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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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程
绪论
第一节 《进出口贸易教程》 的主要内容与教学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定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就一方交付货物另一方支付货款的有关事项的协议。
基本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买卖特定货物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表现形式:合同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
一、国际货物买卖所涉及的问题比国内贸易复杂
二、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风险比国内贸易大
三、国际货物买卖比国内贸易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四、国际货物买卖需要得到其他部门的协作与配合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一、进出口贸易中最主要和基本的合同: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一)国内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二)国际贸易惯例
1 定义: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
2 国际贸易惯例实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3)《托收统一规则》
3 我国立法对国际惯例的承认:
《民法通则》第1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国际条约
1 定义:是两个或两个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
2 国际条约实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1)制定机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2)通过时间和地点与国家:
1980年4月 维也纳 62个国家
(3)我国加入公约时的两项重要的保留
A 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B 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
我国不同意扩大该公约的适用范围,我国只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我国认为,订立、更改或终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 我国立法对国际条约的承认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含义: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国家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除国家在缔结或参加时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条约优先于国内法。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 合同的标的
2 货物的价格
3 卖方的义务
4 买方的义务
5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第五节 进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一、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二、进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一、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
(二)出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三)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
1 做好对国际市场的调查研究
2 制订出口商品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
3 落实货源、制订出口商品生产计划
4 广告宣传
5 选定客户和建立业务关系
(二)出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1 询盘
2 发盘
3 还盘
4 接受
5 签署书面合同
(三)出口合同的履行
1 准备货物
2 落实信用证
3 安排装运
4 制单结汇
二、进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一)进口交易前的准备
(二)进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三)进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篇 合同的标的
第一章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第二章 商品的数量
第三章 商品的包装
第一章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说明: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
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
一、商品的名称(品名)的定义:
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命名商品的方法:
一、以其主要用途命名
二、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
三、以其主要成分命名
四、以其外观造型命名
五、以其褒义词命名
六、以人物名字命名
七、以制作工艺命名
第二节 商品质量的含义和要求
一、商品质量的含义
商品的质量是商品的外观形态 和内在质量的综合。
商品的外观形态:是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可以直接获得的商品的外形特征。
商品的内在质量:是指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技术指标和要求等,一般需借助各种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才能获得。
二、商品质量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商品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商品的使用效能,影响着商品售价的高低、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的增减,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实现程度,而且还关系到商品信誉、企业信誉、国家形象和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政府把“以质取胜”作为扩大出口和发展对外贸易的基本战略之一。
三、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对进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1 在进口贸易中,必须严格把好质量关。
2 选购进口商品时,还应考虑我国国内现实的消费水平。
(二)对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1 强化出口商品生产厂商或销售商的质量观念。
2 发展适销对路的商品出口。
3 建立行之有效的企业质量、环境管理体系。
实例: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
4 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
5 出口商品质量应符合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第三节 商品质量的规定方法
一、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1 定义:P30
2 分类: (1)凭卖方样品买卖
(2)凭买方样品买卖
3 基本概念:
(1)原样:卖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也称代表性样品)
(2)复样:向买方送交样品时,卖方应留存的 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也称留样)
(3)对等样品:在实际业务中,如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供给买方。这种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
(4)封样: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铅丸、钢卡、封条等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
二、 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
(一)凭规格买卖
(二)凭等级买卖
(三)凭标准买卖
以标准物表示交易商品质量的两种方法:
(1)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 F.A.Q.)
(2)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
(四)凭牌名或商标买卖
(五)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
(六)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补充说明:
1 在实践中,一般只采用样品或者文字说明中的一种方式来表示。 如果有些商品需要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
2 在实际业务中,可以使用一种文字说明的方法,也可以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说明表示质量的方法。
3 应严格区分“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和“样品”。
4 有些特殊商品(如珠宝、工艺品等)的交易可按照“看货成交”方式进行。
第四节 买卖合同中的品名质量条款
一、基本内容
说明: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的品质依据,并且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2 为了防止品质纠纷,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该尽量明确具体,避免笼统含糊。
二、质量机动幅度条款与质量公差
(一)质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1 定义:
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
2 具体方法:
(1)规定范围
(2)规定极限
(3)规定上下差异
(二)质量公差
定义: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
第二章 商品的数量
说明: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
第一节 数量的计算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数量计算方法:
(1)按重量计算
(2)按容积计算
(3)按个数计算
(4)按长度计算
(5)按面积计算
(6)按体积计算
一、重量的计算方法
(一)按毛重(gross weight)计算
毛重= 净重+皮重(包装的重量)
实例: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二)按净重(net weight) 计算
净重=毛重 — 皮重
在国际贸易中去除皮重的方法:
1 按实际皮重
2 按平均皮重
3 按习惯皮重
4 按约定皮重
(三)其他计算重量的方法
1 按公量计重 (conditioned weight)
公量 = 净重— 商品实际水分+标准水分
适用商品:羊毛、生丝等
2 按理论重量计重(theoretical weight)
根据件数计算有固定规格和体积的商品的总重量
适用商品:马口铁、钢板等
3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净净重(net net weight)
法定重量= 纯商品的重量 + 内包装的重量
净净重= 纯商品的重量— 包含杂物的重量
说明: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果买卖双方没有明确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时,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
二、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目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1)公制
(2)美制
(3)英制
(4)国际单位制
我国采用的度量衡制度:
国际单位制(可以和其他度量衡制度结合使用)
三、计量单位
(一)重量单位
(二)容积单位
(三)个数单位
(四)长度单位
(五)面积单位
(六)体积单位
第二节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基本内容
英国法律规定:
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如果少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只接受约定数量而拒收超过部分,也可以全部拒收。
公约规定:
(1)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2)如果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该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然而,买方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二、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1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2 溢短装条款的定义
3 溢短装条款的实际运用:
(1)由卖方决定(at seller’s option):大多数情况下
(2)由买方决定(at buyer’s option):买方派船装运时
(3)由承运人决定(at ship’s option):租船运输时
4 约数(about)条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about 用于涉及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或单价时,可解释为允许有10%的增减。
5 溢短装下的货款总额=合同单价X实际交货数量
(在数量机动范围内)
第三章 商品的包装
说明:
1 散装货与裸装货的概念
2 商品包装的作用
3 包装条件在合同条款中的地位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者包装。卖方交付的货物,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者包装,就构成违约。
4 商品包装的分类: (1)运输包装
(2)销售包装
第一节 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的定义:
是将货物装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的包装。(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
运输包装的作用:
1 保护货物在长时间和远距离的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和散失;
2 方便货物的搬运、储存和运输
一、运输包装的种类
1 箱
2 包
3 袋
4 桶
5 集合运输包装:
将一定数量的单件包装组合成一件大的包装或装入一个大的包装容器内。(如托盘、集装袋等)
6 其他包装
二、运输包装的标志
定义:为了方便货物运输、装卸及储存保管,便于识别货物和防止货物损坏而在商品外包装上刷写的标志。
(一)运输标志
1 作用:在运输过程中使有关人员易于辨认货物,便于核对单证,使货物顺利和安全地运抵目的地。
2 运输标志的三项基本内容:
(1)收/发货人的名称代号、简单的几何图形。
(2)目的港和目的地的名称。
(3)件号。
3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标准运输标志的四要素:
(1)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
(2)参照号码;
(3)目的地;
(4)件数号码。
说明:标准运输标志不使用几何图形或其他图形。
(二)指示性标志
定义:是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
(三)警告性标志
定义:是指在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质的运输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表示各种危险品的标志。
说明:
除上述三种包装标志外,商品的运输包装上一般还刷上包件的毛重、净重、体积尺码和商品的生产国别或地区。
第二节 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的定义:
是在商品制造出来以后以适当的材料或容器所进行的初次包装。
销售包装的作用:
1 保护商品的品质
2 方便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
3 促进销售,提高商品价值
一、销售包装的种类
常见的销售包装种类:
1 挂式包装
2 堆叠式包装
3 便携式包装
4 一次用量包装
5 易开包装
6 喷雾包装
7 配套包装
8 礼品包装
二、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
注意:有些国家明文规定所有进口商品的文字说明必须使用本国文字。
三、物品条码标志
1 定义:是一种产品代码,它是由一组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线条及其相应的数字组成的标志。
2 国际上通用的条码种类:
A: UPC码(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编制)
B: EAN码(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编制)
(EAN码由12位产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构成)
3 我国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的时间:
1991年
4 我国条码的国别号:
690 691 692
补充说明:
(1)商品的包装除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外,衬垫物也是包装的重要组成部分。
(2)衬垫物一般用纸屑、纸条、防潮纸和各种塑料衬垫物。
(3)我国出口包装不准用报纸之类做衬垫物。
第三节 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一、 定牌
定义:指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作用:出口商利用买方的经营能力、企业商誉或名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受家和扩大销售数量。
二、 无牌
定义: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作用:用于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避免浪费,降低费用成本。
说明:除非另有约定,采用定牌和无牌时,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须标明“中国制造”字样。
三、中性包装
定义: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过别的包装。
作用: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如转口贸易。
分类:
(1)定牌中性
在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名,但不注明生产国别。
(2)无牌中性
在商品和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牌名,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第四节 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说明:
1 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每件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或者重量。
2 除非买卖双方对包装方式的具体内容经事先充分交换意见或由于长时间的业务交往已取得一致认识,在合同中不宜采用笼统的规定方法。
3 按国际贸易习惯,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如买方要求,可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在合同订立后由其指定,则应具体规定指定的最后时限,并订明若到时限尚未收到有关唛头通知,卖方可自行决定。
4 在出口实践中,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以内。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除非事先明确包装费用包括在货价以内,其超出的包装费用原则上应由买方负担。
5 在进口实践中,对包装技术性较强的商品,通常要在单价条款后注明“包括包装费用”,以免事后发生纠纷。
思考题
1 拍卖是( )
A 看货买卖
B 凭卖方样品买卖
C 凭买方样品买卖
D 凭对等样品买卖
2 国际贸易中以重量计量的商品大部分
A 按毛重计价
B 按净重计价
C 按皮重计价
D 按“净重+皮重”计价
3 品质机动幅度条款一般用于某些
A 初级产品
B 工业制成品
C 机械品
D 机电品
4 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但无生产国别的包装方式是( )
A 无牌中性包装
B 定牌中性包装
C 卖方习惯包装
D 销售包装
案例分析
1 我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手套,合同上规定每箱60双,共100箱。货物运抵大连海关后,经检验发现外商擅自改为每箱50双,共计120巷箱。此时该手套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大幅下跌。请问我方若据买方的包装不符提出拒收或索赔是否合理?
2 我国某公司与日本进行一笔煤炭出口贸易,合同规定“成交中国煤炭10000公吨,5%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结算。”货物运抵日本后,经日本海关检查发现煤炭实际吨数为10700公吨。据此日商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多交的700公吨煤炭。请问日商做法是否合理?
3 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仪器,合同规定由买方提供唛头,但截至买方提供时间届满为止,仍未见其通知设计情况,而该公司货已备好。请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
第四章 贸易术语
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1 贸易术语的含义:
是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
2 贸易术语的作用:
可以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
3 贸易术语实例:
FOB CFR CIF等
第二节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 制订机构:
国际法协会
2 规则解释的贸易术语:
CIF合同
3 买卖双方的义务
P72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主要用于解释的贸易术语:
1 Ex(point of origin) 原产地交货
2 FOB (Free On Board)
(有6种变形,略)
3 FAS (Free Along Side)
FAS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4 C&F(Cost and Freight)
C&F(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地)
5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 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
进口港码头交货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1 制订机构:
国际商会
2 我国加入国际商会的时间:
1994年
3 INCOTERMS公布与生效的时间
公布:1999年9月
生效的时间:2000年1月1日
4 与INCOTERMS 1990相比的实质性改变:
(1)在FAS和DEQ术语下关于清关和支付关税的义务;
(2)在FCA术语下关于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第三节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一、FOB
注意点:
1 FOB术语下交货点为装运港船舷。但在实际业务中,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卖方递交“清洁已装船提单”,则实际的交货点已经从船舷延伸至船舱。(因为买卖双方可以用合同条款来改变惯例的通常约定。)
2 卖方不负责办理租船或定舱。但在有些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卖双方间的协议,代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以自己的名义定舱和取得提单。买方应负责偿付卖方由于代办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其订不到舱位的风险也由买方负担。
3 FOB术语变形主要用于划分装船过程中的费用问题,但不改变风险的转移地点。
二、CIF
注意点:
1 在CIF术语下,费用的划分点与风险的划分点相分离:
(1)费用划分点:目的港(仅仅指运费,不包括其他费用)
(2)风险划分点:装运港船舷
2 卖方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使用适合装运有关货物的通常类型的轮船,经习惯行驶航线装运货物。
3 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须按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
4 CIF变形主要用于划分卸货过程中的费用问题。只改变费用的划分点,不改变风险的划分点。
5 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
案例分析
1 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皮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2 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三、CFR
四、FCA
五、CPT
六、CIP
第四节 其他七种贸易术语
一、EXW
二、FAS
三、DAF
四、DES
五、DEQ
六、DDU
七、DDP
案例:
1 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但却由于合同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才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轮船无法按时到达。因此,该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该公司以此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
2 上海某公司从哈萨克斯坦进口铜精矿一批。贸易术语为DAF Alashankou.外商将铜精矿运至阿拉山口后,由于换装车皮一直无法落实而产生额外滞关费用(外商无法将铜精矿卸下须向哈萨克斯坦运输部门支付额外的租用车皮费用)。请问该滞关费用应由上海公司承担还是由外商承担?为什么?
3 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五章 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说明:
1 价格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2 价格条款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A 作价方法
B 计价货币
C 贸易术语
D 价格调整条款
第一节 作价方法
一、固定价格(大多数情况下采用)
方式:在合同中规定货物的单价(或总价)
例如:
US $ 300 per metric ton CIF New York
计价货币 单位价格金额 计量单位 贸易术语
二、暂不固定价格
方式:约定将来确定价格的方法
例如:
official London Metal Exchange Copper Grand A cash settlement quotation with premium USD 100 per metric ton
三、暂定价格(一般不宜采用)
方式:先在合同规定一个暂定价格,在交货前的一定时间,再由双方按照当时市价商定最后价格。
四、滑动价格
方式:对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交易,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基础价格,交货时或交货前按工资、原材料价格变动的指数作一定调整,以确定最后价格。
第二节 计价货币
说明:
1 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可以是同一种货币,也可以是不同货币。这两种货币既可以是出口国货币和进口国货币,也可以是第三国货币。
2 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应该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3 出口业务中,应尽可能争取使用硬币。
4 进口业务中,应尽可能争取使用软币。
除了使用软/硬币以外,在外贸实践中减少外汇风险的方法:
一、压低进口价格或提高出口价格
进口:采用硬币支付时—— 压低进口价格
出口:采用软币收汇时—— 提高出口价格
二、软硬币结合使用
在不同的合同中使用多种软硬币
三、订立外汇保值条款(出口合同中)
(一)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同一软币
(二)软币计价、硬币支付
(三)软币计价、软币支付(一揽子汇率保值)
第三节 计价数量单位与单位价格金额
注意点:
1 计价数量单位应与数量条款中所用的计量单位相一致。
2 注意书面合同中价格的正确性。
第四节 贸易术语的选用
一、在外贸实践中,FOB、CFR、CIF最为常用的原因:
1 这三种贸易术语产生时间最早,最为人们所熟悉和习 惯使用;
2 买方和卖方一般都不愿意承担在对方国家内所发生的风险,而这三种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点与关境界限基本一致;
3 这三种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不必到对方国家办理货物的交接,对买卖双方比较有利。
二、实际业务中,选用贸易术语时应掌握的原则:
1 增收节支外汇运输保险费
2 适合所使用的运输方式
3 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
4 安全收汇(出口),安全收货(进口)
第六章 出口成本核算与佣金和折扣
第一节 出口商品成本核算
核算指标:
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元)
1 出口换汇成本 = ——————————————
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圆)
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 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
+定额费用 – 出口退税收入
定额费用 = 出口商品购进价(含VAT)×费用定额率
退税收入 = 出口商品购进价(含VAT)÷(1+增值税率)×退税率
2 出口盈亏额 = (FOB外汇净收入×银行外汇买入价)
— 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
出口盈亏额的另一种计算方法:
出口盈亏额=(银行买入价-换汇成本)× 外汇净收入
计算实例参见教材P. 121-122
第二节 佣金和折扣
一、佣金和折扣的含义和作用
1 定义
佣金:卖方或买方付给中间商为其对货物的销售或购买提供中介服务的酬金。
折扣:卖方按照原价给买方以一定的减让。
2 作用
可调动中间商和买方推销和经营我方出口货物的积极性,增强出口货物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从而扩大销售。
二、佣金和折扣的表示方法
(一)佣金的表示方法
1 用文字表示
例如:
US$ 335 per metric ton CIF New York including 2% commission
2 在贸易术语后加C并注明百分比
例如:
US$335 per metric ton CIFC2% New York
(二)折扣的表示方法
一般用文字表示
例如:
US $300 per metric ton FOB Shanghai less 2% discount
说明:
1 在实践中除非事先另有约定,如有关价格条款中对佣金或折扣未作表示,通常理解为不含佣金或不给折扣的价格(即净价);
2 如净价成交,可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明“净价”字样。
例如:US$300 per metric ton FOB Shanghai net
三、佣金和折扣的计算方法
(一)佣金的计算
1 按交易金额(发票金额)为基础计算(最常用)
即按照合同项下的贸易术语价格,不扣除任何费用
2 以FOB或FCA价值为基础计算(少数情况下采用)
3 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 佣金= 含佣价×(1-佣金率)
(二)折扣的计算
折扣=发票金额×折扣率
四、佣金和折扣的支付方法
1 佣金通常由我出口企业收到全部货款后再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
2 折扣一般由买方在支付货款时扣除。
3 具体的支付时间应该在合同中详细列明。
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说明:
1 交货时间: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者承运人的期限。
2 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3 公约规定:
(1)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一段时间内交付货物;如合同未规定日期或一段交货时间,则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如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或者迟延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或拒收货物,也可宣告合同无效。
4 交货地点: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
5 我国《合同法》对交货地点的规定 P129
第一节 “交货”和“装运”的概念
说明:
1 在F组、C组贸易术语下,交货的含义接近与装运的含义,但也有一定区别。
(卖方向买方实际交货的标志为转让运输单据。在这两组贸易术语中,卖方转让运输单据的时间要比货物装运的时间晚)
2 在E组、D组贸易术语下,交货与装运完全是不等的概念。
第二节 交货时间
1 在实际业务中,规定交货时间的方法:
(1)规定某月装运
例如: Shipment during March 2002
(2)规定跨月装运
例如: Shipment during Feb./Mar. 2002
(3)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
例如: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02
Shipment on or before July 15th 2002
(4)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例如: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注意:在采用这种装运期规定时,必须同时规定有
关信用证开到的期限。
说明:
1 在实践中,也有规定在某一特定日期装运、具备某一条
件后确定装运期以及使用近期装运术语等做法。但较少
采用。
2 在合同中,应尽量避免采用近期装运的表示方式,如
迅速装运prompt shipment、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
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
3 在出口业务中,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能接受对方提出
的在合同中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到达时间的做法。
第三节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说明:
在采用F组、C组贸易术语时,在合同交货地点条款中
往往既规定装运港(地)又规定目的港(地)。
思考:
1 在CFR、CIF、CPT、CIP术语下规定装运港和目的
港(地)的作用是什么?
2 有时,在买方自行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下(如EXW、
FCA、FAS等)在合同中也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地),
这又是为什么?
一、装运港或装运地
(一)出口业务中
1 使用FOB、CFR和CIF术语时,应选择海轮能直接进
入载运货物的港口为装运港。
2 在采用多式运输的情况下,一般应以有多式运输经营
人收货站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
3 如交易数量较大或货物来源分散,集中在一个地点有
困难的时候,则可争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点装运。
(二)进口业务中
必须考虑到我国的贸易政策以及我方接货的可能性。
(三)具体的规定方式
1 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地)
例 Port of shipment:Shanghai
2 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地)
例 Port of shipment: Qingdao and Shanghai
Port of shipment: Qingdao and Shanghai
3 笼统规定
例 Port of shipment:China ports
说明:
1 当采用第2、第3种规定方式时,如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则卖方
可在范围之内任选;
2 如买方安排运输,则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限或装运时
间前一段时间将最终选定的装运港(地)的详细信息通知买方。
3 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明确规定装运地(如CIF路货交易cargo afloat)
二、目的港或目的地
规定目的港(地)的方法:
1 只规定一个目的港(地)
例 port of destination: New York
2 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的港(地)
例 port of destination:London/Liverpool
3 笼统规定
例 port of destination:U.K. ports
出口业务中,考虑是否能够接受买方提出的目的港/地应考虑的方面:
(一)贯彻我国有关的贸易政策
(二)对目的港/地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在特殊情况下,可选择性地接受,但必须要考虑到港口条件及对方确定目的港的最后时限。
(三)在我方负责运输的情况下,如运往目的港无直达班轮或航次较少,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运。
(四)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五)对内陆国家的交易,如选用CFR、CIF应选择距离该目的地最近的,我方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除非多式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
(六)规定的目的港和目的地如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名,应明确国别与所处方位。
(七)正确使用选择港。
选择港
1 定义
即允许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责按通知的卸货港卸货。按一般航运惯例,如果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将选定的卸货港通知船方,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港口卸货。
2 采用选择港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中规定的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
(2)备选港口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而且是班轮公司的船只都能
停靠的港口;
(3)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的费率加
上选港附加费计算。
(4)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均由
买方负担。
3 选择港实例:
(1) CIF London/Hamburg/Rotterdam optional
(2) CIF London,optional Hamburg/Rotterdam.Optional additionals for
buyer’s account
第四节 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
1 定义: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
2 适用场合:在国际贸易中,有的交易因为数量较大,或是由于备货、运输条件、市场需要或资金的限制,有必要分期分批交货的时候,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3 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的方法:
(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未规定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及数量。
(2)既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又规定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及数量。
4 说明:
(1)在合同中如没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
解释。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
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
(3)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每批装运时间和数量,若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
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信用证均失效。
(4)按惯例:运输单据表面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
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运港、接
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
二、转运
1 定义:
从装运港(地)至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进行转装或重装,包括从一运输工具或船只移至另一同类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船只,或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行为。
2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禁止转运,实际上仅是禁止海运港至港除集装箱以外的货物运输的转运。但该解释仅适用于信用证业务的处理而不涉及买卖合同条款的解释。
3 进口商如果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运,在申请开证时也
应明确列明禁止转运的条款。
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1 说明
在F组、C组贸易术语下装运条款应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或装运地、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及分批装运和装运等内容。
2 实例:
(1)Shipment during Oct./Nov./Dec.2002,with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2)During Mar./Apr. in two shipment,transhipment is
prohibited.
(3)Shipment during May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The seller shall advise the buyer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of the time the goods will be ready
for shipment.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案例分析:
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时间为2002年1月/2月。结果我方分别于2月25日在烟台、于3月2日在上海装运1000公吨大米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第八章 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中的运输方式:
(1)海洋运输(采用最多)
(2)铁路运输
(3)航空运输
(4)公路、内河、邮政和管道运输
(5)集装箱运输
(6)国际多式运输和大陆桥运输
第一节 海洋运输
说明:
(1)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运输方式
(2)海洋运输特点:运量大、运费低廉、不受道路和轨道限制
一、海运船舶营运方式
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一)班轮运输 liner transport
1 定义:也称定期船运输,是在一定航线上,在一定停靠港口,定期开航的船舶运输。
2 特点:“四定一负责”
航线、停靠港口、船期、运费率固定
承运人负责装和卸
3 采用班轮运输的优点:
承运人一般能保证货物运输的质量;“四定一负责”方便了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可承运各种货物;方便分批装运和转运。
(二)租船运输
1 定义:
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可租赁整船和租赁部分舱位。
2 特点:
和班轮运输方式下的“四定一负责”相反,可由船东和租船人临时议定。
3 租船方式的主要种类:
A 定程租船 (程租船或航次租船)
定义:依照租船合同的规定,船舶出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
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租船人支付约
定的运费。
B 定期租船(期租船)
定义:依照租船合同的规定,船舶出租人向租船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
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配备船员的船舶,由租船人在约定的
期间内并支付租金。(一般定期租船)
船舶出租人向租船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
由租船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光船租船)
说明:
1 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TCT)
是近年新发展的租船方式。是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航次所花的时间,按约定的租金率计算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
2 外贸企业使用较多的租船方式:定程租船。主要运输批量较大的大宗初级产品。
3 思考:承运人向船东租船,使用较多的租船方式是什
么?
二、海上货物运输费用
(一)班轮运输费用
1 班轮运费是按照班轮公司制定的班轮运价表的规定计算的。
确定基本费率的两种运价表
A 单项费率运价表
B 等级费率表
2 班轮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用
3 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
(1)按货物的毛重(重量吨,W)
(2)按货物的体积(尺码吨,M)
(3)按货物的FOB总值(A.V.)
(4)按货物重量或尺码从高计收(W/M)
(5)按货物的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从高计收 (W/M plus A.V.)
(6)按货物重量或者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收(W/M plus A.V.)
(7)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8)临时议定运价
4 班轮附加费
(1)计收方式:一般以基本运费的一定百分率计收,也有以运费吨计收。
(2)常见的班轮附加费:
燃油附加费
超重附加费
超长附加费
港口附加费等
5 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
(1)临时议定(基本运费采用临时议定方式时)
(2)采用单项费率运价表时:按表列费率计算基本费率
(3)采用等级费率表时:
基本步骤:
A 先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货物的计费等级和
计算标准;
B 再从航线费率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基本费率;
C 然后加上各项须支付的附加费率,总和即为有关货物的单位运费
D 最后乘以计费重量吨或尺码吨(实例参见教材P151)
(4)从价运费:FOB货值乘以规定的百分率
(二)程租船运输费用
程租船费用主要包括程租船运费和装卸费。另外还有速遣费、滞期费等。
1 程租船运费
定义:指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基本运费。
计算方法: (1)按运费率 (2)整船包价
2 装卸费
规定装卸费由租船人还是船东承担的方法:
(1)船方负担装卸费用
(2)船方管装不管卸(F.O.)
(3)船方管卸不管装(F.I.)
(4)船方不管装和卸(F.I.O.)
必要时应规定(F.I.O.S.T.)
3 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
(1)装卸时间(装卸期限):
定义:指租船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装卸作业,它是程租船
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
计算方法:A 按日或连续日或时
B 按工作日(通常订明节假日除外)
C 按晴天工作日
D 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
(2)滞期费(demurrage):
定义:在规定的装卸期间内,如果租船人未能完成装卸作业,
为了弥补船方的损失,对超过的时间租船人应向船方支
付一定的罚款。
(3)速遣费(despatch money):
定义:如果租船人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提前完成装卸作业,
则所节省的时间船方要向租船人支付一定的奖金。(相
同的时间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
说明:
1 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的一定是在程租船的运输方式下才采用的。在班轮运输方式下,不需要这三
方面的规定。
2 负责运输的进出口商与船方订立租船合同时,必须注
意租船合同与进出口合同有关装运时间的一致性。
(实例参见教材P154)
(三)期租船租金
定义:
在期租船的情况下,租船人为了使用船舶而付给船舶所有人的代价。
三、海上货运单据
(一)海运提单(最主要的海上货物运输单据)
定义: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
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
的单证。
1 海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1)它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
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2 海运提单的种类
(本项内容相当重要,参见教材P155-160)
3 海运提单的内容:(提单式样参见教材附件5)
国际上规定提单背面条款的公约:
(1)《海牙规则》(最为重要)
(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
(二)海上货运单
定义:
是证明海上货运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也称不可转让海运单)
说明:
1 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并不可转让,与海运提单有根本区别。
2 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承运人也不凭海运单而凭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的名称或收货凭条交付货物,只要该凭条能证明该持凭条人为运单上指明的收货人即可。
3 不可转让海运单更能适应国际贸易中EDI技术的运用。
第二节 铁路运输
我国外贸铁路运输的两个组成部分:
一、对香港的铁路货物运输
全过程由内地段铁路运输和港段铁路运输两段组成。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1 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铁路当局联合起来完成一票货物的铁路运送。
2 有关国际铁路联运的国际条约:
(1)国际货约(参与国为欧洲主要国家)
(2)国际货协(我国为国际货协的成员国之一)
3 国际铁路联运的范围:
A 参加国际货协国家之间的货物运送;
B 向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间的货物运输;
C 通过参加国际货协国的港口向其他国家运送货物。
第三节 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的优点:
具有交货迅速,节省包装,减少保险和储存费用,保
证运输质量且不受地面条件限制等优点。适合于易腐商
品、鲜活商品和季节性强的商品运输。
一、国际空运货物的运输方式
(一)班机运输
(二)包机运输
(三)集中托运方式
(四)航空急件传送方式(最快捷的运输方式,也称桌到桌运输)
二、航空运输的承运人
(一)航空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
(二)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货主和/或航空公司的代理)
第四节 公路、内河、邮政和管道运输
一、公路运输
特点:
1 机动灵活,简捷方便,是港口、车站等集散货物的重要手段。
2 门到门运输方式下必不可少的运输手段。
3 为我国边疆地区与邻国以及港澳地区贸易运输的主要方式。
二、内河运输
特点:
1 是连接内陆地区与沿海港口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
2 是我国与邻国通过国际河流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
第五节 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的定义:
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可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等。
一、集装箱的含义及种类
1 集装箱应具备的条件:
(1)能长期反复使用;
(2)途中转运,不动容器内的货物,可直接换装;
(3)能快速装卸,并能从一种运输工具上直接和方便地换装到另
一种运输工具上;
(4)便于货物的装满和卸空;
(5)每个容器具有一立方米或以上的容积。
2 国际航运上常用的集装箱类型:
1A型 8 '×8 ' ×40 '
1AA型 8.6 '×8 ' ×40 '
1C型 8 ‘×8 ’ ×20 '
二、集装箱运输的优点:
1 提高了货运速度,加快了运输工具、货物及资金的周转;
2 减少了运输过程中的货差、货损,提高货运质量;
3 节省货物包装费用,减少货物运杂费支出;
4 简化货运手续,便利货物运输。
三、集装箱运输货物的交接
1 集装箱运输的两种方式:
A 整箱货(FCL)
B 拼箱货(LCL)
2 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
A 堆场到堆场(CY TO CY)
B 货运站到货运站(CFS TO CFS)
C 门到门(door to door)
四、集装箱运输的主要单证
场站收据(D/R)
集装箱装箱单(CLP)
集装箱联运提单(CTB/L)
多式运输单据(MTD)
五、集装箱运输费用
内陆运输费
拼箱服务费
堆场服务费
集装箱及其他设备使用费
集装箱海运运费
集装箱海运运费的计算方法:
(1)以每运费吨作为计费单位
(2)以每个集装箱作为计费单位(包箱费率)
集装箱包箱费率的三种规定方法:
1 FAK 包箱费率(不分货物种类,按箱收取的费率)
2 FCS 包箱费率(按不同货物等级制定的包箱费率)
3 FCB 包箱费率(按不同货物等级以及计算标准制定
的费率)
(参见教材P174-175)
第六节 国际多式运输和大陆桥运输
一、国际多式运输
1 定义:按照多式运输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运输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2 多式运输经营人(1)可以是实际承运人,办理全程或部分运输业务;
(2) 也可以是无船承运人,将全程运输交由各段实
际承运人来履行。
3 多式运输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运输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运输经营人接管
(MTD) 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4 国际多式运输的优点:简化手续,加快货物运输速度,方便运费计算、
缩短发货人收款时间,提高货运质量等。
二、大陆桥运输
1 定义:是指以集装箱为媒介,大陆上的铁路或公路运输系统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运输连接起来,构成海/陆/海的连贯运输。
2 优点 :通过大陆桥运输,缩短运输距离和运输时间,降低营运
成本。
3 大陆桥实例:
(1)世界上第一个出现的大陆桥:美国大陆桥
(2)西伯利亚大陆桥(第一条欧亚大陆桥)
(3)新欧亚大陆桥(第二条欧亚大陆桥)
东起江苏连云港,西至荷兰鹿特丹
第九章 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货物装运以前,估计一定的投保金额(即保险金额)向保险人(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据。被保险货物若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则保险人负责对保险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据的持有人。
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1 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 国际货运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1 含义: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 对被保险人的要求:
(1)重要事实的申报
(2)保证
三、补偿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者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2 具体表现:
(1)赔偿金额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
损失。
(2)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四、近因原则
1 含义: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说明:
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这些原因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 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失:
如果后面损失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
(2)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失 +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如果后面损失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二节 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说明:在各种运输货物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久的是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一、风险
(一)海上风险
分类:A 自然灾害
B 意外事故
(二)外来风险
分类:A 一般外来风险
B 特殊外来风险
二、损失和费用
(一)海上损失和费用(定义详见教材P188-191)
1 全部损失
分类:A 实际全损
B 推定全损
2 部分损失
分类:A 共同海损
B 单独海损
3 费用
分类:A 施救费用
B 救助费用
(二)外来风险的损失
分类:A 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
B 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
第三节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说明:
1 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2 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而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一、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与条款
(一)平安险
责任范围:
1 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2 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意外事故(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 装卸或转运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的施救费用;
6 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卸货港所产生的特别费
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根据“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责任范围:
水渍险 = 平安险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责任范围:
一切险 = 水渍险 + 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说明:
1 责任范围的大小顺序:
一切险 > 水渍险 > 平安险
2 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的特点、运输路线等情况选择投保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险别中的任一种。
3 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
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
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
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4 保险责任起讫期限:
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5 基本险的索赔时效:
自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二、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
具体险别详见教材P194-195
(二)特殊附加险
1 战争险
2 罢工险
3 黄曲霉素险
4 交货不到险
5 舱面险
6 进口关税险
7 拒收险
8 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舱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FREC)
三、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险别与条款
(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险别分类: A 冷藏险
B 冷藏一切险
(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第四节 我国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一、我国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一)基本险:
1 陆运险(相当于海运保险中的“水渍险”)
2 陆运一切险(相当于海运保险中的“一切险”)
3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专门险,也是基本险)
(二)附加险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只有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
(三)保险人责任起讫
仓至仓责任条款
二、我国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
(一)基本险
1 航空运输险(相当于水渍险)
2 航空运输一切险(相当于一切险)
(二)附加险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三)保险人责任起讫
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直到目的地最后仓库为止(如未到达上述仓库,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满30天为止)。
三、我国邮政包裹运输保险险别与条款
(一)基本险
1 邮包险
2 邮包一切险
(二)附加险
邮包战争险
第五节 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6种险别:
1 协会货物(A)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2 协会货物(B)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3 协会货物(C)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4 协会战争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5 协会罢工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6 恶意损害险条款
一、A 险条款
1 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
2 四类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承保)
(1)一般除外责任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3)战争除外责任
(4)罢工除外责任
二、B险条款
1 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
2 除外责任:
(1)一般除外责任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3)战争除外责任
(4)罢工除外责任
(5)海盗行为
(6)恶意损害险的除外责任
3 B险承保的风险范围要比A险小。
三、C 险条款
1 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但仅对重大意外事故所致损失负责,对非重大以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所致损失均不负责。
2 C险列明的承保风险范围要比B险列明的承保风险范围要小。
3 C险除外责任与B险除外责任相同。
4 责任范围: C险 < B险 < A险
四、恶意损害险
1 是新增加的附加险别
2 投保A险后无须加保恶意损害险。只有在投保B、C险
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加保。
第六节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一、确定保险金额
1 保险金额的定义: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 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金的基础。
2 保险金额一般是根据保险价值确定的。保险价值一般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等。
3 在国际贸易中,保险金额通常还需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保险加成。
4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保险金额= CIF价×(1+投保加成率)
5 贸易合同中仅有CFR 或CPT价格时,应先将该价格转换为CIF或CIP价格。
CFR
CIF = ————————————————
1- [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6 我国进口贸易中,如果合同中只有FOB(FCA)价格,可按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平均运费率和平均保险费率来计算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FOB价格×(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二、办理投保和交付保险费
1 办理投保时,应填写投保单,并交付保险费。
2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如按CIF 投保,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CIF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3 保险费的计算实例参见教材P211
三、取得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的主要种类:
(一)保险单
也称大保单,是承保一个指定航程内某一批货物的运输保险。是一种最规范、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保险单据。(背面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保险凭证
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据。(背面不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三)联合凭证
是一种将发票和保险单相结合的,比保险凭证更为简化的保险单据。
(四)预约保单
又称预约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在实际业务中,预约保单适用于我国自国外进口的货物。凡属预约保单规定范围内的进口货物,一经起运,我国保险公司即自动按预约保单所订立的条件承保。
(五)批单
保险单出立后,投保人如需要补充或变更其内容时,可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即另出一种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这种凭证即为批单。
说明:
1 保险单据的转让无需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也无需通知保险人。即使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单据仍可有效转让。
2 保险单据的出单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所列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承运人接受监管的日期。因此,办理投保手续的日期也不得迟于货物装运日期。
四、保险索赔
进出口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履行的索赔手续:
(一)损失通知
(二)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三)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四)备妥索赔单证
对易碎和易短量货物的索赔,应了解是否有免赔的规定:
1 无免赔的规定:即不论损失程度,均予以赔偿 (IOP)
2 有免赔率的规定:
(1)如果损失额没有超过免赔率,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如果超过免赔率,则分为两种情况:
A 相对免赔率:不扣除免赔率全部予以赔偿;
B 绝对免赔率:扣除免赔率,只赔超过部分。
(PICC采用绝对免赔率)
五、代位追偿
含义: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代为追偿权,或称为代位权。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需首先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才能取得代位追偿权。
第七节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说明:
1 如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保险,则应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投保险别、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以及保险费由买方负担。同时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时间和方法。
2 以CIF、CIP成交的合同,应明确规定由谁办理保险、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以及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并注明该条款的生效时间。
3 在保险条款中应避免使用通常险、惯常险或海运保险等笼统的规定方法。
思考题
1 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运输保险条款》,自然灾害不指( )
A 地震
B 海啸
C 爆炸
D 雷电
2 根据有关规定的解释,向船方索赔的时效,规定为自货物卸船之日起( )
A 180天内
B 一年内
C 一年半内
D 两年内
3 航空运输险中,如被保险货物未到达保险单所载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飞机起,索赔期限为( )
A 30天
B 60天
C 90天
D 180天
4 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以外事故”的险别条款是( )
A 协会货物条款(A)
B 协会货物条款(B)
C 协会货物条款(C)
D 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
5 我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圆。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袋包装破裂,估计损失达1500美圆。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6 某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部位的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仓,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
(1)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
(2)卸货费用、存仓费用以及货物损失。
问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损失?
7 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丝绸。合同签定后,买方发来电传,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请问我方对此应如何处理?
第四篇 货款的结算
说明:
1 货款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收付方式)是买卖合同
的主要交易条件。
2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结算工具主要是货币与票据。
3 国际贸易中的结算货币与计价货币有三种情况:出口
国货币、进口国货币和第三国货币。
第十章 票据
1 票据的定义
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证券。
2 票据的4个特性(掌握具体含义):
(1)流通性
(2)无因性
(3)文义性
(4)要式性
3 票据的种类
(1)汇票(国际货款结算中最常用的票据)
(2)本票
(3)支票
4 说明
(1)在国际货款结算中,基本上都采用票据作为结算
工具,现金结算仅占极小比重。
(2)我国《票据法》施行的时间:1996年1月1日
第一节 汇票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简称draft 或bill)的定义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必备内容
1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2 实际业务中,汇票上还需列明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和出票地点等内容。如果没有记载相关内容的处理方式: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
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
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三、汇票的种类(重要)
一、按照出票人的不同
1 银行汇票
在国际结算中,银行汇票签发后,一般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寄交国外收款人向指定的银行取款。出票行签发汇票后,必须将付款通知书寄给国外付款行,以便付款行在收款人持票取款时进行核对。一般为光票,不随付货运单据。
2 商业汇票
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个人或银行。在国际贸易中,通常由出口人开立,向国外进口人或银行收取货款时使用。商业汇票大都附有货运单据。
(二)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
1 即期汇票
在汇票付款日期栏中采用见票即付(at sight)的汇票
2 远期汇票
规定于将来一个可以确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远期汇票付款日期的4种记载方法:
(1)规定某一个特定日期
(2)付款人见票后若干天(at ×× days after sight)
(3)出票后若干天(at ××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4)运输单据日后若干天(at ×× days after B/L date)
(三)按照承兑人的不同
1 商业承兑汇票
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之上,其出票人也是工商企业或个人,如出口企业。
2 银行承兑汇票
是由银行承兑的远期商业汇票。通常由出口人签发,银行对汇票承兑后即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则成为从债务人。银行承兑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之上,便于在金融市场上进行流通。
(注意: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商业汇票)
(四)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
1 光票(净票、白票)
是指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出票人可以是工商企业、个人或银行。付款人也可以是工商企业、个人或银行。
2 跟单汇票
是指附有运输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的付款以附交货运单据为条件,汇票的付款人要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必须付清货款或提供一定的担保。在国际贸易中,大多采用跟单汇票。
四、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程序:
(1)即期汇票:出票、提示、付款。
(背书、拒付与追索)
(2)远期汇票:出票、提示、承兑、付款。
(背书、拒付与追索)
(一)出票( to draw)
1 定义: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
票据行为。
2 汇票的3种抬头(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方式):
(1)限制性抬头(pay---Co. only)
(2)指示式抬头(pay --- Co. or order)
(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 (pay bearer)我国票据法不
允许采用这种。
3 说明:
(1)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必然会
被承兑和/或付款的责任。
(2)国际贸易中的商业汇票通常需签发一式二份,
但只对其中的一份承兑或付款。
(二)提示(presentation)
1 定义
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
兑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即为见票。
2 提示的种类
(1)提示承兑:
远期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
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2)提示付款:
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远期汇票的承兑
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或承兑人)付款
的行为。
3 远期汇票的承兑和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均应在法定
期限内进行。
(三)承兑(acceptance)
1 定义: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
金额的票据行为。
2 承兑的时间: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
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 承兑的履行手续:
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注明承兑的
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名,交还持票人。
4 承兑的法律效果:
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承兑人,
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汇票的从
债务人(或称次债务人)。
(四)付款(payment)
1 定义:
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称为付款。
2 付款的时间:
(1)即期汇票在付款人见票时立即支付;
(2)远期汇票于到期日在持票人作提示付款时由
付款人付款。
3 付款的履行手续:
持票人获得付款时,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
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据存查。
4 付款的法律效果:
汇票一经付款,汇票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即告结束。
(五)背书(endorsement)
1 定义
是一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是票据
转让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2 票据转让与民法上一般债权转让的区别:
一般债权转让必须事先通知债务人,并以此作为
生效的条件或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但票据的转让则不
必通知债务人。
3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转让的规定:
持票人转让汇票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4 背书的履行手续:
背书通常由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再加上受让人(被背书人)的名称,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其目的是将权利转让给受让人或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受让人行使。
5 背书的方式:
(1)限制性背书
即不可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
指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只能由指定的被背书人凭
票取款,而不能再行转让或流通。
(2)空白背书(不记名背书)
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面签名,不指定被背书人,
即不写明受让人。只凭交付就可转让。
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不能采用空白背书。
(3)特别背书(记名背书)
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外,还写明被背书人
名称或其指定人。被背书人可将票据经过背书再次
转让。
6 特别背书方式下的法律效果:
(1)受让人(被背书人)可以再经过背书继续进
行转让。
(2)对受让人来说,在他以前的所有背书人和出票
人都是他的前手。对于出票人和出让人来说,在
他交付或让与以后的所有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
(3)前手对后手负有保证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
的担保责任。
(4)受让人在受让汇票时,要按照汇票的票面金额
扣除从转让日起到汇票付款日止的利息后将票款
付给出让人,这种行为称为贴现。
(六)拒付与追索
1 拒付的种类
(1)拒绝承兑
付款人对于远期汇票拒绝承兑或对即期汇票拒绝付款,并不使他对持票人负有法律责任。但远期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必须承担到期付款的法律责任。
(2)拒绝付款
2 拒付的表现形式 :
(1)付款人正式表示不付款或不承兑;
(2)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
或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造成事
实上不可能付款。
3 追索
(1)可被追索的对象
持票人可向承兑人、所有的前手(包括所有的背书人与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2)追索时应递交的证明
持票人进行追索时,应将拒付事实书面通知其前手,并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3)说明
在实际业务中,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一个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进行追索。
第二节 本票和支票
一、本票
(一)本票的定义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的必备内容
1 表明本票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 确定的金额
4 收款人名称
5 出票日期
6 出票人签章
(三)本票的种类
1 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
2 银行本票:出票人是银行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 我国只允许开立自出票之
日起,付款期限不超过2个月的银行本票。
(四)本票与汇票的区别(内容重要,见教材P238)
1 当事人
2 份数
3 承兑
4 责任
二、支票
(一)支票的定义
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的必备内容
1 表示支票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确定的金额;
4 付款人名称;
5 出票日期;
6 出票人签章。
(三)支票的种类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可分为:
1 普通支票(既可提现,又可转帐)
2 现金支票(只能提现,不能转帐)
3 转帐支票(只能转帐,不可提现)
说明:
1 支票都是即期的。如果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该记载无效。
2 划线支票只可转帐,不可提现。
3 支票可由付款银行加保付字样并签字而成为保付支
票。付款银行保付后就必须付款。支票经保付后身
价提高,有利于流通。
(四)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重要,见教材P241)
1 当事人
2 证券的性质
3 到期日
4 承兑
5 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第十一章 汇付和托收
第一节 汇 付
一、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1 汇款人 remitter (进口人或债务人 )
2 汇出行 remitting bank (进口地银行 )
3 汇入行 receiving bank (出口地银行 )
4 收款人 payee (出口人 )
二、汇付方式的种类及其业务程序
(一)电汇( telegraphic transfer, T/T )
1 定义
是由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电报、电传、环球银行间金融(SWIFT)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2 优缺点
优点:交款迅速
缺点:费用较高
(二)信汇(mail transfer,M/T)
1 定义
汇出行不是使用电讯,而是使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通过邮政航空信件方式寄发给汇入行。汇入行核对签字或印鉴后,经审核无误后付款给收款人。
2 优缺点
优点:费用低廉
缺点:收款人收到的时间比较晚。
(三)票汇(demand draft,D/D)
1 定义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
2 优缺点
优点:费用最低
缺点:收款速度最慢
3 说明
T/T,M/T,D/D均为顺汇(结算工具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同)
三、汇付的性质及其在进出口贸易中的使用
1 汇付的性质:商业信用性质。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
的风险很大。
2 汇付的使用场合:
(1)对本企业的联号或分支机构和个别的极可靠用户
用于赊帐交易O/A(预付货款、交货后付款COD、
随订单付现CWO);
(2)用于订金、货款尾数,以及佣金、费用等的支付;
(3)大宗交易使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时的货款支付。
3 买卖合同对汇付方式的相关规定:
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何种具体方式(T/T、
M/T、D/D)和货款汇到的期限。
4 出口业务中采用汇付方式的注意点:
采用票汇预付货款的交易,为保证收汇安全,除确实可靠的银行汇票、本票并经我国银行审查认可同意收受的以外,均应先将收到的票据交我当地银行,并委托其通过国外的代理行向付款行收取货款,在接到收妥通知后,方可对外发运货物。
5 进口业务中为了减少风险可采用的办法——凭单付汇
含义:是进口人先通过当地银行(汇出行)将货款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汇给出口地银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凭出口人提供的某些指定的单据和装运凭证付款给出口人。
第二节 托收
一、托收的定义
1 定义: 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办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2 分类:
(1)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
即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
(2)跟单托收: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单
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
托收方式。
二、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1 委托人:卖方
2 托收行:出口地银行
3 代收行:进口地银行
4 付款人:买方
(二)可能当事人
1 提示行(如付款人与代收行不在同一个城市或因无
往来关系处理不便时)
2 需要时的代理——委托人的代表
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
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
三、跟单托收的种类
(一)付款交单 D/P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1 定义:是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如果进口人拒付,就不能从银行取得货运单据,也无法提取货运单据项下的货物。
2 分类: (定义见教材P252)
(1)即期付款交单
(2)远期付款交单
(二)承兑交单 D/A (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全部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四、跟单托收的一般业务程序
说明:
1 托收方式是逆汇法。
2 3种托收方式的具体业务程序见教材P252-255
即期付款交单一般业务程序:
承兑交单收付程序:
五、跟单托收方式下的资金融通
(一)托收出口押汇——托收行对出口商的融资方式
具体做法:出口人在按照出口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将汇票及所附全套单据交托收银行委托收取货款时,由托收银行买入跟单汇票及其所附单据,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从付款日(买入汇票日)至预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手续费,将款项先行付给出口人。
优缺点:
1 可以使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取得货运单据后,立即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有利于出口人加速资金周转和扩大业务量。
2 托收银行仅凭出口人开立的汇票和提交的货运单据发放贷款,风险较大。
(二)凭信托收据借单——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方式
具体做法: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T/R),凭以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信托收据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于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出售以后所得的货款在汇票到期日偿还代收银行,收回信托收据。
适用场合:在D/P方式下,进口人为了不占用资金或减少占用资金的时间,或者为了抓住有利行市,不失时机地转售货物,而提前付款赎单又有困难,希望能够在汇票到期前、或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货,就可以要求代收银行允许其借出单据。
性质:是代收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和托收银行无关。如果代收银行借出货运单据后,发生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代收银行应对出口人和托收银行负全部责任。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 T/R):
具体做法:出口人在办理托收申请时指示银行允许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进口人如到期不能付款时,则与银行无关,一切风险由出口人自己承担。
性质:是由出口人主动通过托收银行授权允许进口人凭T/R 借单提货。
D/P • T/R 与 D/A 的异同:
相同点:
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不同点:
在D/P • T/R 方式下,由于代收银行握有进口人出具给代收银行的信托收据,在事先得到代收银行同意的条件下,出口人可以委托代收银行作为当事人一方,向进口人追偿,或向法院起诉。
在D/A方式下,如进口人不付款,则只能由出口人自己向进口人追偿。
六、托收统一规则
由国际商会制定;最新版本:URC522(1996)
托收统一规则详见教材P258-259。
七、托收方式的性质和作用
性质: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银行只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行事,既无保证付款人必然付款的责任;也无检查审核货运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义务;当发生进口人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后,除非事先取得托收银行指令并同意,代收银行也无代为提货、办理进口手续和存仓保管的义务。所以,托收方式和汇付方式一样,属商业信用,对出口人风险较大。
作用:托收方式,对进口商极为有利。进口商不需要预垫资金,或仅需垫付较短时间的资金。如果采用D/A,进口人还有进一步运用出口人资金的机会,或者仅凭本身的信用进行交易而无需购货资金。能起到调动进口人的经营积极性,提高交易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使出口人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
八、在出口贸易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应予掌握的问题
1 认真调查和考察进口人的背景情况,掌握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妥善制定授信额度、控制成交金额与交货进度;
2 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人指定,如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 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的交易,原则上由我方办理保险。如必须由买方办理保险的交易,我方可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定义详见教材P262)”;
4 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要慎重;
5 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在使用托收方式时要特别慎重;
6 填写运输单据时一般应做空白抬头并加背书,如需做代收行抬头时,应先与银行联系并经认可后办理。被通知人一栏,必须详细列明进口人的名称与地址;
7 严格按照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被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
说明:在我国进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在进口合同中不应作出委托人所在国以外的银行费用由付款人负担的规定(各有关银行受托接办的业务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
第三节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
一、国际保理(国际保付代理)factoring
1 定义
也称出口保理或承购应收帐款业务。它是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赊帐等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催收应收帐款、财务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等的综合性财务服务。
2 保理的基本业务程序
(1)需要担保收款的出口人在与外国进口人订立买卖合同前,必须先与出口地保理商联系,将准备达成的买卖合同内容和进口人的名称地址告知保理商,在得到其认可并与其签订保理协议后,方可在协议规定的额度内与进口人正式订立买卖合同。
(2)买卖合同订立以后,出口人就可按照买卖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并向出口保理商提交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再由出口保理商通过在进口地的保理商向进口人收款。
(3)进口地保理商则应随时通过出口地保理商向出口人报告收款情况,并将收到的货款及时拨交出口人。
(4)如进口人不能按时付款或拒付,保理商应负责追偿,并负责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出口人无追索权地支付。
3 作用
由于保理内容广泛,包括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和担保,应收帐款的催收和追偿,财务管理和资金融通。采用保理对出口人来说作用明显,不仅有助于识别客户资信,可以放手成交,增加贸易机会,而且还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而最主要的好处是收款没有风险,只要出口人认真履行合同,就没有后顾之忧。
4 保理商向出口人支付货款的时间:
(1)如出口人只要求保收业务,通常是保理商按经推算的平均收款天数确定付款给出口人的日期,出口人按期向保理商取得全部有保证的款项。
(2)如果出口人要求保理商在提供保收服务外,还提供资金融通,保理商可在出口人提交单据时给出口人预支,预支金额一般为全部货款的80%—90%,个别的可全额预支。
5 出口人采用保理时应注意的问题:
采用保理方式的出口企业,必须注意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提交单据,如有因与合同不符情况而发生被进口人迟延或拒付货款时,保理商将不予担保。保理商只承担协议规定的信用额度的风险,超额度发货的部分也不予担保。
二、出口信用保险
定义
是保障因国外进口人的风险和/或政治风险而给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性
1 保证性
2 专门性
3 政策性
我国现阶段的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范围主要向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倾斜。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范围
1 只承保全部或大部分是本国制造或生产的出口产品。
2 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口的产品。
3 承保的风险,一般包括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两部分。
(三)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1 短期保险:适用于持续性出口的消费性货物,信用期限在180天以内。
2 中长期保险:适用于资本性货物,如成套设备、船舶、飞机等的出口以及工程承包、技术服务项目的合同,信用期限超过180天至2年、5年、8年等。
(四)承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要求
1 出口企业在投保时,需填写真实反映出口情况的投保申请书,保险机构根据情况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2 短期信用保险一般实行全部投保的原则。
3 严格控制买方信用额度。
4 对不同原因造成的损失,保单均规定一个不同的核定损失的期限。
5 出口企业自己应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五)我国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1 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在按出口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由于商业信用风险或政治风险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2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保险人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帐(O/A)等一切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合同等。
3 责任限额的规定
我国保险机构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规定了责任限额。被保险人应就保险单适用范围内的每一买方的信用限额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的信用限额可以循环使用。这一信用限额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向这一买方出口货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二章 信用证
第一节 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 L/C
1 L/C的基本定义:
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第三者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2 L/C作为一种特定的收付程序的含义:
在国际贸易中,L/C通常是开证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授权出口人凭所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开立以该银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的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向其或其指定的银行收款,并保证向出口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出口人开立的汇票。
第二节 信用证的当事人
其他可能当事人:
1 偿付行(清算银行):是指受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对有关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
2 保兑行:是指应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
3 承兑行:对承兑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审单确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时,在汇票正面签字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 。如果承兑银行在承兑汇票后倒闭或丧失付款能力,则由开证行承担最后付款责任。
4 转让行:是应受益人的委托,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信用证的受让人即第二受益人的银行。
5 第二受益人:是接受转让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又称信用证的受让人或被转让人。一般为提供货物的生产商或供应商。
第三节 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格式与详细内容参见补充材料或访问以下网址:
http://www.comejob.8u8.com/daju/SWIFT.doc
第四节 信用证的收付程序
说明:本节内容是整个课程的重点内容之一。
具体内容参见本章第二节内容以及教材P280-285
第五节 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
1 相对信用证而言,汇付和托收方式均有较大的缺陷。
2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有关当事人的好处:
(1)出口人:只要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向指定银行提交单据,收取货款就有了保障。并且可向相关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和办理押汇。
(2)进口人:采用信用证,较少占用资金。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可以控制出口人的交货时间,以及所交货物的数量与质量,并按规定的方式交付货物和所需的单据和证件。
(3)银行:开证行贷出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对跟单汇票偿付前,已经掌握了代表货物的单据,风险一般较小。议付行可从押汇业务中获得手续费等收入。
3 信用证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两个主要作用:
(1) 安全保证作用
由于银行信用一般优于商业信用,通过信用证方式就可缓解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2) 资金融通作用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不仅提供信用和服务,还可向进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
1 对出口商:打包贷款、叙做出口押汇(议付)等;
2 对进口商:凭T/R借单、叙做进口押汇等。
4 采用信用证方式收付货款存在的缺陷:
(1)对出口商:买方不按时开证、不按合同规定条件开证或故意设下陷阱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交货交单后因不符信用证规定被拒付而使出口人遭受损失。
(2)对进口商: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款项,使进口人成为受害者。
(3)手续烦琐,费用较高。
第六节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一、制订机构
国际商会
二、最新版本全称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
500号出版物》 简称UCP500
三、效力
UCP500适用于在信用证正文中表明适用本统一惯例的所有跟单信用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本惯例对各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四、具体内容
参见教材P712-736
第七节 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的3个特点:
(一)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L/C支付方式是由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银行对之付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独立的,即使进口人在开证后丧失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也要负责付款。
(二)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它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出口人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
三、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1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
2 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如果进口人付款后发现货物有缺陷,则可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与银行无关。
3 银行对单据的审核用于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单据同信用证对单据的叙述完全相符(仅是对于单据的文字叙述,而并非指质量,正确性或有效性)。
4 虽然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但这种符合的要求却十分严格,在表面上决不能有任何差异。必须“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第八节 信用证的种类
说明:
本节内容是本章的重点之一,具体内容参见教材
P293-304。重点掌握基本概念。
第九节 SWIFT信用证
1 SWIFT信用证的定义:
凡依据国际商会所制定的电讯信用证格式设计,利用SWIFT网络系统设计的特殊格式,通过SWIFT网络系统传递的信用证的信息,即通过SWIFT开立或通知的信用证称为SWIFT信用证,也称“环银电协信用证”
2 优点:
采用SWIFT开证后,使信用证具有标准化、固定化和统一格式的特性,且传递速度快捷,成本也较低。现已被世界各国的银行广泛使用。
1 某公司以CIF价出口一批货物,进口方银行开来的即期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10月1日装船。该公司于10月5日装船,并于10月28日向通知行递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议付,但却遭到银行拒付。请问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
2 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吨,单层新麻袋装,准许分批装运。该公司即致电进口方,要求将“红小豆10吨”按合同规定改为“10公吨”。修改后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不准分批装运。公司认为“不准分批装运”条款不符合同规定,仍按原计划分批装运。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3 我方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国外开来即期信用证中未表明可撤消与否。信用证金额10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我方已凭此信用证发出5万美圆货物,并在中国银行议付5万美圆货款。议付后第二天,中国银行收到开证行撤消信用证的通知,请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圆货款有无拒付权利?我方是否应继续发货?
4 我方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查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为什么?
第十四章 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使用
第一节 选择结算方式应予考虑的因素
说明:外贸业务中,最终选择的结算方式应既能达成交
易,又能维护企业的权益,最终达到确保外汇资
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的目的。
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应经常要考虑的问题:
一、客户信用
1 对信用一般或不了解的新客户:应选择L/C或payment
in advance (预付货款)方式;
2 对信用很好的客户:可选择D/P等方式;
3 对本企业联号或分支机构以及确有把握的个别交易对
象:可使用D/A或open account trade (O/A)方式。
二、经营意图
1 如果卖方销售畅销货物:既可以提高售价,又可以
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结算方式与资金占用方式;
2 如果卖方销售滞销货物或市场竞争激烈的货物:除
了须降低售价,在结算方式上也需作必要的让步。
三、贸易术语
1 对象征性交货的术语(如CIF、CFR):可采用L/C或
D/P方式;
2 对实际交货的术语(EXW、D组术语):一般不能使
用托收;
3 对FOB、FCA术语的合同,虽然可凭运输单据交货与
收款,但由于运输由买方安排,出口方较难控制货物,
一般也不宜采用托收方式。
四、运输单据
1 如果运输单据为物权凭证的B/L或MTD,可采用信用
证或托收;
2 如运输单据不是物权凭证,则不应采用托收,即使
采用信用证,也应规定开证行为运输单据的收货人。
第二节 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汇付。对于散装货物,往往可以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即“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在实际运用时,托收必须是D/P方式,出口人要签发两张汇票,一张用于信用证项下部分的货款凭光票支付,另一张须随附全部规定的单据,按跟单托收处理。
三、跟单托收与预付押金相结合
采用跟单托收并由进口人预付部分货款或一定比例的押金作为保证。出口人收到预付款或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托收采取D/P方式。如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来往运费、利息及合理的损失费用。
四、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
采用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防止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人拒付时,可凭备用信用证利用开证行的保证追回货款,即在备用信用证项下,由买方开立汇票与签发进口人拒付的声明书要求开证银行进行偿付。
第三节 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
一、分期付款 progression payment
是指买方预交部分定金,其余货款根据所订购商品的制造进度或交货进度分若干期支付,在货物交货完毕时付清或基本付清。
二、延期付款 deferred payment
是指买方在预付一部分定金后,大部分货款在交货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
说明: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通常适用于金额较大的机电产品交易。
三、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区别
1 交易性质
(1)分期付款:买方按约定的方法,分若干期付款,
但在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时,买方已经付清或基本
付清货款,所以是付现的即期交易;
(2)延期付款:大部分货款于交货之后较长的时间内
分期摊付,所以是卖方给买方的信贷,是赊销。
2 所有权的转移
(1)分期付款:买方在付清最后一期货款后,才取得
货物的所有权;
(2)延期付款:卖方履行交货之后,买方即取得货物
的所有权。如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只能依
法要求偿付货款,而不能恢复货物的所有权。
第十五章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第一节 汇付条款
说明:
(1)在买卖合同的汇付条款中应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
具体的汇付方法和金额等。
(2)买卖合同中所订立的具体汇付条款参见教材实例。
第二节 托收条款
说明:
1 凡是以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在合同中的支付条
款中,必须明确规定交单条件和付款、承兑责任以及
付款期限等内容。
2 具体实例参见教材P340-341(5种不同的交单方式)。
3 在实践中,可以采用一些简化规定办法,但必须注意
引起歧义的可能性。(在有些国家,D/P解释为delivery
against payment, D/A解释为delivery against acceptance,
与《托收统一规则》的解释不同)
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条款
信用证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开证时间
通常在出口合同中规定的出口合同的三种方法:
1 在装运月份前----天开到卖方
2 不迟于---月---日开到卖方
3 接卖方货已备齐的通知后----天内开证
另外,在合同内还应明确规定买方逾期开证的处理方法(卖方是否有权撤消合同)
二、开证银行
出口合同中一般应规定开证银行的资信地位。
三、受益人
一般情况下应规定“以卖方为受益人”。但如在异地装运,或代理其他企业达成的交易,也可以规定装运地或被代理的企业为受益人。
四、信用证种类
1 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消的。
2 还应在合同中规定信用证的类别(如是即期的还是远期的,如是远期的,必须规定付款期限的计算方法)
五、信用证金额
1 信用证金额在实践中一般规定为发票金额的100%;
2 如果涉及额外费用需在信用证金额外支付者,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有关信用证应作相应的规定,以免影响收汇;
3 如在合同中对装运数量订有“约”数或“溢短装条款”的,则应要求买方在信用证内规定装运数量多交或少交的百分率或注明“约”数,同时,对信用证金额作相应的增加或在金额前注明“约”数字样,以有利于货物溢装时能收足货款。
六、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1 到期日(即信用证的有效期):是指开证银行承担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责任的期限。
2 到期地点:是指被交付单据并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的所在地,即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应向何地的指定银行交单为准。
3 信用证到期的三种情况:
(1)议付到期(在我出口合同中应尽可能争取)
(2)承兑到期
(3)付款到期
说明:
在信用证方式下,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也可以采用简化订法,但也应注意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一致性。
第十六章 货物的检验
货物检验的定义(详见P353)
包括以下三个组成部分:
(1)商品检验
(2)责任检验
(3)法定检验
第一节 买方的检验权
1 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的三个环节:
(1)交付
(2)检验或查看
(3)接受或拒收
2 买方对卖方所交付的货物,通过一定的检验程序后,可以行使一定的接受或拒收的权利。如果未经检验就接受了货物,即使事后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再行使拒收的权利。
3 《公约》对买方的检验权的规定:
卖方应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 ,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方始明显。
4 我国《合同法》对买方的检验权的规定:
(1)买方对所受到的 货物有检验权。买方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2)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第二节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关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的三种做法:
一、在出口国检验
(一)在产地检验:即在货物离开生产地点之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或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
(二)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为准。
二、在进口国检验
(一)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也就是以到岸质量重量为准。
(二)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三、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在国际贸易中最为常用)
(1)货物须于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要求银行支付、承兑或议付时递交的单据之一;
(2)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买方有权复验。复验证书如证明货物不符合同规定不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买方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或索赔。
说明
在近年外贸实践中关于检验方式的除上述方法以外的新做法:
装运前预检验: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在出口国装运前由买方派员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预检验,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有最终检验或索赔权。有的还伴以允许买方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人员在产地或装运港或装运地实施监产或监装。
在我国进口贸易中,主要适用于关系到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又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以保障我方的利益。
第三节 检验检疫机构
一、国外的检验机构
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检验机构:
(一)官方机构
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等
(二)民间、社团检验机构
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
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
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
二、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基本任务
(一)我国目前的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名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基本任务:
1、实施法定检验
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准输入输出。
2、办理鉴定业务
我国境内的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以及国内外有关单位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各种鉴定证书,作为办理进出口商品的交接、结算、计费、理算、通关计税、索赔、仲裁等有效凭证。
3、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官方检验检疫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官方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以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节 检验证书
一、检验证书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起着公证证明的作用,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和进行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之一,也是通关、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结算运费等的有效凭证。在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检验证书通常也是银行议付货款和出口收汇的依据。
二、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的主要种类:
详见教材P366-367
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说明:
买卖合同中的货物检验条款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或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和检验证书;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等。
第十七章 索赔
第一节 违约责任
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
其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1、英国法律(以合同交易条件的主次为依据划分)
A 违反要件:当事人违反合同中带实质性的主要约定
条件。受损害的一方除可要求损害赔偿外,还有
权解除合同。
B 违反担保:当事人违反的是合同的次要条件。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仍需继续履行他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但有权请求违约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2、美国法律(以违约的后果轻重程度为依据划分)
A 重大违约:一方当事人违约,以致使另一方无法取得该交易的主要利益。在此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B 轻微违约:如果一方违约,情况较为轻微,并未影响对方在交易中取得的主要利益。受损害的一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无权解除合同。
3、我国法律(《合同法》)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间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公约》
A 根本违反合同:既可要求损害赔偿,又可要求解除
合同。
B 非根本违反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宣告合
同无效。
第二节 索赔与理赔
一、索赔与理赔的定义
1、索赔: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
2、理赔:是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二、索赔与理赔中的要点
1、索赔依据
A 法律依据:买卖合同和适用的法律规定。
B 事实依据:违约的事实,情节及其书面证明。
2、索赔期限
是指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即丧失索赔权。
3、索赔金额
(1)如果合同规定有约定的损害赔偿的金额或计算方法:通常应按约定的金额或根据计算方法计算出的赔偿金额提出索赔;
(2)如果合同未作具体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基本原则为:
A 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B 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
C 由于受损害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三节 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主要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以及索赔的处理方法等。
二、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
较多使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或延期付款的场合,它的特点是预先在合同中规定罚金的数额或罚金的百分率。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条款的定义与作用: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第一节 不可抗力条款的认定和处理
一、不可抗力的认定
不可抗力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
引起不可抗力的两类原因:
1、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干旱、地震等人类无
法控制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2、社会原因:指战争、罢工、政府禁运等。
说明:不能错误地认为所有的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
起的事件都属于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的处理
1、按有关法律和惯例的处理方式: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全部或部分履行,有关当事人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而免除其相应的责任,即对有关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免负赔偿责任。
2、变更合同的含义:
是指对原订合同的条件或内容适当地变更,包括替
代履行,减少履行或延迟履行。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决定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影响因素:
(1)应视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的情况和程度而定,或者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加以规定;
(2)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的解释为:
A、如果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例
如特定标的物的灭失,或事件的影响比较严重,非
短时间内所能复原,则可解除合同;
B、如果不可抗力只是部分地或暂时性地阻碍了合同
的履行,则发生事件的一方只能采用变更合同的方
法,以减少另一方的损失。
说明:根据我国法律,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
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节 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说明:
1、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按合同履约的一方当事人要取得免责的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而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的意见。
2、在实践中,为防止争议,通常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期限。
3、一方接到对方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或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答复,否则,按有些国家的法律,将被视作默认。
第三节 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一、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应规定的主要内容:
不可抗力的范围;对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
二、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三种规定方法:
1、概括式
2、列举式
3、综合式
第十九章 仲裁
一、解决对外贸易争议的方式:
1、和解
2、第三者调解
3、仲裁
4、司法诉讼
二、仲裁的定义
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裁决,而这个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第一节 仲裁的形式和机构
一、仲裁的形式
1、临时仲裁:由争议双方共同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成临时仲裁庭所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庭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组成的,案件审理完毕,仲裁庭即自动解散。
2、机构仲裁:是指向一个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常设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这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双方选定的仲裁规则所进行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异国的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设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仲裁员设置和具备仲裁规则的仲裁机构。
说明:国际商事仲裁绝大部分采用机构仲裁。
二、仲裁机构
1、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瑞士苏黎士商会仲裁院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美国仲裁协会
国际商会仲裁院等
2、我国常设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地方仲裁委员会
第二节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定义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1、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自愿提交仲裁。仲裁
协议约束双方当事人在和解不成时,只能以仲裁方
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可排除法院对于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三、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它有两种形式:
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2、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协议。
以上两种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仲裁程序
一、仲裁申请
1、仲裁申请,是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前提。
2、我国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仲裁庭的组成
1、争议案件提交仲裁后,是由争议的双方所指定的仲
裁员所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
2、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
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
仲裁员。
三、仲裁审理
(一)开庭
1、开庭审理(主要形式)
2、书面审理
(二)调解
调解不是仲裁的必要程序。
(三)收集、审定证据
当事人双方应对其申请、答辩和/或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并由仲裁庭审定。
(四)采取保全措施
又称临时性保护措施。是指仲裁程序开始后至作出裁决前对争议的标的或有关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
四、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第四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含义
1、仲裁裁决的承认: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仲裁裁决具有可予执行的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事项,或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另一方当事人执行裁决事项。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我国于1987年加入,并作两项保留:
(1)互惠保留
(2)商事保留
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提交仲裁的事项,即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第二十章 出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第一节 出口交易磋商的形式和内容
1、出口交易磋商的形式:
A 口头形式
B 书面形式(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
说明:如果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达成交易,有关当
事人必须以信函补寄正本文件或另行签定合同书,
以掌握合同成立的可靠证据。
2、交易磋商的内容:
A、主要交易内容
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
B、其他交易内容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
3、一般交易条件 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1)定义:是指由出口商为出售或进口商为购买货物而
拟订的对每笔交易都适用的一套共性的交易条件。
(2)我国出口企业所拟订的一般交易条件包括的内容:
A、有关预防和处理争议的条件
B、有关主要交易条件的补充说明
C、个别的主要交易条件
(3)使用方式:
一般交易条件大都印在进口商或出口商自行设计
和印刷的销售合同或购货合同格式的背面或格式正
面的下部。
只有在实际交易前,事先得到对方对由我方提出
的一般交易条件的确认,才能对双方日后订立的合
同具有约束力。
在磋商具体交易时,买卖双方完全可以根据交易的
具体需要,提出与一般交易条件不同的条件。
第二节 出口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一、询盘 enquiry
是指买方为了购买或卖方为了销售货物而向对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
说明:
1、询盘对于询盘人和被询盘人均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而且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经步骤。
2、询盘采用的主要词句:
Please advise……
Please quote…….
Please offer……..
二、发盘 offer
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说明:
1、卖方发盘,称为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
买方发盘,称为购货发盘(递盘)buying offer
2、发盘在其有效期内,发盘人不得任意撤消或修改
其内容。发盘人一经对方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发
盘人将受其约束,并承担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订立合
同的法律责任。
3、发盘一般采用的术语:
offer, firm offer,quote,supply,bid……..
三、还盘 counter-offer
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
说明:
1、一笔交易有时不经过发盘即可达成,有时要经过还
盘,甚至往返多次的还盘才能达成。
2、进行还盘时,可用“还盘”术语,但一般仅将不同条件的内容通知对方,即意味着还盘。
四、接受 acceptance
是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在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说明:
1、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达成,合同即
告订立;双方就应分别履行其所承担的合同义务。
2、在实际业务中,受盘人向发盘人表示接受时一般不
需重复列出双方协商一致的各项交易条件。但有时
由于交易磋商延续时间延续的时间较长,双方交换
的函电较多时,受盘人可在表示接受时,将双方最
后上商定的各项交易条件一一列出。
3、表示接受的术语:
accept,agree,confirm……
说明:
询盘和还盘并不是每笔交易磋商必不可少的环节,而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第三节 出口合同的订立
一、发盘
(一)发盘的定义和构成发盘的必备条件
1、发盘的定义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1)表明订约意旨
说明:
A、表明承受约束的订约意旨,可以是明示的,也
可以是暗示的。
B、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他所提出的售货或购货的建
议中未表明在被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那就不
能断定他有订立合同的愿望,因此,该项建议就
不能构成发盘,而仅应被视为邀请作出发盘,或
称发盘邀请。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说明:
A、特定的人:是指在发盘中指明个人姓名或企业名
称的受盘人。
B、广告的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商品目录、价目单
和宣传品是普遍寄发给为数众多的客商的。这些对
象都不属于特定的人。因此,这类行为一般不能构
成发盘,而仅能视为发盘邀请。
C、但是,如果广告内容十分具体、明确和肯定,在
一定事实情况下,也可能被见到广告的人作出接受
的行为,该刊登广告的人即须按广告中所提出的条
件,履行其诺言。
(3)内容十分确定
说明:
A、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
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即为十分确定”。按此规定,一项订约建议只要列
明货物、数量和价格三项条件,即可被认为其内容
“十分确定”。
B、对于其他所缺少的内容,可在合同成立后,按双
方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惯例或按公约予以补充。
C、为了防止误解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我外贸企业在
实际工作中应明示或暗示地至少规定六项主要交易
条件: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
付条件。
(4)传达到受盘人
发盘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只有被传达到受盘人时才生效。
(二)发盘的有效期
是指可供受盘人对发盘作出接受的时间或期限。
说明:
1、明确规定有效期,并不是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1)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从发盘被传达到受盘人开
始生效,到规定的有效期届满为止;
(2)不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按法律在合理时间内有
效。
2、在我出口业务中,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方法: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三)发盘的撤回
是指发盘人将尚未被受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撤消的行为。
说明:
1、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消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
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2、在实际业务中,发盘的撤回只有在使用信件或电报向
国外发盘时,方可适用。如果发盘系使用电传或电子邮
件等方式,则不存在撤回发盘的可能性。
(四)发盘的撤消
是指发盘人将已经为发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撤消的行为。
各国法律对已送达受盘人的发盘是否可以撤消的规定:
1、大陆法: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有约束力。一项发盘一经
送达受盘人,即生效后,就不得撤消,除非发盘人在发盘
中注明不受约束。
2、英美法(传统观点):发盘在被接受之前得予撤消。
3、美国:由商人签署的买卖货物的书面发盘,并保证在一
定时间内不可撤消的,即使没有对价,该发盘在规定的时
间内不可撤消,如未规定时间,在合理时间内不可撤消。
4、公约:如果撤消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可予撤
消。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撤消:
(1)发盘是在以规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为不可撤消的;
(2)如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
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五)发盘的终止
是指发盘法律效力的消失。
发盘终止的原因:
1、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时;
2、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3、发盘人在受盘人作出接受前对发盘进行了有效的
撤消;
4、法律的适用。
(六)区分发盘与发盘邀请
不同时具备发盘的四项条件(特别是“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旨”和“内容十分确定”两项条件),只能视为发盘邀请而不能视为发盘。
二、接受
(一)接受的定义和构成接受的条件
1、接受的定义
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
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构成接受的四个条件
A、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对发盘表示接受,必须是发盘中所指明的特定的
受盘人,而不能是其他人。
B、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受盘人表示接受的两种方式:
(1)用声明作出表示;
即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发盘人表示同意发盘。
(2)用做出行为来表示。
例如卖方用发运货物,买方用支付价款等来表示。
说明:
(1)在用行为表示接受时,这种表示接受的方式是根据该发盘的要求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而行事的,而且该行为必须在发盘明确规定的有效期之内,或在合理时间之内作出方为有效。
(2)我国在批准参加公约时对公约承认合同可以书面外形式订立的规定声明保留。因此,在实际业务中,我外贸企业应以书面形式表示对发盘的接受。
C、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
在用信件或电报等方式进行磋商时,各国对接受生效时间的规定:
1、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
(1)如发盘规定须作出接受的时间:当信件投邮或电
报交发,接受即告生效。即使接受的函电在邮递过
程中延误或遗失,也不影响合同成立。
(2)如发盘中规定接受必须于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
则接受的函电传达到发盘人时,接受方能生效。
2、大陆法: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表示接受的函电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到达发盘人,接
受才生效。
3、公约: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4、我国:根据我国合同法,我国也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D、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在外贸实际业务中,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往往对发盘作出某些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
公约将接受中对发盘的条件所作的更改分为:
A、实质性变更(构成一项新的发盘)
如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
和地点、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的添加、限制或
更改等。
B、非实质性变更(除发盘人及时向受盘人表示反对
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合同得以成立,并且
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在接受中所载的
变更为准。
如要求提供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等单据,要
求增加提供装船样品或某些单据的份数,要求分两
批装运等。
(二)逾期接受
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发盘未具体规定有效期限而超过合理时间才传达到发盘人,这就成为一项逾期接受。
公约对逾期接受处理的规定:
1、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
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
2、一项逾期接受,从它使用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
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本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由
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了延误,这种逾期接
受仍可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
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三)接受的撤回
接受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因此,在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之前,受盘人可随时撤回接受,即阻止接受生效,但以撤回通知先于接受或与接受通知同时到达发盘人为限。
接受通知一经到达发盘人即不能撤消。
案例分析:
1、我方某出口企业于10月1日向日商发盘称:阿托品,每100盎司一批,大连船上交货价为5美圆一盎司,5日内复到有效。日商于10月7日回电表示接受,我方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两天后,日商来电称7日电传超出发盘有效期,属无效接受,认为合同不成立。请问日商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我某公司接到美国出口商发盘供应核桃仁500公吨,限7日内复到。我公司经调查研究后,于第五日作出决定欲接受该项发盘。但此时外商又发来电传称撤消发盘。请问在此情况下,该公司应怎么办,为什么?
第四节 交易磋商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坚持平等互利和友好协商的原则
二、制订磋商方案
三、组织谈判班子
第五节 书面合同的签订
一、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
《公约》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加入公约时对该条款作了保留。)
在外贸实践中,签定书面合同的意义:
(一)合同成立的证据;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三)合同履行的依据。
二、书面合同的形式
1、合同和确认书
2、协议
3、备忘录
4、意向书
5、定单和委托订购单
三、书面合同的内容
1、约首
2、本文
3、约尾
第六节 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electronic commerce EC
是指个人、企业、国家之间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交换各种业务信息(包括商品信息及其订购信息、资金信息及其支付信息、安全及其认证信息等)而进行的各种商贸活动。
电子商务所包括的两方面内容:
1、电子通讯方式
2、商贸活动
二、电子商务的分类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电子商务的类型:
1、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 B2B
2、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 B2C
3、企业对政府的电子商务 B2G
4、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 C2G
三、根据电子商务的载体不同,电子商务的类型:
1、基于EDI的电子商务
2、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
四、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的主要影响
1、改变着商务活动的方式
2、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
3、改变着企业的生产方式
4、拓展了金融业的发展空间
5、转变政府的管理行为
五、电子商务的发展引起的有关法律问题
1、关于用电子数据拟订合同的问题
2、关于单据的效力问题
3、电子数据的安全问题
有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国际法:
联合国《电子商业示范法》
不具有强制力,只对各国制定和完善有关数据电子的传递和存储等法律规定起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说明:
1、我国对外贸易中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
重合同、守信用
2、本章以CIF术语为例论述出口合同的履行环节。
3、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环节包括:货、证、运、款。
第一节 准备货物
一、卖方的基本义务
说明:
按照公约的规定,按合同
交付货物、
移交单据和
转移货物所有权
是卖方的三项基本义务。其中交付货物又是最主要的义务。而做好备货工作就是为了履行交货义务准备物质基础。
在备货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出口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二)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
(三)货物要适合通常的用途和特定的使用目的
(四)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
(五)货物备妥时间应与合同和信用证装运期限相适应
(六)卖方对货物要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不得侵犯他人权利
二、备货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
备货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向生产或供货部门安排生产或催交货物,然后核实检查应收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状况,并对货物进行验收。
2、有的商品进仓后,还需根据出口合同规定再次进行整理、加工和包装,并在外包装上加刷唛头和其他必要的标志。
3、针对不同商品的情况和出口合同的规定,对出口货物进行检验。
4、如需检验机构检验,并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检验证书或者放行单签发之日起的有效期限内报运出口。逾期报运出口的,必须重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验,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口。
第二节 落实信用证
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的三项内容:
一、催开信用证(催证)
二、审核信用证(审证)
三、修改信用证(改证)
第三节 安排装运
一、托运
二、投保
三、报关
申报、征税、查验、放行
四、装运
五、发装运通知
说明:
外贸企业必须加强对出口合同的管理,做好“四排队”、“三平衡”工作。
四排队: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
三平衡:平衡货、证、船三方面的关系。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ppt)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
绪论
第一节 《进出口贸易教程》 的主要内容与教学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定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就一方交付货物另一方支付货款的有关事项的协议。
基本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买卖特定货物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表现形式:合同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
一、国际货物买卖所涉及的问题比国内贸易复杂
二、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风险比国内贸易大
三、国际货物买卖比国内贸易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四、国际货物买卖需要得到其他部门的协作与配合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一、进出口贸易中最主要和基本的合同: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一)国内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二)国际贸易惯例
1 定义: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
2 国际贸易惯例实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3)《托收统一规则》
3 我国立法对国际惯例的承认:
《民法通则》第1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国际条约
1 定义:是两个或两个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
2 国际条约实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1)制定机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2)通过时间和地点与国家:
1980年4月 维也纳 62个国家
(3)我国加入公约时的两项重要的保留
A 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B 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
我国不同意扩大该公约的适用范围,我国只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我国认为,订立、更改或终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 我国立法对国际条约的承认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含义: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国家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除国家在缔结或参加时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条约优先于国内法。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 合同的标的
2 货物的价格
3 卖方的义务
4 买方的义务
5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第五节 进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一、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二、进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一、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
(二)出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三)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
1 做好对国际市场的调查研究
2 制订出口商品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
3 落实货源、制订出口商品生产计划
4 广告宣传
5 选定客户和建立业务关系
(二)出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1 询盘
2 发盘
3 还盘
4 接受
5 签署书面合同
(三)出口合同的履行
1 准备货物
2 落实信用证
3 安排装运
4 制单结汇
二、进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一)进口交易前的准备
(二)进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三)进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篇 合同的标的
第一章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第二章 商品的数量
第三章 商品的包装
第一章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说明: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
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
一、商品的名称(品名)的定义:
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命名商品的方法:
一、以其主要用途命名
二、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
三、以其主要成分命名
四、以其外观造型命名
五、以其褒义词命名
六、以人物名字命名
七、以制作工艺命名
第二节 商品质量的含义和要求
一、商品质量的含义
商品的质量是商品的外观形态 和内在质量的综合。
商品的外观形态:是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可以直接获得的商品的外形特征。
商品的内在质量:是指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技术指标和要求等,一般需借助各种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才能获得。
二、商品质量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商品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商品的使用效能,影响着商品售价的高低、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的增减,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实现程度,而且还关系到商品信誉、企业信誉、国家形象和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政府把“以质取胜”作为扩大出口和发展对外贸易的基本战略之一。
三、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对进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1 在进口贸易中,必须严格把好质量关。
2 选购进口商品时,还应考虑我国国内现实的消费水平。
(二)对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1 强化出口商品生产厂商或销售商的质量观念。
2 发展适销对路的商品出口。
3 建立行之有效的企业质量、环境管理体系。
实例: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
4 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
5 出口商品质量应符合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第三节 商品质量的规定方法
一、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1 定义:P30
2 分类: (1)凭卖方样品买卖
(2)凭买方样品买卖
3 基本概念:
(1)原样:卖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也称代表性样品)
(2)复样:向买方送交样品时,卖方应留存的 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也称留样)
(3)对等样品:在实际业务中,如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供给买方。这种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
(4)封样: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铅丸、钢卡、封条等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
二、 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
(一)凭规格买卖
(二)凭等级买卖
(三)凭标准买卖
以标准物表示交易商品质量的两种方法:
(1)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 F.A.Q.)
(2)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
(四)凭牌名或商标买卖
(五)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
(六)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补充说明:
1 在实践中,一般只采用样品或者文字说明中的一种方式来表示。 如果有些商品需要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
2 在实际业务中,可以使用一种文字说明的方法,也可以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说明表示质量的方法。
3 应严格区分“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和“样品”。
4 有些特殊商品(如珠宝、工艺品等)的交易可按照“看货成交”方式进行。
第四节 买卖合同中的品名质量条款
一、基本内容
说明: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的品质依据,并且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2 为了防止品质纠纷,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该尽量明确具体,避免笼统含糊。
二、质量机动幅度条款与质量公差
(一)质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1 定义:
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
2 具体方法:
(1)规定范围
(2)规定极限
(3)规定上下差异
(二)质量公差
定义: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
第二章 商品的数量
说明: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
第一节 数量的计算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数量计算方法:
(1)按重量计算
(2)按容积计算
(3)按个数计算
(4)按长度计算
(5)按面积计算
(6)按体积计算
一、重量的计算方法
(一)按毛重(gross weight)计算
毛重= 净重+皮重(包装的重量)
实例: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二)按净重(net weight) 计算
净重=毛重 — 皮重
在国际贸易中去除皮重的方法:
1 按实际皮重
2 按平均皮重
3 按习惯皮重
4 按约定皮重
(三)其他计算重量的方法
1 按公量计重 (conditioned weight)
公量 = 净重— 商品实际水分+标准水分
适用商品:羊毛、生丝等
2 按理论重量计重(theoretical weight)
根据件数计算有固定规格和体积的商品的总重量
适用商品:马口铁、钢板等
3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净净重(net net weight)
法定重量= 纯商品的重量 + 内包装的重量
净净重= 纯商品的重量— 包含杂物的重量
说明: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果买卖双方没有明确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时,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
二、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目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1)公制
(2)美制
(3)英制
(4)国际单位制
我国采用的度量衡制度:
国际单位制(可以和其他度量衡制度结合使用)
三、计量单位
(一)重量单位
(二)容积单位
(三)个数单位
(四)长度单位
(五)面积单位
(六)体积单位
第二节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基本内容
英国法律规定:
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如果少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只接受约定数量而拒收超过部分,也可以全部拒收。
公约规定:
(1)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2)如果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该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然而,买方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二、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1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2 溢短装条款的定义
3 溢短装条款的实际运用:
(1)由卖方决定(at seller’s option):大多数情况下
(2)由买方决定(at buyer’s option):买方派船装运时
(3)由承运人决定(at ship’s option):租船运输时
4 约数(about)条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about 用于涉及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或单价时,可解释为允许有10%的增减。
5 溢短装下的货款总额=合同单价X实际交货数量
(在数量机动范围内)
第三章 商品的包装
说明:
1 散装货与裸装货的概念
2 商品包装的作用
3 包装条件在合同条款中的地位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者包装。卖方交付的货物,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者包装,就构成违约。
4 商品包装的分类: (1)运输包装
(2)销售包装
第一节 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的定义:
是将货物装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的包装。(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
运输包装的作用:
1 保护货物在长时间和远距离的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和散失;
2 方便货物的搬运、储存和运输
一、运输包装的种类
1 箱
2 包
3 袋
4 桶
5 集合运输包装:
将一定数量的单件包装组合成一件大的包装或装入一个大的包装容器内。(如托盘、集装袋等)
6 其他包装
二、运输包装的标志
定义:为了方便货物运输、装卸及储存保管,便于识别货物和防止货物损坏而在商品外包装上刷写的标志。
(一)运输标志
1 作用:在运输过程中使有关人员易于辨认货物,便于核对单证,使货物顺利和安全地运抵目的地。
2 运输标志的三项基本内容:
(1)收/发货人的名称代号、简单的几何图形。
(2)目的港和目的地的名称。
(3)件号。
3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标准运输标志的四要素:
(1)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
(2)参照号码;
(3)目的地;
(4)件数号码。
说明:标准运输标志不使用几何图形或其他图形。
(二)指示性标志
定义:是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
(三)警告性标志
定义:是指在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质的运输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表示各种危险品的标志。
说明:
除上述三种包装标志外,商品的运输包装上一般还刷上包件的毛重、净重、体积尺码和商品的生产国别或地区。
第二节 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的定义:
是在商品制造出来以后以适当的材料或容器所进行的初次包装。
销售包装的作用:
1 保护商品的品质
2 方便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
3 促进销售,提高商品价值
一、销售包装的种类
常见的销售包装种类:
1 挂式包装
2 堆叠式包装
3 便携式包装
4 一次用量包装
5 易开包装
6 喷雾包装
7 配套包装
8 礼品包装
二、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
注意:有些国家明文规定所有进口商品的文字说明必须使用本国文字。
三、物品条码标志
1 定义:是一种产品代码,它是由一组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线条及其相应的数字组成的标志。
2 国际上通用的条码种类:
A: UPC码(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编制)
B: EAN码(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编制)
(EAN码由12位产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构成)
3 我国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的时间:
1991年
4 我国条码的国别号:
690 691 692
补充说明:
(1)商品的包装除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外,衬垫物也是包装的重要组成部分。
(2)衬垫物一般用纸屑、纸条、防潮纸和各种塑料衬垫物。
(3)我国出口包装不准用报纸之类做衬垫物。
第三节 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一、 定牌
定义:指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作用:出口商利用买方的经营能力、企业商誉或名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受家和扩大销售数量。
二、 无牌
定义: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作用:用于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避免浪费,降低费用成本。
说明:除非另有约定,采用定牌和无牌时,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须标明“中国制造”字样。
三、中性包装
定义: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过别的包装。
作用: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如转口贸易。
分类:
(1)定牌中性
在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名,但不注明生产国别。
(2)无牌中性
在商品和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牌名,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第四节 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说明:
1 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每件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或者重量。
2 除非买卖双方对包装方式的具体内容经事先充分交换意见或由于长时间的业务交往已取得一致认识,在合同中不宜采用笼统的规定方法。
3 按国际贸易习惯,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如买方要求,可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在合同订立后由其指定,则应具体规定指定的最后时限,并订明若到时限尚未收到有关唛头通知,卖方可自行决定。
4 在出口实践中,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以内。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除非事先明确包装费用包括在货价以内,其超出的包装费用原则上应由买方负担。
5 在进口实践中,对包装技术性较强的商品,通常要在单价条款后注明“包括包装费用”,以免事后发生纠纷。
思考题
1 拍卖是( )
A 看货买卖
B 凭卖方样品买卖
C 凭买方样品买卖
D 凭对等样品买卖
2 国际贸易中以重量计量的商品大部分
A 按毛重计价
B 按净重计价
C 按皮重计价
D 按“净重+皮重”计价
3 品质机动幅度条款一般用于某些
A 初级产品
B 工业制成品
C 机械品
D 机电品
4 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但无生产国别的包装方式是( )
A 无牌中性包装
B 定牌中性包装
C 卖方习惯包装
D 销售包装
案例分析
1 我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手套,合同上规定每箱60双,共100箱。货物运抵大连海关后,经检验发现外商擅自改为每箱50双,共计120巷箱。此时该手套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大幅下跌。请问我方若据买方的包装不符提出拒收或索赔是否合理?
2 我国某公司与日本进行一笔煤炭出口贸易,合同规定“成交中国煤炭10000公吨,5%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结算。”货物运抵日本后,经日本海关检查发现煤炭实际吨数为10700公吨。据此日商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多交的700公吨煤炭。请问日商做法是否合理?
3 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仪器,合同规定由买方提供唛头,但截至买方提供时间届满为止,仍未见其通知设计情况,而该公司货已备好。请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
第四章 贸易术语
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1 贸易术语的含义:
是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
2 贸易术语的作用:
可以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
3 贸易术语实例:
FOB CFR CIF等
第二节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 制订机构:
国际法协会
2 规则解释的贸易术语:
CIF合同
3 买卖双方的义务
P72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主要用于解释的贸易术语:
1 Ex(point of origin) 原产地交货
2 FOB (Free On Board)
(有6种变形,略)
3 FAS (Free Along Side)
FAS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4 C&F(Cost and Freight)
C&F(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地)
5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 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
进口港码头交货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1 制订机构:
国际商会
2 我国加入国际商会的时间:
1994年
3 INCOTERMS公布与生效的时间
公布:1999年9月
生效的时间:2000年1月1日
4 与INCOTERMS 1990相比的实质性改变:
(1)在FAS和DEQ术语下关于清关和支付关税的义务;
(2)在FCA术语下关于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第三节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一、FOB
注意点:
1 FOB术语下交货点为装运港船舷。但在实际业务中,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卖方递交“清洁已装船提单”,则实际的交货点已经从船舷延伸至船舱。(因为买卖双方可以用合同条款来改变惯例的通常约定。)
2 卖方不负责办理租船或定舱。但在有些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卖双方间的协议,代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以自己的名义定舱和取得提单。买方应负责偿付卖方由于代办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其订不到舱位的风险也由买方负担。
3 FOB术语变形主要用于划分装船过程中的费用问题,但不改变风险的转移地点。
二、CIF
注意点:
1 在CIF术语下,费用的划分点与风险的划分点相分离:
(1)费用划分点:目的港(仅仅指运费,不包括其他费用)
(2)风险划分点:装运港船舷
2 卖方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使用适合装运有关货物的通常类型的轮船,经习惯行驶航线装运货物。
3 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须按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
4 CIF变形主要用于划分卸货过程中的费用问题。只改变费用的划分点,不改变风险的划分点。
5 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
案例分析
1 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皮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2 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三、CFR
四、FCA
五、CPT
六、CIP
第四节 其他七种贸易术语
一、EXW
二、FAS
三、DAF
四、DES
五、DEQ
六、DDU
七、DDP
案例:
1 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但却由于合同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才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轮船无法按时到达。因此,该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该公司以此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
2 上海某公司从哈萨克斯坦进口铜精矿一批。贸易术语为DAF Alashankou.外商将铜精矿运至阿拉山口后,由于换装车皮一直无法落实而产生额外滞关费用(外商无法将铜精矿卸下须向哈萨克斯坦运输部门支付额外的租用车皮费用)。请问该滞关费用应由上海公司承担还是由外商承担?为什么?
3 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五章 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说明:
1 价格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2 价格条款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A 作价方法
B 计价货币
C 贸易术语
D 价格调整条款
第一节 作价方法
一、固定价格(大多数情况下采用)
方式:在合同中规定货物的单价(或总价)
例如:
US $ 300 per metric ton CIF New York
计价货币 单位价格金额 计量单位 贸易术语
二、暂不固定价格
方式:约定将来确定价格的方法
例如:
official London Metal Exchange Copper Grand A cash settlement quotation with premium USD 100 per metric ton
三、暂定价格(一般不宜采用)
方式:先在合同规定一个暂定价格,在交货前的一定时间,再由双方按照当时市价商定最后价格。
四、滑动价格
方式:对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交易,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基础价格,交货时或交货前按工资、原材料价格变动的指数作一定调整,以确定最后价格。
第二节 计价货币
说明:
1 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可以是同一种货币,也可以是不同货币。这两种货币既可以是出口国货币和进口国货币,也可以是第三国货币。
2 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应该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3 出口业务中,应尽可能争取使用硬币。
4 进口业务中,应尽可能争取使用软币。
除了使用软/硬币以外,在外贸实践中减少外汇风险的方法:
一、压低进口价格或提高出口价格
进口:采用硬币支付时—— 压低进口价格
出口:采用软币收汇时—— 提高出口价格
二、软硬币结合使用
在不同的合同中使用多种软硬币
三、订立外汇保值条款(出口合同中)
(一)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同一软币
(二)软币计价、硬币支付
(三)软币计价、软币支付(一揽子汇率保值)
第三节 计价数量单位与单位价格金额
注意点:
1 计价数量单位应与数量条款中所用的计量单位相一致。
2 注意书面合同中价格的正确性。
第四节 贸易术语的选用
一、在外贸实践中,FOB、CFR、CIF最为常用的原因:
1 这三种贸易术语产生时间最早,最为人们所熟悉和习 惯使用;
2 买方和卖方一般都不愿意承担在对方国家内所发生的风险,而这三种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点与关境界限基本一致;
3 这三种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不必到对方国家办理货物的交接,对买卖双方比较有利。
二、实际业务中,选用贸易术语时应掌握的原则:
1 增收节支外汇运输保险费
2 适合所使用的运输方式
3 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
4 安全收汇(出口),安全收货(进口)
第六章 出口成本核算与佣金和折扣
第一节 出口商品成本核算
核算指标:
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元)
1 出口换汇成本 = ——————————————
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圆)
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 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
+定额费用 – 出口退税收入
定额费用 = 出口商品购进价(含VAT)×费用定额率
退税收入 = 出口商品购进价(含VAT)÷(1+增值税率)×退税率
2 出口盈亏额 = (FOB外汇净收入×银行外汇买入价)
— 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
出口盈亏额的另一种计算方法:
出口盈亏额=(银行买入价-换汇成本)× 外汇净收入
计算实例参见教材P. 121-122
第二节 佣金和折扣
一、佣金和折扣的含义和作用
1 定义
佣金:卖方或买方付给中间商为其对货物的销售或购买提供中介服务的酬金。
折扣:卖方按照原价给买方以一定的减让。
2 作用
可调动中间商和买方推销和经营我方出口货物的积极性,增强出口货物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从而扩大销售。
二、佣金和折扣的表示方法
(一)佣金的表示方法
1 用文字表示
例如:
US$ 335 per metric ton CIF New York including 2% commission
2 在贸易术语后加C并注明百分比
例如:
US$335 per metric ton CIFC2% New York
(二)折扣的表示方法
一般用文字表示
例如:
US $300 per metric ton FOB Shanghai less 2% discount
说明:
1 在实践中除非事先另有约定,如有关价格条款中对佣金或折扣未作表示,通常理解为不含佣金或不给折扣的价格(即净价);
2 如净价成交,可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明“净价”字样。
例如:US$300 per metric ton FOB Shanghai net
三、佣金和折扣的计算方法
(一)佣金的计算
1 按交易金额(发票金额)为基础计算(最常用)
即按照合同项下的贸易术语价格,不扣除任何费用
2 以FOB或FCA价值为基础计算(少数情况下采用)
3 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 佣金= 含佣价×(1-佣金率)
(二)折扣的计算
折扣=发票金额×折扣率
四、佣金和折扣的支付方法
1 佣金通常由我出口企业收到全部货款后再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
2 折扣一般由买方在支付货款时扣除。
3 具体的支付时间应该在合同中详细列明。
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说明:
1 交货时间: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者承运人的期限。
2 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3 公约规定:
(1)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一段时间内交付货物;如合同未规定日期或一段交货时间,则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如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或者迟延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或拒收货物,也可宣告合同无效。
4 交货地点: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
5 我国《合同法》对交货地点的规定 P129
第一节 “交货”和“装运”的概念
说明:
1 在F组、C组贸易术语下,交货的含义接近与装运的含义,但也有一定区别。
(卖方向买方实际交货的标志为转让运输单据。在这两组贸易术语中,卖方转让运输单据的时间要比货物装运的时间晚)
2 在E组、D组贸易术语下,交货与装运完全是不等的概念。
第二节 交货时间
1 在实际业务中,规定交货时间的方法:
(1)规定某月装运
例如: Shipment during March 2002
(2)规定跨月装运
例如: Shipment during Feb./Mar. 2002
(3)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
例如: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02
Shipment on or before July 15th 2002
(4)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例如: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注意:在采用这种装运期规定时,必须同时规定有
关信用证开到的期限。
说明:
1 在实践中,也有规定在某一特定日期装运、具备某一条
件后确定装运期以及使用近期装运术语等做法。但较少
采用。
2 在合同中,应尽量避免采用近期装运的表示方式,如
迅速装运prompt shipment、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
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
3 在出口业务中,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能接受对方提出
的在合同中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到达时间的做法。
第三节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说明:
在采用F组、C组贸易术语时,在合同交货地点条款中
往往既规定装运港(地)又规定目的港(地)。
思考:
1 在CFR、CIF、CPT、CIP术语下规定装运港和目的
港(地)的作用是什么?
2 有时,在买方自行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下(如EXW、
FCA、FAS等)在合同中也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地),
这又是为什么?
一、装运港或装运地
(一)出口业务中
1 使用FOB、CFR和CIF术语时,应选择海轮能直接进
入载运货物的港口为装运港。
2 在采用多式运输的情况下,一般应以有多式运输经营
人收货站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
3 如交易数量较大或货物来源分散,集中在一个地点有
困难的时候,则可争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点装运。
(二)进口业务中
必须考虑到我国的贸易政策以及我方接货的可能性。
(三)具体的规定方式
1 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地)
例 Port of shipment:Shanghai
2 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地)
例 Port of shipment: Qingdao and Shanghai
Port of shipment: Qingdao and Shanghai
3 笼统规定
例 Port of shipment:China ports
说明:
1 当采用第2、第3种规定方式时,如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则卖方
可在范围之内任选;
2 如买方安排运输,则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限或装运时
间前一段时间将最终选定的装运港(地)的详细信息通知买方。
3 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明确规定装运地(如CIF路货交易cargo afloat)
二、目的港或目的地
规定目的港(地)的方法:
1 只规定一个目的港(地)
例 port of destination: New York
2 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的港(地)
例 port of destination:London/Liverpool
3 笼统规定
例 port of destination:U.K. ports
出口业务中,考虑是否能够接受买方提出的目的港/地应考虑的方面:
(一)贯彻我国有关的贸易政策
(二)对目的港/地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在特殊情况下,可选择性地接受,但必须要考虑到港口条件及对方确定目的港的最后时限。
(三)在我方负责运输的情况下,如运往目的港无直达班轮或航次较少,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运。
(四)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五)对内陆国家的交易,如选用CFR、CIF应选择距离该目的地最近的,我方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除非多式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
(六)规定的目的港和目的地如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名,应明确国别与所处方位。
(七)正确使用选择港。
选择港
1 定义
即允许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责按通知的卸货港卸货。按一般航运惯例,如果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将选定的卸货港通知船方,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港口卸货。
2 采用选择港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中规定的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
(2)备选港口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而且是班轮公司的船只都能
停靠的港口;
(3)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的费率加
上选港附加费计算。
(4)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均由
买方负担。
3 选择港实例:
(1) CIF London/Hamburg/Rotterdam optional
(2) CIF London,optional Hamburg/Rotterdam.Optional additionals for
buyer’s account
第四节 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
1 定义: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
2 适用场合:在国际贸易中,有的交易因为数量较大,或是由于备货、运输条件、市场需要或资金的限制,有必要分期分批交货的时候,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3 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的方法:
(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未规定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及数量。
(2)既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又规定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及数量。
4 说明:
(1)在合同中如没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
解释。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
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
(3)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每批装运时间和数量,若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
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信用证均失效。
(4)按惯例:运输单据表面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
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运港、接
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
二、转运
1 定义:
从装运港(地)至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进行转装或重装,包括从一运输工具或船只移至另一同类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船只,或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行为。
2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禁止转运,实际上仅是禁止海运港至港除集装箱以外的货物运输的转运。但该解释仅适用于信用证业务的处理而不涉及买卖合同条款的解释。
3 进口商如果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运,在申请开证时也
应明确列明禁止转运的条款。
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1 说明
在F组、C组贸易术语下装运条款应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或装运地、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及分批装运和装运等内容。
2 实例:
(1)Shipment during Oct./Nov./Dec.2002,with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2)During Mar./Apr. in two shipment,transhipment is
prohibited.
(3)Shipment during May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The seller shall advise the buyer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of the time the goods will be ready
for shipment.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案例分析:
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时间为2002年1月/2月。结果我方分别于2月25日在烟台、于3月2日在上海装运1000公吨大米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第八章 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中的运输方式:
(1)海洋运输(采用最多)
(2)铁路运输
(3)航空运输
(4)公路、内河、邮政和管道运输
(5)集装箱运输
(6)国际多式运输和大陆桥运输
第一节 海洋运输
说明:
(1)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运输方式
(2)海洋运输特点:运量大、运费低廉、不受道路和轨道限制
一、海运船舶营运方式
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一)班轮运输 liner transport
1 定义:也称定期船运输,是在一定航线上,在一定停靠港口,定期开航的船舶运输。
2 特点:“四定一负责”
航线、停靠港口、船期、运费率固定
承运人负责装和卸
3 采用班轮运输的优点:
承运人一般能保证货物运输的质量;“四定一负责”方便了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可承运各种货物;方便分批装运和转运。
(二)租船运输
1 定义:
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可租赁整船和租赁部分舱位。
2 特点:
和班轮运输方式下的“四定一负责”相反,可由船东和租船人临时议定。
3 租船方式的主要种类:
A 定程租船 (程租船或航次租船)
定义:依照租船合同的规定,船舶出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
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租船人支付约
定的运费。
B 定期租船(期租船)
定义:依照租船合同的规定,船舶出租人向租船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
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配备船员的船舶,由租船人在约定的
期间内并支付租金。(一般定期租船)
船舶出租人向租船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
由租船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光船租船)
说明:
1 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TCT)
是近年新发展的租船方式。是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航次所花的时间,按约定的租金率计算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
2 外贸企业使用较多的租船方式:定程租船。主要运输批量较大的大宗初级产品。
3 思考:承运人向船东租船,使用较多的租船方式是什
么?
二、海上货物运输费用
(一)班轮运输费用
1 班轮运费是按照班轮公司制定的班轮运价表的规定计算的。
确定基本费率的两种运价表
A 单项费率运价表
B 等级费率表
2 班轮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用
3 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
(1)按货物的毛重(重量吨,W)
(2)按货物的体积(尺码吨,M)
(3)按货物的FOB总值(A.V.)
(4)按货物重量或尺码从高计收(W/M)
(5)按货物的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从高计收 (W/M plus A.V.)
(6)按货物重量或者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收(W/M plus A.V.)
(7)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8)临时议定运价
4 班轮附加费
(1)计收方式:一般以基本运费的一定百分率计收,也有以运费吨计收。
(2)常见的班轮附加费:
燃油附加费
超重附加费
超长附加费
港口附加费等
5 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
(1)临时议定(基本运费采用临时议定方式时)
(2)采用单项费率运价表时:按表列费率计算基本费率
(3)采用等级费率表时:
基本步骤:
A 先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货物的计费等级和
计算标准;
B 再从航线费率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基本费率;
C 然后加上各项须支付的附加费率,总和即为有关货物的单位运费
D 最后乘以计费重量吨或尺码吨(实例参见教材P151)
(4)从价运费:FOB货值乘以规定的百分率
(二)程租船运输费用
程租船费用主要包括程租船运费和装卸费。另外还有速遣费、滞期费等。
1 程租船运费
定义:指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基本运费。
计算方法: (1)按运费率 (2)整船包价
2 装卸费
规定装卸费由租船人还是船东承担的方法:
(1)船方负担装卸费用
(2)船方管装不管卸(F.O.)
(3)船方管卸不管装(F.I.)
(4)船方不管装和卸(F.I.O.)
必要时应规定(F.I.O.S.T.)
3 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
(1)装卸时间(装卸期限):
定义:指租船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装卸作业,它是程租船
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
计算方法:A 按日或连续日或时
B 按工作日(通常订明节假日除外)
C 按晴天工作日
D 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
(2)滞期费(demurrage):
定义:在规定的装卸期间内,如果租船人未能完成装卸作业,
为了弥补船方的损失,对超过的时间租船人应向船方支
付一定的罚款。
(3)速遣费(despatch money):
定义:如果租船人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提前完成装卸作业,
则所节省的时间船方要向租船人支付一定的奖金。(相
同的时间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
说明:
1 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的一定是在程租船的运输方式下才采用的。在班轮运输方式下,不需要这三
方面的规定。
2 负责运输的进出口商与船方订立租船合同时,必须注
意租船合同与进出口合同有关装运时间的一致性。
(实例参见教材P154)
(三)期租船租金
定义:
在期租船的情况下,租船人为了使用船舶而付给船舶所有人的代价。
三、海上货运单据
(一)海运提单(最主要的海上货物运输单据)
定义: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
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
的单证。
1 海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1)它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
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2 海运提单的种类
(本项内容相当重要,参见教材P155-160)
3 海运提单的内容:(提单式样参见教材附件5)
国际上规定提单背面条款的公约:
(1)《海牙规则》(最为重要)
(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
(二)海上货运单
定义:
是证明海上货运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也称不可转让海运单)
说明:
1 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并不可转让,与海运提单有根本区别。
2 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承运人也不凭海运单而凭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的名称或收货凭条交付货物,只要该凭条能证明该持凭条人为运单上指明的收货人即可。
3 不可转让海运单更能适应国际贸易中EDI技术的运用。
第二节 铁路运输
我国外贸铁路运输的两个组成部分:
一、对香港的铁路货物运输
全过程由内地段铁路运输和港段铁路运输两段组成。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1 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铁路当局联合起来完成一票货物的铁路运送。
2 有关国际铁路联运的国际条约:
(1)国际货约(参与国为欧洲主要国家)
(2)国际货协(我国为国际货协的成员国之一)
3 国际铁路联运的范围:
A 参加国际货协国家之间的货物运送;
B 向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间的货物运输;
C 通过参加国际货协国的港口向其他国家运送货物。
第三节 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的优点:
具有交货迅速,节省包装,减少保险和储存费用,保
证运输质量且不受地面条件限制等优点。适合于易腐商
品、鲜活商品和季节性强的商品运输。
一、国际空运货物的运输方式
(一)班机运输
(二)包机运输
(三)集中托运方式
(四)航空急件传送方式(最快捷的运输方式,也称桌到桌运输)
二、航空运输的承运人
(一)航空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
(二)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货主和/或航空公司的代理)
第四节 公路、内河、邮政和管道运输
一、公路运输
特点:
1 机动灵活,简捷方便,是港口、车站等集散货物的重要手段。
2 门到门运输方式下必不可少的运输手段。
3 为我国边疆地区与邻国以及港澳地区贸易运输的主要方式。
二、内河运输
特点:
1 是连接内陆地区与沿海港口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
2 是我国与邻国通过国际河流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
第五节 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的定义:
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可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等。
一、集装箱的含义及种类
1 集装箱应具备的条件:
(1)能长期反复使用;
(2)途中转运,不动容器内的货物,可直接换装;
(3)能快速装卸,并能从一种运输工具上直接和方便地换装到另
一种运输工具上;
(4)便于货物的装满和卸空;
(5)每个容器具有一立方米或以上的容积。
2 国际航运上常用的集装箱类型:
1A型 8 '×8 ' ×40 '
1AA型 8.6 '×8 ' ×40 '
1C型 8 ‘×8 ’ ×20 '
二、集装箱运输的优点:
1 提高了货运速度,加快了运输工具、货物及资金的周转;
2 减少了运输过程中的货差、货损,提高货运质量;
3 节省货物包装费用,减少货物运杂费支出;
4 简化货运手续,便利货物运输。
三、集装箱运输货物的交接
1 集装箱运输的两种方式:
A 整箱货(FCL)
B 拼箱货(LCL)
2 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
A 堆场到堆场(CY TO CY)
B 货运站到货运站(CFS TO CFS)
C 门到门(door to door)
四、集装箱运输的主要单证
场站收据(D/R)
集装箱装箱单(CLP)
集装箱联运提单(CTB/L)
多式运输单据(MTD)
五、集装箱运输费用
内陆运输费
拼箱服务费
堆场服务费
集装箱及其他设备使用费
集装箱海运运费
集装箱海运运费的计算方法:
(1)以每运费吨作为计费单位
(2)以每个集装箱作为计费单位(包箱费率)
集装箱包箱费率的三种规定方法:
1 FAK 包箱费率(不分货物种类,按箱收取的费率)
2 FCS 包箱费率(按不同货物等级制定的包箱费率)
3 FCB 包箱费率(按不同货物等级以及计算标准制定
的费率)
(参见教材P174-175)
第六节 国际多式运输和大陆桥运输
一、国际多式运输
1 定义:按照多式运输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运输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2 多式运输经营人(1)可以是实际承运人,办理全程或部分运输业务;
(2) 也可以是无船承运人,将全程运输交由各段实
际承运人来履行。
3 多式运输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运输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运输经营人接管
(MTD) 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4 国际多式运输的优点:简化手续,加快货物运输速度,方便运费计算、
缩短发货人收款时间,提高货运质量等。
二、大陆桥运输
1 定义:是指以集装箱为媒介,大陆上的铁路或公路运输系统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运输连接起来,构成海/陆/海的连贯运输。
2 优点 :通过大陆桥运输,缩短运输距离和运输时间,降低营运
成本。
3 大陆桥实例:
(1)世界上第一个出现的大陆桥:美国大陆桥
(2)西伯利亚大陆桥(第一条欧亚大陆桥)
(3)新欧亚大陆桥(第二条欧亚大陆桥)
东起江苏连云港,西至荷兰鹿特丹
第九章 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货物装运以前,估计一定的投保金额(即保险金额)向保险人(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据。被保险货物若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则保险人负责对保险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据的持有人。
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1 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 国际货运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1 含义: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 对被保险人的要求:
(1)重要事实的申报
(2)保证
三、补偿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者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2 具体表现:
(1)赔偿金额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
损失。
(2)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四、近因原则
1 含义: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说明:
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这些原因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 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失:
如果后面损失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
(2)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失 +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如果后面损失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二节 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说明:在各种运输货物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久的是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一、风险
(一)海上风险
分类:A 自然灾害
B 意外事故
(二)外来风险
分类:A 一般外来风险
B 特殊外来风险
二、损失和费用
(一)海上损失和费用(定义详见教材P188-191)
1 全部损失
分类:A 实际全损
B 推定全损
2 部分损失
分类:A 共同海损
B 单独海损
3 费用
分类:A 施救费用
B 救助费用
(二)外来风险的损失
分类:A 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
B 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
第三节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说明:
1 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2 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而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一、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与条款
(一)平安险
责任范围:
1 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2 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意外事故(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 装卸或转运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的施救费用;
6 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卸货港所产生的特别费
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根据“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责任范围:
水渍险 = 平安险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责任范围:
一切险 = 水渍险 + 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说明:
1 责任范围的大小顺序:
一切险 > 水渍险 > 平安险
2 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的特点、运输路线等情况选择投保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险别中的任一种。
3 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
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
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
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4 保险责任起讫期限:
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5 基本险的索赔时效:
自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二、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
具体险别详见教材P194-195
(二)特殊附加险
1 战争险
2 罢工险
3 黄曲霉素险
4 交货不到险
5 舱面险
6 进口关税险
7 拒收险
8 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舱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FREC)
三、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险别与条款
(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险别分类: A 冷藏险
B 冷藏一切险
(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第四节 我国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一、我国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一)基本险:
1 陆运险(相当于海运保险中的“水渍险”)
2 陆运一切险(相当于海运保险中的“一切险”)
3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专门险,也是基本险)
(二)附加险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只有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
(三)保险人责任起讫
仓至仓责任条款
二、我国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
(一)基本险
1 航空运输险(相当于水渍险)
2 航空运输一切险(相当于一切险)
(二)附加险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三)保险人责任起讫
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直到目的地最后仓库为止(如未到达上述仓库,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满30天为止)。
三、我国邮政包裹运输保险险别与条款
(一)基本险
1 邮包险
2 邮包一切险
(二)附加险
邮包战争险
第五节 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6种险别:
1 协会货物(A)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2 协会货物(B)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3 协会货物(C)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4 协会战争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5 协会罢工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6 恶意损害险条款
一、A 险条款
1 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
2 四类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承保)
(1)一般除外责任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3)战争除外责任
(4)罢工除外责任
二、B险条款
1 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
2 除外责任:
(1)一般除外责任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3)战争除外责任
(4)罢工除外责任
(5)海盗行为
(6)恶意损害险的除外责任
3 B险承保的风险范围要比A险小。
三、C 险条款
1 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但仅对重大意外事故所致损失负责,对非重大以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所致损失均不负责。
2 C险列明的承保风险范围要比B险列明的承保风险范围要小。
3 C险除外责任与B险除外责任相同。
4 责任范围: C险 < B险 < A险
四、恶意损害险
1 是新增加的附加险别
2 投保A险后无须加保恶意损害险。只有在投保B、C险
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加保。
第六节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一、确定保险金额
1 保险金额的定义: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 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金的基础。
2 保险金额一般是根据保险价值确定的。保险价值一般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等。
3 在国际贸易中,保险金额通常还需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保险加成。
4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保险金额= CIF价×(1+投保加成率)
5 贸易合同中仅有CFR 或CPT价格时,应先将该价格转换为CIF或CIP价格。
CFR
CIF = ————————————————
1- [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6 我国进口贸易中,如果合同中只有FOB(FCA)价格,可按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平均运费率和平均保险费率来计算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FOB价格×(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二、办理投保和交付保险费
1 办理投保时,应填写投保单,并交付保险费。
2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如按CIF 投保,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CIF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3 保险费的计算实例参见教材P211
三、取得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的主要种类:
(一)保险单
也称大保单,是承保一个指定航程内某一批货物的运输保险。是一种最规范、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保险单据。(背面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保险凭证
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据。(背面不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三)联合凭证
是一种将发票和保险单相结合的,比保险凭证更为简化的保险单据。
(四)预约保单
又称预约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在实际业务中,预约保单适用于我国自国外进口的货物。凡属预约保单规定范围内的进口货物,一经起运,我国保险公司即自动按预约保单所订立的条件承保。
(五)批单
保险单出立后,投保人如需要补充或变更其内容时,可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即另出一种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这种凭证即为批单。
说明:
1 保险单据的转让无需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也无需通知保险人。即使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单据仍可有效转让。
2 保险单据的出单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所列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承运人接受监管的日期。因此,办理投保手续的日期也不得迟于货物装运日期。
四、保险索赔
进出口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履行的索赔手续:
(一)损失通知
(二)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三)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四)备妥索赔单证
对易碎和易短量货物的索赔,应了解是否有免赔的规定:
1 无免赔的规定:即不论损失程度,均予以赔偿 (IOP)
2 有免赔率的规定:
(1)如果损失额没有超过免赔率,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如果超过免赔率,则分为两种情况:
A 相对免赔率:不扣除免赔率全部予以赔偿;
B 绝对免赔率:扣除免赔率,只赔超过部分。
(PICC采用绝对免赔率)
五、代位追偿
含义: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代为追偿权,或称为代位权。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需首先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才能取得代位追偿权。
第七节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说明:
1 如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保险,则应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投保险别、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以及保险费由买方负担。同时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时间和方法。
2 以CIF、CIP成交的合同,应明确规定由谁办理保险、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以及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并注明该条款的生效时间。
3 在保险条款中应避免使用通常险、惯常险或海运保险等笼统的规定方法。
思考题
1 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运输保险条款》,自然灾害不指( )
A 地震
B 海啸
C 爆炸
D 雷电
2 根据有关规定的解释,向船方索赔的时效,规定为自货物卸船之日起( )
A 180天内
B 一年内
C 一年半内
D 两年内
3 航空运输险中,如被保险货物未到达保险单所载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飞机起,索赔期限为( )
A 30天
B 60天
C 90天
D 180天
4 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以外事故”的险别条款是( )
A 协会货物条款(A)
B 协会货物条款(B)
C 协会货物条款(C)
D 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
5 我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圆。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袋包装破裂,估计损失达1500美圆。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6 某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部位的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仓,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
(1)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
(2)卸货费用、存仓费用以及货物损失。
问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损失?
7 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丝绸。合同签定后,买方发来电传,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请问我方对此应如何处理?
第四篇 货款的结算
说明:
1 货款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收付方式)是买卖合同
的主要交易条件。
2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结算工具主要是货币与票据。
3 国际贸易中的结算货币与计价货币有三种情况:出口
国货币、进口国货币和第三国货币。
第十章 票据
1 票据的定义
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证券。
2 票据的4个特性(掌握具体含义):
(1)流通性
(2)无因性
(3)文义性
(4)要式性
3 票据的种类
(1)汇票(国际货款结算中最常用的票据)
(2)本票
(3)支票
4 说明
(1)在国际货款结算中,基本上都采用票据作为结算
工具,现金结算仅占极小比重。
(2)我国《票据法》施行的时间:1996年1月1日
第一节 汇票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简称draft 或bill)的定义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必备内容
1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2 实际业务中,汇票上还需列明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和出票地点等内容。如果没有记载相关内容的处理方式: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
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
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三、汇票的种类(重要)
一、按照出票人的不同
1 银行汇票
在国际结算中,银行汇票签发后,一般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寄交国外收款人向指定的银行取款。出票行签发汇票后,必须将付款通知书寄给国外付款行,以便付款行在收款人持票取款时进行核对。一般为光票,不随付货运单据。
2 商业汇票
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个人或银行。在国际贸易中,通常由出口人开立,向国外进口人或银行收取货款时使用。商业汇票大都附有货运单据。
(二)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
1 即期汇票
在汇票付款日期栏中采用见票即付(at sight)的汇票
2 远期汇票
规定于将来一个可以确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远期汇票付款日期的4种记载方法:
(1)规定某一个特定日期
(2)付款人见票后若干天(at ×× days after sight)
(3)出票后若干天(at ××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4)运输单据日后若干天(at ×× days after B/L date)
(三)按照承兑人的不同
1 商业承兑汇票
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之上,其出票人也是工商企业或个人,如出口企业。
2 银行承兑汇票
是由银行承兑的远期商业汇票。通常由出口人签发,银行对汇票承兑后即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则成为从债务人。银行承兑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之上,便于在金融市场上进行流通。
(注意: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商业汇票)
(四)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
1 光票(净票、白票)
是指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出票人可以是工商企业、个人或银行。付款人也可以是工商企业、个人或银行。
2 跟单汇票
是指附有运输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的付款以附交货运单据为条件,汇票的付款人要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必须付清货款或提供一定的担保。在国际贸易中,大多采用跟单汇票。
四、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程序:
(1)即期汇票:出票、提示、付款。
(背书、拒付与追索)
(2)远期汇票:出票、提示、承兑、付款。
(背书、拒付与追索)
(一)出票( to draw)
1 定义: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
票据行为。
2 汇票的3种抬头(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方式):
(1)限制性抬头(pay---Co. only)
(2)指示式抬头(pay --- Co. or order)
(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 (pay bearer)我国票据法不
允许采用这种。
3 说明:
(1)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必然会
被承兑和/或付款的责任。
(2)国际贸易中的商业汇票通常需签发一式二份,
但只对其中的一份承兑或付款。
(二)提示(presentation)
1 定义
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
兑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即为见票。
2 提示的种类
(1)提示承兑:
远期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
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2)提示付款:
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远期汇票的承兑
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或承兑人)付款
的行为。
3 远期汇票的承兑和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均应在法定
期限内进行。
(三)承兑(acceptance)
1 定义: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
金额的票据行为。
2 承兑的时间: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
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 承兑的履行手续:
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注明承兑的
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名,交还持票人。
4 承兑的法律效果:
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承兑人,
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汇票的从
债务人(或称次债务人)。
(四)付款(payment)
1 定义:
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称为付款。
2 付款的时间:
(1)即期汇票在付款人见票时立即支付;
(2)远期汇票于到期日在持票人作提示付款时由
付款人付款。
3 付款的履行手续:
持票人获得付款时,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
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据存查。
4 付款的法律效果:
汇票一经付款,汇票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即告结束。
(五)背书(endorsement)
1 定义
是一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是票据
转让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2 票据转让与民法上一般债权转让的区别:
一般债权转让必须事先通知债务人,并以此作为
生效的条件或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但票据的转让则不
必通知债务人。
3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转让的规定:
持票人转让汇票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4 背书的履行手续:
背书通常由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再加上受让人(被背书人)的名称,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其目的是将权利转让给受让人或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受让人行使。
5 背书的方式:
(1)限制性背书
即不可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
指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只能由指定的被背书人凭
票取款,而不能再行转让或流通。
(2)空白背书(不记名背书)
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面签名,不指定被背书人,
即不写明受让人。只凭交付就可转让。
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不能采用空白背书。
(3)特别背书(记名背书)
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外,还写明被背书人
名称或其指定人。被背书人可将票据经过背书再次
转让。
6 特别背书方式下的法律效果:
(1)受让人(被背书人)可以再经过背书继续进
行转让。
(2)对受让人来说,在他以前的所有背书人和出票
人都是他的前手。对于出票人和出让人来说,在
他交付或让与以后的所有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
(3)前手对后手负有保证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
的担保责任。
(4)受让人在受让汇票时,要按照汇票的票面金额
扣除从转让日起到汇票付款日止的利息后将票款
付给出让人,这种行为称为贴现。
(六)拒付与追索
1 拒付的种类
(1)拒绝承兑
付款人对于远期汇票拒绝承兑或对即期汇票拒绝付款,并不使他对持票人负有法律责任。但远期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必须承担到期付款的法律责任。
(2)拒绝付款
2 拒付的表现形式 :
(1)付款人正式表示不付款或不承兑;
(2)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
或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造成事
实上不可能付款。
3 追索
(1)可被追索的对象
持票人可向承兑人、所有的前手(包括所有的背书人与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2)追索时应递交的证明
持票人进行追索时,应将拒付事实书面通知其前手,并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3)说明
在实际业务中,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一个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进行追索。
第二节 本票和支票
一、本票
(一)本票的定义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的必备内容
1 表明本票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 确定的金额
4 收款人名称
5 出票日期
6 出票人签章
(三)本票的种类
1 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
2 银行本票:出票人是银行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 我国只允许开立自出票之
日起,付款期限不超过2个月的银行本票。
(四)本票与汇票的区别(内容重要,见教材P238)
1 当事人
2 份数
3 承兑
4 责任
二、支票
(一)支票的定义
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的必备内容
1 表示支票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确定的金额;
4 付款人名称;
5 出票日期;
6 出票人签章。
(三)支票的种类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可分为:
1 普通支票(既可提现,又可转帐)
2 现金支票(只能提现,不能转帐)
3 转帐支票(只能转帐,不可提现)
说明:
1 支票都是即期的。如果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该记载无效。
2 划线支票只可转帐,不可提现。
3 支票可由付款银行加保付字样并签字而成为保付支
票。付款银行保付后就必须付款。支票经保付后身
价提高,有利于流通。
(四)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重要,见教材P241)
1 当事人
2 证券的性质
3 到期日
4 承兑
5 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第十一章 汇付和托收
第一节 汇 付
一、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1 汇款人 remitter (进口人或债务人 )
2 汇出行 remitting bank (进口地银行 )
3 汇入行 receiving bank (出口地银行 )
4 收款人 payee (出口人 )
二、汇付方式的种类及其业务程序
(一)电汇( telegraphic transfer, T/T )
1 定义
是由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电报、电传、环球银行间金融(SWIFT)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2 优缺点
优点:交款迅速
缺点:费用较高
(二)信汇(mail transfer,M/T)
1 定义
汇出行不是使用电讯,而是使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通过邮政航空信件方式寄发给汇入行。汇入行核对签字或印鉴后,经审核无误后付款给收款人。
2 优缺点
优点:费用低廉
缺点:收款人收到的时间比较晚。
(三)票汇(demand draft,D/D)
1 定义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
2 优缺点
优点:费用最低
缺点:收款速度最慢
3 说明
T/T,M/T,D/D均为顺汇(结算工具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同)
三、汇付的性质及其在进出口贸易中的使用
1 汇付的性质:商业信用性质。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
的风险很大。
2 汇付的使用场合:
(1)对本企业的联号或分支机构和个别的极可靠用户
用于赊帐交易O/A(预付货款、交货后付款COD、
随订单付现CWO);
(2)用于订金、货款尾数,以及佣金、费用等的支付;
(3)大宗交易使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时的货款支付。
3 买卖合同对汇付方式的相关规定:
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何种具体方式(T/T、
M/T、D/D)和货款汇到的期限。
4 出口业务中采用汇付方式的注意点:
采用票汇预付货款的交易,为保证收汇安全,除确实可靠的银行汇票、本票并经我国银行审查认可同意收受的以外,均应先将收到的票据交我当地银行,并委托其通过国外的代理行向付款行收取货款,在接到收妥通知后,方可对外发运货物。
5 进口业务中为了减少风险可采用的办法——凭单付汇
含义:是进口人先通过当地银行(汇出行)将货款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汇给出口地银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凭出口人提供的某些指定的单据和装运凭证付款给出口人。
第二节 托收
一、托收的定义
1 定义: 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办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2 分类:
(1)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
即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
(2)跟单托收: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单
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
托收方式。
二、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1 委托人:卖方
2 托收行:出口地银行
3 代收行:进口地银行
4 付款人:买方
(二)可能当事人
1 提示行(如付款人与代收行不在同一个城市或因无
往来关系处理不便时)
2 需要时的代理——委托人的代表
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
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
三、跟单托收的种类
(一)付款交单 D/P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1 定义:是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如果进口人拒付,就不能从银行取得货运单据,也无法提取货运单据项下的货物。
2 分类: (定义见教材P252)
(1)即期付款交单
(2)远期付款交单
(二)承兑交单 D/A (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全部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四、跟单托收的一般业务程序
说明:
1 托收方式是逆汇法。
2 3种托收方式的具体业务程序见教材P252-255
即期付款交单一般业务程序:
承兑交单收付程序:
五、跟单托收方式下的资金融通
(一)托收出口押汇——托收行对出口商的融资方式
具体做法:出口人在按照出口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将汇票及所附全套单据交托收银行委托收取货款时,由托收银行买入跟单汇票及其所附单据,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从付款日(买入汇票日)至预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手续费,将款项先行付给出口人。
优缺点:
1 可以使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取得货运单据后,立即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有利于出口人加速资金周转和扩大业务量。
2 托收银行仅凭出口人开立的汇票和提交的货运单据发放贷款,风险较大。
(二)凭信托收据借单——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方式
具体做法: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T/R),凭以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信托收据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于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出售以后所得的货款在汇票到期日偿还代收银行,收回信托收据。
适用场合:在D/P方式下,进口人为了不占用资金或减少占用资金的时间,或者为了抓住有利行市,不失时机地转售货物,而提前付款赎单又有困难,希望能够在汇票到期前、或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货,就可以要求代收银行允许其借出单据。
性质:是代收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和托收银行无关。如果代收银行借出货运单据后,发生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代收银行应对出口人和托收银行负全部责任。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 T/R):
具体做法:出口人在办理托收申请时指示银行允许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进口人如到期不能付款时,则与银行无关,一切风险由出口人自己承担。
性质:是由出口人主动通过托收银行授权允许进口人凭T/R 借单提货。
D/P • T/R 与 D/A 的异同:
相同点:
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不同点:
在D/P • T/R 方式下,由于代收银行握有进口人出具给代收银行的信托收据,在事先得到代收银行同意的条件下,出口人可以委托代收银行作为当事人一方,向进口人追偿,或向法院起诉。
在D/A方式下,如进口人不付款,则只能由出口人自己向进口人追偿。
六、托收统一规则
由国际商会制定;最新版本:URC522(1996)
托收统一规则详见教材P258-259。
七、托收方式的性质和作用
性质: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银行只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行事,既无保证付款人必然付款的责任;也无检查审核货运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义务;当发生进口人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后,除非事先取得托收银行指令并同意,代收银行也无代为提货、办理进口手续和存仓保管的义务。所以,托收方式和汇付方式一样,属商业信用,对出口人风险较大。
作用:托收方式,对进口商极为有利。进口商不需要预垫资金,或仅需垫付较短时间的资金。如果采用D/A,进口人还有进一步运用出口人资金的机会,或者仅凭本身的信用进行交易而无需购货资金。能起到调动进口人的经营积极性,提高交易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使出口人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
八、在出口贸易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应予掌握的问题
1 认真调查和考察进口人的背景情况,掌握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妥善制定授信额度、控制成交金额与交货进度;
2 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人指定,如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 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的交易,原则上由我方办理保险。如必须由买方办理保险的交易,我方可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定义详见教材P262)”;
4 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要慎重;
5 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在使用托收方式时要特别慎重;
6 填写运输单据时一般应做空白抬头并加背书,如需做代收行抬头时,应先与银行联系并经认可后办理。被通知人一栏,必须详细列明进口人的名称与地址;
7 严格按照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被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
说明:在我国进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在进口合同中不应作出委托人所在国以外的银行费用由付款人负担的规定(各有关银行受托接办的业务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
第三节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
一、国际保理(国际保付代理)factoring
1 定义
也称出口保理或承购应收帐款业务。它是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赊帐等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催收应收帐款、财务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等的综合性财务服务。
2 保理的基本业务程序
(1)需要担保收款的出口人在与外国进口人订立买卖合同前,必须先与出口地保理商联系,将准备达成的买卖合同内容和进口人的名称地址告知保理商,在得到其认可并与其签订保理协议后,方可在协议规定的额度内与进口人正式订立买卖合同。
(2)买卖合同订立以后,出口人就可按照买卖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并向出口保理商提交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再由出口保理商通过在进口地的保理商向进口人收款。
(3)进口地保理商则应随时通过出口地保理商向出口人报告收款情况,并将收到的货款及时拨交出口人。
(4)如进口人不能按时付款或拒付,保理商应负责追偿,并负责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出口人无追索权地支付。
3 作用
由于保理内容广泛,包括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和担保,应收帐款的催收和追偿,财务管理和资金融通。采用保理对出口人来说作用明显,不仅有助于识别客户资信,可以放手成交,增加贸易机会,而且还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而最主要的好处是收款没有风险,只要出口人认真履行合同,就没有后顾之忧。
4 保理商向出口人支付货款的时间:
(1)如出口人只要求保收业务,通常是保理商按经推算的平均收款天数确定付款给出口人的日期,出口人按期向保理商取得全部有保证的款项。
(2)如果出口人要求保理商在提供保收服务外,还提供资金融通,保理商可在出口人提交单据时给出口人预支,预支金额一般为全部货款的80%—90%,个别的可全额预支。
5 出口人采用保理时应注意的问题:
采用保理方式的出口企业,必须注意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提交单据,如有因与合同不符情况而发生被进口人迟延或拒付货款时,保理商将不予担保。保理商只承担协议规定的信用额度的风险,超额度发货的部分也不予担保。
二、出口信用保险
定义
是保障因国外进口人的风险和/或政治风险而给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性
1 保证性
2 专门性
3 政策性
我国现阶段的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范围主要向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倾斜。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范围
1 只承保全部或大部分是本国制造或生产的出口产品。
2 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口的产品。
3 承保的风险,一般包括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两部分。
(三)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1 短期保险:适用于持续性出口的消费性货物,信用期限在180天以内。
2 中长期保险:适用于资本性货物,如成套设备、船舶、飞机等的出口以及工程承包、技术服务项目的合同,信用期限超过180天至2年、5年、8年等。
(四)承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要求
1 出口企业在投保时,需填写真实反映出口情况的投保申请书,保险机构根据情况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2 短期信用保险一般实行全部投保的原则。
3 严格控制买方信用额度。
4 对不同原因造成的损失,保单均规定一个不同的核定损失的期限。
5 出口企业自己应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五)我国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1 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在按出口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由于商业信用风险或政治风险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2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保险人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帐(O/A)等一切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合同等。
3 责任限额的规定
我国保险机构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规定了责任限额。被保险人应就保险单适用范围内的每一买方的信用限额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的信用限额可以循环使用。这一信用限额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向这一买方出口货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二章 信用证
第一节 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 L/C
1 L/C的基本定义:
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第三者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2 L/C作为一种特定的收付程序的含义:
在国际贸易中,L/C通常是开证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授权出口人凭所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开立以该银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的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向其或其指定的银行收款,并保证向出口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出口人开立的汇票。
第二节 信用证的当事人
其他可能当事人:
1 偿付行(清算银行):是指受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对有关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
2 保兑行:是指应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
3 承兑行:对承兑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审单确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时,在汇票正面签字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 。如果承兑银行在承兑汇票后倒闭或丧失付款能力,则由开证行承担最后付款责任。
4 转让行:是应受益人的委托,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信用证的受让人即第二受益人的银行。
5 第二受益人:是接受转让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又称信用证的受让人或被转让人。一般为提供货物的生产商或供应商。
第三节 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格式与详细内容参见补充材料或访问以下网址:
http://www.comejob.8u8.com/daju/SWIFT.doc
第四节 信用证的收付程序
说明:本节内容是整个课程的重点内容之一。
具体内容参见本章第二节内容以及教材P280-285
第五节 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
1 相对信用证而言,汇付和托收方式均有较大的缺陷。
2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有关当事人的好处:
(1)出口人:只要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向指定银行提交单据,收取货款就有了保障。并且可向相关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和办理押汇。
(2)进口人:采用信用证,较少占用资金。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可以控制出口人的交货时间,以及所交货物的数量与质量,并按规定的方式交付货物和所需的单据和证件。
(3)银行:开证行贷出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对跟单汇票偿付前,已经掌握了代表货物的单据,风险一般较小。议付行可从押汇业务中获得手续费等收入。
3 信用证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两个主要作用:
(1) 安全保证作用
由于银行信用一般优于商业信用,通过信用证方式就可缓解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2) 资金融通作用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不仅提供信用和服务,还可向进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
1 对出口商:打包贷款、叙做出口押汇(议付)等;
2 对进口商:凭T/R借单、叙做进口押汇等。
4 采用信用证方式收付货款存在的缺陷:
(1)对出口商:买方不按时开证、不按合同规定条件开证或故意设下陷阱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交货交单后因不符信用证规定被拒付而使出口人遭受损失。
(2)对进口商: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款项,使进口人成为受害者。
(3)手续烦琐,费用较高。
第六节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一、制订机构
国际商会
二、最新版本全称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
500号出版物》 简称UCP500
三、效力
UCP500适用于在信用证正文中表明适用本统一惯例的所有跟单信用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本惯例对各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四、具体内容
参见教材P712-736
第七节 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的3个特点:
(一)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L/C支付方式是由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银行对之付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独立的,即使进口人在开证后丧失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也要负责付款。
(二)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它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出口人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
三、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1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
2 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如果进口人付款后发现货物有缺陷,则可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与银行无关。
3 银行对单据的审核用于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单据同信用证对单据的叙述完全相符(仅是对于单据的文字叙述,而并非指质量,正确性或有效性)。
4 虽然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但这种符合的要求却十分严格,在表面上决不能有任何差异。必须“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第八节 信用证的种类
说明:
本节内容是本章的重点之一,具体内容参见教材
P293-304。重点掌握基本概念。
第九节 SWIFT信用证
1 SWIFT信用证的定义:
凡依据国际商会所制定的电讯信用证格式设计,利用SWIFT网络系统设计的特殊格式,通过SWIFT网络系统传递的信用证的信息,即通过SWIFT开立或通知的信用证称为SWIFT信用证,也称“环银电协信用证”
2 优点:
采用SWIFT开证后,使信用证具有标准化、固定化和统一格式的特性,且传递速度快捷,成本也较低。现已被世界各国的银行广泛使用。
1 某公司以CIF价出口一批货物,进口方银行开来的即期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10月1日装船。该公司于10月5日装船,并于10月28日向通知行递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议付,但却遭到银行拒付。请问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
2 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吨,单层新麻袋装,准许分批装运。该公司即致电进口方,要求将“红小豆10吨”按合同规定改为“10公吨”。修改后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不准分批装运。公司认为“不准分批装运”条款不符合同规定,仍按原计划分批装运。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3 我方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国外开来即期信用证中未表明可撤消与否。信用证金额10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我方已凭此信用证发出5万美圆货物,并在中国银行议付5万美圆货款。议付后第二天,中国银行收到开证行撤消信用证的通知,请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圆货款有无拒付权利?我方是否应继续发货?
4 我方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查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为什么?
第十四章 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使用
第一节 选择结算方式应予考虑的因素
说明:外贸业务中,最终选择的结算方式应既能达成交
易,又能维护企业的权益,最终达到确保外汇资
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的目的。
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应经常要考虑的问题:
一、客户信用
1 对信用一般或不了解的新客户:应选择L/C或payment
in advance (预付货款)方式;
2 对信用很好的客户:可选择D/P等方式;
3 对本企业联号或分支机构以及确有把握的个别交易对
象:可使用D/A或open account trade (O/A)方式。
二、经营意图
1 如果卖方销售畅销货物:既可以提高售价,又可以
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结算方式与资金占用方式;
2 如果卖方销售滞销货物或市场竞争激烈的货物:除
了须降低售价,在结算方式上也需作必要的让步。
三、贸易术语
1 对象征性交货的术语(如CIF、CFR):可采用L/C或
D/P方式;
2 对实际交货的术语(EXW、D组术语):一般不能使
用托收;
3 对FOB、FCA术语的合同,虽然可凭运输单据交货与
收款,但由于运输由买方安排,出口方较难控制货物,
一般也不宜采用托收方式。
四、运输单据
1 如果运输单据为物权凭证的B/L或MTD,可采用信用
证或托收;
2 如运输单据不是物权凭证,则不应采用托收,即使
采用信用证,也应规定开证行为运输单据的收货人。
第二节 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汇付。对于散装货物,往往可以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即“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在实际运用时,托收必须是D/P方式,出口人要签发两张汇票,一张用于信用证项下部分的货款凭光票支付,另一张须随附全部规定的单据,按跟单托收处理。
三、跟单托收与预付押金相结合
采用跟单托收并由进口人预付部分货款或一定比例的押金作为保证。出口人收到预付款或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托收采取D/P方式。如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来往运费、利息及合理的损失费用。
四、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
采用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防止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人拒付时,可凭备用信用证利用开证行的保证追回货款,即在备用信用证项下,由买方开立汇票与签发进口人拒付的声明书要求开证银行进行偿付。
第三节 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
一、分期付款 progression payment
是指买方预交部分定金,其余货款根据所订购商品的制造进度或交货进度分若干期支付,在货物交货完毕时付清或基本付清。
二、延期付款 deferred payment
是指买方在预付一部分定金后,大部分货款在交货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
说明: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通常适用于金额较大的机电产品交易。
三、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区别
1 交易性质
(1)分期付款:买方按约定的方法,分若干期付款,
但在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时,买方已经付清或基本
付清货款,所以是付现的即期交易;
(2)延期付款:大部分货款于交货之后较长的时间内
分期摊付,所以是卖方给买方的信贷,是赊销。
2 所有权的转移
(1)分期付款:买方在付清最后一期货款后,才取得
货物的所有权;
(2)延期付款:卖方履行交货之后,买方即取得货物
的所有权。如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只能依
法要求偿付货款,而不能恢复货物的所有权。
第十五章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第一节 汇付条款
说明:
(1)在买卖合同的汇付条款中应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
具体的汇付方法和金额等。
(2)买卖合同中所订立的具体汇付条款参见教材实例。
第二节 托收条款
说明:
1 凡是以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在合同中的支付条
款中,必须明确规定交单条件和付款、承兑责任以及
付款期限等内容。
2 具体实例参见教材P340-341(5种不同的交单方式)。
3 在实践中,可以采用一些简化规定办法,但必须注意
引起歧义的可能性。(在有些国家,D/P解释为delivery
against payment, D/A解释为delivery against acceptance,
与《托收统一规则》的解释不同)
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条款
信用证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开证时间
通常在出口合同中规定的出口合同的三种方法:
1 在装运月份前----天开到卖方
2 不迟于---月---日开到卖方
3 接卖方货已备齐的通知后----天内开证
另外,在合同内还应明确规定买方逾期开证的处理方法(卖方是否有权撤消合同)
二、开证银行
出口合同中一般应规定开证银行的资信地位。
三、受益人
一般情况下应规定“以卖方为受益人”。但如在异地装运,或代理其他企业达成的交易,也可以规定装运地或被代理的企业为受益人。
四、信用证种类
1 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消的。
2 还应在合同中规定信用证的类别(如是即期的还是远期的,如是远期的,必须规定付款期限的计算方法)
五、信用证金额
1 信用证金额在实践中一般规定为发票金额的100%;
2 如果涉及额外费用需在信用证金额外支付者,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有关信用证应作相应的规定,以免影响收汇;
3 如在合同中对装运数量订有“约”数或“溢短装条款”的,则应要求买方在信用证内规定装运数量多交或少交的百分率或注明“约”数,同时,对信用证金额作相应的增加或在金额前注明“约”数字样,以有利于货物溢装时能收足货款。
六、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1 到期日(即信用证的有效期):是指开证银行承担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责任的期限。
2 到期地点:是指被交付单据并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的所在地,即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应向何地的指定银行交单为准。
3 信用证到期的三种情况:
(1)议付到期(在我出口合同中应尽可能争取)
(2)承兑到期
(3)付款到期
说明:
在信用证方式下,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也可以采用简化订法,但也应注意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一致性。
第十六章 货物的检验
货物检验的定义(详见P353)
包括以下三个组成部分:
(1)商品检验
(2)责任检验
(3)法定检验
第一节 买方的检验权
1 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的三个环节:
(1)交付
(2)检验或查看
(3)接受或拒收
2 买方对卖方所交付的货物,通过一定的检验程序后,可以行使一定的接受或拒收的权利。如果未经检验就接受了货物,即使事后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再行使拒收的权利。
3 《公约》对买方的检验权的规定:
卖方应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 ,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方始明显。
4 我国《合同法》对买方的检验权的规定:
(1)买方对所受到的 货物有检验权。买方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2)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第二节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关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的三种做法:
一、在出口国检验
(一)在产地检验:即在货物离开生产地点之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或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
(二)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为准。
二、在进口国检验
(一)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也就是以到岸质量重量为准。
(二)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三、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在国际贸易中最为常用)
(1)货物须于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要求银行支付、承兑或议付时递交的单据之一;
(2)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买方有权复验。复验证书如证明货物不符合同规定不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买方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或索赔。
说明
在近年外贸实践中关于检验方式的除上述方法以外的新做法:
装运前预检验: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在出口国装运前由买方派员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预检验,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有最终检验或索赔权。有的还伴以允许买方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人员在产地或装运港或装运地实施监产或监装。
在我国进口贸易中,主要适用于关系到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又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以保障我方的利益。
第三节 检验检疫机构
一、国外的检验机构
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检验机构:
(一)官方机构
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等
(二)民间、社团检验机构
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
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
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
二、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基本任务
(一)我国目前的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名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基本任务:
1、实施法定检验
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准输入输出。
2、办理鉴定业务
我国境内的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以及国内外有关单位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各种鉴定证书,作为办理进出口商品的交接、结算、计费、理算、通关计税、索赔、仲裁等有效凭证。
3、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官方检验检疫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官方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以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节 检验证书
一、检验证书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起着公证证明的作用,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和进行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之一,也是通关、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结算运费等的有效凭证。在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检验证书通常也是银行议付货款和出口收汇的依据。
二、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的主要种类:
详见教材P366-367
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说明:
买卖合同中的货物检验条款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或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和检验证书;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等。
第十七章 索赔
第一节 违约责任
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
其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1、英国法律(以合同交易条件的主次为依据划分)
A 违反要件:当事人违反合同中带实质性的主要约定
条件。受损害的一方除可要求损害赔偿外,还有
权解除合同。
B 违反担保:当事人违反的是合同的次要条件。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仍需继续履行他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但有权请求违约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2、美国法律(以违约的后果轻重程度为依据划分)
A 重大违约:一方当事人违约,以致使另一方无法取得该交易的主要利益。在此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B 轻微违约:如果一方违约,情况较为轻微,并未影响对方在交易中取得的主要利益。受损害的一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无权解除合同。
3、我国法律(《合同法》)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间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公约》
A 根本违反合同:既可要求损害赔偿,又可要求解除
合同。
B 非根本违反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宣告合
同无效。
第二节 索赔与理赔
一、索赔与理赔的定义
1、索赔: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
2、理赔:是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二、索赔与理赔中的要点
1、索赔依据
A 法律依据:买卖合同和适用的法律规定。
B 事实依据:违约的事实,情节及其书面证明。
2、索赔期限
是指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即丧失索赔权。
3、索赔金额
(1)如果合同规定有约定的损害赔偿的金额或计算方法:通常应按约定的金额或根据计算方法计算出的赔偿金额提出索赔;
(2)如果合同未作具体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基本原则为:
A 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B 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
C 由于受损害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三节 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主要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以及索赔的处理方法等。
二、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
较多使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或延期付款的场合,它的特点是预先在合同中规定罚金的数额或罚金的百分率。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条款的定义与作用: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第一节 不可抗力条款的认定和处理
一、不可抗力的认定
不可抗力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
引起不可抗力的两类原因:
1、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干旱、地震等人类无
法控制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2、社会原因:指战争、罢工、政府禁运等。
说明:不能错误地认为所有的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
起的事件都属于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的处理
1、按有关法律和惯例的处理方式: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全部或部分履行,有关当事人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而免除其相应的责任,即对有关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免负赔偿责任。
2、变更合同的含义:
是指对原订合同的条件或内容适当地变更,包括替
代履行,减少履行或延迟履行。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决定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影响因素:
(1)应视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的情况和程度而定,或者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加以规定;
(2)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的解释为:
A、如果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例
如特定标的物的灭失,或事件的影响比较严重,非
短时间内所能复原,则可解除合同;
B、如果不可抗力只是部分地或暂时性地阻碍了合同
的履行,则发生事件的一方只能采用变更合同的方
法,以减少另一方的损失。
说明:根据我国法律,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
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节 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说明:
1、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按合同履约的一方当事人要取得免责的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而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的意见。
2、在实践中,为防止争议,通常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期限。
3、一方接到对方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或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答复,否则,按有些国家的法律,将被视作默认。
第三节 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一、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应规定的主要内容:
不可抗力的范围;对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
二、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三种规定方法:
1、概括式
2、列举式
3、综合式
第十九章 仲裁
一、解决对外贸易争议的方式:
1、和解
2、第三者调解
3、仲裁
4、司法诉讼
二、仲裁的定义
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裁决,而这个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第一节 仲裁的形式和机构
一、仲裁的形式
1、临时仲裁:由争议双方共同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成临时仲裁庭所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庭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组成的,案件审理完毕,仲裁庭即自动解散。
2、机构仲裁:是指向一个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常设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这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双方选定的仲裁规则所进行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异国的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设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仲裁员设置和具备仲裁规则的仲裁机构。
说明:国际商事仲裁绝大部分采用机构仲裁。
二、仲裁机构
1、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瑞士苏黎士商会仲裁院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美国仲裁协会
国际商会仲裁院等
2、我国常设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地方仲裁委员会
第二节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定义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1、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自愿提交仲裁。仲裁
协议约束双方当事人在和解不成时,只能以仲裁方
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可排除法院对于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三、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它有两种形式:
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2、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协议。
以上两种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仲裁程序
一、仲裁申请
1、仲裁申请,是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前提。
2、我国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仲裁庭的组成
1、争议案件提交仲裁后,是由争议的双方所指定的仲
裁员所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
2、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
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
仲裁员。
三、仲裁审理
(一)开庭
1、开庭审理(主要形式)
2、书面审理
(二)调解
调解不是仲裁的必要程序。
(三)收集、审定证据
当事人双方应对其申请、答辩和/或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并由仲裁庭审定。
(四)采取保全措施
又称临时性保护措施。是指仲裁程序开始后至作出裁决前对争议的标的或有关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
四、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第四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含义
1、仲裁裁决的承认: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仲裁裁决具有可予执行的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事项,或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另一方当事人执行裁决事项。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我国于1987年加入,并作两项保留:
(1)互惠保留
(2)商事保留
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提交仲裁的事项,即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第二十章 出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第一节 出口交易磋商的形式和内容
1、出口交易磋商的形式:
A 口头形式
B 书面形式(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
说明:如果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达成交易,有关当
事人必须以信函补寄正本文件或另行签定合同书,
以掌握合同成立的可靠证据。
2、交易磋商的内容:
A、主要交易内容
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
B、其他交易内容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
3、一般交易条件 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1)定义:是指由出口商为出售或进口商为购买货物而
拟订的对每笔交易都适用的一套共性的交易条件。
(2)我国出口企业所拟订的一般交易条件包括的内容:
A、有关预防和处理争议的条件
B、有关主要交易条件的补充说明
C、个别的主要交易条件
(3)使用方式:
一般交易条件大都印在进口商或出口商自行设计
和印刷的销售合同或购货合同格式的背面或格式正
面的下部。
只有在实际交易前,事先得到对方对由我方提出
的一般交易条件的确认,才能对双方日后订立的合
同具有约束力。
在磋商具体交易时,买卖双方完全可以根据交易的
具体需要,提出与一般交易条件不同的条件。
第二节 出口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一、询盘 enquiry
是指买方为了购买或卖方为了销售货物而向对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
说明:
1、询盘对于询盘人和被询盘人均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而且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经步骤。
2、询盘采用的主要词句:
Please advise……
Please quote…….
Please offer……..
二、发盘 offer
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说明:
1、卖方发盘,称为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
买方发盘,称为购货发盘(递盘)buying offer
2、发盘在其有效期内,发盘人不得任意撤消或修改
其内容。发盘人一经对方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发
盘人将受其约束,并承担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订立合
同的法律责任。
3、发盘一般采用的术语:
offer, firm offer,quote,supply,bid……..
三、还盘 counter-offer
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
说明:
1、一笔交易有时不经过发盘即可达成,有时要经过还
盘,甚至往返多次的还盘才能达成。
2、进行还盘时,可用“还盘”术语,但一般仅将不同条件的内容通知对方,即意味着还盘。
四、接受 acceptance
是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在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说明:
1、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达成,合同即
告订立;双方就应分别履行其所承担的合同义务。
2、在实际业务中,受盘人向发盘人表示接受时一般不
需重复列出双方协商一致的各项交易条件。但有时
由于交易磋商延续时间延续的时间较长,双方交换
的函电较多时,受盘人可在表示接受时,将双方最
后上商定的各项交易条件一一列出。
3、表示接受的术语:
accept,agree,confirm……
说明:
询盘和还盘并不是每笔交易磋商必不可少的环节,而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第三节 出口合同的订立
一、发盘
(一)发盘的定义和构成发盘的必备条件
1、发盘的定义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1)表明订约意旨
说明:
A、表明承受约束的订约意旨,可以是明示的,也
可以是暗示的。
B、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他所提出的售货或购货的建
议中未表明在被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那就不
能断定他有订立合同的愿望,因此,该项建议就
不能构成发盘,而仅应被视为邀请作出发盘,或
称发盘邀请。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说明:
A、特定的人:是指在发盘中指明个人姓名或企业名
称的受盘人。
B、广告的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商品目录、价目单
和宣传品是普遍寄发给为数众多的客商的。这些对
象都不属于特定的人。因此,这类行为一般不能构
成发盘,而仅能视为发盘邀请。
C、但是,如果广告内容十分具体、明确和肯定,在
一定事实情况下,也可能被见到广告的人作出接受
的行为,该刊登广告的人即须按广告中所提出的条
件,履行其诺言。
(3)内容十分确定
说明:
A、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
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即为十分确定”。按此规定,一项订约建议只要列
明货物、数量和价格三项条件,即可被认为其内容
“十分确定”。
B、对于其他所缺少的内容,可在合同成立后,按双
方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惯例或按公约予以补充。
C、为了防止误解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我外贸企业在
实际工作中应明示或暗示地至少规定六项主要交易
条件: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
付条件。
(4)传达到受盘人
发盘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只有被传达到受盘人时才生效。
(二)发盘的有效期
是指可供受盘人对发盘作出接受的时间或期限。
说明:
1、明确规定有效期,并不是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1)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从发盘被传达到受盘人开
始生效,到规定的有效期届满为止;
(2)不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按法律在合理时间内有
效。
2、在我出口业务中,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方法: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三)发盘的撤回
是指发盘人将尚未被受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撤消的行为。
说明:
1、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消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
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2、在实际业务中,发盘的撤回只有在使用信件或电报向
国外发盘时,方可适用。如果发盘系使用电传或电子邮
件等方式,则不存在撤回发盘的可能性。
(四)发盘的撤消
是指发盘人将已经为发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撤消的行为。
各国法律对已送达受盘人的发盘是否可以撤消的规定:
1、大陆法: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有约束力。一项发盘一经
送达受盘人,即生效后,就不得撤消,除非发盘人在发盘
中注明不受约束。
2、英美法(传统观点):发盘在被接受之前得予撤消。
3、美国:由商人签署的买卖货物的书面发盘,并保证在一
定时间内不可撤消的,即使没有对价,该发盘在规定的时
间内不可撤消,如未规定时间,在合理时间内不可撤消。
4、公约:如果撤消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可予撤
消。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撤消:
(1)发盘是在以规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为不可撤消的;
(2)如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
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五)发盘的终止
是指发盘法律效力的消失。
发盘终止的原因:
1、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时;
2、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3、发盘人在受盘人作出接受前对发盘进行了有效的
撤消;
4、法律的适用。
(六)区分发盘与发盘邀请
不同时具备发盘的四项条件(特别是“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旨”和“内容十分确定”两项条件),只能视为发盘邀请而不能视为发盘。
二、接受
(一)接受的定义和构成接受的条件
1、接受的定义
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
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构成接受的四个条件
A、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对发盘表示接受,必须是发盘中所指明的特定的
受盘人,而不能是其他人。
B、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受盘人表示接受的两种方式:
(1)用声明作出表示;
即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发盘人表示同意发盘。
(2)用做出行为来表示。
例如卖方用发运货物,买方用支付价款等来表示。
说明:
(1)在用行为表示接受时,这种表示接受的方式是根据该发盘的要求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而行事的,而且该行为必须在发盘明确规定的有效期之内,或在合理时间之内作出方为有效。
(2)我国在批准参加公约时对公约承认合同可以书面外形式订立的规定声明保留。因此,在实际业务中,我外贸企业应以书面形式表示对发盘的接受。
C、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
在用信件或电报等方式进行磋商时,各国对接受生效时间的规定:
1、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
(1)如发盘规定须作出接受的时间:当信件投邮或电
报交发,接受即告生效。即使接受的函电在邮递过
程中延误或遗失,也不影响合同成立。
(2)如发盘中规定接受必须于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
则接受的函电传达到发盘人时,接受方能生效。
2、大陆法: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表示接受的函电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到达发盘人,接
受才生效。
3、公约: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4、我国:根据我国合同法,我国也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D、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在外贸实际业务中,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往往对发盘作出某些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
公约将接受中对发盘的条件所作的更改分为:
A、实质性变更(构成一项新的发盘)
如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
和地点、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的添加、限制或
更改等。
B、非实质性变更(除发盘人及时向受盘人表示反对
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合同得以成立,并且
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在接受中所载的
变更为准。
如要求提供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等单据,要
求增加提供装船样品或某些单据的份数,要求分两
批装运等。
(二)逾期接受
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发盘未具体规定有效期限而超过合理时间才传达到发盘人,这就成为一项逾期接受。
公约对逾期接受处理的规定:
1、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
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
2、一项逾期接受,从它使用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
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本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由
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了延误,这种逾期接
受仍可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
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三)接受的撤回
接受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因此,在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之前,受盘人可随时撤回接受,即阻止接受生效,但以撤回通知先于接受或与接受通知同时到达发盘人为限。
接受通知一经到达发盘人即不能撤消。
案例分析:
1、我方某出口企业于10月1日向日商发盘称:阿托品,每100盎司一批,大连船上交货价为5美圆一盎司,5日内复到有效。日商于10月7日回电表示接受,我方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两天后,日商来电称7日电传超出发盘有效期,属无效接受,认为合同不成立。请问日商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我某公司接到美国出口商发盘供应核桃仁500公吨,限7日内复到。我公司经调查研究后,于第五日作出决定欲接受该项发盘。但此时外商又发来电传称撤消发盘。请问在此情况下,该公司应怎么办,为什么?
第四节 交易磋商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坚持平等互利和友好协商的原则
二、制订磋商方案
三、组织谈判班子
第五节 书面合同的签订
一、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
《公约》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加入公约时对该条款作了保留。)
在外贸实践中,签定书面合同的意义:
(一)合同成立的证据;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三)合同履行的依据。
二、书面合同的形式
1、合同和确认书
2、协议
3、备忘录
4、意向书
5、定单和委托订购单
三、书面合同的内容
1、约首
2、本文
3、约尾
第六节 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electronic commerce EC
是指个人、企业、国家之间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交换各种业务信息(包括商品信息及其订购信息、资金信息及其支付信息、安全及其认证信息等)而进行的各种商贸活动。
电子商务所包括的两方面内容:
1、电子通讯方式
2、商贸活动
二、电子商务的分类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电子商务的类型:
1、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 B2B
2、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 B2C
3、企业对政府的电子商务 B2G
4、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 C2G
三、根据电子商务的载体不同,电子商务的类型:
1、基于EDI的电子商务
2、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
四、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的主要影响
1、改变着商务活动的方式
2、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
3、改变着企业的生产方式
4、拓展了金融业的发展空间
5、转变政府的管理行为
五、电子商务的发展引起的有关法律问题
1、关于用电子数据拟订合同的问题
2、关于单据的效力问题
3、电子数据的安全问题
有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国际法:
联合国《电子商业示范法》
不具有强制力,只对各国制定和完善有关数据电子的传递和存储等法律规定起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说明:
1、我国对外贸易中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
重合同、守信用
2、本章以CIF术语为例论述出口合同的履行环节。
3、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环节包括:货、证、运、款。
第一节 准备货物
一、卖方的基本义务
说明:
按照公约的规定,按合同
交付货物、
移交单据和
转移货物所有权
是卖方的三项基本义务。其中交付货物又是最主要的义务。而做好备货工作就是为了履行交货义务准备物质基础。
在备货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出口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二)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
(三)货物要适合通常的用途和特定的使用目的
(四)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
(五)货物备妥时间应与合同和信用证装运期限相适应
(六)卖方对货物要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不得侵犯他人权利
二、备货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
备货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向生产或供货部门安排生产或催交货物,然后核实检查应收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状况,并对货物进行验收。
2、有的商品进仓后,还需根据出口合同规定再次进行整理、加工和包装,并在外包装上加刷唛头和其他必要的标志。
3、针对不同商品的情况和出口合同的规定,对出口货物进行检验。
4、如需检验机构检验,并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检验证书或者放行单签发之日起的有效期限内报运出口。逾期报运出口的,必须重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验,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口。
第二节 落实信用证
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的三项内容:
一、催开信用证(催证)
二、审核信用证(审证)
三、修改信用证(改证)
第三节 安排装运
一、托运
二、投保
三、报关
申报、征税、查验、放行
四、装运
五、发装运通知
说明:
外贸企业必须加强对出口合同的管理,做好“四排队”、“三平衡”工作。
四排队: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
三平衡:平衡货、证、船三方面的关系。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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