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全民健保(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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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全民健保(ppt)
社会保险与全民健保
社福法规
社会保险的意义
国家通过立法,人民在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经由具有义务权利的约定,给予一定现金或实物帮助的制度。
社会保险之目的
保障全体国民免于因年老、疾病、死亡、身心障碍、生育,以及保障受雇者免于因职业灾害、失业、退休,而陷入个人及家庭的经济危机。
社会保险的理念基础
安全的需要:借互助及自助的力量而产生。
被尊重的需要:有社会连带的责任。

社会保险的特质
强制参加
权利义务
精算计费
危险分担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比较
社会安全制度的优先顺序
国家应建构以社会保险为主,社会津贴为辅,社会救助为最后一道防线的社会安全体系。
政府应明定社会保险、社会津贴、社会救助三者之功能区分,避免发生保障重复、过当、片断、不公等情事。
社会保险、社会津贴、社会救助的考量重点
社会保险的给付应考量适足性,不宜偏低,以免无法维持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安全;给付亦不宜过高,以免保险费负担过重。
社会津贴应针对社会保险未涵盖之给付项目,因国民特殊的需求而设计,非以所得高低作为发放与否的根据。
社会救助之设计应以能维持人民在居住所在地区可接受的生计水准。
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
采职业别为主、分立型的的制度。
不同职系的保险制度有不同的主管机关。
目前分为四大类:
健康保险
失业保险
年金保险
职业灾害保险
我国各项社会保险示意图
我国社会安全体系现状
劳工保险
民国39年开办,其保障的范围,包括伤害、残废、生育、死亡及老年五种给付,并规定各种给付得视实际需要情形分期实施。
民国45年7月,开办疾病住院给付,疾病门诊给付,则至民国59年1月才办理。民国57年劳工保险条例第一次修正时,增列「失业给付」,但未实施。
劳工保险
民国68年劳工保险条例修正时,增列普通疾病补助费一项,将给付名称改为生育、伤病、医疗、残废、失业、老年及死亡七种。
民国84年2月修正劳工保险条例,除医疗给付业务移转中央健康保险局办理外,普通事故保险之生育给付、伤病给付、残废给付、老年给付、死亡给付及职业灾害保险之各种给付,仍由劳保局办理。
民国88年1月1日正式开办劳工保险失业给付业务。
劳工保险保险费率
普通事故保险费率为按被保险人当月之月投保薪资之6.5%计收。
月投保薪资,系指由投保单位按被保险人之月薪资总额,依投保薪资分级表之规定,向保险人申报之薪资。
就业安全体系
完整的就业安全体系系由就业服务、职业训练及失业保险三者紧密结合共同建构始得完成。
为建构完整的就业安全体系,乃将失业保险与劳工保险体系分离,单独制订「就业保险法」,已于91年5月15日总统公布,自92年1月1日起施行。
就业保险给付种类
失业给付。
提早就业奖助津贴。
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失业之被保险人其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补助。
就业保险之保险费率
就业保险之保险费率,由中央主管机关按被保险人当月之月投保薪资百分之一订定。
公务人员保险
创始于民国47年9月,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务人员生活,增进其福利,以提高工作效率。以铨叙部为主管机关,中央信托局为承保机关。
民国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险开办,医疗给付业务移归中央健康保险局办理。
民国88年5月29日将公务人员保险法和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条例合并修正为「公教人员保险法」。
公务人员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7.15%
自付部分:35%;补助部分: 65%
私立学校教职员:自付部分: 35%;学校负担: 32.5%;政府补助: 32.5%
农民健康保险
78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农民健康保险
对象:农会会员,及年满15 岁以上从事农业工作之农民。
享有生育、残废给付及丧葬津贴三种给付。
保费:月投保金额为10,200 元,保险费率为2.55 %,被保险人负担30 %,农民仅需负担每月78 元。
农保给付金额
生育给付
分娩及早产: 2个月(20,400元)
流产: 1个月(10,200元)
残废给付计有15等级(10,200元至408,000元)
丧葬津贴 15个月(153,000元)
农保投保人数及亏损数
农民无退休,所以没有年龄限制。
迄至94年9月共计1,654,288人,投保单位288个(实际从事农作约70万人)
自79年度至94年9月底,政府已拨补亏损数为1,045亿余元,尚有46亿余元待拨补。

全民健康保险
政府为何开办全民健康保险
全民健保开办前我国已经有十三种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制度,全国约有54.1%的人,享有健康保险。
仍有九百多万人没有健康保险的保障。
医疗浪费与滥用时有所闻。
为了让国人平等进入医疗系统,符合社会正义与社会公平原则,因此有必要开办全民健康保险。

全民健康保险
民国84年3月1日开办。
目标:
1.提供全体国民适当之医疗保健服
务。
2.节制医疗费用于合理范围内。
3.有效利用医疗保健资源。

全民健保之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行政院卫生署
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监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政策、法规之研究及咨询事宜
保险人:中央健康保险局
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审议被保险人、投保单位及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对保险人核定之案件发生争议事项
全民健康保险规划原则
1、全民参加保险
2、单一支付制度
3、保险费负担
4、就医部分负担
5、总额支付制

全民健康保险的对象
第一类:军公教人员及眷属
第二类:职业工会会员、外雇船员及眷

第三类:农、渔民、水利会员及眷属
第四类:义务役军人、替代役役男
第五类:低收入户
第六类:荣民、一般家户代表及眷属
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以6%为上限
开办第一年以4.25%计缴保险费;第二年起,依第二十条规定重新评估保险费率。
如需调整,由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目前费率:4.55%)
保险给付
保险对象发生疾病、伤害或生育事故时,由保险医事服务机构依本保险医疗办法,给予门诊或住院诊疗服务。
医师并得交付处方笺予保险对象至药局调剂。
健保实施成果(1/2)
实质纳保率 高达 9 9 %
院所特约率 高达 9 3 %
负担公平性 世界名列前茅
给付范围广 保险费率低
民众满意度 超过 7 成
健保实施成果(2/2)
低所得家庭受益大,约 5.1 倍
重大伤病得免部分负担 ----
病患人数 3%,医疗费用 24%
国际评价高,常来台观摩
93年共有来自51个不同国家,233名政府官员及专家学者来台观摩
全民健保主要问题
一、财务危机
医疗支出大于保费收入
财务问体缺乏解决共识
保费负担公平性
二、转诊制度之落实
医疗利用快速增加
医疗产业大型化
三、医疗品质之提升
医疗品质资讯公开
医疗品质确保机制
二代健保的核心价值
品质:强化提升医疗品质机制,支付制度朝向保障国民健康及鼓励提供优良医疗服务之方向改革。
公平:低所得者可依现行制度给予保障,所得较高者负担多一点;相同所得的家户,负担相同的保险费,不因职业类别不同,而有不同负担比率。
效率:民众转换工作时不必办理转出、转入手续,被保险人类别从6类简化为2类,将大幅提升行政效率。
全民健保是保险还是 福利?
根据全民健康保险法规定:全民健保的目的是为增进全体国民健康,保险对象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发生疾病、伤害、生育事故时,给予保险给付,而且是「强制纳保」的精神,保险费依被保险人经济能力计费。
所以全民健保应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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