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甄选、报到、保证、试用、任用、服务准则、加班、差、公出、休假、请 假、薪资、考绩、奖惩、迁调、解职、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之规定 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约人员。 第三条 关於试用、练习生、新进职员及临时人员之管理,比照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 甄选 第四条 本公司职员之甄选,以学识、品德、能力、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准。采用考试及 甄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 应徵人员之甄选以笔试、口试及性向测验各项中选择测验之,必要时可经信用调查。 □ 报到 第六条 应徵人员经核定录用後,由人事单位通知录用人员报到,除任用通知单外,并寄扶养亲 属申请表、保证书,录用人应照规定日期报到,於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於报到时缴 交,无故不在期限内办妥者,即取消其录用资格。 (一)缴验学、经历及兵役证件,2寸半身相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保证事宜; (三)填妥扶养亲属申请表; (四)经医院或卫生院(所)检查合格之体检表一份; (五)须定工作契约者,应即办理聘雇契约手续。 □ 保证 第七条 本公司职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外,均须办理保证手续,并经审核後方得报到 。 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以保证书规定之。 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需觅保证人至少一名。 保证人必须有下列资格: (一)本国公民有正当职业。 (二)现职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职荐任者。 第九条 凡?本公司职员或与被保的职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属之关系者,不得作?保证人。 第十条 被保证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一)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 (二)偷窃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证者; (四)故意毁损本公司之设备或其他物品者; (五)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致本公司受损者; (六)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换保: (一)保证人死亡; (二)保证人住所不明; (三)保证人退休; (四)保证人丧失保证资格。保证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 其怠於通知者,应予议处。 第十二条 保证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觅保,办妥换保手续 ,接获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後,始得解除保证责任,如以登报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 。职员换保应於一星期内办妥新保证手续,逾期未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或免职。 第十三条 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盖有印章,如有作废或更改时应具函通知本公司,并将新印章之印模 挂号邮寄存查,同时声明继续保证,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认原印章?有效。 第十四条 保证人所负之一切保证责任,决不因被保证人之工作地点有所不同,而藉口推诿。 第十五条保证人应於职员离职半年後,而无发生未了结事项时,始得解除保证责任,保 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本公司於每年定期对保并於认?必要时可随时办理对保。 □ 试用 第十七条 试用期间: 新进职员到职後40天?试用期间,试用期满,由各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正式职员 。 第十八条 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解雇。 □ 任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本公司之职员: (一)曾犯内乱、外患或经通缉、判刑有案、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顽劣,经公私机关开革者; (四)亏空公款或贪污有案者; (五)叁加帮会、营私、声名狼藉者; (六)受禁治産宣告尚未撤销者; (七)年龄未满15岁者; (八)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九)欠缺语言机能,行?不便影响工作者。 第二十条 职员经任用分派工作後,应即赴所派定单位工作,不得藉故推诿。 □ 服务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员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与主管之指示。 第二十二条 职员应尽忠职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业务上之机密。 第二十三条 职员对未经明示事项之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员应珍惜公司信誉,凡个人之意见涉及公司者,非经上级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二十五条职员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职务,但本公司投资之事业经总经理特准者,不 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职员对於一切公物应倍加爱惜珍用,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二十七条 职员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於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 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职员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者外应按时办公,不得旷职或迟到早退。 第二十九条 职员星期一到五之上班时间?上午8时30分,下班时间?下午5时30分,中午休息时间自 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上午8时30分,下班时间?中午12时。 第三十条 练习生之上下班时间如下: (一)白天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上午8时,下班时间?下午4时30分,中午休息时 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上午8时,下班时间?中午12时。 (二)晚上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下午5时30分到晚上10时,星期六上班时间?下午 1时30分到5时30分。 第三十一条 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本公司职员应依规定之上下班时间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打 卡,违者双方概以旷职二天论处,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时,应由直属主管证明之。 第三十二条 职员於上下班时间逾时或提早者视?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三次以旷职 半天计,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者,每次均以旷职半天计。迟到或早退一小 时以上者,以旷职一天计。其迟到、早退之统计以每月底结算。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 不可抗拒之情形而迟到,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後而早退者,可免按迟 到早退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职员於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式向直属主管报请核准,报备时应 说明事由、欲往何处、与何人接洽、及预定返回时间,未经核准擅自外出,情况严重者 概以旷职论处。 第三十四条 当公司在晚间举办训练开班时,除经理级以上干部外,本公司职员均应轮值,时间轮值 之职责如下: (一)处理上课学员的各项事宜(包括点名、收款、麦克风、上课桌椅黑板、投影机等准备 工作)。 (二)督导练习生处理清洁卫生、冷气、茶点等事项。 (三)禁止上课学员进入办公室。 (四)随时注意学员上课之反应与意见,以报告上级。 (五)禁止旁听。 (六)预防火灾及其他危险事件。 □ 加班 第三十五条 由於业务上之需要,需於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加班,加班得支给加班费。 第三十六条 加班时间之计算,以每半小时?计算之单位,并按出勤卡时间?准。下午下班後应打下 班卡,加班前应打加班卡。 第三十七条 职员加班除每晚讲座之轮值外,事前须填妥"加班申请单"报请主管核准,否则不予计算 加班。 第三十八条 经理级以上干部、营业及外人员,一律不支给加班费。 □ 出差 第三十九条 职员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两种,需一天以上才能往返者,称?"长程出差" ,凡能於当天往返者,称?"短程出差",因公务需要外出本市者称?公出。 第四十条 长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於出差前,应填具"长程出差申请单",送请单位主管核签後,转呈副经理 以上主管核准。 (二)出差人员可凭核准後之"长程出差申请单"向会计科预支差旅费。 (三)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後,应按实际支出之宿费、交通费(以上须有单据)、膳杂费填具 "出差旅费清单",连同"长程出差申请单",送单位主管核签後,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 核准,再送会计科报销。 (四)职员长程出差旅费支付标准如下表。 第四十一条 短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於出差前应向单位主管口头报备。 (二)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後,应按实际支用之交通费与其他费用,填具"出差旅费清单", 呈报单位主管核签後,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後再行支付。 注:膳费费说明:每天300(早餐60,中晚餐各120)。早晨於7∶30以前出发者发给早餐费 。上午11∶00以前出发或下午1∶00以後返回者发给中餐费。下午5∶00以前出发或下午7∶0 0以後返回者发给晚餐费。 第四十二条 职员国外出差,依下列标准支付: (一)若能取得收据,则实支实销。 (二)若未能取得收据,则除交通费外,每日以五十美元报支。 □ 休假 第四十三条 星期日与假日均给假休息,由於天灾事变或突发业务上之需要,本公司可临时变更休假 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四十四条 假日如下: (一)耶诞节; (二)妇女节(限女性); (三)国庆日; (四)感恩节; (五)狂欢节; (六)劳动节; (七)其他由政府机关指定之假日。 第四十五条 特别休假规定如下: (一)职员於公司内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天。 (二)职员於公司内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天。 (三)职员於公司内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天。 (四)职员於公司内服务满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一天,但其总数不得超过30天。 第四十六条 ?便於计算特殊休假天数,於每年年底结算,未满一年者不得享有。 第四十七条 特别休假应於每个月月初选定日期提出申请,层呈经总经理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八条 因公司整体活动之需要,可经协定定?休息日,自特别休假中扣除,假日二天後延长之 日数定?整体特别休假日。 第四十九条 特别休假之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请,由公司发给不休假奖金, 以本薪之1/2?计算标准。 □ 请假 第五十条 除规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职员均应依本规定请假。 第五十一条 职员请假应依规定觅妥职员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於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一)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经理核准; (二)请假在两天以上者,由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 请假除因紧急不能於事前呈核时,可事後补假外,其馀非经核准之缺勤,均以旷职论处 。假期已满未销假,又未续假者,亦以旷职论处。 第五十二条 请假日前後,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准请假。 第五十三条 请假分?事假、病假、婚假、娩假、丧假、公伤假及公假等七种。 第五十四条 事假: (一)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不得超过14天。 (二)事假一次超过四天,在请假期间,如遇例假亦以请假计算之。 第五十五条 病假: (一)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得请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过30天,但因疾病住院 时得请病假全年不得超过一年。 (二)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局指定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之 医院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报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每次以一年?限。 (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规定者,可以未请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时,可准以留职 停薪。 (四)请病假两天以上者,需备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诊所之证明。 第五十六条 公伤假: 请公伤假应检具劳保指定医院或公立医院之证明,期限以诊断书写明之日时?准。不得 超过30天,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须填报"公伤 报告单"办理留职停薪。 第五十七条 婚假: 婚假八天(不可分开请假,且含例假日)。 第五十八条 娩假: 女性职员分娩,给假八星期。三个月以上妊娠之流産或小産给假四星期。 第五十九条丧假: (一)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请丧假八天。 (二)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及子女死亡得请丧假六天 。 (三)逾期可申请以事假抵充。 (四)可分开请假,以天?单位,自丧亡日起七周内?之。 第六十条 公假: (一)政府法令规定应给公假者,一律以公假论。但其期间不得超过30天。若超过者得申 请办理留职停薪。 (二)请公假应提出合法之证明文件,其给假期限,依文件所定?准。 第六十一条 职员请假日数之计算,如系中途到职者(每年以1月1日?起算点),除娩、婚、丧及公假 仍照规定办理外,其馀事、病假依比例计算递减。 第六十二条 请假未满一天者,以钟点计算,积满一天之工作钟点?一天。 □ 薪资 第六十三条 职员之薪资分?本薪、加给、津贴、奖金。 第六十四条 职员之本薪按下列职位及职等标准核定之,共分六职等。 第六十五条 本薪以薪点计算之。 按职等定最高、最低薪点如下表,每职等并分?100级。 第六十六条考绩与本薪调整: 第六十七条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时,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 第六十八条 营业部门及广告人员之本薪、津贴、奖金办法另订之。 第六十九条 职务加给如下,必要时得调整之。 总经理 5000 副总经理 4000 经理 3000 副理 2500 襄理 2000 主任 1000 副主任 500 第七十条 功俸津贴: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後,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而考绩列?优等者 发放年功俸津贴如下: 一职等,每年增加2000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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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甄选、报到、保证、试用、任用、服务准则、加班、差、公出、休假、请 假、薪资、考绩、奖惩、迁调、解职、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之规定 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约人员。 第三条 关於试用、练习生、新进职员及临时人员之管理,比照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 甄选 第四条 本公司职员之甄选,以学识、品德、能力、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准。采用考试及 甄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 应徵人员之甄选以笔试、口试及性向测验各项中选择测验之,必要时可经信用调查。 □ 报到 第六条 应徵人员经核定录用後,由人事单位通知录用人员报到,除任用通知单外,并寄扶养亲 属申请表、保证书,录用人应照规定日期报到,於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於报到时缴 交,无故不在期限内办妥者,即取消其录用资格。 (一)缴验学、经历及兵役证件,2寸半身相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保证事宜; (三)填妥扶养亲属申请表; (四)经医院或卫生院(所)检查合格之体检表一份; (五)须定工作契约者,应即办理聘雇契约手续。 □ 保证 第七条 本公司职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外,均须办理保证手续,并经审核後方得报到 。 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以保证书规定之。 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需觅保证人至少一名。 保证人必须有下列资格: (一)本国公民有正当职业。 (二)现职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职荐任者。 第九条 凡?本公司职员或与被保的职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属之关系者,不得作?保证人。 第十条 被保证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一)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 (二)偷窃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证者; (四)故意毁损本公司之设备或其他物品者; (五)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致本公司受损者; (六)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换保: (一)保证人死亡; (二)保证人住所不明; (三)保证人退休; (四)保证人丧失保证资格。保证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 其怠於通知者,应予议处。 第十二条 保证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觅保,办妥换保手续 ,接获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後,始得解除保证责任,如以登报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 。职员换保应於一星期内办妥新保证手续,逾期未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或免职。 第十三条 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盖有印章,如有作废或更改时应具函通知本公司,并将新印章之印模 挂号邮寄存查,同时声明继续保证,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认原印章?有效。 第十四条 保证人所负之一切保证责任,决不因被保证人之工作地点有所不同,而藉口推诿。 第十五条保证人应於职员离职半年後,而无发生未了结事项时,始得解除保证责任,保 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本公司於每年定期对保并於认?必要时可随时办理对保。 □ 试用 第十七条 试用期间: 新进职员到职後40天?试用期间,试用期满,由各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正式职员 。 第十八条 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解雇。 □ 任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本公司之职员: (一)曾犯内乱、外患或经通缉、判刑有案、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顽劣,经公私机关开革者; (四)亏空公款或贪污有案者; (五)叁加帮会、营私、声名狼藉者; (六)受禁治産宣告尚未撤销者; (七)年龄未满15岁者; (八)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九)欠缺语言机能,行?不便影响工作者。 第二十条 职员经任用分派工作後,应即赴所派定单位工作,不得藉故推诿。 □ 服务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员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与主管之指示。 第二十二条 职员应尽忠职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业务上之机密。 第二十三条 职员对未经明示事项之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员应珍惜公司信誉,凡个人之意见涉及公司者,非经上级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二十五条职员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职务,但本公司投资之事业经总经理特准者,不 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职员对於一切公物应倍加爱惜珍用,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二十七条 职员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於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 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职员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者外应按时办公,不得旷职或迟到早退。 第二十九条 职员星期一到五之上班时间?上午8时30分,下班时间?下午5时30分,中午休息时间自 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上午8时30分,下班时间?中午12时。 第三十条 练习生之上下班时间如下: (一)白天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上午8时,下班时间?下午4时30分,中午休息时 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上午8时,下班时间?中午12时。 (二)晚上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下午5时30分到晚上10时,星期六上班时间?下午 1时30分到5时30分。 第三十一条 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本公司职员应依规定之上下班时间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打 卡,违者双方概以旷职二天论处,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时,应由直属主管证明之。 第三十二条 职员於上下班时间逾时或提早者视?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三次以旷职 半天计,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者,每次均以旷职半天计。迟到或早退一小 时以上者,以旷职一天计。其迟到、早退之统计以每月底结算。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 不可抗拒之情形而迟到,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後而早退者,可免按迟 到早退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职员於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式向直属主管报请核准,报备时应 说明事由、欲往何处、与何人接洽、及预定返回时间,未经核准擅自外出,情况严重者 概以旷职论处。 第三十四条 当公司在晚间举办训练开班时,除经理级以上干部外,本公司职员均应轮值,时间轮值 之职责如下: (一)处理上课学员的各项事宜(包括点名、收款、麦克风、上课桌椅黑板、投影机等准备 工作)。 (二)督导练习生处理清洁卫生、冷气、茶点等事项。 (三)禁止上课学员进入办公室。 (四)随时注意学员上课之反应与意见,以报告上级。 (五)禁止旁听。 (六)预防火灾及其他危险事件。 □ 加班 第三十五条 由於业务上之需要,需於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加班,加班得支给加班费。 第三十六条 加班时间之计算,以每半小时?计算之单位,并按出勤卡时间?准。下午下班後应打下 班卡,加班前应打加班卡。 第三十七条 职员加班除每晚讲座之轮值外,事前须填妥"加班申请单"报请主管核准,否则不予计算 加班。 第三十八条 经理级以上干部、营业及外人员,一律不支给加班费。 □ 出差 第三十九条 职员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两种,需一天以上才能往返者,称?"长程出差" ,凡能於当天往返者,称?"短程出差",因公务需要外出本市者称?公出。 第四十条 长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於出差前,应填具"长程出差申请单",送请单位主管核签後,转呈副经理 以上主管核准。 (二)出差人员可凭核准後之"长程出差申请单"向会计科预支差旅费。 (三)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後,应按实际支出之宿费、交通费(以上须有单据)、膳杂费填具 "出差旅费清单",连同"长程出差申请单",送单位主管核签後,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 核准,再送会计科报销。 (四)职员长程出差旅费支付标准如下表。 第四十一条 短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於出差前应向单位主管口头报备。 (二)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後,应按实际支用之交通费与其他费用,填具"出差旅费清单", 呈报单位主管核签後,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後再行支付。 注:膳费费说明:每天300(早餐60,中晚餐各120)。早晨於7∶30以前出发者发给早餐费 。上午11∶00以前出发或下午1∶00以後返回者发给中餐费。下午5∶00以前出发或下午7∶0 0以後返回者发给晚餐费。 第四十二条 职员国外出差,依下列标准支付: (一)若能取得收据,则实支实销。 (二)若未能取得收据,则除交通费外,每日以五十美元报支。 □ 休假 第四十三条 星期日与假日均给假休息,由於天灾事变或突发业务上之需要,本公司可临时变更休假 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四十四条 假日如下: (一)耶诞节; (二)妇女节(限女性); (三)国庆日; (四)感恩节; (五)狂欢节; (六)劳动节; (七)其他由政府机关指定之假日。 第四十五条 特别休假规定如下: (一)职员於公司内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天。 (二)职员於公司内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天。 (三)职员於公司内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天。 (四)职员於公司内服务满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一天,但其总数不得超过30天。 第四十六条 ?便於计算特殊休假天数,於每年年底结算,未满一年者不得享有。 第四十七条 特别休假应於每个月月初选定日期提出申请,层呈经总经理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八条 因公司整体活动之需要,可经协定定?休息日,自特别休假中扣除,假日二天後延长之 日数定?整体特别休假日。 第四十九条 特别休假之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请,由公司发给不休假奖金, 以本薪之1/2?计算标准。 □ 请假 第五十条 除规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职员均应依本规定请假。 第五十一条 职员请假应依规定觅妥职员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於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一)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经理核准; (二)请假在两天以上者,由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 请假除因紧急不能於事前呈核时,可事後补假外,其馀非经核准之缺勤,均以旷职论处 。假期已满未销假,又未续假者,亦以旷职论处。 第五十二条 请假日前後,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准请假。 第五十三条 请假分?事假、病假、婚假、娩假、丧假、公伤假及公假等七种。 第五十四条 事假: (一)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不得超过14天。 (二)事假一次超过四天,在请假期间,如遇例假亦以请假计算之。 第五十五条 病假: (一)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得请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过30天,但因疾病住院 时得请病假全年不得超过一年。 (二)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局指定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之 医院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报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每次以一年?限。 (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规定者,可以未请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时,可准以留职 停薪。 (四)请病假两天以上者,需备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诊所之证明。 第五十六条 公伤假: 请公伤假应检具劳保指定医院或公立医院之证明,期限以诊断书写明之日时?准。不得 超过30天,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须填报"公伤 报告单"办理留职停薪。 第五十七条 婚假: 婚假八天(不可分开请假,且含例假日)。 第五十八条 娩假: 女性职员分娩,给假八星期。三个月以上妊娠之流産或小産给假四星期。 第五十九条丧假: (一)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请丧假八天。 (二)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及子女死亡得请丧假六天 。 (三)逾期可申请以事假抵充。 (四)可分开请假,以天?单位,自丧亡日起七周内?之。 第六十条 公假: (一)政府法令规定应给公假者,一律以公假论。但其期间不得超过30天。若超过者得申 请办理留职停薪。 (二)请公假应提出合法之证明文件,其给假期限,依文件所定?准。 第六十一条 职员请假日数之计算,如系中途到职者(每年以1月1日?起算点),除娩、婚、丧及公假 仍照规定办理外,其馀事、病假依比例计算递减。 第六十二条 请假未满一天者,以钟点计算,积满一天之工作钟点?一天。 □ 薪资 第六十三条 职员之薪资分?本薪、加给、津贴、奖金。 第六十四条 职员之本薪按下列职位及职等标准核定之,共分六职等。 第六十五条 本薪以薪点计算之。 按职等定最高、最低薪点如下表,每职等并分?100级。 第六十六条考绩与本薪调整: 第六十七条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时,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 第六十八条 营业部门及广告人员之本薪、津贴、奖金办法另订之。 第六十九条 职务加给如下,必要时得调整之。 总经理 5000 副总经理 4000 经理 3000 副理 2500 襄理 2000 主任 1000 副主任 500 第七十条 功俸津贴: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後,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而考绩列?优等者 发放年功俸津贴如下: 一职等,每年增加2000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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