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护肤顾问人事管理规定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美容护肤顾问人事管理规定
1.0总则 1.1为规范管理,建立人事管理的标准和程序,根据总部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美容护肤顾 问岗位特性,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小护士专柜/货架柜美容护肤顾问、临时促销人员。 1.3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科负责各项人事管理工作,销售科负责具体实施。 2.0招聘录用 2.1招聘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2.1.1定岗定编原则; 2.1.2公平、公正原则; 2.1.3推荐人回避原则。 2.2用人基本条件: 2.2.1年龄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2.2.2高中或同等(含)以上学历; 2.2.3身高160厘米(含)以上,五官端正,身体健康; 2.2.4肤色白净,无皮肤病, 面部无任何明显疤痕、色斑等,肤质较好者; 2.2.5语言表达清晰,普通话和方言流利; 2.2.6掌握一定的美容护肤知识; 2.2.7销售技能优秀人员,经市场管理部总经理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2.3招聘录用: 2.3.1终端督导按建柜建制确定的编制向市场负责人提出招聘申请; 2.3.2应聘人员填写《职位申请表》(格式见SZ201202); 2.3.3终端督导及市场负责人负责面试,填写《面试考核表》(格式见SZ201103),市场负 责人审定; 2.3.4市场负责人审定合格,由市场负责人或终端督导对其进行背景调查; 2.3.5简历真实者,由市场负责人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2.3.6入职手续包括:个人简历、职位申请表、暂住证、计划生育证、健康证、体检表、 担保书、银行存折、毕业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临时促销人员除健康证、暂住证 、计划生育证、体检表、担保书根据需要由市场管理部自行规定,其它手续都与美容护 肤顾问相同。 2.3.7终端督导或市场负责人负责审查入职手续的真实性,并在入职后2个工作日内负责 核保。 2.3.8每年5月和11月,终端督导或市场负责人负责对《担保书》(格式见SZ204101)进行核 保。 2.4终端督导或市场负责人应在美容护肤顾问入职后3日内上报《美容护肤顾问岗位变动通 知单》(格式见SZ500401)至市场管理部销售科,7日内将人事档案寄至市场管理部人力 资源科建档。 3.0培训 3.1培训分类 3.1.1根据培训实施阶段不同分为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3.1.1.1职前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培训。 3.1.1.2在职培训:员工在职期间培训。 3.2培训的组织实施 3.2.1职前培训 3.2.1.1新员工上岗前须由所属市场终端督导/市场负责人进行职前培训,课时不少于8小 时。 3.2.1.2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概况、企业文化、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劳动纪律以及 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产品知识、美容护肤知识、陈列标准、促销和销售技巧等。 3.2.1.3临时促销人员必须经过职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主要为行为规范、工 作流程、美容护肤基本知识、产品知识、活动执行方案、促销及销售技巧等。 3.2.2在职培训 3.2.2.1专业知识、销售技巧等技能提升性培训:由所属市场终端督导/市场负责人定期 开展,每月不少于2-3次。 3.2.2.2新产品知识、促销活动方案学习性培训:新产品上市销售前、活动方案执行前3 个工作日内,由所属市场终端督导/市场负责人负责培训。 4.0考勤 4.1美容护肤顾问的考勤根据所在商场/超市的相关规定执行。美容护肤顾问必须遵守商 场/超市的相关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违反所在商场/超市工作纪律,其本人应接受商场 /超市处理,同时按本制度给予处罚。 4.2美容护肤顾问月考勤累计自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终端督导/市场负责人负责记录和 统计,并于每月28日随同薪酬发放相关资料寄至市场管理部销售科。 4.3迟到、早退、脱岗 4.3.1上班(含例会)迟于规定时间视为迟到,下班(含例会)早于规定时间离开视为早 退,工作时间不在岗视为脱岗。 4.3.2美容护肤顾问迟到、早退、脱岗时间在半小时以内的,参照 《终端督导巡场记录表》(格式见SZ500105)处理;时间在半小时以上的,扣发当日3倍职 级工资;月累计迟到、早退、脱岗2次以上的,并予以开除。扣款全部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并附扣款说明。 4.3.3临时促销人员迟到、早退、脱岗时间在半小时以内的,每次扣款20元;时间在半小 时以上的,按旷工1天处理,扣发当日工资;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扣 款全部在工资中体现。 4.4休假 4.4.1美容护肤顾问请假,应提前半天提出书面申请,请假在2天以内(含2天),经终端 督导及市场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或休假期满未归的 ,一律按旷工处理。《休假申请单》(格式见SZ202502)需随薪酬发放资料报市场管理部 人力资源科备案。 4.4.2病假超过4.5小时以上必须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 4.4.3病、事假月累计超过3天,视同自动离职。 4.4.4病假/事假:扣发等时职级工资。 4.5临时促销人员病、事假以及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视同自动离职。 4.6如遇特殊情况,由市场管理部总经理酌情处理。 5.0人事异动 5.1人事异动包括转正、调岗、晋升、辞职、辞退和开除。 5.2转正 5.2.1新入职的美容护肤顾问上岗的试用期为一个月; 5.2.2试用期满后予以转正,并按《美容护肤顾问薪酬管理规定》进行职级评定; 5.2.3临时促销人员无试用期,亦不用对其进行职级评定; 5.3调岗 5.3.1美容护肤顾问在同一市场内的岗位变动,由终端督导/市场负责人审定后执行,并 报市场管理部销售科备案。 5.4晋升 5.4.1美容护肤顾问的素质和能力适合担任更高职务,经所在市场的市场负责人推荐,销 售科及人力资源科审核,市场管理部总经理批准后,可予以晋升。 5.5.辞职 5.5.1美容护肤顾问辞职,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场管理部或以一个月职级工资代 通知; 5.5.2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场管理部; 5.6辞退 5.6.1美容护肤顾问考核不称职,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5.7开除 5.7.1美容护肤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予以开除(参照《美容护肤顾问考核管理规 定》,格式见SZ500102): 5.7.1.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的; 5.7.1.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7.1.3严重违反商场/超市相关规章制度的(如造成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5.7.1.4上报虚假销售额的; 5.7.1.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7.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7.2未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岗的美容护肤顾问,公司予以开除,不予结算工资。 6.0交接 6.1交接工作应有下列人员参加: 6.1.1移交人:调岗或离职的美容护肤顾问; 6.1.2接交人:接替或临时接替移交人工作的美容护肤顾问(或其他员工); 6.1.3监交人:终端督导或市场负责人。 6.2特殊情况下,终端督导或市场负责人可以接交人的身份直接与美容护肤顾问交接。 6.3交接时,所在市场终端督导或市场负责人需核实下列内容: 6.3.1移交人所在柜台的产品; 6.3.2移交人所在岗位涉及的资料、帐簿及核销资料; 6.3.2移交人申领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含专柜/货架柜人员服装)、产品试用装和 促销品等; 6.3.3未处理完毕及待处理工作事项; 6.3.4其它需要核实的内容。 6.4美容护肤顾问调岗或离职交接应根据《交接清单》(格式见SZ202904)进行逐项交接, 交接完毕,由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三方签字。 6.5美容护肤顾问交接必须于调岗或离职当日进行。 6.6监交人有权对交接情况提出质疑并提请人力资源科暂停发放或扣发移交人工资。 6.7因交接不明确、交接不全造成的损失,由监交人负责赔偿。 6.8交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拒不交接的美容护肤顾问(或相关员工),予以开除,不予 结算工资。 7.0附则 7.1本制度由营销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7.2本制度自2002年8月12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山东市场管理部 ________________ 2002年8月12日 -----------------------
美容护肤顾问人事管理规定
1.0总则 1.1为规范管理,建立人事管理的标准和程序,根据总部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美容护肤顾 问岗位特性,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小护士专柜/货架柜美容护肤顾问、临时促销人员。 1.3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科负责各项人事管理工作,销售科负责具体实施。 2.0招聘录用 2.1招聘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2.1.1定岗定编原则; 2.1.2公平、公正原则; 2.1.3推荐人回避原则。 2.2用人基本条件: 2.2.1年龄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2.2.2高中或同等(含)以上学历; 2.2.3身高160厘米(含)以上,五官端正,身体健康; 2.2.4肤色白净,无皮肤病, 面部无任何明显疤痕、色斑等,肤质较好者; 2.2.5语言表达清晰,普通话和方言流利; 2.2.6掌握一定的美容护肤知识; 2.2.7销售技能优秀人员,经市场管理部总经理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2.3招聘录用: 2.3.1终端督导按建柜建制确定的编制向市场负责人提出招聘申请; 2.3.2应聘人员填写《职位申请表》(格式见SZ201202); 2.3.3终端督导及市场负责人负责面试,填写《面试考核表》(格式见SZ201103),市场负 责人审定; 2.3.4市场负责人审定合格,由市场负责人或终端督导对其进行背景调查; 2.3.5简历真实者,由市场负责人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2.3.6入职手续包括:个人简历、职位申请表、暂住证、计划生育证、健康证、体检表、 担保书、银行存折、毕业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临时促销人员除健康证、暂住证 、计划生育证、体检表、担保书根据需要由市场管理部自行规定,其它手续都与美容护 肤顾问相同。 2.3.7终端督导或市场负责人负责审查入职手续的真实性,并在入职后2个工作日内负责 核保。 2.3.8每年5月和11月,终端督导或市场负责人负责对《担保书》(格式见SZ204101)进行核 保。 2.4终端督导或市场负责人应在美容护肤顾问入职后3日内上报《美容护肤顾问岗位变动通 知单》(格式见SZ500401)至市场管理部销售科,7日内将人事档案寄至市场管理部人力 资源科建档。 3.0培训 3.1培训分类 3.1.1根据培训实施阶段不同分为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3.1.1.1职前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培训。 3.1.1.2在职培训:员工在职期间培训。 3.2培训的组织实施 3.2.1职前培训 3.2.1.1新员工上岗前须由所属市场终端督导/市场负责人进行职前培训,课时不少于8小 时。 3.2.1.2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概况、企业文化、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劳动纪律以及 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产品知识、美容护肤知识、陈列标准、促销和销售技巧等。 3.2.1.3临时促销人员必须经过职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主要为行为规范、工 作流程、美容护肤基本知识、产品知识、活动执行方案、促销及销售技巧等。 3.2.2在职培训 3.2.2.1专业知识、销售技巧等技能提升性培训:由所属市场终端督导/市场负责人定期 开展,每月不少于2-3次。 3.2.2.2新产品知识、促销活动方案学习性培训:新产品上市销售前、活动方案执行前3 个工作日内,由所属市场终端督导/市场负责人负责培训。 4.0考勤 4.1美容护肤顾问的考勤根据所在商场/超市的相关规定执行。美容护肤顾问必须遵守商 场/超市的相关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违反所在商场/超市工作纪律,其本人应接受商场 /超市处理,同时按本制度给予处罚。 4.2美容护肤顾问月考勤累计自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终端督导/市场负责人负责记录和 统计,并于每月28日随同薪酬发放相关资料寄至市场管理部销售科。 4.3迟到、早退、脱岗 4.3.1上班(含例会)迟于规定时间视为迟到,下班(含例会)早于规定时间离开视为早 退,工作时间不在岗视为脱岗。 4.3.2美容护肤顾问迟到、早退、脱岗时间在半小时以内的,参照 《终端督导巡场记录表》(格式见SZ500105)处理;时间在半小时以上的,扣发当日3倍职 级工资;月累计迟到、早退、脱岗2次以上的,并予以开除。扣款全部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并附扣款说明。 4.3.3临时促销人员迟到、早退、脱岗时间在半小时以内的,每次扣款20元;时间在半小 时以上的,按旷工1天处理,扣发当日工资;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扣 款全部在工资中体现。 4.4休假 4.4.1美容护肤顾问请假,应提前半天提出书面申请,请假在2天以内(含2天),经终端 督导及市场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或休假期满未归的 ,一律按旷工处理。《休假申请单》(格式见SZ202502)需随薪酬发放资料报市场管理部 人力资源科备案。 4.4.2病假超过4.5小时以上必须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 4.4.3病、事假月累计超过3天,视同自动离职。 4.4.4病假/事假:扣发等时职级工资。 4.5临时促销人员病、事假以及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视同自动离职。 4.6如遇特殊情况,由市场管理部总经理酌情处理。 5.0人事异动 5.1人事异动包括转正、调岗、晋升、辞职、辞退和开除。 5.2转正 5.2.1新入职的美容护肤顾问上岗的试用期为一个月; 5.2.2试用期满后予以转正,并按《美容护肤顾问薪酬管理规定》进行职级评定; 5.2.3临时促销人员无试用期,亦不用对其进行职级评定; 5.3调岗 5.3.1美容护肤顾问在同一市场内的岗位变动,由终端督导/市场负责人审定后执行,并 报市场管理部销售科备案。 5.4晋升 5.4.1美容护肤顾问的素质和能力适合担任更高职务,经所在市场的市场负责人推荐,销 售科及人力资源科审核,市场管理部总经理批准后,可予以晋升。 5.5.辞职 5.5.1美容护肤顾问辞职,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场管理部或以一个月职级工资代 通知; 5.5.2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场管理部; 5.6辞退 5.6.1美容护肤顾问考核不称职,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5.7开除 5.7.1美容护肤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予以开除(参照《美容护肤顾问考核管理规 定》,格式见SZ500102): 5.7.1.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的; 5.7.1.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7.1.3严重违反商场/超市相关规章制度的(如造成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5.7.1.4上报虚假销售额的; 5.7.1.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7.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7.2未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岗的美容护肤顾问,公司予以开除,不予结算工资。 6.0交接 6.1交接工作应有下列人员参加: 6.1.1移交人:调岗或离职的美容护肤顾问; 6.1.2接交人:接替或临时接替移交人工作的美容护肤顾问(或其他员工); 6.1.3监交人:终端督导或市场负责人。 6.2特殊情况下,终端督导或市场负责人可以接交人的身份直接与美容护肤顾问交接。 6.3交接时,所在市场终端督导或市场负责人需核实下列内容: 6.3.1移交人所在柜台的产品; 6.3.2移交人所在岗位涉及的资料、帐簿及核销资料; 6.3.2移交人申领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含专柜/货架柜人员服装)、产品试用装和 促销品等; 6.3.3未处理完毕及待处理工作事项; 6.3.4其它需要核实的内容。 6.4美容护肤顾问调岗或离职交接应根据《交接清单》(格式见SZ202904)进行逐项交接, 交接完毕,由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三方签字。 6.5美容护肤顾问交接必须于调岗或离职当日进行。 6.6监交人有权对交接情况提出质疑并提请人力资源科暂停发放或扣发移交人工资。 6.7因交接不明确、交接不全造成的损失,由监交人负责赔偿。 6.8交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拒不交接的美容护肤顾问(或相关员工),予以开除,不予 结算工资。 7.0附则 7.1本制度由营销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7.2本制度自2002年8月12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山东市场管理部 ________________ 2002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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