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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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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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教案
宪法学 绪 论 绪论部分主要讲授内容. 1、宪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对策 ①宪法学研究的概况 ②目前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③法学的研究对策 ④宪法学目前存在问题 2、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3、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4、宪法学的学科地位与学科体系 5、学习宪法学的目的和意义 6、学习宪法学的基本方法 一、目前我国宪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对策 1、近年来宪法学研究的概况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研究人员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和其他法律学科相比,差距较大 专业宪法学研究者不足20人,缺乏骨干力量,现有许崇德、周叶中、韩大元、胡锦光 、蒋碧昆、许清、肖蔚云等人,年毕业硕士生很少,其中博士生十余人,年发表论文20 0余篇,年出版专著、教课书、译著合计20余部,其中2000年仅11部。 ②研究领域狭窄,原有的研究领域被其他法律学科所挤占,缺乏新的研究领域。 如:立法制度、司法审查、人权等内容,目前基本上由法理学和行政法学占领,致使 宪法学研究的范围减少,远不能满足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 ③研究水平不高,研究的热点不突出,甚至没有热点研究 如:97年98两年就无热点研究,只有“以法治国与宪法监督”这样的主题攻关。2000- 2003年表现为:宪法的修改、宪政制度、宪法学基本理论研究、宪法监督、宪法与以法 治国、人大制度、立法制度等为研究热点,但热度不够,水平较底。 ④组织机构不健全,开展活动较少 主要表现在缺乏相应的研究机构,比如研究会、理事会、课题攻关协会及其它相应的 团体缺乏,因此活动无人组织,工作无人负责。2000年以来有所好转,相关会议或活动 增加,如年会的召开。 ⑤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私有财产权问题、人权问题、宪法实施问题等等的研究滞后。 2、宪法学目前存在的问题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宪法学才存在诸多问题: ①宪法对经济内容的规定不足,难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难以体现对社会主 义本质的认识,例如,财产权的规范不足;结构上未在权利义务范围内;保障强度不够 ;保障仅限所有权;财产权的行使未加限制。 ②宪法学的逻辑起点偏低。多处于常识概念阶段,或处于向科学概念的过渡阶段 ③范畴之间的联系缺乏逻辑同一性,只表现为现象层面的联系,感到零乱和无序,象 电视连续剧一样,每集是一个故事。事实上,同民法一样,宪法也是部门法,它包括宪 法基本理论、宪法规范(典)、宪法实施等,每一部分都是相互联系的。 ④缺乏对宪法现象的合理解释,无法再现社会现实,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 法治国家的实践缺乏学理引导。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宪法理念的建构不足,因为只有树立 科学的理念,才能正确解读宪法现象,以便引导实践。 ⑤工具意识、政治服务意识过强。从宪法的多次修改中可以看出这一点,另外还体现 在其它方面,例如宪法诉讼制度的缺失、宪法解释不规范、宪法监督制度不完善、宪法 审查制度缺失等,致使理论体系不够科学。 ⑥在个别书中,阶级分析方法在宪法中的定位过高,应把“最一般和最本质的”改为“重 要的分析方法”即可,原因在于它不符合:现阶段我国的阶级状况(完整的剥削阶级不存 在); 马列主义创始人的愿望(消灭阶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现实(社会主义本质) 。 综合来说,“宪法学中国化”水平和速度不够,没有真正的“中国宪法学”,缺乏科学的 宪法学体系(韩大元语),为此需要开展课题攻关。 3、目前宪法学面临的重大课题 ①马义宪法学基本理论尤其是邓小平宪法理论 ②宪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③人代会制度的坚持与完善 ④对公民权利和人权的保障 ⑤执政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⑥对国家权力的外部监督 ⑦宪法法院与宪法诉讼制度 ⑧宪法监督制度:是否司法化问题、人大监督权问题、监督机构设立问题 4、宪法学的研究对策 ①联系司法实践,加强理论研究。 ②建立科学的中国宪法解释学,对宪法典予以科学解释。目前仅有郑禄(中国政法大 学副校长)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释义读本》,这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化、 理论化。 ③为宪法学研究者提供更多的参与国家立法活动的机会,充分了解中国现实政治问题 和运作过程。 ④重视宪法对有关具体制度的确认(条文的确认、现实的认定),保持法制的统一性 。 ⑤注重对相关学科的指导,完善规范法学体系。 ⑥强化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解决宪法至上难的问题。其措施包括: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完善宪法理论;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理顺各种关系(党与宪法关系、宪法体现的党 与党之间的关系);依法治国,履行法治;尽快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国家领导人就职宣 誓制度和宪法节日制度;适时变更宪法,增强现实性。 ⑦确保宪法功能的发挥 没有作用的发挥,就谈不上研究和发展。 肯定公民权利,调整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确定政权构成以及不同政权机关之间的权限,调整不同机关之间的关系,巩固国家权 力;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明确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维护经济基础 ,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健全法律制度,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原则,确保立法、司法、守法与监督的顺利实现 。 二、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宪法学又称宪法科学。科学既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也是人类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由于人类研究领域和研究对象的不同,才有了不 同的科学分类,研究对象往往是区分不同学科的基本依据。 学科的分类和事物的分类一样,都是依据矛盾的特殊性来划分的,一事物区别于它事 物的矛盾特殊性是我的认识和研究事物的前提,正是由于各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矛盾特殊 性,从而使各门学科因个性差异而相互区别开来,进而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学之所以又被划分为不同的学科,其原因就在于各学科都有自己特殊的研究对象, 因此就有了宪法、民法、刑法之分,不能区分研究对象就不利于认识和研究事物,也不 利于事物的发展。 目前,许多同学认为“宪法学内容较空”、“宪法学没啥学”其原因就在于缺乏对宪法学 研究对象的认识和把握,因而才有了一系列的模糊认识和看法。 在宪法学界,关于宪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和研究由来已久,但至今仍未统一起来,各 种观点异彩纷呈,就我国宪法学界来看,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可概括出8种: 一是研究宪法关系和它的发展规律 肖蔚云 二是研究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蒋碧昆 三是研究宪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规律 吴家麟 四是研究有关国家问题的法律规范 许崇德 五是研究宪法最一般的东西,如国家制度、公民权利等 桂宇石 六是研究宪法规范 吴家麟 七是研究宪法的理论,宪法的产生及其发展历史等 魏定仁 八是研究宪法及其发展规律的 张庆福 虽然学者们的表述互有差异,但综合起可归为两类:一是从列举宪法规定的内容角度 ,阐述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二是从综合概括的角度阐述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由于宪法规定的内容比较多,因而以列举的方法去阐述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不够详 尽和全面,容易出现遗漏,所以我们主张以综合概括的方法来界定研究对象,而且还可 以避免与研究内容的混同。 由此可见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三(周叶中的观点): 第一,宪法:包括宪法典、国家机关组织法、代表机关选举法、宪法性法律等。 第二,宪法现象: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 行为、心理和理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新建立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和制度根 据宪法而运行的状况等。 第三,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也可以称为研究目的,既通过对宪法和宪法现象 的研究,探寻出它们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 正因为如此,我们把宪法学界定为:宪法学是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 对象的法律科学。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研究范围与研究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就两者的联系来说,研究的范 围不能脱离研究的对象而随意确定,如研究发展规律就不能脱离宪法发展史的范围;从 两者的区别来讲,由于同一研究对象可以从不同的侧面进行研究,因而研究范围是研究 对象的具体表现,所以,我们应把研究范围与研究对象区别开来,以防混同。 由此看来,尽管在宪法学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的相互关系上,宪法学者存在着诸多说 法,但一般都承认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形式 表现内容。 如果说宪法学研究的对象主要体现在宪法的实质内容,那么宪法学研究的范围,则是 指宪法学研究对象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因此,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具体的宪法形式 ,包括不同时期不同国度的各种宪法、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 (三)宪法学研究范围的具体内容 在具体的宪法形式中或者说在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内,宪法应该研究哪些方面的问题。 由于研究的范围的不断变化内容也在变化,因而学者的认识也并不完全一致,但综合起 来,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宪法历史:主要研究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宪法既然是历史的产物就应该研究 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进而把握宪法的发展趋势,更好地为现实服务。 2、宪法理论:主要研究宪法的本质、特征形式及其作用,解决宪法是什么,为什么 的问题,明确宪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这是最基本的东西,对宪法理论进行研究,有 助于深刻理解宪法并指导本学科的发展。 3、宪法规范:主要研究宪法典的内容,即以根本法形式确认的行为规范,也就是针 对宪法所列内容,包括国家的性质和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及其相关 的制度等。研究宪法规范对于理解宪法理论,推进宪政国家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4、宪法实施:主要研究宪法实施的一系列问题,也就是研究宪法的实际应用问题, 实现宪法的价值和目的,从而构筑完善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理想的宪政国家,主要 包括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实施、宪法评价、违宪审查等。 三、宪法学的历史发展(分期 主要理论及贡献 代表人物 重要事件) (一)宪法学作为法学体系的一部分,其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从历史和文化的角度看宪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世界范围内的历史发展 ) 1、萌芽时期:古希腊、罗马至封建社会末期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但从思想渊源来说,宪法思想早就存在着。 也就是说,古希腊、罗马时代,虽没有近代意义的立宪活动,但已存在着宪法思想,因 此,从古希腊、罗马到封建社会末期是宪法学的萌芽时期。其代表人物有:柏拉图、亚 里士多德、西塞罗、乌尔比安、福德斯库、博丹和科克等。 其宪法思想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关于政体问题。许多人从不同角度,论述了政体含义、政体优劣、政体划分、 政体变更、政体建立以及国家等问题当时已提出了理想的政体是君主共和制,其构成要 件是:普通的选举制度、最高的权力机关是元老院、行政首脑是最高执行官、国家设立 监察官、具备完善的司法制度等。还提出以主权归属而划分的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 三种政体形式。代表人物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博丹。 第二,关于法治问题。在无哲学家的前提下提出法治(柏拉图);提倡法治,反对人 治,论述了法治含义(亚里士多德),提出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在法律 面前应当平等观点(西塞罗)。代表人物: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 第三,关于基本法问题。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分为基本法与非基本法,他认为基本法就 是宪法,一般法律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必须从属于宪法政体也必须依宪法而定,古罗马 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了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方法,“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 律”。代表人物:亚里士多德、乌尔比安、查士丁尼等。 第四,关于国家主权问题。博丹第一个论述了国家主权问题包括国家主权的不可转让 性、最高性等。代表人物:博丹 总之,从近代宪法和宪法学中,我们都能找到上述宪法思想的影子,比如民主共和政 体、法治国家、基本法思想等。因此这一时期思想家的这一些认识,无疑具有宪法学思 想渊源上的意义。 2、创立时期:资本主义形成至19世纪末期 随着资本主义的建立,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近代宪法的颁布实施,宪法学也 开始进入初创阶段,并随着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不断推进而日益完善,进而建立了完整 的宪法学。因此,从资本主义形成到19世纪末是宪法学的创立时期(即从零碎的宪法思 想发展成为理论体系)。代表人物: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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