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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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
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 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主要涉及到以下三问题:国有股权代表的来源;国有股权代表的 委派方式;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机构。 (一) 国有股权代表的来源 国有股权代表一般有四个来源:一是原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厂长(经理)及党委书 记等,副职也在内;二是企业职工代表,包括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工会代表,这两类代表 相当于国外股份制企业中董事会中的"内部董事";三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国 有持股单位等从本部门派遣的代表;四是有能力的、离退休的厂长(经理)及党委书记 ,以及专家、社会贤达等等,还有机构投资者(如各种投资公司)的代表。这两类代表 相当国外股份制企业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 国有权代表将主要从原企业领导班子中产生。根据中国现实情况看,至少在国有企业实 行股份制改造初期,情况将是如此。首先,股权代表的其他三类来源都还"供给不足": 政府机构内部不可能派出大量干部充任国有股权代表,已经派出作为股权代表的人也都 是兼职,而且以本职工作为主,股权代表工作为辅有能力的离退休者、社会贤达还没有 被专门组织起来,还没有形成"人才库";机构投资者本身还很不成熟,更没有建立起真 正的投资机制;至于职工代表,即使成为国有股权代表,也是少数。其次,应保证把最 优秀的企业家选派为国有股权代表。他们懂业务、善管理,熟悉企业情况,始终在第一 线工作,人际关系密切,经营成绩显著,遇到问题有办法,是国有股权代表的最佳人选 。 从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情况看也是如此。个案调查显示,北京某股份制企业由原来的9户国 有企业组成,其董事会成员就由这9户企业的领导组成。北京另一家股份制企业的董事长 由其原上级单位(行业总公司)的副总经理担任,副董事长由原企业党委书记担任,监 事会主席由原企业总经理担任。成都市某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国有股权 代表7人。这7人中,1人来自国有资产管理局,另1人来自原企业的主管局,其余5人来自 原企业领导班子。成都市另一家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共有31名董事,其中国有股权代表 7人,但真正代表国家股的只有国有资产管理局的1人(实派2人),董事长则由经委副主 任兼任,其余24人均为法人股代表。再与美国的情况做一比较。美国股份制企业中的董 事部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据美国70年代统计,美国100家最大公司共有1475名董事 ,其中内部董事占44%,外部董事则分别由前任经理(6%),财务代表(8%),家族代表 (13%),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的代表(11%),慈善事业、民事或教育界代表 (5%),以及其他代表(13%)等组成。另据美国公司秘书协会(AACS)的数字,在100 0个大企业的大董事会中,80%是以外部董事为主体。以上比较表明:中国股份制企业内 部董事所占比重大于美国的相应比重。在中国的4家样板企业中(北京市的1家企业除外 ),内部董事的比重都占到80%以上,而美国的相应比重只有44%。这一特点说明,中国 国有企业至少在股份制改造初期,国有股持股机构将主要从原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派遣 国有股权代表。 (二) 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方式 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方式涉及三个内容:一是国有股持股单位所委派的代表以何种身份 进入股份制企业;二是进入何种类型的股份制企业;三是由此导致股权代表在股份制企 业中所起的作用有何不同。 1. 国有股权代表的身份。 国有股权代表的身份分为三种: 一是参加企业股东大会的代表。这种代表还不是董事,如果成为董事,还要按照股份公 司章程,经股东会提名和选举。国有股权代表如未能当选董事,则只能履行普通股东代 表的职能。 二是被推荐作为董事的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成为董事,由董事会再选择 董事长。董事候选人如未当选董事,则只能履行普通股东代表的职能。 三是直接委派董事。这种方式只适用于不设立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国外法律适用 范围较广,如美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首批董事由公司的设立人指定,或在"章程"中任命 ,不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董事由股东委派,但要成为董事长,还要经过选举 。董事如未当选为董事长,则只能履行普通董事的职能。 2."所有权进企业"问题。 国有股权代表以不同的身份进入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也就实现了"所有权进 企业"的原则。但由此也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国有股权代表将如何介入企业经营问题。 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处理企业内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由于国有股在股份制 企业中一般都占有控股地位,国有股权代表往往直接成为股份制企业的董事或董事长, 因此就以国有股权代表直接作为董事长这类情况来考虑。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股份公司的经营权不在总经理手中,而在董事会手中,董事会是 公司的经营者。例如,在实行"双层结构"的德国、芬兰等国,股份公司的经营权、监督 权、所有权是由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分别行使的;在实行"单层结构"的英、美等国 ,经营权与所有权分别由董事会股东会行使。在股份制法规和公司章程上"董事会作为公 司的法人代表",拥有经营权。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股东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即法人财 产权)的两权分离。至于总经理,只是董事会的"意定代表人",只能在董事会授权范围 内代行一部分经营权。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法规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即"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从中国股份制企业试点情况看,很多企业中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没有界定 清楚,原因在于两点:其一,有些企业尽管已经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但产权机制并未真 正转变,原来负责经营的厂长(经理)还在照样行使权力,并认为董事会(长)只代表 所有权,不代表经营权,董事会乃至董事长一职形同虚设;其二,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和 实际决策控制中,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是很难划分清楚的。一般而言,董事 会负责大方针,总经理负责日常决策和建议。但实践中这二者的界限并不容易分清。例 如,英、美、加拿大等国法律并不直接规定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遇有企业 内部责权纠纷案件时,为了避免陷入无休止的商务纠纷和由此产生的过高的诉讼成本, 法庭对企业实行"企业判定原则",即由企业自己决定。这样做是为了"保证(企业)"日 常决策的灵活、有效(美国在实践中形成了一种做法,即80%~90%的公司中,董事长与总 经理(CED)是一肩挑的)。当然,董事会在聘任总经理时,他们互相必然要签订合同, 但合同内容一般都比较笼统,远不像股份公司法规和章程那样详尽具体。至于每个股份 制企业中,究竟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在实施"实际控制权",实权在谁手中,是依各公司 内部的人员构成、人际关系、能力对比等诸多因素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三) 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机构 正确选择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机构,既是股份制企业正常发展所必需,也是从宏观上理 顺产权关系、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1. 国有股权代表的专职委派机构。 国有股权代表职责神圣,其委派关系重大,应该由哪里委派呢?国有股权代表应该向谁 负责呢?是像传统的国有企业厂长、书记那样,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以 及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还是只向一个政府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均不得干预?这就需要一 个客观的判断标准,而不能从现有的既成事态或权力结构来看问题。客观标准包括两个 方面:一是股份制企业中产权结构的实现形式,即宪法赋予所有者以资产所有权,资产 所有权又变为股权,股东授董事会先例企业法人财产权(即经营权),等等。在权力的 上述传递过程中,第一环节都应该是"一个人对一个机构负责"。因此,国有股权代表只 能向"股东"负责,而不能向"婆婆"负责,只有能真正行使所有者职工的机构,才是委派 国有股权代表的机构。二是从股份制企业法人资产运营的客观要求来看,股份制企业法 人资产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的企业经营资产,企业成为独立法人,对法人资产 具有独立于股东的资产支配权;股东只能依公司法规及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 权力。这就是说,股东作为所有者,其所有权是受到法律、章程限制的权力,而不再是 绝对的、任意的权力,更不是像"婆婆管儿媳"的那种"权力"。由此可见,从适应股份制 企业中,国有股权管理的需要出发,政府主管部门是不宜作为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机构 的。必须实行国有股权代表委派机构的专职化。在股份制试点工作开始之前,国家即以 政府法规的形式对此做了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的政府专职管理机构,依 法履行对国有股权的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 业集团的母公司、经济实体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按法定程序 向有国家股的企业委派股权代表"。"国有股持有单位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 督和考核"。 2. 国有股权代表委派机构的目前状况。 目前,中国已有几千家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制企业,但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机构很不规 范,政出门。这种状况从下表中可见一斑: 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机构 股份制企业 国有股代表人数 委派机构 As市Si省Dy市Cq市 某企业某企业某企业某企业某企业 3人1人 市府派2人,市委派1人资产局与组织部共同派遣市委、市经委、资产局联合派遣资产局 委托主管局委派职代会认为应由职代会委派国有股权代表委派机构不规范,没有形成专 职的发派机构,给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不利后果。据国家体改委、国务院总理 证券委、国家经贸委的联合调查,上海、四川等12家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比重平均下降 了16.7%,下滑速度令人吃惊。究其原因,一是国有股每次均放弃了公司的配股权利;二 是部分上市公司进行了国有股的转让,但转让所得资金大部分被地方财政抽走,这是国 有股权代表机构非专职化的明显结果。现行的国有股权代表委派机构并不是按照股份制 法规的要求设置的,而是从现有行政权力格局出发,像过去计划体制下任命厂长、书记 那样委派国有股权代表。由此赞成国有资产管理代表的"先天不足":其一,国有股权代 表的身份不明。很多国有股权代表的身份都没有与其原来的身份明确区别,他们不是政 府官员,就是原来的厂长(或书记),其他股东以及社会各人士,搞不清这种股权代表 到底"代表"的是谁。其二,国有股权代表职责不清。按照《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规定》的要求,必须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股权代表责任制。但在目前状况下,很多地 方都只委派了国有股权代表,但未明确其工作内容及目标责任。以致有些"外部董事"只 是每年参加两次股东会(或董事会),既不发言(因不了解企业情况),也不投票(负 不起责任),实际是形同虚设。另外有些"内部董事",仍像过去当厂长、书记那样来作 国有股权代表,在对政府、企业以及职工的态度及工作方式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实际 上是"换汤不换药"。 3. 建立规范化的国有股权代表发派制度。 目前国有股权代表委派关系没有理顺,责任不在代表本人。很难设想,现在的"国有股权 代表"在兼任多重角色的情况下,同时还能专心致志地履行"代表"的特定的职责。造成这 一矛盾的原因在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与股份制企业权力结构的客观要求不符。因此,首 先要转变政府职能,设置国有股权代表的专职委派机构。事实证明,没有一个专职化的 国有股权代表委派机构,就不能保证股分制企业的正常发展,也就不能保证股份制企业 中的国家股的保值增值问题。而是理顺产权关系、保障股份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其次,要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包括股权代表的选派、任免程序,并纳入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的工作轨道,做到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名正言顺"、"权责相符"
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
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 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主要涉及到以下三问题:国有股权代表的来源;国有股权代表的 委派方式;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机构。 (一) 国有股权代表的来源 国有股权代表一般有四个来源:一是原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厂长(经理)及党委书 记等,副职也在内;二是企业职工代表,包括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工会代表,这两类代表 相当于国外股份制企业中董事会中的"内部董事";三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国 有持股单位等从本部门派遣的代表;四是有能力的、离退休的厂长(经理)及党委书记 ,以及专家、社会贤达等等,还有机构投资者(如各种投资公司)的代表。这两类代表 相当国外股份制企业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 国有权代表将主要从原企业领导班子中产生。根据中国现实情况看,至少在国有企业实 行股份制改造初期,情况将是如此。首先,股权代表的其他三类来源都还"供给不足": 政府机构内部不可能派出大量干部充任国有股权代表,已经派出作为股权代表的人也都 是兼职,而且以本职工作为主,股权代表工作为辅有能力的离退休者、社会贤达还没有 被专门组织起来,还没有形成"人才库";机构投资者本身还很不成熟,更没有建立起真 正的投资机制;至于职工代表,即使成为国有股权代表,也是少数。其次,应保证把最 优秀的企业家选派为国有股权代表。他们懂业务、善管理,熟悉企业情况,始终在第一 线工作,人际关系密切,经营成绩显著,遇到问题有办法,是国有股权代表的最佳人选 。 从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情况看也是如此。个案调查显示,北京某股份制企业由原来的9户国 有企业组成,其董事会成员就由这9户企业的领导组成。北京另一家股份制企业的董事长 由其原上级单位(行业总公司)的副总经理担任,副董事长由原企业党委书记担任,监 事会主席由原企业总经理担任。成都市某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国有股权 代表7人。这7人中,1人来自国有资产管理局,另1人来自原企业的主管局,其余5人来自 原企业领导班子。成都市另一家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共有31名董事,其中国有股权代表 7人,但真正代表国家股的只有国有资产管理局的1人(实派2人),董事长则由经委副主 任兼任,其余24人均为法人股代表。再与美国的情况做一比较。美国股份制企业中的董 事部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据美国70年代统计,美国100家最大公司共有1475名董事 ,其中内部董事占44%,外部董事则分别由前任经理(6%),财务代表(8%),家族代表 (13%),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的代表(11%),慈善事业、民事或教育界代表 (5%),以及其他代表(13%)等组成。另据美国公司秘书协会(AACS)的数字,在100 0个大企业的大董事会中,80%是以外部董事为主体。以上比较表明:中国股份制企业内 部董事所占比重大于美国的相应比重。在中国的4家样板企业中(北京市的1家企业除外 ),内部董事的比重都占到80%以上,而美国的相应比重只有44%。这一特点说明,中国 国有企业至少在股份制改造初期,国有股持股机构将主要从原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派遣 国有股权代表。 (二) 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方式 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方式涉及三个内容:一是国有股持股单位所委派的代表以何种身份 进入股份制企业;二是进入何种类型的股份制企业;三是由此导致股权代表在股份制企 业中所起的作用有何不同。 1. 国有股权代表的身份。 国有股权代表的身份分为三种: 一是参加企业股东大会的代表。这种代表还不是董事,如果成为董事,还要按照股份公 司章程,经股东会提名和选举。国有股权代表如未能当选董事,则只能履行普通股东代 表的职能。 二是被推荐作为董事的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成为董事,由董事会再选择 董事长。董事候选人如未当选董事,则只能履行普通股东代表的职能。 三是直接委派董事。这种方式只适用于不设立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国外法律适用 范围较广,如美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首批董事由公司的设立人指定,或在"章程"中任命 ,不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董事由股东委派,但要成为董事长,还要经过选举 。董事如未当选为董事长,则只能履行普通董事的职能。 2."所有权进企业"问题。 国有股权代表以不同的身份进入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也就实现了"所有权进 企业"的原则。但由此也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国有股权代表将如何介入企业经营问题。 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处理企业内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由于国有股在股份制 企业中一般都占有控股地位,国有股权代表往往直接成为股份制企业的董事或董事长, 因此就以国有股权代表直接作为董事长这类情况来考虑。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股份公司的经营权不在总经理手中,而在董事会手中,董事会是 公司的经营者。例如,在实行"双层结构"的德国、芬兰等国,股份公司的经营权、监督 权、所有权是由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分别行使的;在实行"单层结构"的英、美等国 ,经营权与所有权分别由董事会股东会行使。在股份制法规和公司章程上"董事会作为公 司的法人代表",拥有经营权。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股东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即法人财 产权)的两权分离。至于总经理,只是董事会的"意定代表人",只能在董事会授权范围 内代行一部分经营权。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法规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即"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从中国股份制企业试点情况看,很多企业中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没有界定 清楚,原因在于两点:其一,有些企业尽管已经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但产权机制并未真 正转变,原来负责经营的厂长(经理)还在照样行使权力,并认为董事会(长)只代表 所有权,不代表经营权,董事会乃至董事长一职形同虚设;其二,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和 实际决策控制中,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是很难划分清楚的。一般而言,董事 会负责大方针,总经理负责日常决策和建议。但实践中这二者的界限并不容易分清。例 如,英、美、加拿大等国法律并不直接规定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遇有企业 内部责权纠纷案件时,为了避免陷入无休止的商务纠纷和由此产生的过高的诉讼成本, 法庭对企业实行"企业判定原则",即由企业自己决定。这样做是为了"保证(企业)"日 常决策的灵活、有效(美国在实践中形成了一种做法,即80%~90%的公司中,董事长与总 经理(CED)是一肩挑的)。当然,董事会在聘任总经理时,他们互相必然要签订合同, 但合同内容一般都比较笼统,远不像股份公司法规和章程那样详尽具体。至于每个股份 制企业中,究竟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在实施"实际控制权",实权在谁手中,是依各公司 内部的人员构成、人际关系、能力对比等诸多因素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三) 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机构 正确选择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机构,既是股份制企业正常发展所必需,也是从宏观上理 顺产权关系、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1. 国有股权代表的专职委派机构。 国有股权代表职责神圣,其委派关系重大,应该由哪里委派呢?国有股权代表应该向谁 负责呢?是像传统的国有企业厂长、书记那样,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以 及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还是只向一个政府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均不得干预?这就需要一 个客观的判断标准,而不能从现有的既成事态或权力结构来看问题。客观标准包括两个 方面:一是股份制企业中产权结构的实现形式,即宪法赋予所有者以资产所有权,资产 所有权又变为股权,股东授董事会先例企业法人财产权(即经营权),等等。在权力的 上述传递过程中,第一环节都应该是"一个人对一个机构负责"。因此,国有股权代表只 能向"股东"负责,而不能向"婆婆"负责,只有能真正行使所有者职工的机构,才是委派 国有股权代表的机构。二是从股份制企业法人资产运营的客观要求来看,股份制企业法 人资产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的企业经营资产,企业成为独立法人,对法人资产 具有独立于股东的资产支配权;股东只能依公司法规及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 权力。这就是说,股东作为所有者,其所有权是受到法律、章程限制的权力,而不再是 绝对的、任意的权力,更不是像"婆婆管儿媳"的那种"权力"。由此可见,从适应股份制 企业中,国有股权管理的需要出发,政府主管部门是不宜作为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机构 的。必须实行国有股权代表委派机构的专职化。在股份制试点工作开始之前,国家即以 政府法规的形式对此做了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的政府专职管理机构,依 法履行对国有股权的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 业集团的母公司、经济实体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按法定程序 向有国家股的企业委派股权代表"。"国有股持有单位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 督和考核"。 2. 国有股权代表委派机构的目前状况。 目前,中国已有几千家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制企业,但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机构很不规 范,政出门。这种状况从下表中可见一斑: 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机构 股份制企业 国有股代表人数 委派机构 As市Si省Dy市Cq市 某企业某企业某企业某企业某企业 3人1人 市府派2人,市委派1人资产局与组织部共同派遣市委、市经委、资产局联合派遣资产局 委托主管局委派职代会认为应由职代会委派国有股权代表委派机构不规范,没有形成专 职的发派机构,给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不利后果。据国家体改委、国务院总理 证券委、国家经贸委的联合调查,上海、四川等12家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比重平均下降 了16.7%,下滑速度令人吃惊。究其原因,一是国有股每次均放弃了公司的配股权利;二 是部分上市公司进行了国有股的转让,但转让所得资金大部分被地方财政抽走,这是国 有股权代表机构非专职化的明显结果。现行的国有股权代表委派机构并不是按照股份制 法规的要求设置的,而是从现有行政权力格局出发,像过去计划体制下任命厂长、书记 那样委派国有股权代表。由此赞成国有资产管理代表的"先天不足":其一,国有股权代 表的身份不明。很多国有股权代表的身份都没有与其原来的身份明确区别,他们不是政 府官员,就是原来的厂长(或书记),其他股东以及社会各人士,搞不清这种股权代表 到底"代表"的是谁。其二,国有股权代表职责不清。按照《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规定》的要求,必须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股权代表责任制。但在目前状况下,很多地 方都只委派了国有股权代表,但未明确其工作内容及目标责任。以致有些"外部董事"只 是每年参加两次股东会(或董事会),既不发言(因不了解企业情况),也不投票(负 不起责任),实际是形同虚设。另外有些"内部董事",仍像过去当厂长、书记那样来作 国有股权代表,在对政府、企业以及职工的态度及工作方式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实际 上是"换汤不换药"。 3. 建立规范化的国有股权代表发派制度。 目前国有股权代表委派关系没有理顺,责任不在代表本人。很难设想,现在的"国有股权 代表"在兼任多重角色的情况下,同时还能专心致志地履行"代表"的特定的职责。造成这 一矛盾的原因在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与股份制企业权力结构的客观要求不符。因此,首 先要转变政府职能,设置国有股权代表的专职委派机构。事实证明,没有一个专职化的 国有股权代表委派机构,就不能保证股分制企业的正常发展,也就不能保证股份制企业 中的国家股的保值增值问题。而是理顺产权关系、保障股份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其次,要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包括股权代表的选派、任免程序,并纳入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的工作轨道,做到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名正言顺"、"权责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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