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文件类别:其它

  文件格式:文件格式

  文件大小:20K

  下载次数:66

  所需积分:2点

  解压密码:qg68.cn

  下载地址:[下载地址]

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35号) [pic]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35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2年10月15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物研制和临床研究,申请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或者进 口,以及进行相关的药品注册检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 进行系统评价,并作出是否同意进行药物临床研究、生产药品或者进口药品决定的审批 过程,包括对申请变更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内容的审批。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及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快速审批。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和进 口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药品注册申报资 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 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机构。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 登记的法人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 ,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是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 法规和技术要求。 第二章 药品注册的申请 第七条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和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 境内申请人按照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办理,境外申请人按照进口药品申 请办理。 第八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 变给药途径的,按照新药管理。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是指生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的注 册申请。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 、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内容的注册申请。新药技术转让、进口药品分包装、药品试 行标准转正,按补充申请办理。 第九条 申请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报送 有关资料和药物实样;其中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 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新药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制剂的药品 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均不是药品生 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提供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 状态说明,并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负责。 第十二条 药品注册申请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通过司法机关或者专利行政机关解决。 第十三条 已获得中国专利的药品,其他申请人在该药品专利期满前2年内可以提出注册申请。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批准生产或者进口。 第十四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 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 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其他申请人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时,应当承诺所有试验数据均为自行取得并保证其真实 性。 第十五条 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在我国进行加工药品,但不在境内销售使用的,由进行加工 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符合规定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但 不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前研究 第十六条 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 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 、动物药代动力学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生物制品还包括 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质量标准、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 研究等。 第十七条 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 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从事药物研究开发的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 管理制度;所用试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应当保证所 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单独申请药物制剂所使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必须 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 的途径获得。所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的,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条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生产等,应 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 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 记并经公证的证明文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后,方可作为药品注册申请的申报 资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考察。 第二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研究情况进行核 查,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 进行重复试验,并派员现场考察试验过程;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 构进行重复试验。 第二十三条 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 申请人采用其他的评价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四章 药物的临床研究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 药物的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 药物临床研究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实施,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规范》。 第二十五条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或者生物等效性试验。 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化学 药品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中成药和生物制品, 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在补充申请中,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或者生产工艺等有重大变化的,需要进行临床 研究。 第二十六条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I、II、III期临床试验,有些 情况下可仅进行II期和I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 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 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 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 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获得批准提供充分的依据。 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自主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 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 ;改进给药剂量等。 第二十七条 药物临床研究的受试例数应当根据临床研究的目的,符合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和本办法所 规定的最低临床研究病例数要求。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他情况,要求减少临床研究病 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制备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药物,无合适的动物模型且试验室无法评价 其疗效的,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临床研究。 第二节 实施前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药物临床研究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 床试验的机构,商定临床研究的负责单位、主要研究者及临床研究参加单位。 第三十条 申请人应当与选定的临床研究负责和参加单位签定临床研究合同,提供受试者知情同意 书样稿和临床试验研究者手册,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完善临床研究方案,并提请临床 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对临床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和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选定的临床研究单位免费提供临床研究用药物和对照用药品(IV期临床试 验除外),并附样品检验报告书;承担临床研究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临床研究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件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 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进行 现场考察。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的药品标准自行检验临床研究用药物,也可以 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检 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研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指定药品检验所对临床研究用的 药物进行抽查检验。 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以及境外生产的临床 研究用药物,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 研究。 申请人对临床研究用药物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药物临床研究实施前,应当将已确定的临床研究方案和临床研究负责单位的主 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样 本等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报送临床研究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 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节 临床研究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药物临床研究过程中,申请人应当指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监督执行《药物临床试验 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发现临床研究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研究方案执行的,应当督促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临床研究,或者终止临床研究,并将情况报告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完成每期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 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研究和统计分析报告。 临床研究时间超过1年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每年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研究进展报告。 第三十八条 药物临床研究被批准后应当在2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 需进行临床研究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十九条 参加临床研究的单位及人员应当熟悉供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和安全性; 了解临床研究者的责任和义务;获得由受试者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及时、准确、真 实地做好临床研究记录。 第四十条 参加临床研究的单位及人员,对申请人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要求改变 试验数据、结论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局报告。 第四十一条 承担临床研究的单位和临床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下载声明]
1.本站的所有资料均为资料作者提供和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学习和研究交流使用。如有侵犯到您版权的,请来电指出,本站将立即改正。电话:010-82593357。
2、访问管理资源网的用户必须明白,本站对提供下载的学习资料等不拥有任何权利,版权归该下载资源的合法拥有者所有。
3、本站保证站内提供的所有可下载资源都是按“原样”提供,本站未做过任何改动;但本网站不保证本站提供的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本网站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或伤害。
4、未经本网站的明确许可,任何人不得大量链接本站下载资源;不得复制或仿造本网站。本网站对其自行开发的或和他人共同开发的所有内容、技术手段和服务拥有全部知识产权,任何人不得侵害或破坏,也不得擅自使用。

 我要上传资料,请点我!
人才招聘 免责声明 常见问题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隐私保护 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 登陆帮助 友情链接
COPYRIGT @ 2001-2018 HTTP://WWW.QG68.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管理资源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