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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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作方式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作方式 第一节 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 公司的条件和要求 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求具备下列六个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人、法 人、国家(国家作为股东时足以授权有关机构来行使股东权利的 形式出现的)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是,这些人作为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是除了特别的规定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在2人 以上50人以下。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国家可以一个主体设立有 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 二、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额 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额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设 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资本,即股东必须出资,不出资者不能成 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二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必须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法定的资本额:以生产经营为主 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 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刊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 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规定 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三、股东必须制定公司章程 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刮必须制定公司章程,没有公司章 程的公司不予设立,制定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人为公司的全体出资人即公司的全体股东。 四、有公司的名称,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内部组织机构 在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临 事会三层法人治理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的场所应依法登记,只能选一个且须在其登记注册机关辖区内。 六、资产和产权关系明晰 即在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其资产必须进行评 估,明确资产价值的大小和产权关系,以确保投入改制后,企业 的资产能够保值增值。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多个投资主体的国有企 业,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改组的具 体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 公司的运作方式 一、确立企业的改组方案 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首先要确定氽业的总体改组方 案。总体改组方案可以由企业白行制定,也可以委托专门的咨询 机构承担总体改组方案的设计。总体改组方案设计的主要内容包 括:企业财产的形成过程;企业产权关系的界定;有限责任公司 的资产负债规模、股本规模及其结构;企业的剥离方案;企业的 组织运行架构。 二、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现行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进行的重要工 作之一。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可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企 业的资产评估,应依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凡需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应首先提出资产 评估立项申请。申请书包括企业名称、隶属关系、企业住所、资 产评估目的、评估范围等。中央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审批, 由国资委办理;地方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由地方围 资委办理。 2.资产清查。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企业人员对委 托单位的资产、债务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账面资产与实际资 产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 3.评定估算。资产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目的和价格标准,对 资产的各项数字进行评定,并综合各种资料,采用适当的方法完 成资产的估算值,然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节 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出资方式与要求 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方式町以是货币、实物、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但是以货币、实物、工业 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有严格的要求。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I临时账户。若改组为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双方以各自的财产出资,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 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地方的财产和权益作为出资担保。 2.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必须进行作价 评估,并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或者使用权的过户手续。 3.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并 开具证明。 4.股东以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 权的实际价额显然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的,该交付出资的股 东要承担补交差额的责任,如果交付出资的股东不能补交其差 额的,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即国际通称的“出资的填补责任”。 5.股东交付出资后,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它是记 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也是非设权的有价要式证券。签发出资 证明书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出资证明所载文项必须符合《公 司法》的规定,应注明公司的名称、登记日期、注册资本,股东 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各文件的编号和核 发日期,最后加盖公司的印章。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国务院颁发的《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化的 通知》(国发1995年17号文),要将大量在《规范意见》颁布实 施前,按地方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规 范为符合《公司法》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据不完全统计,这些 公司将近10万多个,经规范以后,将来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 因资金需求量的扩大改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向社会公众筹集更 多的资金。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公 司,它们的设立、内部组织机构的组成及其对内、对外事务的管 理等都有所不同,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遵守 《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1.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应当在5人以上,其中应有过半数的股东在 中国境内有住所;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社 囊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即达到1000万元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 定,原股东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 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原有限责任公 司的资产所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与公司的净资产额相等,使原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持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等于他们实 际拥有的净资产数额。 3.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应当依法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经批 准变更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依法进 行,按照发行A股或B股或H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4.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限责任公司的 债务依然有效,并且应当清偿。即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 司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就由股份有限公司享受,有限责任公 司的财产由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与此相应,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 也应当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 担义务。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限责任 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变更后的股份有 限公司不得以自己不是原有限责任公司为由,不承担原有限责任 公司的债务。 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的运作方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满足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对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将其改建为一个股份有限公 司,首先必须符合上述条件。下面就这六条进行具体分析: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 般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 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是说,如果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不足5个,则需补充到5个作为发起人;如果原有的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已超过5个,则需从中选择5人或全部作为股份有限 公司的发起人。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 额。《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因此,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的净 资产加上新股东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3.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需要符合《公 司法》第八十三条至第九十条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法》第 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通知和公告办法; (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起人应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将载有上述内容的 公司章程拟定,待股份募足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时,提交全体股 东讨论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原有 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应按照《公司法》 的规定,建立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内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原有限 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继续为新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所用,也可以另辟场所。 二、对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改组的程序 在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了充分的理解之后,我们即 可着手改组已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与本书第五章所提及的基本程序相类似,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的改组也要大致经历总体方案设计、资产评估、制订公司章程、 募集股份、召开创立大会、注册登记的过程。 (一)改组的总体设计或可行性研究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财产关系清楚、权责关系明确的现代企 业形式,因此不存在重新界定产权关系,确认产权主体的问题。 将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总体方案设计,只需就原 有股东的持股数额、其所持股份全部或部分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原有股东少于5人时如何吸收新的出资者;原有股东多于5人时 多少人或哪些股东作为发起人;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 式(即采取发起方式设立还是募集方式设立),拟成立公司的股 本总额、发起人认购数额、筹资量及其运用;对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的可行性等作出设计和说明。 (=)资产评估 实施改组前,原有限责任公司应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 其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后的净资产(包括评估增值部分)应按原股 东的持股比例划归其名下,并根据总体改组方案将其股份全部或部 分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的目的、程序与第五章所提到的基 本相同,评估内容既包括实物形态的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募集股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完成 上述工作后,发起人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向证券主管部门 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2)公司章程; (3)经营估算书; (4)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 及验资证明; (5)招股说明书;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其股份应公开发行,但具体的发行方 式一般由发行人(这里通常指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与证券公司协 商确定。根据拟成立公司的潜在盈利能力和证券市场的资金状 况,股票可以以面值发行,也可以溢价发行,但不得折价发行。 2.召集公司创立大会。股份募集工作完成后,全部发行在 外的股份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在股份发行工作完成后的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 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全体认股人(股东)组成。公司创立大会 应有代表股份总数l/2的股东出席,才能举行。 《公司法》规定,公司创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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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作方式 第一节 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 公司的条件和要求 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求具备下列六个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人、法 人、国家(国家作为股东时足以授权有关机构来行使股东权利的 形式出现的)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是,这些人作为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是除了特别的规定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在2人 以上50人以下。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国家可以一个主体设立有 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 二、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额 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额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设 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资本,即股东必须出资,不出资者不能成 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二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必须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法定的资本额:以生产经营为主 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 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刊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 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规定 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三、股东必须制定公司章程 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刮必须制定公司章程,没有公司章 程的公司不予设立,制定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人为公司的全体出资人即公司的全体股东。 四、有公司的名称,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内部组织机构 在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临 事会三层法人治理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的场所应依法登记,只能选一个且须在其登记注册机关辖区内。 六、资产和产权关系明晰 即在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其资产必须进行评 估,明确资产价值的大小和产权关系,以确保投入改制后,企业 的资产能够保值增值。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多个投资主体的国有企 业,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改组的具 体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 公司的运作方式 一、确立企业的改组方案 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首先要确定氽业的总体改组方 案。总体改组方案可以由企业白行制定,也可以委托专门的咨询 机构承担总体改组方案的设计。总体改组方案设计的主要内容包 括:企业财产的形成过程;企业产权关系的界定;有限责任公司 的资产负债规模、股本规模及其结构;企业的剥离方案;企业的 组织运行架构。 二、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现行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进行的重要工 作之一。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可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企 业的资产评估,应依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凡需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应首先提出资产 评估立项申请。申请书包括企业名称、隶属关系、企业住所、资 产评估目的、评估范围等。中央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审批, 由国资委办理;地方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由地方围 资委办理。 2.资产清查。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企业人员对委 托单位的资产、债务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账面资产与实际资 产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 3.评定估算。资产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目的和价格标准,对 资产的各项数字进行评定,并综合各种资料,采用适当的方法完 成资产的估算值,然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节 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出资方式与要求 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方式町以是货币、实物、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但是以货币、实物、工业 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有严格的要求。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I临时账户。若改组为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双方以各自的财产出资,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 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地方的财产和权益作为出资担保。 2.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必须进行作价 评估,并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或者使用权的过户手续。 3.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并 开具证明。 4.股东以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 权的实际价额显然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的,该交付出资的股 东要承担补交差额的责任,如果交付出资的股东不能补交其差 额的,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即国际通称的“出资的填补责任”。 5.股东交付出资后,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它是记 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也是非设权的有价要式证券。签发出资 证明书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出资证明所载文项必须符合《公 司法》的规定,应注明公司的名称、登记日期、注册资本,股东 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各文件的编号和核 发日期,最后加盖公司的印章。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国务院颁发的《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化的 通知》(国发1995年17号文),要将大量在《规范意见》颁布实 施前,按地方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规 范为符合《公司法》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据不完全统计,这些 公司将近10万多个,经规范以后,将来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 因资金需求量的扩大改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向社会公众筹集更 多的资金。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公 司,它们的设立、内部组织机构的组成及其对内、对外事务的管 理等都有所不同,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遵守 《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1.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应当在5人以上,其中应有过半数的股东在 中国境内有住所;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社 囊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即达到1000万元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 定,原股东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 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原有限责任公 司的资产所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与公司的净资产额相等,使原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持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等于他们实 际拥有的净资产数额。 3.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应当依法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经批 准变更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依法进 行,按照发行A股或B股或H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4.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限责任公司的 债务依然有效,并且应当清偿。即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 司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就由股份有限公司享受,有限责任公 司的财产由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与此相应,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 也应当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 担义务。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限责任 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变更后的股份有 限公司不得以自己不是原有限责任公司为由,不承担原有限责任 公司的债务。 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的运作方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满足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对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将其改建为一个股份有限公 司,首先必须符合上述条件。下面就这六条进行具体分析: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 般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 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是说,如果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不足5个,则需补充到5个作为发起人;如果原有的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已超过5个,则需从中选择5人或全部作为股份有限 公司的发起人。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 额。《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因此,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的净 资产加上新股东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3.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需要符合《公 司法》第八十三条至第九十条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法》第 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通知和公告办法; (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起人应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将载有上述内容的 公司章程拟定,待股份募足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时,提交全体股 东讨论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原有 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应按照《公司法》 的规定,建立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内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原有限 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继续为新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所用,也可以另辟场所。 二、对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改组的程序 在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了充分的理解之后,我们即 可着手改组已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与本书第五章所提及的基本程序相类似,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的改组也要大致经历总体方案设计、资产评估、制订公司章程、 募集股份、召开创立大会、注册登记的过程。 (一)改组的总体设计或可行性研究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财产关系清楚、权责关系明确的现代企 业形式,因此不存在重新界定产权关系,确认产权主体的问题。 将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总体方案设计,只需就原 有股东的持股数额、其所持股份全部或部分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原有股东少于5人时如何吸收新的出资者;原有股东多于5人时 多少人或哪些股东作为发起人;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 式(即采取发起方式设立还是募集方式设立),拟成立公司的股 本总额、发起人认购数额、筹资量及其运用;对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的可行性等作出设计和说明。 (=)资产评估 实施改组前,原有限责任公司应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 其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后的净资产(包括评估增值部分)应按原股 东的持股比例划归其名下,并根据总体改组方案将其股份全部或部 分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的目的、程序与第五章所提到的基 本相同,评估内容既包括实物形态的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募集股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完成 上述工作后,发起人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向证券主管部门 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2)公司章程; (3)经营估算书; (4)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 及验资证明; (5)招股说明书;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其股份应公开发行,但具体的发行方 式一般由发行人(这里通常指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与证券公司协 商确定。根据拟成立公司的潜在盈利能力和证券市场的资金状 况,股票可以以面值发行,也可以溢价发行,但不得折价发行。 2.召集公司创立大会。股份募集工作完成后,全部发行在 外的股份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在股份发行工作完成后的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 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全体认股人(股东)组成。公司创立大会 应有代表股份总数l/2的股东出席,才能举行。 《公司法》规定,公司创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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