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卷烟厂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龙岩卷烟厂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岩烟综[2002]137号 龙岩卷烟厂关于印发 《龙岩卷烟厂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车间、科室,多种经营各公司: 现将2002年7月19日龙岩卷烟厂第十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龙岩卷烟厂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龙岩卷烟厂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二○○二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职代会 实施细则 通知 抄报:龙岩市总工会。 抄送:厂领导。 龙岩卷烟厂办公室 2002年8月2日印发 打字:张进 校对:苏文华 (共印60份) 龙岩卷烟厂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为保障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 力,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切实保证、监督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实施,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企业重大 决策和监督行政领导,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 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 动的职权;厂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 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由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 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 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 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 可以建议罢免或降职。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 职。 党委、厂部任命(聘任)或免除中层领导干部职务时,要充分考虑职代会的评议意 见。 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 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 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六条 厂长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 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厂长应当按决定执行,并可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厂长加以修 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七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 ,对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增加职工收入、尊重和保障职工政治民 主权利、劳动保护和改善职工集体福利等共同目标,作出明确的规定,相互承担责任和 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八条 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进行修改、变更,必须经职代 会同意。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凡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厂职工,均可当选 为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以车间(分厂)、公司为单位(机关以分工会为单位),依照职工代 表的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经民主协商,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三、厂级领导干部,分配到各单位参加选举,并参加选举单位的活动。 四、厂党、政、工、团组织领导干部,参加各单位选举。 五、职工代表在基层单位产生后,需经各级党组织审核,并报职工代表大会资格审 查小组,经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组成。 一、厂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占全厂职工总数的7%左右。职工代表应有工人 、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其中工人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一半,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一般占3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为20%;原则上一个班组应有一名职工代 表。 二、出席厂职工代表大会,以车间(机关、公司)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组),代表 人数少的单位,可合组代表团(组)。各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一人。代表团( 组)长一般由分工会主席担任。 三、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列席代表参加,列席代表包括有一定影响和代 表性的人物,如离退休厂级领导干部,退休职工,劳动模范,未当选为代表的厂党政工 团领导干部、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任期。 一、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五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二、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依照规定的程序 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厂内工作调动,代表资格仍然有效。调出厂外或退休、内 退,代表资格自行中止;职工代表若违法、犯罪或受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其代表资 格即被取消。以上缺额代表由原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补选。 四、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如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即为当然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与讨论本厂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监督、评议、质询本厂行政领导干部。 四、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 情况的检查。 五、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和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 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技术 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的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 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模范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厂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 职工代表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任期 一届,在每届首次职代会预备会上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 人员和厂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大会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大会的召开;讨论确定大会的议程、重要文件和事项; 会议期间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听取各专门小组的工作汇报,提 出会议决议草案。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精神文明建设、多种经营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确定议题。 凡需提交职代会审议、审查通过的方案、规章制度等,各职能部门应将草案打印好 在职代会召开前十天交厂工会发给各代表组讨论。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生产经营、生活福利、提案审查、民主 评议监督、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小组。 各专门小组由若干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人。专门小组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 一届。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由大会主 席团提名,但必须经厂工会委员会通过。 第十八条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 一 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以审定属本小组分工 范围内的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并向职工代 表提出报告。 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经厂长同意,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 应得的待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厂工会委员会 召集各职工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协商处理的结果 ,应提请下次职代会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行政和党委负责人及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 第二十条 厂工会委员会是厂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厂职工代表大会的日 常工作。 一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 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职工代表提案,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治、业务和管理知识, 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分工会委员会是车间(机关、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主持 本部门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一、组织选举本部门职工代表。 二、提出本部门职代会议题建议,主持召开职代会。 三、收集职工代表提案,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 动本部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四、组织本部门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及文化知识,提高代表素质。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2002年7月 19日龙岩卷烟厂第十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修改权属厂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厂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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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烟综[2002]137号 龙岩卷烟厂关于印发 《龙岩卷烟厂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车间、科室,多种经营各公司: 现将2002年7月19日龙岩卷烟厂第十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龙岩卷烟厂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龙岩卷烟厂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二○○二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职代会 实施细则 通知 抄报:龙岩市总工会。 抄送:厂领导。 龙岩卷烟厂办公室 2002年8月2日印发 打字:张进 校对:苏文华 (共印60份) 龙岩卷烟厂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为保障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 力,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切实保证、监督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实施,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企业重大 决策和监督行政领导,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 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 动的职权;厂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 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由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 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 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 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 可以建议罢免或降职。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 职。 党委、厂部任命(聘任)或免除中层领导干部职务时,要充分考虑职代会的评议意 见。 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 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 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六条 厂长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 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厂长应当按决定执行,并可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厂长加以修 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七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 ,对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增加职工收入、尊重和保障职工政治民 主权利、劳动保护和改善职工集体福利等共同目标,作出明确的规定,相互承担责任和 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八条 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进行修改、变更,必须经职代 会同意。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凡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厂职工,均可当选 为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以车间(分厂)、公司为单位(机关以分工会为单位),依照职工代 表的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经民主协商,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三、厂级领导干部,分配到各单位参加选举,并参加选举单位的活动。 四、厂党、政、工、团组织领导干部,参加各单位选举。 五、职工代表在基层单位产生后,需经各级党组织审核,并报职工代表大会资格审 查小组,经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组成。 一、厂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占全厂职工总数的7%左右。职工代表应有工人 、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其中工人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一半,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一般占3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为20%;原则上一个班组应有一名职工代 表。 二、出席厂职工代表大会,以车间(机关、公司)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组),代表 人数少的单位,可合组代表团(组)。各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一人。代表团( 组)长一般由分工会主席担任。 三、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列席代表参加,列席代表包括有一定影响和代 表性的人物,如离退休厂级领导干部,退休职工,劳动模范,未当选为代表的厂党政工 团领导干部、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任期。 一、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五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二、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依照规定的程序 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厂内工作调动,代表资格仍然有效。调出厂外或退休、内 退,代表资格自行中止;职工代表若违法、犯罪或受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其代表资 格即被取消。以上缺额代表由原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补选。 四、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如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即为当然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与讨论本厂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监督、评议、质询本厂行政领导干部。 四、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 情况的检查。 五、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和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 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技术 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的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 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模范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厂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 职工代表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任期 一届,在每届首次职代会预备会上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 人员和厂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大会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大会的召开;讨论确定大会的议程、重要文件和事项; 会议期间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听取各专门小组的工作汇报,提 出会议决议草案。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精神文明建设、多种经营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确定议题。 凡需提交职代会审议、审查通过的方案、规章制度等,各职能部门应将草案打印好 在职代会召开前十天交厂工会发给各代表组讨论。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生产经营、生活福利、提案审查、民主 评议监督、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小组。 各专门小组由若干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人。专门小组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 一届。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由大会主 席团提名,但必须经厂工会委员会通过。 第十八条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 一 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以审定属本小组分工 范围内的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并向职工代 表提出报告。 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经厂长同意,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 应得的待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厂工会委员会 召集各职工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协商处理的结果 ,应提请下次职代会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行政和党委负责人及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 第二十条 厂工会委员会是厂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厂职工代表大会的日 常工作。 一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 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职工代表提案,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治、业务和管理知识, 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分工会委员会是车间(机关、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主持 本部门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一、组织选举本部门职工代表。 二、提出本部门职代会议题建议,主持召开职代会。 三、收集职工代表提案,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 动本部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四、组织本部门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及文化知识,提高代表素质。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2002年7月 19日龙岩卷烟厂第十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修改权属厂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厂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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