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与维持适任员工(ppt)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招募与维持适任员工
重要人力资源管理活动
招募(Recruitment)
甄选(Selection)
留才(Retention)
招募与留才在整合性人资体系的定位
人力资源规划
预测未来雇用需求的方式:
管理估计:趋势分析
专家预测:德尔非技术(delphi technique)
劳资环境分析:远景方案分析(scenario analysis)
统计模型技术:时间序列分析,人事比例,生产力比例,回归分析
组织与工作流程检查:标竿管理
招募(Recruitment)
搜寻与获得合格工作应征者,使组织能由其中甄选出工作所需最佳人选的程序。
招募计划设计:
1.设定招募目标。
2.招募方法与来源。
留住员工以降低招募需求。
谨慎处理裁员,研讨外部安置的议题。
评估招募效率的指标
应征人品质
率取者之一年存活率
募得应征人数
招募金字塔(Recruiting Yield Pyramid)
招募方法与来源
内部劳动市场
工作告示(Job Posting)
才能资历(Talent Inventory)或技能档案(Skill Inventory)
晋升(Promotion):重置规划图(Replacement Planning Charts)
调职(Transfer):工作轮调(Job Rotation)。
技能档案(Skill Inventory)
1.个人资料:年龄,性别,婚姻状况。
2.技能:教育程度,工作经验,训练。
3.特殊资格:专业团体会员资格,特殊成就。
4.薪资与工作经历:目前与现在的薪资,加薪日,各项担任过的工作。
5.公司管理资料﹔福利计划,退休资讯,上司。
6.个人能力:心理及其他测验成绩,健康资料。
7.个人的特殊参考:地理位置,工作类型。
内部招募的优缺点
优点
节省劳动成本(外部招募者通常领较高薪,可以一次性的奖金代替)
员工较喜欢
外部招募减低员工工作伦理,提高生产力的努力意愿
缺点
若完全取代外部招募,会错失许多适任人选
升高职位竞争
导致近亲繁殖(Inbreeding),降低创造力
招募方法与来源
外部劳动市场
毛遂自荐(Walk-ins)
适合店员,服务人员
电子或其他传媒
节省时间及成本
可接触大量候选人
员工介绍(Employee Referrals)
一年内存活率(One-Year Survival Rates)最高
倾向介绍同样性质(年龄,性别)的人,有违反平等雇用之疑
招募方法与来源
职业介绍所(Employment Agencies)or猎主管公司(Headhunter)
职业介绍所能提供临时性劳工
学校就业辅导处与商业工会
工作博览会(Job Fairs)
外籍人士
地主国员工(Host-Country Nationals)
第三国员工(Third-Country Nationals)
以定期契约为限
收购与合并(Acquisitions and Mergers)
立即战力
HRM管理不易
临时性员工、重新雇用与召回(Recalling)
召回或重新雇用一般约占企业临时性员工中20%;某些企业高达80%。
成本较低,但有长短期员工间的冲突
外国人员工工作范围
雇主聘雇外国人在中华民国境内从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以下列各款为限:
一 专门性或技术性之工作。
二华侨或外国人经政府核准投资或设立事业之主管。
三下列学校教师: (一) 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专以上校院或外国侨民学校之教师。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之合格外国语文课程教师。 (三)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实验高级中等学校双语部或双语学校之学科教师。
四依补习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补习班之专任外国语文教师。
五 运动教练及运动员。
六 宗教、艺术及演艺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经交通部特许船舶之船员。
八 海洋渔捞工作。
九 家庭帮佣。
一○ 为因应国家重要建设工程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工作。
一一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国内缺乏该项人才,在业务上确有聘雇外国人从事工作之必要,经中央主管机关专案核定者。
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
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专门性及技术性工作,系指外国人受聘雇从事下列具专门知识或特殊专长,技术之工作。二、交通事业工作。三、财税金融服务工作。四、不动产经纪工作。五、移民服务工作。六、律师工作。七、技师工作。八、医疗保健工作。九、环境保护工作。十、文化、运动及休闲服务工作。十一、学术研究工作。十二、兽医师工作。十三、制造业工作。十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指定之工作。
非典型劳动
部分工时人员
传统临时性人力仲介(契约工,临时工)
人力派遣
外包
出向(企业集团内人才移动)
符合员工观点之招募有助留才
建立公司声誉
使申请动作变得容易,亲人
建立良好的人员印象
人口背景相似性
性别一致,互动较多
男性面试官产生较大吸引力(可由社会认同理论解释)
书写较易被接受的录取通知
工作内容,相关资讯
可被接受的薪资最低标准(Non-compensatory Reservation Wage);男性标准高于女性(低估工作能力)
福利及工作安排:与薪资trade-off,Compensatory Approach
提供工作资讯
有技术地回拒:friendly, personalized,应征者之工作资历简要等
职业别之最低工资
订定就业服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雇主在国内办理招募本( 疑为“外”之误)国人从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劳动条件,其劳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下列规定: 一、海洋渔捞工:新台币一五、八四○元。二、机构看护工:新台币二一、○○○元至新台币二六、三○○元。三、家庭帮佣:新台币三○、○○○元。四、家庭看护工:新台币三○、○○○元至新台币三五、○○○元。五、外国籍双语人员:新台币二五、○○○元至新台币三○、○○○元。六、厨师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厨师新台币三○、○○○元;其相关工作人员新台币二○、○○○元。
打破玻璃天花板(Glass Ceiling)
女性升迁的歧视
留才以降低招募需求
管理裁员与暂时停工
避免暂时停工
暂时停工效果,依序为
降低士气
连言蜚语增加
降低员工忠诚度
增加利润
辞职增加
组织不当行为之处理费用增加
职场暴力增加
带着敬意来裁员
四、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人员招募及任用
禁止性别歧视,且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给付同等之工资(劳基法第25条) 。
应征者若曾犯诈欺,背信等重大罪行,则将不得充任经理人。
非经公司法委任之总经理,经理,其身分符合劳基法定义之劳工,其劳动条件应依劳基法办理(内政部81年3月9日解释函) 。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明定经理人的委任、解任「股份有限公司须有董事过半数同意」
政府为鼓励企业进用原住民,中高年龄(45-65岁国民)者,妇女二度就业者,失业劳工,都有薪资补助等优待。
雇佣关系争议
南山人寿850员工要求确认与雇主之“雇佣关系”
确定判决:行政法院判决:通讯处主管为南山人寿其雇员,而非承揽员工
依「从属论」观点,判断劳雇双方的契约关系,非仅依据外在形式所约定的雇佣、承揽或委任契约,而是视企业内部实际运作而定;
如果劳雇双方具有指挥监督及从属关系的事实,则属劳动基准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契约」范畴,进而得以适用该法所定劳雇双方的权利义务。
新任员工适用期满继续工作,雇主若未作不再续约的意思表示,则视同正式录用,且工作年资应合并计算(劳基法第9,10条﹔内政部74年9月9日解释函)。
工作规则
1.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国定纪念日,特别休假及继续性工作之轮班方法。
2.工资之标准,计算方法及发放日期。
3.延长工作时间。
4.津贴及奖金。
5.应遵守之纪律。
6.考勤,请假,奖惩,升迁。
7.受雇,解雇,资遣,离职及退休。
8.灾害伤病补偿及抚恤。
9.福利措施。
10.劳雇双方应遵守劳工安全卫生规定。
11.劳雇双方沟通意见加强合作之办法。
12.其他。
雇主解雇员工相关规定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劳基法第12条): 一、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二、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五、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安泰银行以考绩丙等解雇劳工案三审定谳,资方败诉
原告7人为台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员工,于1998年7月27日遭安泰银行并购后
原工作内容:会计、税款、存汇、定存、ATM
2001年7月被调至消金部门,负责小额信贷、房贷、信用卡业务
2002年2月1日,2001年度考绩被列丙等,遭解雇,银行以直接或邮寄方式寄发预告工资及资遣费
资方解雇依据
原考绩准则规定,连续2年考绩丙等者,予以解雇
2001年11月28日,将该规定片面改为“当年度”,尽自于劳资会议中通过,直接适用于2001年度员工
考绩以销售业绩(250万/月)为唯一标准
4/5的行销员工无法达成绩效标准
是否可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予以解雇?
安泰银行解雇法源依据: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劳基法第12条第4款)
法院解释:所谓不能胜任工作,必须“客观上不能胜任工作,而主观上亦能为而不为”(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劳诉字第152号第一审判决)
已领取预告工资与资遣费部份,系迫于生活所迫,不算劳工“已主动终止劳动契约”(台湾高等法院93年度劳上字第31号第一审判决)。诉讼期间就业所得,另有抵销或扣除等问题。
员工可自请资遣之相关规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劳基法第14条): 一、雇主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于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三、契约所订之工作,对于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于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有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将该代理人解雇或已将患有恶性传染病者送医或解雇,劳工不得终止契约。第十七条规定(即资遣费之给付)于本条终止契约准用之。
资遣员工
雇主资遣员工时,应于员工离职之十日前,将被资遣员工之姓名、性别、 年龄、住址、电话、担任工作、资遣事由及需否就业辅导等事项,列册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但其资遣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应自被资遣员工离职之日起三日内为之。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接获前项通报资料后,应依被资遣人员之志愿、工作能力,协助其再就业。 (就业服务法第32条)
人员管理
调职五原则(内政部74年7月25日解释函):一、基于企业经营上所必须。二、不得违反劳动契约。三、对于劳工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做不利之变更。四、调动后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其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五、调动工作地点过远,雇主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若员工不愿接受调动,且其所持理由合理,则雇主应发与资遣费予以资遣。
人员管理
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虽不受工作时间规范,但仍应支付其加班费。
雇主不得预扣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补偿费用(劳基法第26条),若欲行使惩戒权,应先在相关规定(工作规则,惩戒办法,劳动契约)中明文规定。
2002年4月28日通过施行之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规定,事业单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揽者,事业单位应与承揽人连带负职业灾害补偿之责。
人员管理
企业改组或合并时,经新旧雇主同意留任者,新雇主应继续承认其工作年资。其余劳工应予预告并资遣(劳基法第20条)。
雇主不得未经劳工同意,任意调动劳工至他公司任职(内政部74年7月25日解释函) 。又,若员工至不同公司任职,其工作年资应重新计算。
被裁员或解雇员工可请领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劳保一字第0930043624号令: 就业保险被保险人非自愿离职后,经推介参加临时工作津贴、永续就业工程计画、多元就业开发方案、公共服务扩大就业计画等,于津贴给付期满或计画执行完成后仍未就业,如经职训咨询适训而参加全日制职业训练者,得于非自愿离职、退出就业保险之日起二年内,以原非自愿离职单位开具之离职证明书,依规定申请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
本法所称大量解雇劳工,系指事业单位有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因并购、改组而解雇劳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未满三十人者,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十人。二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者,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所雇用劳工人数三分之一或单日逾五十人;其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未满二百人者,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所雇用劳工人数三分之一或单日逾二十人。三同一事业单位雇用劳工人数在五百人以上者,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所雇用劳工人数五分之一。前项各款雇用劳工人数之计算,不包含定期契约之劳工。
解雇计画书
事业单位大量解雇劳工时,应于合乎第二条规定情事之日起六十日前,将解雇计画书通知主管机关及相关单位或人员,并公告揭示。但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依前项规定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之顺序如下: 一事业单位大量解雇劳工所属之工会。二 事业单位劳资会议之劳方代表。三 事业单位之全体劳工。前项第三款规定所称全体劳工,不包含定期契约及未涉及大量解雇部门之劳工。
事业单位依第一项规定提出之解雇计画书内容,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解雇理由。二 解雇部门。三 解雇日期。四 解雇人数。五 解雇对象之选定标准。六资遣费计算方式及辅导转业方案等。特定产、职业,中央主管机关得会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定之。
Glebbeek and Bax (2004)
离职率对绩效的影响
传统假设
实证
招募与维持适任员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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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问卷调查表(范例) 16695
- 8工资发放明细表 16695
- 9文件签收单 16695
- 10跟我学礼仪 16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