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扣除限额节税取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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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扣除限额 节税取之有道
一些企业因为把握不好一些项目的扣税限额而导致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为此要承担一笔不小的税金。许多企业超出扣除标准的主要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借款利息等项目。如何通过筹划尽可能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这可能是很多企业需要面对的问题。为此,专家建议企业一定要熟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对若干扣除项目的规定,对限额扣除项目的筹划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首先,企业要严格区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与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同时,企业还应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为适应特殊行业或企业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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