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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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第一条 为适应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院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及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聘用人员,指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从地方院校、人才市场及其它途径,聘用到本院工作的人员(含医、药、护、技、工及其他类别)。
第三条 第三条 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聘用、待遇、职级、档案管理等事项,使用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除遵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规定外,本院聘用人员的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权限
第五条 第五条 院党委确定医院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人员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第六条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机关三处一部有关人员组成,其工作职责为:
(一) (一) 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 (二) 负责管理聘用人事档案资料。
(三) (三) 负责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 (四) 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五) (五) 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六) (六) 组织医院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七) (七) 组织医院人事培训工作。
(八) (八) 协助各部门办理聘用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九) (九) 负责医院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十) (十) 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十一) (十一) 根据医院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十二) (十二) 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七条 第七条 部门主管的权限:提出部门人员需求计划;对所属职员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建议本部门职员待遇方案。
第三章 人员需求
第八条 第八条 在经营年度结束前,办公室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第九条 院党委根据各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医院的投资、经营方案,确定医院下一年度人员的规模和部门设置。
第十条 第十条 院党委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办公室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第四章 人员选聘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经院领导核定的编制内增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一) 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二) (二) 从医院其他部门吸收适合该岗位需要的人员。
(三) (三) 到办公室领取《人员增补申请表》,依次报支部协理员、资源部领导、院首长审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部门编制满后如需要增加人员,填好《人员增补申请表》后,报院首长审批。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上述人员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办公室招聘所需人员。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求职人员的应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一) 报名。通过人才市场、相关媒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符合聘用人员基本条件者,持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和执业证书复印件)报名,并填写《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应聘学科带头人的应同时说明学科发展方向、前景及工作展开规划。
(二) (二) 考核。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办公室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档案审查和基本理论考试,由办公室会同聘用科室组织面试,进行政治思想、业务理论和基本技能考核。学科带头人由医院组织专家组进行面试,主要考察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学科发展前景。
(三) (三) 体检。由办公室统一组织拟聘人员在本院进行体检。
(四) (四) 录取。应聘人员考核、体检合格,经院办公会研究后,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发放《聘用人员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体检合格后,办公室通知应聘者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章 人员报到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所有招聘录用的新职员正式上班当日先向办公室报到。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一) (一) 应聘员工可将档案转入本医院,由医院统一寄存在《保定市人才交流中心》;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经办公室主管同意后,暂缓办理,并同时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下岗人员出示《下岗证》;
(二) (二) 如果是外地职员须办理完《就业证》或《暂住证》方可上岗,《就业证》或《暂住证》、《毕业证书》的原件交由办公室存档,否则视为拒聘,员工离职时交还本人;
(三) (三) 应届硕士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签订《就业意向书》,在毕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一) (一) 报到当日,办公室应向新职员介绍医院的情况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由办公室主管与其签订《试用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办公室存档,一份试用员工自留。
(二) (二) 办理报到手续领取下列资料:
1、 1、 员工手册
2、 2、 员工资料卡(填写并上交)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新职员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即到相关科室报到,并安排工作;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办公室根据试用协议中的工作级别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由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试用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新聘人员一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一) (一) 新员工试用期间按医院有关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三天的职员要求辞职,没有工资。
(二) (二) 新职员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即随时解聘。
(三) (三) 试用期间发给本人生活费,标准由院办公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的考核
(一) (一) 新职员在试用期满后,办公室将《职员转正考核表》发给试用的新员工,新职员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
(二) (二) 部门主管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三) (三) 办公室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地填写考勤状况。
(四) (四) 考核结果将根据初核评分和考勤状况来确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正式聘用
用人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在新职员试用期满之前一周内,做出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并将该《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报请办公室主管审批。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提前结束试用期:
(一) (一)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职员,试用部门主管可以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并将《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报请办公室、院领导批准。
(二) (二) 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职员,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办公室提交《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经部门主管或办公室主管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试用职员。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
(一) (一) 考核办法采用项目评分发进行,考核内容分成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标准,每个标准限定一个最低分数,下一个标准的最低分数到该标准的最低区域为分数选择区间。
(二) (二) 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1、考核结果75分以上的,按期转正;
2、考核结果60—74分的,延长试用期;
3、考核结果低于60分的,试用不合格,不拟聘用;
延长试用期的,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如再次考核无明显进步的,一律按试用不合格对待。
第七章 人员录用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办公室发给《人员聘用合同》,由院领导与其签定《人员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办公室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人员聘用合同》按医院经营年度一年签定一次。聘用期满,如不发生解聘和离职情况,将继续聘用。职员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办公室。年中新进职员,转正后聘用合同签到医院经营年度终了。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根据《人员聘用合同》,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新职员本人,一份由办公室存档。
第八章 人员培训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医院举办各种培训,并鼓励员工参加各种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员工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两种。
(一) (一) 岗前培训由办公室负责,内容为:集中学习军队条令、条例及行政管理规定,进行政治思想、医德医风教育及文明礼貌用语训练,提高基本素质,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习惯;
(二) (二) 业务培训:集中学习技术操作常规、医疗文书书写、计算机操作以及各类人员职责、各项规章制度等;
(三) (三) 科室对聘用人员指定上级医(药、护、技、工程)师专人负责带教,科主任定期检查带教情况,并定期进行理论和技能考核;
(四) (四) 聘用人员经科室考核,对达到工作要求并胜任本职者,报请资源办审批后,可参加科室值班(医师可给予处方权);
(五) (五) 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聘用期内的培训计划,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相关专业科室轮转;
(六) (六) 医院每年组织一次军事训练;
(七) (七) 鼓励与支持聘用人员学习业务理论和技术,参加院内继续医学教育,并按规定修满任期内最低学分。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赔偿标准条款:聘用人员接受培训后如未按照医院服务期要求执行的,应按服务逐月等份递减的原则向医院缴纳培训补偿费。培训补偿费缴纳公式为:
培训前服务年限为M1,培训所花费用Y。
培训后服务年限为M2,培训补偿费为X。
应服务期限为M3,年限以月份为单位。
X=Y(M3-1/2M1-M2)/M3
第九章 第九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一) (一) 自觉服从医院和所在科室的管理,遵章守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工作;
(二) (二) 保质保量的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注重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三) (三) 积极参加医院和科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劳动等集体活动;
(四) (四) 医院每年对聘用人员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填写《聘用人员年度考评表》,由资源办存档,并作为晋级、晋职、奖惩、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聘用人员的行政管理
(一) (一) 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各项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热爱部队,热爱医院;
(二) (二) 在工作和生活中,仪表和着装整洁,保持良好的自身形象;
(三) (三) 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和脱岗离岗;
(四) (四) 爱护公物,自觉同不法行为作斗争;
(五) (五) 实行挂牌上岗制度,自觉接受机关、科室和伤病员的监督。
(六) (六) 聘用人员的奖惩与本院干部相同。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严格遵守医院关于医德医风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 考勤、休假及请假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职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工作时间:实行每周五个半天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迟到、早退或旷工
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从每月月初开始累计迟到(早退)按分钟计算扣除当月工资,1分钟扣除1元,第一次迟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迟到(早退)口头警告,第三次迟到(早退)写出书面检查,并再加罚款50元。当月累计7次迟到(早退)的,给予警告处分,当月连续三次警告的,医院有权予以劝退。
每次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一天扣除2倍的当日基本工资。当月累计旷工5.5天,连续旷工3天者,医院有权予以劝退。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一) (一) 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因公外出应请示主管
(二) (二) 不允许员工从事第二职业或对外兼职活动,但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升学考试、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加班:如因工作需要,需在非工作时间工作的,经部门主管同意,可加班。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假期管理:为严格劳动制度,加强医院对员工假期的管理,对各种假期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 节假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1天)、国庆(2天)、春节(3天)等法定休假日,参照政府机关规定执行。
(二) 工作年假: 工龄满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的员工,经主管报请资源办批准,可享受5天年假。工龄满二年以上、可享受7天年假。主管安排职工休年假时,需提前15日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由医院给予相应补助。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事假:员工在工作期间,确有私事要处理,必须请假。员工请事假须先填写“事假申请单”,半天以上(不超过1天)的由部门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部门主管核准,报办公室批准。事假期间扣除当日基本工资,事假超过10天以上的,医院有权予以解聘(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交行政中心备案。因急事,如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当日打电话通知本部门,回来后及时补填请假单。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的,按旷工处理,扣发当日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日,累计当月5.5天者,医院可予以无条件解聘。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病假:员工确实因病不能上班时,应填写“病假申请单”,并出具医院证明,半天以上(不超过1天)的由单位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办公室批准,全年累计病假不超过3天的不扣除工资,超过3天的,超出部分计发50%的工资(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交行政中心备案。
员工因急病,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3小时内打电话通知本部门,并于上班后补填请假单。
第十一章 待遇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聘用人员享有与本院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党、团员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工资待遇参照地方政府自筹、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按岗位、职级类别确定。与院方签订劳动合同者,按合同执行。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职员待遇按照《医院薪资方案》执行。
(一) (一) 职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奖金、福利等部分组成。
(二) (二) 实行人事代表人员的基本工资由人才市场确定;签定合同的按照合同确定的执行。
(三) (三) 职务工资依照职员所在职务的素质要求、工作量与责任的轻重而定,每年考核一次。
(四) (四) 工龄补助:在医院工作年满一年的职员,每年增加xxx元的工龄补助。
(五) (五) 奖金:每月及年终奖金按照《医院绩效考核办法》中的“奖金核发”部分执行。
(六) (六) 年度工作奖励:工作表现优秀者,在年终一次性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一) (一) 职员工资发放日期: 职员工资,采用月工资制,于每月28日发给(如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
(二) (二) 新进员工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员工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本月的工作日总天数Х实际工作天数
第十二章 考核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职员的考核分为转正考核、每月考核、季度考核、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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