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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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研究
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研究 1. 我国证券公司当前的融资渠道的现状 (一) 增资扩股; 进行增资扩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原有股东组成及持股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增加原 有股东的出资额;二是吸收新的股东进来,在增加资本金的同时股东持股比例格局也发生 改变。 1999年5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湘财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将从1亿元人民币增加 到10亿元人民币,这是第一家通过增资审批的证券公司。之后,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公司、长城证券公司也相继通过增资扩股审批。 (二)银行间同业拆借 同业拆措市场融资。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 借融资, 其拆借期限为1—7天,到期后不能展期。未成为拆借中心成员得证券公司只能于银行办理 隔夜拆借,拆借资金余额上限为证券公司实收资本的100%。是目前较具有可行性的融资 渠道。 (三)国债回购; 国债回购是当前证券公司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未成为银行间拆借成员的证券公司只 能在深圳、上海两家证券交易所内进行, 期限也被限制在3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等较短的期限内。经批准进入银行 间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还可选择在银行间同业拆结中心办理国债回购。但在拆借中心刻 办理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199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批准中信、国通、国信、湘财、大鹏、广发、光大等 7家证券公司和国泰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首批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 2000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准华泰、长城、兴业、中金、北京证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 场,从事拆借、购买债券、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业务。 (四)股票质押贷款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满足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用手中所持绩优股票作 质押,向商业银行进行为期6个月的贷款,规定的质押比率最高为60%。 (五)发行金融债券 根据《公司法》规定,证券公司可通过审批后发行金融债券来筹资。 以上几种融资渠道的比较如下表: |融资渠道 |期限 |融资额度 |优点 |缺点 | |增资扩股 |中长期 |视具体情况 |融资期限长,|审批较严,成| | | | |规模大,自有|本高 | | | | |资本增加 | | |发行金融债券|中长期 |视具体情况 |融资期限长,|审批严,操作| | | | |融资规模大 |十分困难,风| | | | | |险大 | |银行间同业拆|短期最长7天 |资金余额不得 |操作简单易行|期限短,量有| |借 | |超过实收资本 |,快速、流动|限 | | | |金的100% |性强,成本低| | | | | |,月息不超过| | | | | |0.4% | | |国债回购 |3天、7天、14|资金余额不得 |快速、流动性|利率波动较大| | |天、28天、91|超过实收资本 |强,市场较规|一般5%,高峰| | |天、182天等 |金的100% |范 |期10-20%,资| | |较短的期限 | | |金量有限,期| |抵押贷款 |6个月短期 |质押比率最高 |操作简单 |股市单边下行| | | |为60% | |时面临强行平| | | | | |仓的巨大风险| | | | | |,时间较短 | 2. 形成我国证券公司当前融资渠道的原因分析 1. 证券公司本身的资本金较少,内部融资能力有限。 据统计,截至2001年12月29日,我国注册资本最大的是银河证券45亿元,而美国雷曼 兄弟、摩根、美林集团的注册资本分别达到40亿美元、25亿美元和20亿美元。 2. 银证分业经营切断了证券公司与银行之间合理的资金借贷关系。 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的《证 券法》在第三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在第一 百三十三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这两部法律的颁布,从立法上割断了作 为资金盈余方的商业银行与资金需缺方的证券公司之间的正常联系。 3. 证券公司收益下降、风险加大,对个人和机构投资人缺乏吸引力。 国外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规模经营、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利用衍生产品、资产结构控制措 施、券商保险制度等来控制风险。而国内证券公司本身资产规模较小,同时,又没有相 应的配套金融产品和保险制度来规避风险,去年下半年以来大部分券商收益率大跌甚至 亏损的情形,难以吸引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4. 证券公司法定的融资渠道定位不明确。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禁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禁止私自买卖客户帐 户上的证券”; “证券公司对外负债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 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商业银行,严禁挪用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 金”。可以看出只是对证券公司非法的资金来源做了界定,至于证券公司有哪些合法的资 金来源并未述及,这就给证券公司实际操作带来困惑,因为法律上讲,证券公司现在占用的 一些资金来源是介于非法于合法之间,边界很模糊。 5. 证券业潜伏的巨大金融风险。 中国证券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积累了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其主要表现为大量不 良债权和高利率的债务负责。如果《证券法》一步落实到位融资渠道,潜伏着的巨大金融风 险就会显化释放,不利于我国金融稳定和经济平稳发展。(各原因分析见下图) 3. 国外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研究 美国大部分证券公司都采取高负债运作方式(与中国证券公司对比情况见下表)。 |证券公司 |负债率 | |美林 |97% | |高盛 |96% | |所罗门 |97% | |摩根·斯坦利 |95% | |贝尔·斯蒂恩斯 |97% | |潘·韦伯 |96% | |DLJ |97% | |雷曼兄弟 |97% | |查尔斯·恩瓦伯 |94% | |AG·爱德华 |70% | |君安 |88.90% | |申万 |90.80% | |华夏 |89.20% | 美国大证券公司对资产负债率一般持这样的观点:没有必要人为订立一个资产负债率 的安全线,最重要的是如何保持充分的流动性和较强的融资能力,以获得信誉评级机构( 穆迪和标准普尔)的高信用评级。应该说,美国大证券公司高负债经营的成功有其高水平 经营管理的一面,而更主要的是,美国大证券公司拥有许多可供使用的融资工具和便利的 融资渠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 (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自有资本的筹集主要靠向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包括不具投票 权的优先股和有投票权的普通股。美国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与其他类型公司一样,并无特 别严格的限制。1997年,美国排名前10位的大证券公司中,除了高盛公司和所罗门公司 外,其余8家均为上市公司。 (二)发行债券一种是抵押债券,即以土地、房屋等有形资产作抵押而发行。另一种 是信誉债券,是以发债人的信誉为后盾而发行,没有任何形式的资产抵押。美国证券公司 一般没有太大的固定资产但拥有良好的信誉,发行债券一般为信誉债券,也即无抵押债券 。 (三)回购协议回购协议主要是债务人同债权人所签订的“借贷合同”。具体做法为: 债权人买下证券公司的有价证券,并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加上事先议定好的利息,将证券以 同等或以高于卖价的价格买回,买卖的差价是证券公司应付的贷款利息。 (四)向客户融券在美国,沽空股票是允许的,证券公司在沽空股票时由于自己并不拥 有这只股票,只有向别的经纪人借入股票,以完成沽空的第一阶段抛售股票。在拆借时,证 券公司一般在经纪人处支付押金,而沽空客户也要向证券公司支付保证金。1997年,以从 事股票经纪为主的潘·韦伯和AG·爱德华的融资中,最主要的一块就是向客户融券,分别 占其总资产的34.35%和34.30%。 (五)按日放款按日放款是由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提供的短期贷款。证券公司一般用 所拥有的短期政府债券或商业票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拆借,拆借期限由双方商订,但在合 约中一定约定:如果商业银行临时需要增加他们的准备金,则有权向证券公司要求归还贷 款,证券公司必须在接到还款通知后24小时内向其他商业银行寻求贷款,归还原有贷款。 (六)商业票据是一种有特定期限的、只售给机构投资人的、可在市场上流通的短期 本票,它属于不记名簿记式证券,发行面值通常为10万美元。商业票据的期限可为几个月 或更短些,但是平均期限一般为20~45天。商业票据通常按票面面值折价出售,其中折扣的 部分是预付给投资人的票据到期后的利息。 (七)无抵押信贷协议无抵押信贷协议是指证券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达成协议 :如果某一时期证券公司需要资金,有权在信贷额中支取,而不必再向债权人重新申请。这 种信贷额使证券公司在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时,可作为临时应急措施。国外证券公司一 般同全世界许多银行、金融机构及同行都保持良好的借贷关系,获得无抵押信贷。 4. 我国证券公司目前及未来可采取的融资渠道创新模式 (一)增资扩股的创新方式 1 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突破融资规模和地域的限制,使股权趋向多元化,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 理结构,加强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从而实现拓展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和制 度创新的有利结合。 2 买壳上市。也即证券公司可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达一定比例,实现绝对或相对控股,从 而逐步将资产和业务转移到“壳”中,实现间接上市。特别是有一些证券公司在经营中,大 量持有某家股本小、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可借此买壳上市。 3 造壳上市。即上市公司支持其关联公司特别是符合国家融资政策支持的企业上市,而后再 进行资产重组和业务变更。 4 股权互换。在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过程中,吸纳上市公司参股证券公司。这样通过股权互 换并配合增发新股等资产运营方式,实现证券公司对参股的上市企业绝对或相对控股,再 进行业务置换。由此,证券公司获得了上市融资的渠道,而原上市企业亦可实现利润增长 ,确为一种双赢的方式。据国泰君安研究所发展研究部统计,至2001年末为止,上市公司 共有141家披露了对券商实施参股事宜,参股总金额达到110.19亿元,而截至2000年末, 我国98家专业证券公司净资产总计757.38亿元,考虑到2001年度券商增资扩股因素,上 市公司参股资金已经占到证券公司净资产总量的10%以上。具有现实可能性。 (二)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 2002年6月1日,《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出台,为证券公司引入融资开辟了一条新 的途径。早在1995年,有中国建设银行、摩根、中国经济技术担保公司和香港名力集团 共同成立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就是很好的例子。目前已有湘财证券公司和法国里昂证券 的合作项目、长江证券同巴黎百富勤投资的合作计划,以及银河证券同花旗银行的全面 合作计划被公开宣布。由此可见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在法律上、和市场上均已成熟。 (三)项目贷款融资 目前,券商在投资银行业务中已由单纯的中介业务发展到带资作业,在发达的证券市场 上,商业银行通常向投资银行提供贷款支持,如日本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提供“经纪人贷 款”、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提供新股认购贷款.在并购交易中向投资银行提供过桥贷款等 。针对一些大型的投资银行业务,如特大型国企上市、新股配送及并购交易,我国券商 的资本实力已相形见绌。因此需要银行向券商提供承销贷款、并购贷款。银行在发放这 些贷款时.券商可以缴纳一定数量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或提供有担保的信用贷款。中央 银行通过制定保证金比率控制由货币市场银行信用流向证券市场的流量。另外可参照券 商的财务结构,资信度和并购项目所需的资金额来确定可贷款数量。适合各券商有项目 时融资。 (四)发行长期债券 我国证券公司中长期债券融资受到严格的额度控制,规模有限,审批较严,到目前只有 3家全国性证券公司发行过一次。因此,对我国绝大多数证券公司而言,债券融资有名无 实。随着债权融资日益成为外部融资的主流,政府管理部门应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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