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底稿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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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底稿规范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 计具体准则第6 号——审计工作底稿》及其他有关具体审计准则的规定和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 范要求。 第二条 本规范要求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参审人员在审计过程 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由参审人员自行编制;也可以由被审计单位 管理当局或第三者提供而形成;可以是书面文字形式,也可以是必要的声像资料。审计 工作底稿应以自制的书面文字形式为主。 第三条 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参照本规范要求的 有关内容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是形成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是按规定要求完成审计工作、履行应尽职责的证明。审计工作底 稿应如实反映审计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完整记录参审人员的审计轨迹。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在内容上应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 繁简得当、结论明确;在形式上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一)资料翔实,即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的各类资料来源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重点突出,即审计工作底稿应反映对审计结论有重大影响的内容。 (三)繁简得当,即审计工作底稿应根据记录内容的不同,对重要内容详细记录,对一 般内容可以简单记录。 (四)结论明确,即按审计程序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后,参审人员应对该审计项目表达 明确的专业判断意见。 (五)要素齐全,即构成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应全部包括在内。 (六)格式规范,即审计工作底稿采用的格式规范。 (七)标识一致,即审计标识符的含义前后一致,并标识在审计工作底稿上。 (八)记录清晰,即审计工作底稿上记录的内容连贯,文字端正,有关验算数据正确。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为影响审计工作底稿繁简程度的相关因素, 并以此做为检查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繁简得当的根据: (一)审计约定事项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二)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审计约定事项的复杂程度; (三)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五)是否有必要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特别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审计意见类型。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基本内容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即会计报表的编报单位,被审计单位可以简写,但应与总体审 计计划确定的简称前后一致。 (二)审计项目名称,即某一会计报表项目名称或某一审计程序及实施对象名称,如具 体审计项目是某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则应同时写明该会计科目名称。审计项目名称不 可以简写。 (三)审计项目时点或期间,即某一资产负债类项目的审计时点或某一损益类项目的审 计期间。 (四)审计过程记录,即参审人员的 审计轨迹与专业判断记录。参审人员应将其实施而达到的审计目标的过程记录在审计工 作底稿中。 (五)审计标识及其说明,即参审人员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按《审计标识及索引号 一揽表》(见附件)的有关规定,准确表达审计含义。审计标识应前后一致。 (六)审计结论,即参审人员通过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某一审计事项所做的专业 判断。就符合性测试而言,是指参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满意程 度以及可以信赖表明意见;就实质性测试而言,是指参审人员对某一审计事项的余额或 发生额是否确认表明意见。 (七)索引号及页次,即参审人员为整理利用审计工作底稿,按《审计标识及索引号一揽 表》的有关规定 ,将具有同一性质或反映某类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分别归类,形成相互联系、相互 控制所作的检索编号。 (八)编制者姓名及日期,即参审人员必须在其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字并签署日期 。签名可以简签,但应与总体审计计划中确定的简化签名一致。 (九)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即有关复核人员必须在其复核过的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名 和签署日期,非直接参审人员的签名不可以简签。 (十)其他相关事项,即参审人员根据其专业判断,认为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 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由被审计单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 为编制的资料,参审人员除应注明资料来源外,还应实施下列必要的审计程序,形成相 应的审计记录: (一)复核; (二)判断是否可以利用及可利用程度; (三)可否与参审人员直接取得的审计证据相互印证。 第三章 编制与复核 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包括: (一)与被审计单位设立有关的法律性资料,如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 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二)与被审计单位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结构有关的资料; (三)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和会议记录的摘录或副本; (四)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与评价记录; (五)审计业务约定书; (六)被审计单位的未审计会计报表及审计差异调整表; (七)审计计划; (八)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 (九)与被审计单位、其他审计人员、专家和其他人员的会谈记录、往来函件; (十)被审计单位声明书; (十一)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底稿; (十二)审计总结; (十三)其他与完成审计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使用的各种审计标识,应在总体审计 计划中统一说明其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做到不重不漏。 第十二条 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 相互引用时,应交注明索引编号,对作为审计记录的某一审计证据而言,审计证据从哪 部分审计工作底稿来,交叉索引号标在该审计证据的前面;审计证据被哪个审计工作底 稿引用,交叉索引号标在该审计证据的后面。 当参审人员按照审计计划完成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的全部审计事项后,应将具体审计项目 工作底稿中的相关数据和内容进行归类汇总,编制试算平衡表。试算平衡表、审计差异 调整表与各会计报表项目的审计工作底稿应通过交叉索引予以反映。 第十三条 遵照公司《审计工作执业质量控制标准 》的有关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三级复核,各级复核人在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做 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明复核意见并签名。 各级复核人复核内容如下: (一) 项目经理复核内容如下: 1. 工作底稿各要素是否齐全; 2. 工作底稿使用的审计标识是否规范和前后一致; 3. 审计工作是否按审计计划的要求进行; 4. 工作底稿互相引用时是否具有明确的勾关系; 5. 审计工作过程是否做出恰当的记录; 6. 对助理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是否经项目负责人复核、签 名; 7. 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资料是否进行核 查; 8. 审计结论是否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二) 部门经理复核内容如下: 1. 基本的审计程序是否执行; 2. 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恰当; 3. 相关的项目是否衔接、佐证; 4. 解决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尚未确认的问题。 (三) 总经理(含其授权人)或分公司经理复核内容如下: 1. 重要审计问题的处理; 2. 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 3. 解决二级复核人员尚未解决的专业判断分歧; 4. 关注对审计报告产生较大影响的问题; 5. 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第十四条 在复核工作中,复核人如发现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做出的审计记录存在问题,应进行书 面记录,要求有关人员予以答复或进行处理。对上述要求,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并将执 行结果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再次复核。 第四章 所有权与保管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与保管的原则是“统一所有、分别保管、共同使用”。 (一)统一所有,即审计工作底稿归公司共同所有,任何人、任何单位、在任何情况下 ,不得私自占有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取得的审计工作底稿。 (二)分别保管,即由总公司与委托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审计业务,其全部审计 工作底稿由总公司保管;各分公司分别与委托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审计业务,其 全部审计工作底稿分别由各分公司保管。 (三)共同使用,即所有权为本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不论存放在何处,总公司与各分公 司均可随时用于以下目的: 1.审计工作底稿质量核查; 2.审计经验的交流、学习、借鉴; 3.审计资料的再次利用。 在使用总公司保管的审计工作资料时,由本公司总经理书面批准;在使用各分公司分别 保管的审计工作底稿时,由分公司经理批准,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本公司审计工作底稿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 作底稿。 (一)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参审人员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为规划、控制和总 结整个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具体包括以下工作底稿: 1.审计报告; 2.管理建议书; 3.审计业务约定书; 4.审计总体计划; 5.审计总结; 6.试算平衡表; 7.未审计会计报表; 8.审计差异调整表; 9.被审计单位声明书; 10.其他。 (二)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参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具体审计程序所形成的审计 工作底稿。具体包括以下工作底稿: 1. 资产类审计工作底稿; 2.负债类审计工作底稿; 3.权益类审计工作底稿; 4.损益类审计工作底稿; 5.其他类审计工作底稿: (1) 期后事项审计工作底稿; (2) 关联交易审计工作底稿; (3) 或有损失审计工作底稿; (4) 持续经营能力评估工作底稿; (5) 其他。 (三)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参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对审计工作仅具有备查作用 的审计工作底稿。具体包括以下工作底稿: 1.公司设立批准证书复印件;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4.董事会会议纪要复印件; 5.重要经济合同复印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 7.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复印件; 8.以前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9.纳税鉴定表复印件; 10.组织机构及管理层人员结构图; 11.内部控制制度调查问卷及评价记录; 12.评估报告复印件; 13.其他。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形成审计档案,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 员。审计档案整理应达到装订整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检索科学、交接手续齐备。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 永久性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重 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审计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审计档案: 当期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经常变化,只供当期审计使用和下期审计参考的审计档案。 除永久性档案外,其余审计档案均为当期档案。 第十九条 各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审 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保管年限如下: (一)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二)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 (三)不再继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永久性档案的保管年限与最近一年当期档案的保管 年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保管期届满的审计档案,可以决定将其销毁, 销毁时,必须顺序履行以下手续: (一)由档案管理人员对拟销毁的审计档案,再次甄别; (二)档案管理人员对经甄别后符合销毁规定的审计档案编制 拟销毁审计档案目录; (三)由总公司保管的审计档案由总经理复核并签拟意见;各 分公司保管的审计档案由分公司经理复核并签拟意见,并报公司备案; (四) 销毁时必须由包括签批人、审计档案保管人员在内的三人 以上人员在场监督销毁,并做出记录; (五)已销毁审计档案目录及监销现场记录为永久性档案。 第五章 保管与查阅 第二十二条 参审人员应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 则》的要求,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违反规定者将给予行政处分,触犯 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下列情况,由公司总经理或审计工作底稿保管地分公 司经理批准,可以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一)法院、检察院及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并按规定办理了必要手续; (二)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人员应将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底稿内容、查阅方式及查阅批准人 及时记录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并经委托审计单位同意,在下列 情况下,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一)被审计单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三)联合审计; (四)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 经总经理批准,可以对要求查阅者提供适当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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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底稿规范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 计具体准则第6 号——审计工作底稿》及其他有关具体审计准则的规定和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 范要求。 第二条 本规范要求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参审人员在审计过程 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由参审人员自行编制;也可以由被审计单位 管理当局或第三者提供而形成;可以是书面文字形式,也可以是必要的声像资料。审计 工作底稿应以自制的书面文字形式为主。 第三条 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参照本规范要求的 有关内容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是形成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是按规定要求完成审计工作、履行应尽职责的证明。审计工作底 稿应如实反映审计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完整记录参审人员的审计轨迹。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在内容上应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 繁简得当、结论明确;在形式上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一)资料翔实,即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的各类资料来源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重点突出,即审计工作底稿应反映对审计结论有重大影响的内容。 (三)繁简得当,即审计工作底稿应根据记录内容的不同,对重要内容详细记录,对一 般内容可以简单记录。 (四)结论明确,即按审计程序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后,参审人员应对该审计项目表达 明确的专业判断意见。 (五)要素齐全,即构成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应全部包括在内。 (六)格式规范,即审计工作底稿采用的格式规范。 (七)标识一致,即审计标识符的含义前后一致,并标识在审计工作底稿上。 (八)记录清晰,即审计工作底稿上记录的内容连贯,文字端正,有关验算数据正确。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为影响审计工作底稿繁简程度的相关因素, 并以此做为检查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繁简得当的根据: (一)审计约定事项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二)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审计约定事项的复杂程度; (三)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五)是否有必要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特别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审计意见类型。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基本内容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即会计报表的编报单位,被审计单位可以简写,但应与总体审 计计划确定的简称前后一致。 (二)审计项目名称,即某一会计报表项目名称或某一审计程序及实施对象名称,如具 体审计项目是某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则应同时写明该会计科目名称。审计项目名称不 可以简写。 (三)审计项目时点或期间,即某一资产负债类项目的审计时点或某一损益类项目的审 计期间。 (四)审计过程记录,即参审人员的 审计轨迹与专业判断记录。参审人员应将其实施而达到的审计目标的过程记录在审计工 作底稿中。 (五)审计标识及其说明,即参审人员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按《审计标识及索引号 一揽表》(见附件)的有关规定,准确表达审计含义。审计标识应前后一致。 (六)审计结论,即参审人员通过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某一审计事项所做的专业 判断。就符合性测试而言,是指参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满意程 度以及可以信赖表明意见;就实质性测试而言,是指参审人员对某一审计事项的余额或 发生额是否确认表明意见。 (七)索引号及页次,即参审人员为整理利用审计工作底稿,按《审计标识及索引号一揽 表》的有关规定 ,将具有同一性质或反映某类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分别归类,形成相互联系、相互 控制所作的检索编号。 (八)编制者姓名及日期,即参审人员必须在其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字并签署日期 。签名可以简签,但应与总体审计计划中确定的简化签名一致。 (九)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即有关复核人员必须在其复核过的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名 和签署日期,非直接参审人员的签名不可以简签。 (十)其他相关事项,即参审人员根据其专业判断,认为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 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由被审计单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 为编制的资料,参审人员除应注明资料来源外,还应实施下列必要的审计程序,形成相 应的审计记录: (一)复核; (二)判断是否可以利用及可利用程度; (三)可否与参审人员直接取得的审计证据相互印证。 第三章 编制与复核 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包括: (一)与被审计单位设立有关的法律性资料,如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 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二)与被审计单位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结构有关的资料; (三)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和会议记录的摘录或副本; (四)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与评价记录; (五)审计业务约定书; (六)被审计单位的未审计会计报表及审计差异调整表; (七)审计计划; (八)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 (九)与被审计单位、其他审计人员、专家和其他人员的会谈记录、往来函件; (十)被审计单位声明书; (十一)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底稿; (十二)审计总结; (十三)其他与完成审计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使用的各种审计标识,应在总体审计 计划中统一说明其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做到不重不漏。 第十二条 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 相互引用时,应交注明索引编号,对作为审计记录的某一审计证据而言,审计证据从哪 部分审计工作底稿来,交叉索引号标在该审计证据的前面;审计证据被哪个审计工作底 稿引用,交叉索引号标在该审计证据的后面。 当参审人员按照审计计划完成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的全部审计事项后,应将具体审计项目 工作底稿中的相关数据和内容进行归类汇总,编制试算平衡表。试算平衡表、审计差异 调整表与各会计报表项目的审计工作底稿应通过交叉索引予以反映。 第十三条 遵照公司《审计工作执业质量控制标准 》的有关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三级复核,各级复核人在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做 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明复核意见并签名。 各级复核人复核内容如下: (一) 项目经理复核内容如下: 1. 工作底稿各要素是否齐全; 2. 工作底稿使用的审计标识是否规范和前后一致; 3. 审计工作是否按审计计划的要求进行; 4. 工作底稿互相引用时是否具有明确的勾关系; 5. 审计工作过程是否做出恰当的记录; 6. 对助理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是否经项目负责人复核、签 名; 7. 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资料是否进行核 查; 8. 审计结论是否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二) 部门经理复核内容如下: 1. 基本的审计程序是否执行; 2. 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恰当; 3. 相关的项目是否衔接、佐证; 4. 解决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尚未确认的问题。 (三) 总经理(含其授权人)或分公司经理复核内容如下: 1. 重要审计问题的处理; 2. 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 3. 解决二级复核人员尚未解决的专业判断分歧; 4. 关注对审计报告产生较大影响的问题; 5. 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第十四条 在复核工作中,复核人如发现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做出的审计记录存在问题,应进行书 面记录,要求有关人员予以答复或进行处理。对上述要求,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并将执 行结果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再次复核。 第四章 所有权与保管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与保管的原则是“统一所有、分别保管、共同使用”。 (一)统一所有,即审计工作底稿归公司共同所有,任何人、任何单位、在任何情况下 ,不得私自占有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取得的审计工作底稿。 (二)分别保管,即由总公司与委托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审计业务,其全部审计 工作底稿由总公司保管;各分公司分别与委托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审计业务,其 全部审计工作底稿分别由各分公司保管。 (三)共同使用,即所有权为本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不论存放在何处,总公司与各分公 司均可随时用于以下目的: 1.审计工作底稿质量核查; 2.审计经验的交流、学习、借鉴; 3.审计资料的再次利用。 在使用总公司保管的审计工作资料时,由本公司总经理书面批准;在使用各分公司分别 保管的审计工作底稿时,由分公司经理批准,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本公司审计工作底稿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 作底稿。 (一)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参审人员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为规划、控制和总 结整个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具体包括以下工作底稿: 1.审计报告; 2.管理建议书; 3.审计业务约定书; 4.审计总体计划; 5.审计总结; 6.试算平衡表; 7.未审计会计报表; 8.审计差异调整表; 9.被审计单位声明书; 10.其他。 (二)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参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具体审计程序所形成的审计 工作底稿。具体包括以下工作底稿: 1. 资产类审计工作底稿; 2.负债类审计工作底稿; 3.权益类审计工作底稿; 4.损益类审计工作底稿; 5.其他类审计工作底稿: (1) 期后事项审计工作底稿; (2) 关联交易审计工作底稿; (3) 或有损失审计工作底稿; (4) 持续经营能力评估工作底稿; (5) 其他。 (三)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参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对审计工作仅具有备查作用 的审计工作底稿。具体包括以下工作底稿: 1.公司设立批准证书复印件;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4.董事会会议纪要复印件; 5.重要经济合同复印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 7.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复印件; 8.以前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9.纳税鉴定表复印件; 10.组织机构及管理层人员结构图; 11.内部控制制度调查问卷及评价记录; 12.评估报告复印件; 13.其他。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形成审计档案,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 员。审计档案整理应达到装订整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检索科学、交接手续齐备。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 永久性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重 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审计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审计档案: 当期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经常变化,只供当期审计使用和下期审计参考的审计档案。 除永久性档案外,其余审计档案均为当期档案。 第十九条 各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审 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保管年限如下: (一)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二)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 (三)不再继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永久性档案的保管年限与最近一年当期档案的保管 年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保管期届满的审计档案,可以决定将其销毁, 销毁时,必须顺序履行以下手续: (一)由档案管理人员对拟销毁的审计档案,再次甄别; (二)档案管理人员对经甄别后符合销毁规定的审计档案编制 拟销毁审计档案目录; (三)由总公司保管的审计档案由总经理复核并签拟意见;各 分公司保管的审计档案由分公司经理复核并签拟意见,并报公司备案; (四) 销毁时必须由包括签批人、审计档案保管人员在内的三人 以上人员在场监督销毁,并做出记录; (五)已销毁审计档案目录及监销现场记录为永久性档案。 第五章 保管与查阅 第二十二条 参审人员应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 则》的要求,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违反规定者将给予行政处分,触犯 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下列情况,由公司总经理或审计工作底稿保管地分公 司经理批准,可以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一)法院、检察院及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并按规定办理了必要手续; (二)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人员应将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底稿内容、查阅方式及查阅批准人 及时记录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并经委托审计单位同意,在下列 情况下,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一)被审计单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三)联合审计; (四)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 经总经理批准,可以对要求查阅者提供适当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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