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和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药品零售和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
药品零售和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 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 证明。 基本要求: 1、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应悬挂在营 业店堂的显著位置上。 3、零售连锁门店前应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实施要点: l、企业必须依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所 核准的经营方式,只准零售,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企业经营药品的范围不得超出《药 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得经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及国家规定零售 企业或门店不得零售的其他药品等。未经批准不得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等。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如执业药 师资格证书等)应悬挂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上。 3、零售连锁门店前必须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第五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基本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实施要点: l、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承担的质量责任 。 2、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学习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熟悉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建立企业 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企业所经营药品的质量。 第六十条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基本要求: 企业应按照经营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 业质量管理工作。 实施要点: 1、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机 构下设质量管理组和质量验收组;小型药品零售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设置 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验收人员。 2、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质量管理机构的质量职能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职 责。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和小型药品零售企业专职质量管理人 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3)负责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 (4)负责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5)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包括质量标准、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 资料; (6)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7)负责药品验收的管理; (8)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9)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10)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11)负责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3、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小型药品零售企业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履 行上述各项职能或职责,并做好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基本要求: 1、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 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满足企业质量管理的需要。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 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4)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5)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6)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7)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8)不合格药品的管理规定; (9)质量信息的管理规定; (1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1)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2)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13)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2、企业应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实施要点: 1、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建立企业必要的质量管 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是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要素,是对各个岗位的管理职责和各 项工作的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内容、标准、方法、 程序以及如何进行控制和记录,规范管理者的管理行为和广大员工的工作行为,实现企 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管理目标。GSP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只是为企业列 出了一些基本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属最低要求。申请GSP认证的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 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进行完善和系统化,建立健全本企业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2、制定文件管理程序,对质量管理制度的编制、审核、批准、颁发、执行、修订、 废除、归档等实施控制性管理,并严格按照文件管理程序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使质 量管理制度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在企业内部有较强的约束力。 3、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之前应组织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使之熟练掌握, 以利于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4、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的合法性、适宜性、充分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为 规范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和考核工作,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和考核工作程序 ,明确检查和考核的部门或人员、标准、方法、问题发现后的改进措施和检查记录的管 理等。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基本要求: 1、大、中型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2、小型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实施要点: 1、按照上述规定大中型企业配备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的人员为质量负责人,小型企业配备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的人员为质量负责人,并能提供职称证明和任职文件。 2、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质量负责人任职资格、岗位职责和履职要求。 3、质量负责人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 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质量负责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 称。 基本要求: 药品零售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 职称。 1、按照上述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负责处方审核工作,并能提供职称证明和任职文件。 2、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处方审核人员的任职资格、岗位职责和履职要求 。 第六十四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 术职称。 基本要求: 1、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 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2、药品质量验收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是初中文化 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实施要点: 1、配备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具有中专(含) 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从事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并能提供职称证明或学历证书 和任职文件。 2、配备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是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 品经营工作的经历)人员从事药品质量验收或营业员工作,并能提供学历证明和相关的 工作经历。 3、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质量管理人员、验收人员和营业员任职资格、岗 位职责和履职要求。 4、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注释: 相关专业学历是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学历。 第六十五条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 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 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基本要求: 1、从事质量管理、药品购进、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 岗。 实施要点: 1、严格按照规定对上述岗位的人员实施培训工作。培训工作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 内部自行对上述岗位的人员组织专业培训,二是积极参加由省级或地级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组织的有关培训。企业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必须使上述岗位的人员得到良好的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从事质量管理、药品购进、验收工作的人员须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必须配备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 员上岗。 4、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5、从事药品购进、验收、养护、计量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 6、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培训工作。企业要结合实际需要,有计划、有 针对性地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能、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方 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企业应建立职工培训档案。 第六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 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基本要求: 1、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2、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 实施要点: 1、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负责健康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并为直接接触药品的人 员建立健康档案; 2、企业每年组织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营业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的 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立 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患有色盲、色弱、矫正后视力低于0.9的人员不得担任药品 验收员。 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 。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基本要求: 1、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药品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 标准: (1)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M2,仓库30M2; (2)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M2,仓库20M2; (3)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M2,仓库20M2。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营业场所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少于40M2,门店 不需设置药品仓库。 2、营业场所内外环境符合药品零售和贮存的要求,清洁卫生,无污染源。 3、企业的经营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办公生活区不能对营业场所、 仓库造成污染。 实施要点: 1、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必须满足上述规定标准。 2、保持营业场所和仓库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营业场所和仓库内不得存放个人 生活用品等与药品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 3、企业的生活区与经营场所和仓库必须有效地隔离,避免对药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 4、企业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符合药品陈列要求。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一)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四)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 (五)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六)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七)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八)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基本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库必须配置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各类设备。 实施要点: 营业场所应配置的设备: 1、配置药品陈列的柜台、货架等营业用设备,布局合理,各类标志清晰醒目。 2、配备空气调节设备,满足需常温或阴凉储存药品的特性要求。 3、配备冷藏设备,满足需冷藏储存药品的特性要求。 4、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设置能够保证药品安全 存放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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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和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 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 证明。 基本要求: 1、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应悬挂在营 业店堂的显著位置上。 3、零售连锁门店前应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实施要点: l、企业必须依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所 核准的经营方式,只准零售,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企业经营药品的范围不得超出《药 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得经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及国家规定零售 企业或门店不得零售的其他药品等。未经批准不得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等。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如执业药 师资格证书等)应悬挂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上。 3、零售连锁门店前必须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第五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基本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实施要点: l、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承担的质量责任 。 2、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学习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熟悉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建立企业 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企业所经营药品的质量。 第六十条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基本要求: 企业应按照经营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 业质量管理工作。 实施要点: 1、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机 构下设质量管理组和质量验收组;小型药品零售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设置 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验收人员。 2、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质量管理机构的质量职能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职 责。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和小型药品零售企业专职质量管理人 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3)负责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 (4)负责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5)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包括质量标准、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 资料; (6)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7)负责药品验收的管理; (8)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9)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10)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11)负责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3、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小型药品零售企业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履 行上述各项职能或职责,并做好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基本要求: 1、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 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满足企业质量管理的需要。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 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4)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5)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6)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7)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8)不合格药品的管理规定; (9)质量信息的管理规定; (1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1)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2)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13)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2、企业应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实施要点: 1、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建立企业必要的质量管 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是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要素,是对各个岗位的管理职责和各 项工作的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内容、标准、方法、 程序以及如何进行控制和记录,规范管理者的管理行为和广大员工的工作行为,实现企 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管理目标。GSP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只是为企业列 出了一些基本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属最低要求。申请GSP认证的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 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进行完善和系统化,建立健全本企业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2、制定文件管理程序,对质量管理制度的编制、审核、批准、颁发、执行、修订、 废除、归档等实施控制性管理,并严格按照文件管理程序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使质 量管理制度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在企业内部有较强的约束力。 3、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之前应组织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使之熟练掌握, 以利于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4、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的合法性、适宜性、充分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为 规范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和考核工作,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和考核工作程序 ,明确检查和考核的部门或人员、标准、方法、问题发现后的改进措施和检查记录的管 理等。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基本要求: 1、大、中型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2、小型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实施要点: 1、按照上述规定大中型企业配备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的人员为质量负责人,小型企业配备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的人员为质量负责人,并能提供职称证明和任职文件。 2、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质量负责人任职资格、岗位职责和履职要求。 3、质量负责人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 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质量负责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 称。 基本要求: 药品零售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 职称。 1、按照上述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负责处方审核工作,并能提供职称证明和任职文件。 2、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处方审核人员的任职资格、岗位职责和履职要求 。 第六十四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 术职称。 基本要求: 1、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 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2、药品质量验收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是初中文化 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实施要点: 1、配备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具有中专(含) 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从事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并能提供职称证明或学历证书 和任职文件。 2、配备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是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 品经营工作的经历)人员从事药品质量验收或营业员工作,并能提供学历证明和相关的 工作经历。 3、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质量管理人员、验收人员和营业员任职资格、岗 位职责和履职要求。 4、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注释: 相关专业学历是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学历。 第六十五条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 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 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基本要求: 1、从事质量管理、药品购进、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 岗。 实施要点: 1、严格按照规定对上述岗位的人员实施培训工作。培训工作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 内部自行对上述岗位的人员组织专业培训,二是积极参加由省级或地级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组织的有关培训。企业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必须使上述岗位的人员得到良好的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从事质量管理、药品购进、验收工作的人员须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必须配备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 员上岗。 4、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5、从事药品购进、验收、养护、计量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 6、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培训工作。企业要结合实际需要,有计划、有 针对性地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能、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方 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企业应建立职工培训档案。 第六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 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基本要求: 1、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2、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 实施要点: 1、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负责健康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并为直接接触药品的人 员建立健康档案; 2、企业每年组织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营业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的 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立 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患有色盲、色弱、矫正后视力低于0.9的人员不得担任药品 验收员。 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 。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基本要求: 1、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药品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 标准: (1)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M2,仓库30M2; (2)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M2,仓库20M2; (3)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M2,仓库20M2。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营业场所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少于40M2,门店 不需设置药品仓库。 2、营业场所内外环境符合药品零售和贮存的要求,清洁卫生,无污染源。 3、企业的经营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办公生活区不能对营业场所、 仓库造成污染。 实施要点: 1、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必须满足上述规定标准。 2、保持营业场所和仓库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营业场所和仓库内不得存放个人 生活用品等与药品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 3、企业的生活区与经营场所和仓库必须有效地隔离,避免对药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 4、企业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符合药品陈列要求。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一)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四)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 (五)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六)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七)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八)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基本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库必须配置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各类设备。 实施要点: 营业场所应配置的设备: 1、配置药品陈列的柜台、货架等营业用设备,布局合理,各类标志清晰醒目。 2、配备空气调节设备,满足需常温或阴凉储存药品的特性要求。 3、配备冷藏设备,满足需冷藏储存药品的特性要求。 4、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设置能够保证药品安全 存放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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