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奖惩与考绩法规实务研讨(ppt)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考核奖惩与考绩法规实务研讨(ppt)
考核奖惩与考绩法规 实务研讨
大纲
壹.案例分析
贰.保障案件常见撤销原因(93年3月保训会函)
参.考绩法修法重点(92年5月一读版)
肆.结语
壹.案例分析 Q 1
机关内部人力调整,一般人员奉派支援人事、
会计、政风单位,其年度考绩可否由实际服务
单位初评?
A 1
铨叙部91年10月29日部法二字第912187269号书
函规定,以一般人员因机关内部人力调整工作指
派,其职务并未异动,依公务人员考绩法第十四
条第一项及考绩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三条规定,其
考绩案件评拟之程序,仍应由其原单位主管人员
就考评项目评拟。另为符综核名实、信赏必罚之
旨,奉派所支援之单位主管评拟之意见,得作为
原单位主管考评之参考。
Q 2
人事会计政风等一条鞭人员得否当选为考
绩委员会票选委员?
A 2
铨叙部于92年12月19日部法二字第922292337号
令规定,各机关票选委员选举权之行使,应以本
机关实际受考人为限。至人事会计政风系统人员,
其考绩核定与铨叙审定程序系由各该系统主管机
关(构)办理,非本机关之实际受考人,不得参
与一般人员甄审考绩票选委员之选举(被选举权
及投票权)。
Q 3
92年以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参加荐任升等考
试人员,于92年12月29日榜示及格,并同日晋
俸级一级,改派荐任第六职等本俸一级,其92
年年终考绩考列乙等以上,得否再晋级?
A 3-1
各机关办理公务人员考绩(成)作业要点第二点规定,公务人员应以年终任职之职务办理考绩(成)。在该年12月2日以后改调职务者,得以原职务参加考绩(成)。因此,本案于12月29日由委任第五职等改派荐任第六职等,其得选择以委任职或荐任职参加年终考绩。
如选择以荐任第六职等办理年终考绩系并资考绩,不得为未来升任第七职等之依据。
A 3-2
公务人员考绩法第十条规定,年终考绩应晋俸级,在考绩年度内已依法晋叙俸级或在考绩年度内升任高一官等、职等职务已叙较高俸级,其以前经铨叙审定有案之低官等、职等职务合并计算办理高一官等、职等之年终考绩者,考列乙等以上时,不再晋叙。但专案考绩不在此限。
但铨叙部90年11月2日90铨二字第2081423号令规定,上开考绩法第十条不再晋叙俸级之适用对象,不包括考绩年度内,依法取得较高等级考试及格资格改叙俸级者(~专技转任考试及荐任升官等训练及格)。
Q 4
92年3月15日高考分发实务训练人员,92年7月
14日实务训练期满,并于92年7月15日正式试用
,92年可否办理另予考绩 ?
A 4-1
铨叙部83年4月20日83台华法一字第0980640号函规定略以,试用期间应自到职之日起算,算足一年为原则。惟为顾及试用人员参加年度考绩之权益,试用人员于一月份到职,在法定期间送审,并在考绩年度内填具试用期满成绩送审书报请改实者,准予参加当年年终考绩。本案并经各机关办理公务人员考绩(成)注意事项规定在案。
A 4-2
目前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条业将试用期间由一年缩短为六个月,本案依据铨叙部前开函释规定,试用起始日虽为92年7月15日,其7月当月即得视为服务月份,至当年12月底服务达6个月,即可视为试用期满,办理合格实授,复据以办理另予考绩。
Q 5
A机关机要人员如经B机关依法调任为机要人
员,其考成年资如何计算?
A 5
铨叙部92年12月18日部铨二字第0922280421号令规定,机要人员如经依法调任,其考成年资得视为继续。
如辞职再任,即使同日报到,考成年资业已中断。
Q 6
经主管机关依考绩法核定一次记二大过免职,
拟依法提起复审救济,其应以「奖惩令」或
「考绩通知书」或「铨叙审定函」为救济标
的?
A 6
铨叙部92年8月14日以部法二字第0922274116号函规定,主管机关免职奖惩令处分为唯一之救济标的。
贰.考绩撤销案件研究( 2-1 )
未按工作.操行.学识.才能四项分别评分或总分合计不符
未经主管人员评拟径由主管机关长官决定考绩分数或考绩表直属长官栏由受考人自评
未调阅调任人员于前任职机关平时考核纪录
借调人员之考绩未由其本职机关长官评拟
考绩委员会组织不合法
1.未符每满三人有一人以票选产生之规定
2.票选委员未以本机关全体职员为选举人投票产生
3.部分机关由工友担任考绩委员会委员
贰.考绩撤销案件研究( 2-2 )
未召开考绩委员会会议,由人事室以专签方式,签会各委员审核完成后再签报机关首长覆核。
机关首长不应同时担任考绩委员会主席。
机关长官对于考绩委员会初核结果有异议,未交考绩委员会复议或对复议结果未签具不同意见径予变更。
平时考核纪录欠详实或未于考绩表内详填。
未将违误事件列为初核项目,而有与事件无关之考量牵涉在内。
贰.奖惩撤销案件研究
惩处未经考绩委员会初核或核议
惩处所依据之事实与法令规定之构成要件不合
惩处事实未经查明或认定有误
惩处令未载明依据之法令名称及具体条文
惩处时依据之法令有误
参. 92年5月修法重点(2-1)
修正平时考核项目为工作绩效、品德操守及其他与业务有关之项目。
增列淘汰机制:考列丙等者,除留原俸级外,增列应调整工作或施以辅导、训练,且连续二年考列丙等者(含另考),应依规定办理资遣或退休。
增列实施面谈:主管于四月、八月平时考核时,应就工作内容及执行情形与受考人面谈,并列入平时考核纪录。
修正平时奖惩:警告(申诫),记小功(过)
参. 92年5月修法重点(2-2)
年终考绩增列优等(90分以上)
增列考绩比例限制:
优等以5?为限;甲等以50?为原则,最高不超过65?;机要人员比例单独计算,最高以考列甲等;各官等受考人数5人以上,考列甲等以上比例,不逾80?。
主管机关及乡镇市公所于每年办理考绩前,得明定其与各所属机关考列甲等以上人数比例。
增列各机关得办理团体绩效考核:
主管机关得分别办理所属机关及内部单位间之团体绩效考核,作为评定机关及单位人员考绩及奖励之参考
结 语
考核奖惩与考绩法规实务研讨(ppt)
考核奖惩与考绩法规 实务研讨
大纲
壹.案例分析
贰.保障案件常见撤销原因(93年3月保训会函)
参.考绩法修法重点(92年5月一读版)
肆.结语
壹.案例分析 Q 1
机关内部人力调整,一般人员奉派支援人事、
会计、政风单位,其年度考绩可否由实际服务
单位初评?
A 1
铨叙部91年10月29日部法二字第912187269号书
函规定,以一般人员因机关内部人力调整工作指
派,其职务并未异动,依公务人员考绩法第十四
条第一项及考绩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三条规定,其
考绩案件评拟之程序,仍应由其原单位主管人员
就考评项目评拟。另为符综核名实、信赏必罚之
旨,奉派所支援之单位主管评拟之意见,得作为
原单位主管考评之参考。
Q 2
人事会计政风等一条鞭人员得否当选为考
绩委员会票选委员?
A 2
铨叙部于92年12月19日部法二字第922292337号
令规定,各机关票选委员选举权之行使,应以本
机关实际受考人为限。至人事会计政风系统人员,
其考绩核定与铨叙审定程序系由各该系统主管机
关(构)办理,非本机关之实际受考人,不得参
与一般人员甄审考绩票选委员之选举(被选举权
及投票权)。
Q 3
92年以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参加荐任升等考
试人员,于92年12月29日榜示及格,并同日晋
俸级一级,改派荐任第六职等本俸一级,其92
年年终考绩考列乙等以上,得否再晋级?
A 3-1
各机关办理公务人员考绩(成)作业要点第二点规定,公务人员应以年终任职之职务办理考绩(成)。在该年12月2日以后改调职务者,得以原职务参加考绩(成)。因此,本案于12月29日由委任第五职等改派荐任第六职等,其得选择以委任职或荐任职参加年终考绩。
如选择以荐任第六职等办理年终考绩系并资考绩,不得为未来升任第七职等之依据。
A 3-2
公务人员考绩法第十条规定,年终考绩应晋俸级,在考绩年度内已依法晋叙俸级或在考绩年度内升任高一官等、职等职务已叙较高俸级,其以前经铨叙审定有案之低官等、职等职务合并计算办理高一官等、职等之年终考绩者,考列乙等以上时,不再晋叙。但专案考绩不在此限。
但铨叙部90年11月2日90铨二字第2081423号令规定,上开考绩法第十条不再晋叙俸级之适用对象,不包括考绩年度内,依法取得较高等级考试及格资格改叙俸级者(~专技转任考试及荐任升官等训练及格)。
Q 4
92年3月15日高考分发实务训练人员,92年7月
14日实务训练期满,并于92年7月15日正式试用
,92年可否办理另予考绩 ?
A 4-1
铨叙部83年4月20日83台华法一字第0980640号函规定略以,试用期间应自到职之日起算,算足一年为原则。惟为顾及试用人员参加年度考绩之权益,试用人员于一月份到职,在法定期间送审,并在考绩年度内填具试用期满成绩送审书报请改实者,准予参加当年年终考绩。本案并经各机关办理公务人员考绩(成)注意事项规定在案。
A 4-2
目前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条业将试用期间由一年缩短为六个月,本案依据铨叙部前开函释规定,试用起始日虽为92年7月15日,其7月当月即得视为服务月份,至当年12月底服务达6个月,即可视为试用期满,办理合格实授,复据以办理另予考绩。
Q 5
A机关机要人员如经B机关依法调任为机要人
员,其考成年资如何计算?
A 5
铨叙部92年12月18日部铨二字第0922280421号令规定,机要人员如经依法调任,其考成年资得视为继续。
如辞职再任,即使同日报到,考成年资业已中断。
Q 6
经主管机关依考绩法核定一次记二大过免职,
拟依法提起复审救济,其应以「奖惩令」或
「考绩通知书」或「铨叙审定函」为救济标
的?
A 6
铨叙部92年8月14日以部法二字第0922274116号函规定,主管机关免职奖惩令处分为唯一之救济标的。
贰.考绩撤销案件研究( 2-1 )
未按工作.操行.学识.才能四项分别评分或总分合计不符
未经主管人员评拟径由主管机关长官决定考绩分数或考绩表直属长官栏由受考人自评
未调阅调任人员于前任职机关平时考核纪录
借调人员之考绩未由其本职机关长官评拟
考绩委员会组织不合法
1.未符每满三人有一人以票选产生之规定
2.票选委员未以本机关全体职员为选举人投票产生
3.部分机关由工友担任考绩委员会委员
贰.考绩撤销案件研究( 2-2 )
未召开考绩委员会会议,由人事室以专签方式,签会各委员审核完成后再签报机关首长覆核。
机关首长不应同时担任考绩委员会主席。
机关长官对于考绩委员会初核结果有异议,未交考绩委员会复议或对复议结果未签具不同意见径予变更。
平时考核纪录欠详实或未于考绩表内详填。
未将违误事件列为初核项目,而有与事件无关之考量牵涉在内。
贰.奖惩撤销案件研究
惩处未经考绩委员会初核或核议
惩处所依据之事实与法令规定之构成要件不合
惩处事实未经查明或认定有误
惩处令未载明依据之法令名称及具体条文
惩处时依据之法令有误
参. 92年5月修法重点(2-1)
修正平时考核项目为工作绩效、品德操守及其他与业务有关之项目。
增列淘汰机制:考列丙等者,除留原俸级外,增列应调整工作或施以辅导、训练,且连续二年考列丙等者(含另考),应依规定办理资遣或退休。
增列实施面谈:主管于四月、八月平时考核时,应就工作内容及执行情形与受考人面谈,并列入平时考核纪录。
修正平时奖惩:警告(申诫),记小功(过)
参. 92年5月修法重点(2-2)
年终考绩增列优等(90分以上)
增列考绩比例限制:
优等以5?为限;甲等以50?为原则,最高不超过65?;机要人员比例单独计算,最高以考列甲等;各官等受考人数5人以上,考列甲等以上比例,不逾80?。
主管机关及乡镇市公所于每年办理考绩前,得明定其与各所属机关考列甲等以上人数比例。
增列各机关得办理团体绩效考核:
主管机关得分别办理所属机关及内部单位间之团体绩效考核,作为评定机关及单位人员考绩及奖励之参考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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