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理与政策(ppt)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金融监理与政策(ppt)
金融监理与政策
内容简介
一、引言
二、有效监理的先决条件
三、该不该实施监理一元化
四、监理一元化的替代方案
五、监理一元化的范围与功能
六、结论
一、引言
金融监理一元化──即将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理机构合并为单一机构,目前在全世界仍相当少见。
主要的著眼点:一元化金融监理架构型态是否能适用于特定国家之独特环境。
监理架构必须能反映受监理市场的架构,监理才会有效。
抽样调查国家的监理架构参考来源:How Countries Supervise their Securities Markets, Banks and Insurers (London: Central Banking Publications, 1999)。
监理架构的组织型态形形色色,正反映金融体系多样化。
监理一元化的模式并不如监理一元化的论点常见。
十个实行监理一元化形式的国家为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冰岛、日本、挪威、南韩、新加坡、瑞典和英国。
澳洲和加拿大--非百分之百采用一元化的监理架构;证券业者的监理机构与银行和保险的监理机构并不相同。
新加坡--所有监理作业皆由中央银行统一负责。
仅七个国家是完全采用非由中央银行负责的监理机构一元化制度,其中逾半是北欧国家。
二、有效监理的先决条件
明确的目标
独立性和责任归属
足够的资源
有效的强制力
监理的周严性
成本效益监理
有效性之标准与产业结构
A.明确的目标
协助监理机构的高阶管理人员有效配置资源,并因应问题做出适当的决策。
防止过度监理,以不造成受监理机构非必要负担为原则。
提供监理机构为其决策和政策担负责任的机制。
B.独立性和责任归属
独立性
预算1.预算独立:监理机构的经费来源最好来自于向受监理机构征收的费用,而非仰赖政府总预算的配置;如此才能在专长范畴内进行决策,而不受任何不当外力干涉。
2.任期保障:保护高阶管理人员不被任意置换。
责任归属
1.制衡监理机构募款能力,并防止超额的监理成本。
2.避免监理机构受制于被监理机构的风险。
C.足够的资源
招募、培训员工和维护资深专业员工所组成的核心组织。
支配足够的资源使资料的收集和处理更为及时、更有效率。
D.有效的强制力
从受监理公司取得资讯。
评估机构高阶主管与所有人的能力和诚信度
针对违规行为之递增式惩戒措施--得干涉组织机关的终极强制力;监理单位最好能具备撤销经营金融服务业务执照的能力。
E.监理的周严性
针对负责监理的机关,执行有效慎密的监理作业。
防止受监理活动或机构规避有效监理。
随时因应市场的创新变迁,借以确保监理架构仍能符合现时需求。
F.成本效益监理
直接成本--维持监理机构运作的支出:包含员工薪资、管理开支及资讯技术预算。
间接成本--受监理产业因必须符合监理条件所产生的支出。
成本较低的监理系统〈包括直接和间接成本〉是较佳的选择。
G.有效性之标准与产业结构
关键因素为监理的组织架构必须能反映其负责监理之产业结构,避免「一体适用」的解决方案。
金融集团为金融体系重要组成份子的国家,一元化的监理机构较能提升监理系统的周严性。
透过规模经济的达成能同时降低监理的成本,并将资源做更有效的利用。
三、该不该实施监理一元化A.赞成监理一元化的论述
效率。
规模经济。
金融集团的兴起,需要修改监理范围。
在界线模糊之各个金融机构类别间保持中立。
金融集团的监理
具备一个具效率与效力的系统,使各监理机构能快速分享每个受监理机构的相关资讯,同时确保机密性。
建立密切和持续的工作关系,确保立刻互相通报的管道,并清楚监理范围间的缺口所在。
责成领导监理机构 (lead regulator)。
监理作业避免重复以降低受监理机构的负担。
设立单一窗口,快速、有弹性地回应,同时也减少出现监理范围缺口的风险。
一元化监理机构能建立单一的管理体系,指导单位密切合作及分享资讯;也可有效消弭监理缺口,减少监理作业的重复。更可透过单一窗口有助国际间合作。
竞争的中立
产品与机构的区分界线已经模糊。
各监理机构并存,使各金融公司有从事「监理套利(supervisory arbitrage)」的机会,金融监理防线因而转弱。
监理完全中立并非主要目标;监理金融机构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减少系统困境的风险。
以「监理套利(supervisory arbitrage)」VS 「防火墙」为例。
监理弹性
监理机构的一元化可以就市场发展或创新,做出迅速有效的回应,较专责监理机构分立的情况更具弹性。
「权力战争」或「推诿卸责」的企图受到限制和控制。
处理特殊问题时,其管辖权及立场的适当性。
监理效率
节省成本
1.监理机构一元化共用基础设施、行政与支援系统。
2.在资料收集上采取一致的方式,去除不必要的重复,使受监理的企业(特别是金融集团)大幅节省成本。
规模经济
1.英国「金融总署」(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因统合支援服务而创造规模经济。
2.适用于监理机关较小的国家,特别是小型国家或是金融体系规模较小的国家。
发展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
吸引、保留和开发技术性专业人员。
分享专业知识、保存珍贵的管理技术。
让稀少的人力资源作最有效的分配--以波罗的海国家、俄罗斯和前苏联(BRO) 的其他共和国为例。
提升责任归属
单一的管理架构无法互相推卸责任,责任归属明确。
监理机构制度目标定义愈明确,监理机构愈容易负责。
B.反对监理一元化的论述
建立监理一元化最不利的因素在于,进行监理一元化的变动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不确定性。
「潘朵拉之盒」:
1.监理机构自主性不足,甚至泛政治化。
2.立法的重整造成夺权,进而瓦解各机构自主性,也无法处理监理缺口问题。
3.流失重要员工致监理能力降低。
4.变动管理过程中本身的脱轨。
目标不明确
不易在不同的管理目标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订定法规的目标及合理性上容易失焦,且较易过份引伸法规。
难以针对不同性质的机构作出适当的区隔。
规模不经济
「X无效率(X-inefficieycies)」
1.因为独占而成为价格订定者,故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2.独占式主管监理机关较易流于僵化及官僚。
「圣诞树效应(Christmas-tree effect)」
1.藉由主体不断延伸相关功能与范围,就像买了圣诞树后要买其他的布置品
2.被赋予的功能范围容易不断增加,肩负与其主要功能偏离之监理工作及责任。
有限的综效
不同监理机构的文化、主要功能及技巧具有极大的差异。
1.银行及证券的风险来源主要在资产面,而保险公司的风险则来自负债面。
2.在同一组织内,亦不易创造出一元化的机构文化。
道德危机
大众会认为,所有受特定主管机关监督的机构之债权人将会获得公平的保获。
在监理机关一元化下,新的监理机关必须就不同金融机构处理方式之游戏规则做出澄清并严格执行。
C.中央银行的角色
未将央行定位为银行监理机构--丹麦、挪威及瑞典。
将央行原有的监理功能抽离出来--澳大利亚及英国。
将所有监理权责纳归央行--新加坡。
央行的银行监理VS货币政策a.反对银行监理与货币政策分开
顾及银行业的财务健全程度,以便有效推动货币政策。
实施货币政策与从事银行监理工作并行,在取得相关资讯上具有综效。
评估支付系统中业者的信用程度时,牵涉到对银行业者偿付能力及审慎与否的判断。
取得个别银行偿付能力及流动性的相关资讯,以便执行其做为最后融资者的功能。
a.反对银行监理与货币政策分开
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理合而为一的经济规模不亚于将不同金融产业的监理机关合并。
执行两项不同功能所需的知识与技能有所重叠,得以在遴选最佳人才方面享有相对优势。
确保货币政策得以有效实施其独立性,并避免使银行监理流于政治化考量。
充分授予一元化监理机关政治自主权,并为该监理机关制订管理方式与安排融资。
b.赞成银行监理与货币政策分开
身兼银行监理与货币政策工作,货币政策可能因害怕银行倒闭而过于宽松。
银行倒闭易怪罪监理机关,则其可信度及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将因此受损。
支付系统技术的改变,增加复杂性及交割的不透明性,对监理机关形成新的顾虑,进而改变监督方式。
金融财团主导时,道德危险大幅提升;银行最后融资提供者与负责例行性监理的机构间,需要维持距离。
c.更多监理功能纳归央行的条件
金融部门,尤其是非银行金融部门规模较小,难以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理机构。
银行是主要的金融中介形式,而其他金融部门系属以银行为首的集团。
招募具有适当技能及文凭的人才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拥有极强的独立自主权,得以避免监理流于政治化。
d.更多监理功能纳归央行的缺点
道德危机问题会更为凸显--大众认为当企业倒闭时,所有类型的金融合约都受到同等保护。
授予央行过高的权力,导致其肩负执行货币政策以及监理所有金融中介机构的责任(包括银行与非银行机构)。若发生监理疏失时,会使央行的声誉及信用受损,尤其在货币政策执行面影响颇巨。
e.补充说明及我国现况欧洲中央银行(ECB)对中央银行金融监理权之研究报告
欧洲中央银行(ECB)于2001年3月公布的研究报告(The Role of Central Banks in Prudential Supervision)指出,央行应该保留在金融监理上之基本角色,并提出支持之理由。
目前欧元区十二个会员国的银行监理工作,除比利时、卢森堡及芬兰三国的央行未直接参与外,其余九个国家的央行均广泛参与银行监理工作;西班牙、爱尔兰、义大利、荷兰、葡萄牙及希腊的央行甚至是唯一的银行监理机构。
(一)央行应参与金融监理之理由
央行参与金融监理可获致与其主要任务相关资讯之综效。
系统风险之防范。
央行之独立性和专业能力。
(一)央行应参与金融监理之理由央行参与金融监理可获致与其主要任务相关资讯之综效
央行为了金融监理的目的所搜集的机密资料,将可监控支付系统的运行及作为其他市场架构的安全保障,这些资讯对货币政策之顺利执行极其重要,尤其对与金融体系相关的中介机构之资讯的了解,对执行总体监控更是不可或缺。
当金融危机发生时,由于央行无法置身事外,因此央行如参与监理将有助于评估是否应对要求紧急流动性援助的问题银行伸出援手。
由于央行对货币及金融市场发展之熟悉,及从支付系统和货币政策操作时所得到的讯息,对金融监理任务的执行具有宝贵价值。
(一)央行应参与金融监理之理由系统风险之防范
系统风险有赖对个别中介机构进行审慎监控,并与对整体金融体系风险之评估二者紧密配合。
央行对金融体系稳定所肩负的职责亦是无庸置疑。
央行将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视为最重要任务,在不会引起骨牌效应的状况下,或许顾虑较少而放手让发生问题的个别金融机构倒闭,因此也就可以降低道德危机(moral hazard)发生。
(一)央行应参与金融监理之理由央行之独立性和专业能力
央行之独立性和专业性使其在促进金融体系之稳定贡献卓著,监理当局不受政治干扰的独立性对达成效率的金融监理是非常重要的。
央行的独立性或许可以保护金融监理免于遭受不当之外力干扰。
央行对货币和金融体系具备精湛的研究和分析能力。
(二)将央行监理权分离而集中于单一监理当局之理由
金融监理、货币政策及道德危机之间可能发生之利害冲突。
集团化之趋势与金融产品及中介机构间模糊不清之分际。
避免央行过度集权。
(二)将央行监理权分离而集中于单一监理当局之理由金融监理、货币政策及道德危机间可能发生之利害冲突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理结合可能导致利害冲突。如经济金融情势需要货币政策采取提高利率时,可能考虑到银行体系的健全而抑低利率。
为了支持赋予央行打击通货膨胀之任务,央行不应独拥甚或分担金融监理的责任。
(二)将央行监理权分离而集中于单一监理当局之理由集团化之趋势与金融产品及中介机构间模糊不清之分际
对拥有多种营业项目的金融集团而言,单一监理当局应可避免向不同监理当局报告,因此可以减少成本负担和不同单位的金检评估彼此相互抵触之风险。
传统上央行仅扮演银行(在支付系统与货币政策传递过程中之重要参与者)监理当局的角色,而甚少涉及证券、信托及保险公司。
(二)将央行监理权分离而集中于单一监理当局之理由避免央行过度集权
整个金融部门之监理权全部交予央行,将产生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而危害到民主社会公共部门为免公权力滥用所应遵循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原则。
BIS金融稳定研究所对央行金融监理权之研究报告
依据Goodhart(2000)为国际清算银行(BIS)金融稳定研究所(Financial Stability Institute, FSI)所作的研究报告,对于是否应将央行金融监理权独立出来而成立单一监理当局的优缺点看法,与上述ECB之论点大抵相同。然而,即使是已开发国家,由于历史、法律及制度背景不同,对于是否成立单一监理当局,各国亦有不同结论。
基于以下理由,已开发国家较适合成立单一金融监理当局;至于新兴市场国家则应赋予央行金融监理权参与银行监理。
BIS金融稳定研究所对央行金融监理权之研究报告(一)已开发国家较有条件成立单一金融监理当局
若将金融监理权自央行独立出来,首先必须考虑以下问题:
(1)监理当局与货币当局所成立的监理委员会可否解决系统风险;
(2)央行可否获得执行货币政策的相关资讯;
(3)央行在没有金融监理权的情况下能否让支付系统顺畅运作;
(4)央行可否获得个别主要银行之资讯以充分履行其任务。
以上四项考虑的问题如可以获得解决,则较有实施单一监理的条件。
(一)已开发国家较有条件成立单一金融监理当局
已开发国家由于金融集团化趋势与金融产品间愈益模糊不清之分际,形成一个无法切割的金融体系,单一金融监理当局确可提高监理效益。
已开发国家公共体制健全,单一金融监理机构较能抗拒政治及商业压力而维持其独立性,因此实施单一监理似乎较合宜。
(二)新兴市场国家应赋予央行金融监理权
新兴市场国家基于下列三项因素,应赋予央行金融监理权:
(1)开发中国家及正值转型之国家的金融市场结构,相较于已开发国家而言较不复杂。依证券、保险及银行等不同行业别分设不同功能的监理机构,不会发生太多监理冲突或重叠的情况;
(2)新兴市场国家较容易发生系统风险,特别是在银行体系开始自由化之后,因此银行监理的主要任务应以金融体系的稳定为重,而非消费者保护及商业行为议题上,因此金融监理和货币政策(包括央行最后贷款者的角色)间的关系较已开发国家密切;
(3)新兴市场国家的央行较其他大部分机构,能抗拒政治及商业压力而维持其独立性,且其专业素质高,筹资亦较容易。
我国中央银行保有适度金融监理权的必要性
中央银行为履行「中央银行法」第二条「促进金融稳定」等法定职责,有效处理金融危机所引发之系统风险,以及便利货币、信用、外汇政策之执行与运作,宜保有适度监理权。
金融机构经营业务不仅要遵守银行法规范,尚须受中央银行法第三章相关规范。
美国联邦准备理事会主席Mr. Greenspan曾言,中央银行若无适度检查权,则无熟谙银行业务、金融市场及支付系统之人员,将大大减低其防制金融危机发生及处理金融危机之能力。
我国中央银行保有适度金融监理权的必要性
中央银行基于中央银行法之规定,掌理货币、信用及外汇政策之制定与执行,负责支付系统之完整运作,并担负最后资金融通者之角色。
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整体支付系统是中央银行货币、信用及外汇政策传递过程的重要环节。
中央银行为执行资金最后融通者功能,解决系统风险危机,必需对金融机构进行专案检查,了解中央银行需介入之程度。此犹如患者经一般诊所医生建议,转至大医院接受开刀治疗时,大医院医生不可能不进一步诊察,即冒然进行手术之情形相同。
我国中央银行保有适度金融监理权的必要性
其他金融监理单位之检查报告,其检查时间有一定间隔,且其检查报告资讯内容未必符合中央银行决策监理之需要。
中央银行拥有适度查核及专案检查权,尚可发挥查证(Double Check)功能。
未来中央银行与新设金融监理委员会之金检区隔
(一)检查目标
新设金融监理委员会以金融机构健全经营为主要目标。
中央银行则以整体金融体系之稳定为主要目标。
(二)检查范围
新设金融监理委员会系办理金融机构全盘业务、财务状况之检查;主要为评估金融机构资本适足性、资产品质、流动性、管理绩效、盈利状况及内部控制制度等是否妥适。
中央银行则办理促进金融稳定有关事项之查核及货币、信用、外汇有关特定事项之专案检查;主要以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职责及中央银行法第三章规定有关业务为限。
未来中央银行与新设金融监理委员会之金检区隔
(三)检查时机
新设金融监理委员会主要系「经常」办理「例行性」检查。
中央银行则于「必要时」始办理「非例行性」检查,例如为履行资金最后融通任务时或外汇市场出现异常交易时。
四、监理一元化的替代方案
避免金融监理架构的大幅改革,从而在避开部分「潘朵拉之盒(Pandora's Box)」风险的同时,依旧能达到一元化监理机构制度所享有的优势。
A.成立监理委员会
B.支援设施的整合
C.与央行共享设施
A.成立监理委员会
维持现有监理架构,但在其上设立新的监理委员会以协调各监理机关间的工作(南非) 。
协调金融集团的监理作业具正式的基础,但无法消弭因不同法规、规则手册及执行能力所衍生的问题。
为各监理机关提供取得彼此合作经验的机会,以便未来进行整合。
野心不足是其最大弱点所在。
适用于较大型(财团在该金融体系中角色吃重)、但整体市场规模仍足以容纳数个专责监理机构的金融市场。
B.支援设施的整合
维持各监理机关的独立合法地位,但将其集中在同一栋建筑内,共同使用相同的基础设施与支援服务。
缺乏强有力的中央管理机构,导致不同监理机构高层间的对立与难以化解的紧张关系。
虽然行政上统合,但不同的法令规章及权限,难以一致性的方式对待各金融集团。
适合金融业规模小、金融财团角色不吃重的国家。然在现阶段银行监理工作由央行负责的国家,解除央行对银行监理的职权则导致员工过剩及监理能力下滑。
C.与央行共享设施
要求央行负责所有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理工作-- 新加坡。
成立定位为独立法律实体的监理机构,但仍能分享央行的支援服务--芬兰。
1.经济规模远大于独立的一元化监理机构。
2.危机管理方面,在危机发生时的资讯流通与行动协调优于独立的监理机构。
3.缺点在于道德危险,以为央行的支援将扩及所有接受监理的机构。
五、监理一元化的范围与功能A.机构范围
1.财务事务(安全及正常与否)的监理。
2.消费者的保护(商业行为)。
大多数一元化监理机构着重确保金融中介机构的财务健全程度;英国的FSA则同时负责监理财务事务及商业行为。
证券监理机构通常同时负责财务事务与商业行为的监理工作;银行与保险监理机构则将前述两项监理功能区分开来。
A.机构范围
3.市场V.S.中介机构
商业行为与市场监理功能交由一个专业机构负责;一元化监理机构则负责财务事务之监理。
4.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是否纳入单一监理机构的管辖范围
过份扩大监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可能使其焦点变得模糊,且会严重影响其有效性。
唯有该监理机关能有效执行监理一元化,方能够控制此类产业衍生之风险。
B.附属功能
制订会计原则或对负责制订会计原则的专业机构进行监督。
上市审查的介入程度--视资本市场主管机关原本职权范围而定。
制订竞争政策--英国提倡最力。
六、结论
没有任何一种监理架构模式可以一体适用于所有的国家。
任何改变过程都会有潜藏风险;结构改变规模愈大,风险也就愈大。
避免削弱现有的监理能力;维持或增进监理机构的独立性。
监理机关的架构应该要能够反映其当初设计来规范的产业结构。
主要目的为由一个具有高素质员工、丰富资源且独立的监理机构来进行有效的监理。
谢谢聆听,敬请指教。
金融监理与政策(ppt)
金融监理与政策
内容简介
一、引言
二、有效监理的先决条件
三、该不该实施监理一元化
四、监理一元化的替代方案
五、监理一元化的范围与功能
六、结论
一、引言
金融监理一元化──即将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理机构合并为单一机构,目前在全世界仍相当少见。
主要的著眼点:一元化金融监理架构型态是否能适用于特定国家之独特环境。
监理架构必须能反映受监理市场的架构,监理才会有效。
抽样调查国家的监理架构参考来源:How Countries Supervise their Securities Markets, Banks and Insurers (London: Central Banking Publications, 1999)。
监理架构的组织型态形形色色,正反映金融体系多样化。
监理一元化的模式并不如监理一元化的论点常见。
十个实行监理一元化形式的国家为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冰岛、日本、挪威、南韩、新加坡、瑞典和英国。
澳洲和加拿大--非百分之百采用一元化的监理架构;证券业者的监理机构与银行和保险的监理机构并不相同。
新加坡--所有监理作业皆由中央银行统一负责。
仅七个国家是完全采用非由中央银行负责的监理机构一元化制度,其中逾半是北欧国家。
二、有效监理的先决条件
明确的目标
独立性和责任归属
足够的资源
有效的强制力
监理的周严性
成本效益监理
有效性之标准与产业结构
A.明确的目标
协助监理机构的高阶管理人员有效配置资源,并因应问题做出适当的决策。
防止过度监理,以不造成受监理机构非必要负担为原则。
提供监理机构为其决策和政策担负责任的机制。
B.独立性和责任归属
独立性
预算1.预算独立:监理机构的经费来源最好来自于向受监理机构征收的费用,而非仰赖政府总预算的配置;如此才能在专长范畴内进行决策,而不受任何不当外力干涉。
2.任期保障:保护高阶管理人员不被任意置换。
责任归属
1.制衡监理机构募款能力,并防止超额的监理成本。
2.避免监理机构受制于被监理机构的风险。
C.足够的资源
招募、培训员工和维护资深专业员工所组成的核心组织。
支配足够的资源使资料的收集和处理更为及时、更有效率。
D.有效的强制力
从受监理公司取得资讯。
评估机构高阶主管与所有人的能力和诚信度
针对违规行为之递增式惩戒措施--得干涉组织机关的终极强制力;监理单位最好能具备撤销经营金融服务业务执照的能力。
E.监理的周严性
针对负责监理的机关,执行有效慎密的监理作业。
防止受监理活动或机构规避有效监理。
随时因应市场的创新变迁,借以确保监理架构仍能符合现时需求。
F.成本效益监理
直接成本--维持监理机构运作的支出:包含员工薪资、管理开支及资讯技术预算。
间接成本--受监理产业因必须符合监理条件所产生的支出。
成本较低的监理系统〈包括直接和间接成本〉是较佳的选择。
G.有效性之标准与产业结构
关键因素为监理的组织架构必须能反映其负责监理之产业结构,避免「一体适用」的解决方案。
金融集团为金融体系重要组成份子的国家,一元化的监理机构较能提升监理系统的周严性。
透过规模经济的达成能同时降低监理的成本,并将资源做更有效的利用。
三、该不该实施监理一元化A.赞成监理一元化的论述
效率。
规模经济。
金融集团的兴起,需要修改监理范围。
在界线模糊之各个金融机构类别间保持中立。
金融集团的监理
具备一个具效率与效力的系统,使各监理机构能快速分享每个受监理机构的相关资讯,同时确保机密性。
建立密切和持续的工作关系,确保立刻互相通报的管道,并清楚监理范围间的缺口所在。
责成领导监理机构 (lead regulator)。
监理作业避免重复以降低受监理机构的负担。
设立单一窗口,快速、有弹性地回应,同时也减少出现监理范围缺口的风险。
一元化监理机构能建立单一的管理体系,指导单位密切合作及分享资讯;也可有效消弭监理缺口,减少监理作业的重复。更可透过单一窗口有助国际间合作。
竞争的中立
产品与机构的区分界线已经模糊。
各监理机构并存,使各金融公司有从事「监理套利(supervisory arbitrage)」的机会,金融监理防线因而转弱。
监理完全中立并非主要目标;监理金融机构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减少系统困境的风险。
以「监理套利(supervisory arbitrage)」VS 「防火墙」为例。
监理弹性
监理机构的一元化可以就市场发展或创新,做出迅速有效的回应,较专责监理机构分立的情况更具弹性。
「权力战争」或「推诿卸责」的企图受到限制和控制。
处理特殊问题时,其管辖权及立场的适当性。
监理效率
节省成本
1.监理机构一元化共用基础设施、行政与支援系统。
2.在资料收集上采取一致的方式,去除不必要的重复,使受监理的企业(特别是金融集团)大幅节省成本。
规模经济
1.英国「金融总署」(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因统合支援服务而创造规模经济。
2.适用于监理机关较小的国家,特别是小型国家或是金融体系规模较小的国家。
发展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
吸引、保留和开发技术性专业人员。
分享专业知识、保存珍贵的管理技术。
让稀少的人力资源作最有效的分配--以波罗的海国家、俄罗斯和前苏联(BRO) 的其他共和国为例。
提升责任归属
单一的管理架构无法互相推卸责任,责任归属明确。
监理机构制度目标定义愈明确,监理机构愈容易负责。
B.反对监理一元化的论述
建立监理一元化最不利的因素在于,进行监理一元化的变动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不确定性。
「潘朵拉之盒」:
1.监理机构自主性不足,甚至泛政治化。
2.立法的重整造成夺权,进而瓦解各机构自主性,也无法处理监理缺口问题。
3.流失重要员工致监理能力降低。
4.变动管理过程中本身的脱轨。
目标不明确
不易在不同的管理目标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订定法规的目标及合理性上容易失焦,且较易过份引伸法规。
难以针对不同性质的机构作出适当的区隔。
规模不经济
「X无效率(X-inefficieycies)」
1.因为独占而成为价格订定者,故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2.独占式主管监理机关较易流于僵化及官僚。
「圣诞树效应(Christmas-tree effect)」
1.藉由主体不断延伸相关功能与范围,就像买了圣诞树后要买其他的布置品
2.被赋予的功能范围容易不断增加,肩负与其主要功能偏离之监理工作及责任。
有限的综效
不同监理机构的文化、主要功能及技巧具有极大的差异。
1.银行及证券的风险来源主要在资产面,而保险公司的风险则来自负债面。
2.在同一组织内,亦不易创造出一元化的机构文化。
道德危机
大众会认为,所有受特定主管机关监督的机构之债权人将会获得公平的保获。
在监理机关一元化下,新的监理机关必须就不同金融机构处理方式之游戏规则做出澄清并严格执行。
C.中央银行的角色
未将央行定位为银行监理机构--丹麦、挪威及瑞典。
将央行原有的监理功能抽离出来--澳大利亚及英国。
将所有监理权责纳归央行--新加坡。
央行的银行监理VS货币政策a.反对银行监理与货币政策分开
顾及银行业的财务健全程度,以便有效推动货币政策。
实施货币政策与从事银行监理工作并行,在取得相关资讯上具有综效。
评估支付系统中业者的信用程度时,牵涉到对银行业者偿付能力及审慎与否的判断。
取得个别银行偿付能力及流动性的相关资讯,以便执行其做为最后融资者的功能。
a.反对银行监理与货币政策分开
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理合而为一的经济规模不亚于将不同金融产业的监理机关合并。
执行两项不同功能所需的知识与技能有所重叠,得以在遴选最佳人才方面享有相对优势。
确保货币政策得以有效实施其独立性,并避免使银行监理流于政治化考量。
充分授予一元化监理机关政治自主权,并为该监理机关制订管理方式与安排融资。
b.赞成银行监理与货币政策分开
身兼银行监理与货币政策工作,货币政策可能因害怕银行倒闭而过于宽松。
银行倒闭易怪罪监理机关,则其可信度及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将因此受损。
支付系统技术的改变,增加复杂性及交割的不透明性,对监理机关形成新的顾虑,进而改变监督方式。
金融财团主导时,道德危险大幅提升;银行最后融资提供者与负责例行性监理的机构间,需要维持距离。
c.更多监理功能纳归央行的条件
金融部门,尤其是非银行金融部门规模较小,难以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理机构。
银行是主要的金融中介形式,而其他金融部门系属以银行为首的集团。
招募具有适当技能及文凭的人才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拥有极强的独立自主权,得以避免监理流于政治化。
d.更多监理功能纳归央行的缺点
道德危机问题会更为凸显--大众认为当企业倒闭时,所有类型的金融合约都受到同等保护。
授予央行过高的权力,导致其肩负执行货币政策以及监理所有金融中介机构的责任(包括银行与非银行机构)。若发生监理疏失时,会使央行的声誉及信用受损,尤其在货币政策执行面影响颇巨。
e.补充说明及我国现况欧洲中央银行(ECB)对中央银行金融监理权之研究报告
欧洲中央银行(ECB)于2001年3月公布的研究报告(The Role of Central Banks in Prudential Supervision)指出,央行应该保留在金融监理上之基本角色,并提出支持之理由。
目前欧元区十二个会员国的银行监理工作,除比利时、卢森堡及芬兰三国的央行未直接参与外,其余九个国家的央行均广泛参与银行监理工作;西班牙、爱尔兰、义大利、荷兰、葡萄牙及希腊的央行甚至是唯一的银行监理机构。
(一)央行应参与金融监理之理由
央行参与金融监理可获致与其主要任务相关资讯之综效。
系统风险之防范。
央行之独立性和专业能力。
(一)央行应参与金融监理之理由央行参与金融监理可获致与其主要任务相关资讯之综效
央行为了金融监理的目的所搜集的机密资料,将可监控支付系统的运行及作为其他市场架构的安全保障,这些资讯对货币政策之顺利执行极其重要,尤其对与金融体系相关的中介机构之资讯的了解,对执行总体监控更是不可或缺。
当金融危机发生时,由于央行无法置身事外,因此央行如参与监理将有助于评估是否应对要求紧急流动性援助的问题银行伸出援手。
由于央行对货币及金融市场发展之熟悉,及从支付系统和货币政策操作时所得到的讯息,对金融监理任务的执行具有宝贵价值。
(一)央行应参与金融监理之理由系统风险之防范
系统风险有赖对个别中介机构进行审慎监控,并与对整体金融体系风险之评估二者紧密配合。
央行对金融体系稳定所肩负的职责亦是无庸置疑。
央行将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视为最重要任务,在不会引起骨牌效应的状况下,或许顾虑较少而放手让发生问题的个别金融机构倒闭,因此也就可以降低道德危机(moral hazard)发生。
(一)央行应参与金融监理之理由央行之独立性和专业能力
央行之独立性和专业性使其在促进金融体系之稳定贡献卓著,监理当局不受政治干扰的独立性对达成效率的金融监理是非常重要的。
央行的独立性或许可以保护金融监理免于遭受不当之外力干扰。
央行对货币和金融体系具备精湛的研究和分析能力。
(二)将央行监理权分离而集中于单一监理当局之理由
金融监理、货币政策及道德危机之间可能发生之利害冲突。
集团化之趋势与金融产品及中介机构间模糊不清之分际。
避免央行过度集权。
(二)将央行监理权分离而集中于单一监理当局之理由金融监理、货币政策及道德危机间可能发生之利害冲突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理结合可能导致利害冲突。如经济金融情势需要货币政策采取提高利率时,可能考虑到银行体系的健全而抑低利率。
为了支持赋予央行打击通货膨胀之任务,央行不应独拥甚或分担金融监理的责任。
(二)将央行监理权分离而集中于单一监理当局之理由集团化之趋势与金融产品及中介机构间模糊不清之分际
对拥有多种营业项目的金融集团而言,单一监理当局应可避免向不同监理当局报告,因此可以减少成本负担和不同单位的金检评估彼此相互抵触之风险。
传统上央行仅扮演银行(在支付系统与货币政策传递过程中之重要参与者)监理当局的角色,而甚少涉及证券、信托及保险公司。
(二)将央行监理权分离而集中于单一监理当局之理由避免央行过度集权
整个金融部门之监理权全部交予央行,将产生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而危害到民主社会公共部门为免公权力滥用所应遵循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原则。
BIS金融稳定研究所对央行金融监理权之研究报告
依据Goodhart(2000)为国际清算银行(BIS)金融稳定研究所(Financial Stability Institute, FSI)所作的研究报告,对于是否应将央行金融监理权独立出来而成立单一监理当局的优缺点看法,与上述ECB之论点大抵相同。然而,即使是已开发国家,由于历史、法律及制度背景不同,对于是否成立单一监理当局,各国亦有不同结论。
基于以下理由,已开发国家较适合成立单一金融监理当局;至于新兴市场国家则应赋予央行金融监理权参与银行监理。
BIS金融稳定研究所对央行金融监理权之研究报告(一)已开发国家较有条件成立单一金融监理当局
若将金融监理权自央行独立出来,首先必须考虑以下问题:
(1)监理当局与货币当局所成立的监理委员会可否解决系统风险;
(2)央行可否获得执行货币政策的相关资讯;
(3)央行在没有金融监理权的情况下能否让支付系统顺畅运作;
(4)央行可否获得个别主要银行之资讯以充分履行其任务。
以上四项考虑的问题如可以获得解决,则较有实施单一监理的条件。
(一)已开发国家较有条件成立单一金融监理当局
已开发国家由于金融集团化趋势与金融产品间愈益模糊不清之分际,形成一个无法切割的金融体系,单一金融监理当局确可提高监理效益。
已开发国家公共体制健全,单一金融监理机构较能抗拒政治及商业压力而维持其独立性,因此实施单一监理似乎较合宜。
(二)新兴市场国家应赋予央行金融监理权
新兴市场国家基于下列三项因素,应赋予央行金融监理权:
(1)开发中国家及正值转型之国家的金融市场结构,相较于已开发国家而言较不复杂。依证券、保险及银行等不同行业别分设不同功能的监理机构,不会发生太多监理冲突或重叠的情况;
(2)新兴市场国家较容易发生系统风险,特别是在银行体系开始自由化之后,因此银行监理的主要任务应以金融体系的稳定为重,而非消费者保护及商业行为议题上,因此金融监理和货币政策(包括央行最后贷款者的角色)间的关系较已开发国家密切;
(3)新兴市场国家的央行较其他大部分机构,能抗拒政治及商业压力而维持其独立性,且其专业素质高,筹资亦较容易。
我国中央银行保有适度金融监理权的必要性
中央银行为履行「中央银行法」第二条「促进金融稳定」等法定职责,有效处理金融危机所引发之系统风险,以及便利货币、信用、外汇政策之执行与运作,宜保有适度监理权。
金融机构经营业务不仅要遵守银行法规范,尚须受中央银行法第三章相关规范。
美国联邦准备理事会主席Mr. Greenspan曾言,中央银行若无适度检查权,则无熟谙银行业务、金融市场及支付系统之人员,将大大减低其防制金融危机发生及处理金融危机之能力。
我国中央银行保有适度金融监理权的必要性
中央银行基于中央银行法之规定,掌理货币、信用及外汇政策之制定与执行,负责支付系统之完整运作,并担负最后资金融通者之角色。
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整体支付系统是中央银行货币、信用及外汇政策传递过程的重要环节。
中央银行为执行资金最后融通者功能,解决系统风险危机,必需对金融机构进行专案检查,了解中央银行需介入之程度。此犹如患者经一般诊所医生建议,转至大医院接受开刀治疗时,大医院医生不可能不进一步诊察,即冒然进行手术之情形相同。
我国中央银行保有适度金融监理权的必要性
其他金融监理单位之检查报告,其检查时间有一定间隔,且其检查报告资讯内容未必符合中央银行决策监理之需要。
中央银行拥有适度查核及专案检查权,尚可发挥查证(Double Check)功能。
未来中央银行与新设金融监理委员会之金检区隔
(一)检查目标
新设金融监理委员会以金融机构健全经营为主要目标。
中央银行则以整体金融体系之稳定为主要目标。
(二)检查范围
新设金融监理委员会系办理金融机构全盘业务、财务状况之检查;主要为评估金融机构资本适足性、资产品质、流动性、管理绩效、盈利状况及内部控制制度等是否妥适。
中央银行则办理促进金融稳定有关事项之查核及货币、信用、外汇有关特定事项之专案检查;主要以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职责及中央银行法第三章规定有关业务为限。
未来中央银行与新设金融监理委员会之金检区隔
(三)检查时机
新设金融监理委员会主要系「经常」办理「例行性」检查。
中央银行则于「必要时」始办理「非例行性」检查,例如为履行资金最后融通任务时或外汇市场出现异常交易时。
四、监理一元化的替代方案
避免金融监理架构的大幅改革,从而在避开部分「潘朵拉之盒(Pandora's Box)」风险的同时,依旧能达到一元化监理机构制度所享有的优势。
A.成立监理委员会
B.支援设施的整合
C.与央行共享设施
A.成立监理委员会
维持现有监理架构,但在其上设立新的监理委员会以协调各监理机关间的工作(南非) 。
协调金融集团的监理作业具正式的基础,但无法消弭因不同法规、规则手册及执行能力所衍生的问题。
为各监理机关提供取得彼此合作经验的机会,以便未来进行整合。
野心不足是其最大弱点所在。
适用于较大型(财团在该金融体系中角色吃重)、但整体市场规模仍足以容纳数个专责监理机构的金融市场。
B.支援设施的整合
维持各监理机关的独立合法地位,但将其集中在同一栋建筑内,共同使用相同的基础设施与支援服务。
缺乏强有力的中央管理机构,导致不同监理机构高层间的对立与难以化解的紧张关系。
虽然行政上统合,但不同的法令规章及权限,难以一致性的方式对待各金融集团。
适合金融业规模小、金融财团角色不吃重的国家。然在现阶段银行监理工作由央行负责的国家,解除央行对银行监理的职权则导致员工过剩及监理能力下滑。
C.与央行共享设施
要求央行负责所有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理工作-- 新加坡。
成立定位为独立法律实体的监理机构,但仍能分享央行的支援服务--芬兰。
1.经济规模远大于独立的一元化监理机构。
2.危机管理方面,在危机发生时的资讯流通与行动协调优于独立的监理机构。
3.缺点在于道德危险,以为央行的支援将扩及所有接受监理的机构。
五、监理一元化的范围与功能A.机构范围
1.财务事务(安全及正常与否)的监理。
2.消费者的保护(商业行为)。
大多数一元化监理机构着重确保金融中介机构的财务健全程度;英国的FSA则同时负责监理财务事务及商业行为。
证券监理机构通常同时负责财务事务与商业行为的监理工作;银行与保险监理机构则将前述两项监理功能区分开来。
A.机构范围
3.市场V.S.中介机构
商业行为与市场监理功能交由一个专业机构负责;一元化监理机构则负责财务事务之监理。
4.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是否纳入单一监理机构的管辖范围
过份扩大监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可能使其焦点变得模糊,且会严重影响其有效性。
唯有该监理机关能有效执行监理一元化,方能够控制此类产业衍生之风险。
B.附属功能
制订会计原则或对负责制订会计原则的专业机构进行监督。
上市审查的介入程度--视资本市场主管机关原本职权范围而定。
制订竞争政策--英国提倡最力。
六、结论
没有任何一种监理架构模式可以一体适用于所有的国家。
任何改变过程都会有潜藏风险;结构改变规模愈大,风险也就愈大。
避免削弱现有的监理能力;维持或增进监理机构的独立性。
监理机关的架构应该要能够反映其当初设计来规范的产业结构。
主要目的为由一个具有高素质员工、丰富资源且独立的监理机构来进行有效的监理。
谢谢聆听,敬请指教。
金融监理与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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