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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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Fire prevention code of petro chemical enterprise design GB 50160—92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51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制订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洛阳 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 设 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通知精神,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洛阳 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兰州石油化工设计院、化工部第八设计院、上海金山石油化工总 厂设计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等六个单位编制的 。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安全防火的政策法令和“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几十个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的防火设计现状,与公安部、化 工部、设计院(所)等有关单位座谈讨论,研究分析建国以来一些典型火灾案例,总结石 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搜集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赴日本进行实地考察 ,吸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国外石化企业的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 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七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区 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工艺装置,储运设施,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 场与循环水场,消防,电气等。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石 油化工总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七里河063信箱,邮编:4710 03),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一九九二年七月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1号 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由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 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 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3月17日 注:局部修订条文中标有黑线的部分为修订的内容,以下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 区域规划 第二节 工厂总平面布置 第三节 厂内道路 第四节 厂内铁路 第五节 厂内管线综合 第四章 工艺装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装置内布置 第三节 工艺管道 第四节 泄压排放 第五节 耐火保护 第六节 其他要求 第五章 储运设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第三节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第四节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第五节 灌装站 第六节 火炬系统 第七节 泵和压缩机 第八节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 第九节 厂内仓库 第六章 含可燃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 第一节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第二节 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 第七章 消 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消防站 第三节 消防给水系统 第四节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第五节 干粉灭火系统 第六节 蒸汽灭火系统 第七节 灭火器设置 第八节 火灾报警系统 第九节 液化烃罐区消防 第十节 装卸油码头消防 第十一节 建筑物内消防 第八章 电 气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配电 第二节 防雷 第三节 静电接地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三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四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五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六 防火间距起止点 附录七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 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 设计。 第1.0.3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 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 录二。 [pic] 第2.0.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pic]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 区域规划 第3.1.1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 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1.2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1.3条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1.4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 、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 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1.7条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pic] 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 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 注: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 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第二节 工厂总平面布置 第3.2.1条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 、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第3.2.2条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 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 ,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2.3条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 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 工艺装置的阶梯上。 第3.2.4条 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第3.2.5条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3.2.6条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3.2.7条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2.8条 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 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第3.2.9条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3.2.10条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份较多的树种; 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 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 皮; 四、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五、厂区的绿化不应防碍消防操作。 注:(1)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 (2)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 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3)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 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 本规范第4.2.1条有关规定执行。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等举例见附录 五。 (4)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的明火加热炉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 距应按与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5)独立的分变电所、车间办公室等,可减少25%(火炬除外)。 (6)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可减少25%;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7)丙类液体,可减少25%(火炬除外)。 (8)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可减少25%;丙 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 (9)罐组的专用泵(或泵房)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罐组的防火间距:甲A类不应小于 15m;甲B、乙类不应小于12m;浮顶、丙类不应小于10m(对小于或等于500m3的储罐不应 小于8m) (10)事故存液池的防火距离,可按污水处理场(无盖隔油池)的规定执行。污水处理场内 污油罐的防火距离可减少25%;污水处理场内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距离可减少50%(火炬 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距离不限。 (11)铁路走行线和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数字适 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见第3.2.11条文字部分。 第3.2.11条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工艺 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 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 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 第3.2.11A条 采取以下防火措施时,防火距离可在表3.2.11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少: 一、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距离可减少25%,但不 应小于10m; 二、当液化烃汽车装卸采取能防止液化烃就地排放的措施时,装卸设施的防火距离可减 少25%,但不应小于10m; 三、当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防火距离可按浮顶罐处理; 四、污水处理场的隔油池加盖,且设有半固定式灭火蒸汽系统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 五、在加热炉等明火设备周围,若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与蒸汽幕联锁设施时,其防火 距离可减少25%。 [pic] 第三节 厂 内 道 路 第3.3.1条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第3.3.2条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 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 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第3.3.3条 主干道及其厂外延伸部分,应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或邻近厂区的厂外铁路平交。 第3.3.4条 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 第3.3.5条 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 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 应低于5m。 第3.3.6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 二、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第3.3.7条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二、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 消防车道。 第3.3.8条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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