去,不含税售价40万元,销项税额为6、8万元。
[问题] 企业应选择哪个方案?

[筹划分析]
方案1:应缴增值税为1.7万元,即下月初申报缴税时流动资金流出量为1.7万元。
方案2:应缴增值税为5.6万元,即下月初流动资金流出量为5.6万元,比第一种方案多3.9万元。
从表面来看,两种方案资金流出总量是相等的,都是36.8万元。但资金的流出时间有差别。
方案2在采购环节资金流出量比方案一节约3.9万元,这部分资金一直到下月初申报纳税时才流出,也就是说,方案二比方案一有3.9万元现金延迟一段时间才流出。
[结论]选择方案2
[提示]采购要考虑现金流出的时间
三、税收筹划的条件
主观条件:
1.总裁(总经理):认识+重视
2.财务人员:意识+守法+筹划的敏感性(洞察力)
Ex.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认识和利用
客观条件:
1.企业规模较大,集团化运作
2.资产流动性强,现金流管理
3.企业发展目标清晰,有长远规划
4.企业行为决策程序简化

四、税收筹划的基础
基础之一:国家税收政策
基础之二:企业经济活动
基础之三: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差异
税收筹划的基础之一 ——国家税收政策
税收筹划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因此,纳税筹划的基础之一就是税收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的税法分为五个层次: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二)授权国务院立法 暂行条例
(三)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法的实施细则
(三)税收地方性法规
(四)税收部门规章“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
(五)税收地方政府规章

注意:
1.不同层次的税法效力不同
2.筹划应依法进行,即做到合法,至少不违法。
(合同的签订)
3.筹划时应注意税法的变化,在符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的前提下依照税收政策来安排企业经济活动,修正现有企业经济活动去适应新的税收政策。
(温州炒房团上海被套及限制炒房的有关税收政策、税改动态)
有关税收政策解读
[案例]企业奖励优秀员工或者给职工搞福利,往往采用免费旅游、办培训班等形式。通过“应付福利费”或者“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不涉及纳税问题,既提高了职工福利待遇,又回避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和个人所得税。
[问题]现在采用这种方式还能达到原来的效果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
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1号 2004-1-20
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例:某中国公民2005年1月份取得工资收入1800元,年终奖6000元,计算其本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工资:(1800-800)*10%-25=75(元)
年终奖:
适用税率:6000/12=500,5%(10%)
适用的速算扣除数:0(25)
税额=6000*5%=300(元)
如果年终奖为6001元呢?
税额=6001*10%-25=575.1(元)
差额: 575.1-300=275.1(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发文日期 2005-04-13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2000 ] 7号 发布时间2000.02.01
一、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

1. 借款
6.付息 5.转付利息

2. 委托贷款

3. 按合同分拨借款


4.还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 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839号
一、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3号
一、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营业额的确定(第十三)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一般工程和跨省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案例]
[基本案情]2001年12月B企业以价值100万元的房地产抵偿A企业100万元的债务, A企业收到后转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取得货币资金周转使用。则: B企业应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为 100×5.5%=5.5(万元) A企业同
[问题] A企业如何避免纳税?
[筹划方案] A企业帮着B企业联系买家后以B企业的名义销售以销售款归还债务,避免了承担税负。
[问题]你认为目前这样筹划是否还可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16号 发文日期 2003-1-15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税收筹划的基础之二 ——企业经济活动
企业经济活动涉及供、产、销三过程,涉及投资、筹资、收购、改组等形式
涉及的企业内部单位有采购部、生产部、销售部、技术部、财务部等
协调与合作——税收筹划成功的保证

税收筹划的基础之三 —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差异
一、差异的具体表现
二、差异处理原则:
平时发生会计事项,按会计制度核算,纳税申报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五、税收筹划的思路和技术
税收筹划的突破思路:
1.从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入手
(1)对纳税人经济行为决策有重大影响
(2)税种的税负弹性大
2.从税收优惠政策入手
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是最好的筹划

注意: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正确把握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2)应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报批,避免因程序不当失去应有的权利。
3.从税种的税负差异入手
4.从纳税人的组织形式入手
5.从影响纳税额的相关因素入手

税收筹划的基本技术
1.免税技术
2.减税技术
3.税率差异技术
4.分劈(分设)技术
5.扣除技术
6.抵免技术
7.延期纳税技术
8.退税技术
六、税收筹划的工作流程
步骤1:收集、归类相关财税政策
步骤2:对企业现行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和剖析
步骤3:确立节税目标,设计多种筹划方案
步骤4:筛选税收筹划方案
对每一个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风险(税收政策风险、企业风险等)分析,可操作性分析,逐一排序,确定最终方案
步骤5:协调与合作,执行筹划方案
步骤6:实施跟踪管理,作出绩效评价(修正)
七、避税与税收筹划案例剖析

[避税案例1]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基本案情]某纺织有限公司是由台湾A公司在华举办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销售晴纶线、马海毛线,原材料全部由台湾A公司提供产品全部外销给香港B公司(台湾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993年纺织公司账面销售收入105万元,销售成本175万元,净亏损118万元。
晴纶线销售成本7.74元人民币/公斤
向香港B公司销售价格5.4元人民币/公斤
香港B公司再销售给新加坡、日本的价格为1.8美元/公斤(汇率1:5.75)

[图示]
台湾台湾A公司
原材料
纺织公司 销售 5.4元 香港B公司
1.8美元
新加坡(日本)客户

[避税手法分析]纺织公司采用人为压低产品售价的办法转移利润
[避税效果]
每公斤转移利润1.8×5.75-5.4=4.95(元)
共销售212518.40公斤,转移利润1051988.08元
少纳税款1051988.08 ×(33%-15%)=189353.89(万元)


[避税手法分析]
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方法:高进低出
1、利用商品交易的转让定价 :低出
2、利用原材料及零部件的转让定价 :高进
3、利用机器设备的转让定价。方式:抬高定价、以次充好、以旧冒新
[避税筹划建议]
1.可以考虑在高税区企业向低税区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必要时可以在低税区设立关联公司.
2.在定价时,应充分考虑价格的高低,避免成为被税区机关进行纳税调整的对象

[避税案例2]租赁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基本案情]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是香港A公司在深圳创办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1994年2月开业后从香港A公司租入大量固定资产,其中:厂房、宿舍价值约4000万元,机器设备价值约3000万元,办公、电子设备及运输工具价值约530万元。年租金率为26%.
1994年度该公司支付给香港A公司的租金为:
(4000+3000+530) ×26% × 10/12
=1631.5(万元)
市场租金率:
房屋:4.725%,机器设备:9.225%,
其他设备:18.225%

[避税手法分析]在租赁业务中,通过高租金的方式由高税企业向低税企业转移利润
[避税效果分析]
正常租金合计:4686187.50元,实付租金1635.1万元
1994年度企业通过高租金的方式转移利润合计为11628812.5元,
[避税筹划建议]租赁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1.对于新办的子公司所需要的房屋设备等,可以采用租用原企业的资产的方式获得
2.如新办企业开始亏损,则低租
3.关联企业如在高税区,则高租金率,如在低税区,则低租
4.租金率不能过于高或者低,要考虑适当。

[避税案例3] 贷款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基本案情]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D公司)是香港B公司投资兴办的外商独资企业。生产所需材料由台湾C 公司提供,由于公司资金流通困难,长期拖欠C 公司货款,从而,公司每年需支付一定利息给C 公司,利息率12%。
D公司 购材料 台湾C 公司
付息
香港B公司 台湾 A公司


该体育用品公司,实际投资者为台湾A公司。与D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台湾C公司是台湾A的子公司。
[避税手法分析] 抬高融资利率避税
[避税筹划建议]
1.作为高税区企业,可以采用低利率方式给与低税区关联企业(或者是亏损子公司)以借款或者允许其拖欠货款(收取低利息),反之则相反。以获得整个企业集团的利润最大化。
2.利率的确定要适当。

[避税案例4 ]
[基本案情]广州最大外资避税案
中行广东省分行
贷款 20亿 付息
广州某外企
无息放贷
纸品 口腔保健品 北京洗涤 天津
公司 公 司 公 司 公司
注:子公司多亏损

[避税手法分析]无息贷款给亏损的关联企业
[避税效果分析]
1.广州某公司利用税前列支巨额贷款利息,减少了本企业利润,少纳了企业所得税。
2.提供巨额无息贷款借贷给关联企业,回避了正常借贷产生的利息收入营业税、所得税的税负。
3.满足了关联企业的资金需求,由此产生的利润可以先行弥补亏损而后纳税。

[反避税的依据]
征管法第54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融通资金所支付的利息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被纳税调整的原因分析]
1.该企业借贷资金巨大,引起税务人员注意
2.直接与关联企业发生业务联系,导致被发现并查处
[避税筹划思路]
1.提供低息贷款(基准利率)
2.以支付预付款的方式满足关联企业资金需求
避税筹划提示
1.避免成为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的含义]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的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关联企业示意图]


[我国关于关联企业的认定]
1998-4-23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059号)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2.[避免企业成为国家反避税重点调查审计对象]
依据: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059号)的修订稿
(1)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3)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  
(4)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5)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6)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7)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8)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9)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10)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3.避免有同类货物售价(交易的唯一性)
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之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使用条件:
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与所比较的同类交易在交易的环节、成交的数量、交货的条件、付款的条件、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因素都相同(相似)
定价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的价格调整方法的第一、二顺序


4.避免原物销售给第三方
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之二:再销售价格法
比照市场价格=购入企业的市场销售价格*(1-合理的毛利率)
使用条件:合理毛利率按照购入企业所在地非关联企业间销售同类物品的销售毛利率计算。
5.转让的商品、劳务定价要相对合理,最好成本利润率不低于10%。
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之三:成本加利法
案例1. 多环节生产企业 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
[基本案情] A企业主要生产制造电器产品,电器产品有三道工序,各工序完成后单位生产成本及其他有关数据如下:


[税收筹划分析]
该企业产品生产的三道工序中,第三道工序增加的单位成本很少,仅为50元,而产品是在这道工序完成后对外销售的。
能否把第三道工序独立出来,在低税区成立一个独立法人实体?把第二道工序完成后即作为产品出售?

[具体筹划方案]
由于该企业离深圳市不远,于是在深圳科技工业园区设立一全资子公司(B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 A企业将电器产品的第二道工序作为产成品,并按单位成本450元加价20%后,以540元的售价销售给B企业,由B企业完成电器产品的第三道工序按市价800元出售。
假设A企业的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中的10%转移给了B企业, B企业除增加A企业转移过来的费用及税金外,由于它是新建企业,另增加费用100万元。
A、B两企业相关资料
A、B两企业相关资料如下: 单位:万元




[税收筹划效果]
由于企业是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如果企业保留盈余不分配,企业也就无需按税率差补交所得税。企业通过在低税区设立子公司,节省所得税额为:
1650-735=91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0]118号 发文日期 2000-6-21
 (一)…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征管法第36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多环节生产企业的税收筹划点评
1.本案例以纳税地点和税率的选择为契入点,利用地区优惠税率合理筹划。
2.通过组织形式的改变和转让定价,将利润转移到地税地区企业(成本费用多由高税区的母公司负担),从而成功的降低了税负。
3.注意:
在实际业务处理时,必须按照独立企业的要求核算和开展业务,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合法节税。
案例2.返利销售与折扣
[基本案情]生产商为了激励经销商多销售自己的产品,多采取返利销售方式。目前,返利有现返、季度返和年返等多种方式,一些企业也采取了“现返+季度返+年返”或“季度返+年返”的方式。返利形式有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返利多在销售之后)
[问题]就税收方面而言,哪种返利方式对供应商(生产商)更有利呢?如何给予返利呢?
税法关于折扣销售的规定
增值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企业所得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计算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对平销行为的定义
平销行为,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的购销行为。
平销行为的返利方式
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
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存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7]167号 发文日期 1997-10-31
一、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X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 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4〕136号 发文日期 2004-10-13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某食品有限公司 销售折扣账务处理的基本案情
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范围是生产、销售冰淇淋、乳制品、营养小食品等。其销售政策是,购买某品牌冰淇淋达到一定的数量时,给予5%~10%的折扣,属于实物折扣,假如客户订货数量为100箱冰淇淋,折扣为10%,即可以得到110箱美登高冰淇淋,但是,客户只需付100箱冰淇淋的货款。
某食品有限公司 销售折扣账务处理的基本案情
[例]该公司出售某品牌脆皮冰淇淋,销售价格为每箱45元(含税价格),假如客户批量订货的数量为1 000箱,可以得到10%的销售折扣,客户实得产品数量为1 100箱(1 000×1.1),企业实际净销售为1 000箱的销售额。(发票数量体现1000箱)
[问题]企业这样处理是否可行?
各科目的金额计算及账务处理
各科目的金额计算如下:
应收账款(1 000×45)   45 000
产品销售收入(1000×45/1.17)   38 462
销项税额(45000/1.17×0.17) 6 538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45 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8 462
   应交税金   6 538
[税收筹划方案]
降低售价,增加数量,收款额不变。
筹划方案:该公司出售脆皮冰淇淋,销售价格为每箱45元(含税价格),假如客户批量订货的数量为1 000箱,可以得到10%的销售折扣,客户实得产品数量为1 100箱(1 000×1.1)。
实际售价为每箱45/1.1元,发票数量1100箱


各科目的金额计算及账务处理
各科目的金额计算如下:
应收账款 (1 100×45/1.1) 45 000
产品销售收入(45 000/1.17)  38 462
销项税额 (38 462×0.17) 6 538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45 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8 462
   应交税金   6 538

[筹划的效果分析]
通过降低价格,增加数量,以实际发货数量和降价后的价格开据,即达到了给予购货方返利的目的,又有效的避免了原处理方式造成的增发数量所出现的以下纳税问题(偷税问题) :
1.视同销售纳增值税
2.视同销售纳所得税
3.只能按照发票数量结转成本
案例3.运费的税收筹划
[基本案情]
A企业以自营车辆采购材料一批,内部结算运费价格2000元,该企业运费价格中的可扣税物耗比为18%,即这笔2000元的采购运费价格中包含的物耗为:2000×18%=360(元),相应可抵扣进项税额为:360 × 17%=61.2(元)。
[问题]企业选择自用车辆运输还是把运输队独立核算(称为独立法人)?
[运费的税收筹划分析]
企业发生的运费对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索取专用发票扣税),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R(不含税价,下同),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R。
若企业不拥有自营车辆,而是外购,在运费扣税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这样,收支双方一抵一缴后,从国家税收总量上看,国家只减少了4%的税收收入,换句话说,该运费总的算起来只有4%的抵扣率。
[运费的税收筹划分析]
现在,令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时,就可以求出R值。
若:17%R=4%
则:R=4%/17%=23.53%。
这个数值说明,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达23.53%时,实际进项税抵扣率达4%。此时按运费全额7%抵扣与按运费中的物耗部分17%抵扣,二者所抵扣的税额相等。因此,我们可以把R=23.53%称为“运费扣税平衡点”。
运费的税收筹划方案及结论
[筹划结论]
如果自营车辆独立核算时,A企业可以向该独立车辆运输单位索取运费普通发票并可抵扣7%的进项税2000×7%=140(元),与此同时,该独立核算的车辆还应缴纳营业税2000×3%=60(元)。这样,站在A企业与独立车辆总体角度看,一抵一缴后,实际抵扣税额为80元。
应选择运输企业独立核算
案例4.采购价格的税收筹划
[基本案情]某服装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要外购棉布500吨。如果从外省市棉纺厂(一般纳税人)购入,假定每吨价格需3万元(含税价)。当地有几家规模较小的棉纺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所生产棉布的质量可与外省市棉纺厂生产的棉布相媲美。假定当地棉纺企业能从税务局开出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该服装生产企业以什么价格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合适呢?
[筹划分析]价格折让临界点 (采购价格折让幅度)的确定方法
设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为Q(适用17%税率),
采购情况分别为索取17%、6%、4%专用发票和不索取专用发票。
含税购进额分别为A、B、C、D,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两项按8%计算,
企业所得税率33%,
另外,四种情况的采购费用、供货质量都相同(即不考虑采购费用对所得税的影响)。那么,根据现金净流量计算公式,分别求出各采购情况的现金净流量如下:
价格折让临界点 (采购价格折让幅度)的确定方法
1.索取17%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为:
现金净流量=现金流入额-现金流出额
=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额-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所得税
=0、5648Q-0、5648A
2.索取6%专用发票现金净流量
=0、5648Q-0、62904B
3.索取4%专用发票现金净流量5648Q-0、64217C
4.不能索取专用发票现金净流量5648Q-0、67D
[采购价格折让点]
采购价格折让点(购销双方都不吃亏的状况)

[采购价格的税收筹划结论]
结论:
服装生产企业能索取4%专用发票时的价格折让点为12.04%。
即该服装生产企业只要以每吨26388元[30000×(1-12.04%)]的价格购入,就不会吃亏。如果考虑到运费的支出,以这个价格购入还会节省不少费用。
[提示] 索取不同发票下,净利相等,则可以接受。在多种纳税方案下,选择净利大 的方案。
案例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基本案情]
某公司是一机器制造企业,打算出售一套使用了2年的进口生产线设备,该生产线原值600万元,有企业愿意以630万元购买。
[问题]该企业应该如何决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29号 发文日期 2002-3-13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免税固定资产的确定
企业销售的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免税:
1.属于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的升值率免税节税点
假定:固定资产的升值率为Art,则:
Art= (售价 –原值)/ 原值×100%
当售价≤ 原值 时,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为售价
当售价ゝ 原值 时,企业扣除流转税及其附加税费的实际收入为:
售价 – (售价/1.04) ×4% ×50% ×(1+7%+3%)
令:售价 – (售价/1.04) ×2.2% = 原值(免税)
则: Art =1–原值/售价= 2.2%/1.04=2.115%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筹划分析及结论
[分析说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价格超过原值但没有超过原值的2.115%,应按原值销售,享受免税待遇。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价格超过的2.115%,获得的净利大于原值,放弃免税待遇。
本例所售固定资产原值为600万元,售价为630万元,升值率为(630-600)/600=5%,收入为:
630-630/1.04×4% ×50% ×1.1=616.6731(万元)
[结论] 企业应按照630万元销售。
案例6.固定资产大修理的税收筹划
[基本案情]2001年10月,某生产企业对一台生产设备进行大修理,预定11月份完工。
该设备的原值:601.64万元,发生修理费用:124.83万元,其中:
购修理用配件、材料102.98万元,增值税税额17.51万元
购无专用发票的附料等支出0.52万元
由内部人员修理支付工资3.82万元
修理后该设备使用寿命延长不到2年,仍用于原用途。因该设备已提足折旧,企业将修理费计入待摊费用(企业采用摊销方式),并当年计入制造费用摊销10.4万元。
[问题] 你认为企业大修理在纳税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0]084号 发文日期 2000-5-16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企业纳税分析]
企业大修理支出超过了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124.83/601.64=20.74%),在税法上应作为固定资产改良处理,购进修理用配件材料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改良支出应在5年内均匀摊销。
该企业2001年度实现会计利润102.64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
=[102.64+(10.4-124.83/60)] ×33%
=(102.64+8.32) ×33%
= 36.62 (万元)
[分析结论]在纳税方面损失很大。

[税收筹划提示]
1.企业应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固定资产修理。
2.应将固定资产改良尽可能地转变为大修理或分次修理,避免一次性修理费支出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
[税收筹划方案]
将本期不是非要更换的配件(价值4.83万元)转到下次修理更换,使得本次修理费支出为120万元,降低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下。
[筹划效果]进项税额17.51万元可以抵扣,本次发生的修理费也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10万元,少缴了所得税,也避免了偷税带来的罚款等。
案例7.房屋租赁的税收筹划
[基本案情]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1月该企业经9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某商贸公司,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150元/平方米(含水电费),月租金13500元。当月供应商贸公司电6000度(进价0.45元/度,不含税,下同);水1300方,进价1.28元/方。

该企业房屋租赁行为应纳税额如下:
营业税135000*5%= 6750(元)
房产税135000 *12%= 16200(元)
进项税额转出(缴增值税)
6000*0.45*17%+1300*1.28*13%=675.32(元)
合计应纳税额=(6750+675.32)*1.1+16200
=24367.85(元)
[问题]如何少纳税?


[税收筹划分析]
租金中含有水电费部分,使得租金金额较大,造成所纳的各税税额合计较多,并且购进水电发生的进项税还不准扣除,税负较重。能否缩小租金金额?
[筹划方案1]
该企业与商贸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
[问题]筹划效果如何?你认为是否可行?有无其他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7号 发文日期 1998-12-15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发文日期 2003-1-15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税收筹划方案2]
专门成立物业管理部门(单独核算)或企业(独立法人),与有关部门签订代收水电费、燃(煤)气费合同。
[筹划效果分析] 只对其手续费征收营业税,水电费、燃(煤)气费等有关收入不再纳入营业税营业额中纳营业税。企业可以仅就收取的房租收入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房产税。
案例8.关于国产设备技改投资
[基本案情]某企业因设备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产品滞销,近两年累计亏损3000万元。为改变这种状况,企业自筹资金1200万元进行投资,方案有二:
方案1.用1200万元进行国产设备技术改造,计划当年改造,当年投产,当年见效。
方案2.在国家批准的高新区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国产设备技改投资基本案情
假定:企业投资后五年内的获利情况如下(两方案应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其它费用、获利同)(单位:万元)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250 1500 1250 800 700
[问题]选择哪个方案?
国产设备技改投资有关税法规定
有关税法规定:
1.关于亏损弥补
2.国产设备技改投资投资抵免制度
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9]290号 发文日期 1999-12-8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三条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0]013号 发文日期 2000-1-17
第三条 暂行办法所称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五条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国产设备技改投资方案分析
分析(两方案应纳税额和税后利润)单位:万元
[税收筹划提示]
进行国产设备技术改造投资应注意的事项:
1.国产设备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必须是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所列明的技术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
2.资金必须是自筹的。
3.企业所购置的设备必须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以及运输工具、设备、器具等。
4.应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5.应在技改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
6.注意技改投资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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