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分析、人力资源规划与招募 (ppt)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工作分析、人力资源规划与招募 (ppt)
工作分析、人力资源规划 与招募
一、工作分析
二、人力资源规划
三、招募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一、工作分析(job analysis)
用途:
(二)基本名词说明
组织分析:目的在于增进对组织内部环境的广泛了解,焦点在确认环境内所有工作都相当类似的全面性特征。
职务(task)﹔包含一个以上的整体工作动作,是由员工执行的具逻辑及必要的特定步骤。
职责(duty):执行工作责任的一项或以上的任务。
职位(position):职务及责任的组合,构成个别员工的所有工作任务。
工作(job):组织中可以彼此互换的各种职位,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可被雇用在同一工作上。
工作群(job family):为了便于管理,具有类似性质的工作群组。
不同工作组件间的关系
一、工作分析
描述与纪录有关工作行为与活动资讯的程序。
包含下列步骤:
1.确定工作分析的用途,以决定所需资料的型态与收集资料的方法。
2.审查相关的背景资料,如组织图或流程图等,以确定所分析工作在组织中的定位。
3.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职位来分析。
4.实际分析工作。
5.重新检视现职工作,并回馈与现职人员。
6.发展工作说明书及工作规范。
工作说明书
包含下列资讯:
工作目的。
工作持有人所应完成的主要职务或活动。
工作环境。
胜任工作所需的能力(如技能、知识、能力或其他属性)。
(三)工作说明书 (job description)
工作职衔。
部门或事业部。
工作分析日期。
工作摘要(工作责任的简述)。
监督关系。
工作执行(能力或职位要求)。
工作环境(实体物理环境及社会环境)。
(三)工作说明书 (job description)
资料来源-主题专家(subject matter experts;SEMs)
包括:现职者、监督人员、训练有素的工作分析师及顾客。
搜集资讯的方式:观察法、面谈法、问卷调查法(职位分析问卷PAQ,管理职位说明问卷MPDQ,美国劳工局DOL程序)、工作日志法与职业头衔字典等。
(四)工作规范书
集中于执行工作所需的特性。
描述现行工作者所需的能力,学历及经验资格。
(五)演变趋势
未来导向的工作分析。
「我的工作(my job)」到「我的事情(my work)」。
Dejobbing趋势(扁平式组织,无疆界组织)。
分析重点由工作作业、工作行为转到工作者资格﹔由How至Why。
二、人力资源规划
预测未来雇用需求的方式:
管理估计:趋势分析
专家预测:德尔非技术(delphi technique)
劳资环境分析:远景方案分析(scenario analysis)
统计模型技术:时间序列分析,人事比例,生产力比例,回归分析
组织与工作流程检查:标竿管理
三、招募(recruitment)
搜寻与获得合格工作应征者,使组织能由其中甄选出工作所需最佳人选的程序。
招募计划设计:
1.设定招募目标。
2.招募方法与来源。
留住员工以降低招募需求。
谨慎处理裁员,研讨外部安置的议题。
2.招募方法与来源
内部来源:
工作告示。
才能资历(talent inventory)或技能档案(skill inventory) 。
晋升(promotion):重置规划图(replacement planning charts)。
调职(transfer):工作轮调(job rotation)。
技能档案(skill inventory)
应包括如下资料:
1.个人资料:年龄,性别,婚姻状况。
2.技能:教育程度,工作经验,训练。
3.特殊资格:专业团体会员资格,特殊成就。
4.薪资与工作经历:目前与现在的薪资,加薪日,各项担任过的工作。
5.公司管理资料﹔福利计划,退休资讯,上司。
6.个人能力:心理及其他测验成绩,健康资料。
7.个人的特殊参考:地理位置,工作类型。
2.招募方法与来源
外部来源:
毛遂自荐(walk-ins)。
员工介绍(employee referrals)。
职业介绍所or猎主管公司(headhunter)。
学校就业辅导处与商业工会:工作博览会。
外籍人士。
收购与合并(acquisitions and mergers)。
临时性员工、重新雇用与召回(recalling;约占企业临时性员工中80%)。
非典型劳动
部分工时人员
传统临时性人力仲介(契约工,临时工)
人力派遣
外包
出向(企业集团内人才移动)
四、相关法律规定
人员招募及任用
新任员工适用期满继续工作,雇主若未作不再续约的意思表示,则视同正式录用,且工作年资应合并计算(劳基法第9,10条﹔内政部74年9月9日解释函)。
禁止性别歧视,且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给付同等之工资(劳基法第25条) 。
应征者若曾犯诈欺,背信等重大罪行,则将不得充任经理人。
非经公司法委任之总经理,经理,其身分符合劳基法定义之劳工,其劳动条件应依劳基法办理(内政部81年3月9日解释函) 。
政府为鼓励企业进用原住民,中高年龄(45-65岁国民)者,妇女二度就业者,失业劳工,都有薪资补助等优待。
工作规则
1.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国定纪念日,特别休假及继续性工作之轮班方法。
2.工资之标准,计算方法及发放日期。
3.延长工作时间。
4.津贴及奖金。
5.应遵守之纪律。
6.考勤,请假,奖惩,升迁。
7.受雇,解雇,资遣,离职及退休。
8.灾害伤病补偿及抚恤。
9.福利措施。
10.劳雇双方应遵守劳工安全卫生规定。
11.劳雇双方沟通意见加强合作之办法。
12.其他。
雇主解雇员工相关规定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劳基法第12条): 一、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二、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五、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员工可自请资遣之相关规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劳基法第14条): 一、雇主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于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三、契约所订之工作,对于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于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有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将该代理人解雇或已将患有恶性传染病者送医或解雇,劳工不得终止契约。第十七条规定(即资遣费之给付)于本条终止契约准用之。
人员管理
调职五原则(内政部74年7月25日解释函):一、基于企业经营上所必须。二、不得违反劳动契约。三、对于劳工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做不利之变更。四、调动后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其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五、调动工作地点过远,雇主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若员工不愿接受调动,且其所持理由合理,则雇主应发与资遣费予以资遣。
人员管理
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虽不受工作时间规范,但仍应支付其加班费。
雇主不得预扣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补偿费用(劳基法第26条),若欲行使惩戒权,应先在相关规定(工作规则,惩戒办法,劳动契约)中明文规定。
2002年4月28日通过施行之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规定,事业单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揽者,事业单位应与承揽人连带负职业灾害补偿之责。
人员管理
企业改组或合并时,经新旧雇主同意留任者,新雇主应继续承认其工作年资。其余劳工应予预告并资遣(劳基法第20条)。
雇主不得未经劳工同意,任意调动劳工至他公司任职(内政部74年7月25日解释函) 。又,若员工至不同公司任职,其工作年资应重新计算。
工作分析、人力资源规划与招募 (ppt)
工作分析、人力资源规划 与招募
一、工作分析
二、人力资源规划
三、招募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一、工作分析(job analysis)
用途:
(二)基本名词说明
组织分析:目的在于增进对组织内部环境的广泛了解,焦点在确认环境内所有工作都相当类似的全面性特征。
职务(task)﹔包含一个以上的整体工作动作,是由员工执行的具逻辑及必要的特定步骤。
职责(duty):执行工作责任的一项或以上的任务。
职位(position):职务及责任的组合,构成个别员工的所有工作任务。
工作(job):组织中可以彼此互换的各种职位,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可被雇用在同一工作上。
工作群(job family):为了便于管理,具有类似性质的工作群组。
不同工作组件间的关系
一、工作分析
描述与纪录有关工作行为与活动资讯的程序。
包含下列步骤:
1.确定工作分析的用途,以决定所需资料的型态与收集资料的方法。
2.审查相关的背景资料,如组织图或流程图等,以确定所分析工作在组织中的定位。
3.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职位来分析。
4.实际分析工作。
5.重新检视现职工作,并回馈与现职人员。
6.发展工作说明书及工作规范。
工作说明书
包含下列资讯:
工作目的。
工作持有人所应完成的主要职务或活动。
工作环境。
胜任工作所需的能力(如技能、知识、能力或其他属性)。
(三)工作说明书 (job description)
工作职衔。
部门或事业部。
工作分析日期。
工作摘要(工作责任的简述)。
监督关系。
工作执行(能力或职位要求)。
工作环境(实体物理环境及社会环境)。
(三)工作说明书 (job description)
资料来源-主题专家(subject matter experts;SEMs)
包括:现职者、监督人员、训练有素的工作分析师及顾客。
搜集资讯的方式:观察法、面谈法、问卷调查法(职位分析问卷PAQ,管理职位说明问卷MPDQ,美国劳工局DOL程序)、工作日志法与职业头衔字典等。
(四)工作规范书
集中于执行工作所需的特性。
描述现行工作者所需的能力,学历及经验资格。
(五)演变趋势
未来导向的工作分析。
「我的工作(my job)」到「我的事情(my work)」。
Dejobbing趋势(扁平式组织,无疆界组织)。
分析重点由工作作业、工作行为转到工作者资格﹔由How至Why。
二、人力资源规划
预测未来雇用需求的方式:
管理估计:趋势分析
专家预测:德尔非技术(delphi technique)
劳资环境分析:远景方案分析(scenario analysis)
统计模型技术:时间序列分析,人事比例,生产力比例,回归分析
组织与工作流程检查:标竿管理
三、招募(recruitment)
搜寻与获得合格工作应征者,使组织能由其中甄选出工作所需最佳人选的程序。
招募计划设计:
1.设定招募目标。
2.招募方法与来源。
留住员工以降低招募需求。
谨慎处理裁员,研讨外部安置的议题。
2.招募方法与来源
内部来源:
工作告示。
才能资历(talent inventory)或技能档案(skill inventory) 。
晋升(promotion):重置规划图(replacement planning charts)。
调职(transfer):工作轮调(job rotation)。
技能档案(skill inventory)
应包括如下资料:
1.个人资料:年龄,性别,婚姻状况。
2.技能:教育程度,工作经验,训练。
3.特殊资格:专业团体会员资格,特殊成就。
4.薪资与工作经历:目前与现在的薪资,加薪日,各项担任过的工作。
5.公司管理资料﹔福利计划,退休资讯,上司。
6.个人能力:心理及其他测验成绩,健康资料。
7.个人的特殊参考:地理位置,工作类型。
2.招募方法与来源
外部来源:
毛遂自荐(walk-ins)。
员工介绍(employee referrals)。
职业介绍所or猎主管公司(headhunter)。
学校就业辅导处与商业工会:工作博览会。
外籍人士。
收购与合并(acquisitions and mergers)。
临时性员工、重新雇用与召回(recalling;约占企业临时性员工中80%)。
非典型劳动
部分工时人员
传统临时性人力仲介(契约工,临时工)
人力派遣
外包
出向(企业集团内人才移动)
四、相关法律规定
人员招募及任用
新任员工适用期满继续工作,雇主若未作不再续约的意思表示,则视同正式录用,且工作年资应合并计算(劳基法第9,10条﹔内政部74年9月9日解释函)。
禁止性别歧视,且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给付同等之工资(劳基法第25条) 。
应征者若曾犯诈欺,背信等重大罪行,则将不得充任经理人。
非经公司法委任之总经理,经理,其身分符合劳基法定义之劳工,其劳动条件应依劳基法办理(内政部81年3月9日解释函) 。
政府为鼓励企业进用原住民,中高年龄(45-65岁国民)者,妇女二度就业者,失业劳工,都有薪资补助等优待。
工作规则
1.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国定纪念日,特别休假及继续性工作之轮班方法。
2.工资之标准,计算方法及发放日期。
3.延长工作时间。
4.津贴及奖金。
5.应遵守之纪律。
6.考勤,请假,奖惩,升迁。
7.受雇,解雇,资遣,离职及退休。
8.灾害伤病补偿及抚恤。
9.福利措施。
10.劳雇双方应遵守劳工安全卫生规定。
11.劳雇双方沟通意见加强合作之办法。
12.其他。
雇主解雇员工相关规定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劳基法第12条): 一、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二、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五、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员工可自请资遣之相关规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劳基法第14条): 一、雇主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于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三、契约所订之工作,对于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于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有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将该代理人解雇或已将患有恶性传染病者送医或解雇,劳工不得终止契约。第十七条规定(即资遣费之给付)于本条终止契约准用之。
人员管理
调职五原则(内政部74年7月25日解释函):一、基于企业经营上所必须。二、不得违反劳动契约。三、对于劳工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做不利之变更。四、调动后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其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五、调动工作地点过远,雇主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若员工不愿接受调动,且其所持理由合理,则雇主应发与资遣费予以资遣。
人员管理
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虽不受工作时间规范,但仍应支付其加班费。
雇主不得预扣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补偿费用(劳基法第26条),若欲行使惩戒权,应先在相关规定(工作规则,惩戒办法,劳动契约)中明文规定。
2002年4月28日通过施行之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规定,事业单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揽者,事业单位应与承揽人连带负职业灾害补偿之责。
人员管理
企业改组或合并时,经新旧雇主同意留任者,新雇主应继续承认其工作年资。其余劳工应予预告并资遣(劳基法第20条)。
雇主不得未经劳工同意,任意调动劳工至他公司任职(内政部74年7月25日解释函) 。又,若员工至不同公司任职,其工作年资应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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