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货物买卖合1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外货物买卖合1
|外货物买卖合同(C&F或CIF条款) | | | | 合同号:____ | | 日 期:____ | | 地 点:____买方:____ | | 地址:____ | | 电报:____ | | 电传:____ | | 卖方:____ | | 地址:____ | | 电报:____ | | 电传:____ | |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 |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 | | 第二条 合同总值 | |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 | 第四条 装运港 | | 第五条 目的港 | | 第六条 装运期 | | 分运: | | 转运: | | 第七条 包装 | |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 | |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 | |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 | 第八条 唛头 | | 卖方必须用不褪色的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 | |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 | ________________ | | 第九条 保险 | | 在CIF条款下: | | 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 | 在C&F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 | 第十条 付款条件 | | (1)买方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中国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 |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计____。该信用证在中国银行_ | |___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 |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 | |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 |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 |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 |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 | e.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 | f.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 | g.在CIF条款下: | | 全套按发票金额110%的投保__的保险单。 | | (2)卖方在装运后10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给 | |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 | (3)中国银行在收到合同____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_ | |_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__,金额为____。 | | (4)按本合同第15条和18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 | |期货物罚款扣除。 | | (5)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买方承担,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银 | |行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 | 第十一条 装运条件 | | (1)卖方必须在装运前四十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名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 | |认。 | | (2)卖方必须在装运前二十天通知买方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 | |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 | (3)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四十八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 | |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 | (4)如果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20吨,长12米,宽2.7米,高 | |3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50天向买方提供5份详细包装图纸,注明详细的尺码和重 | |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 | | (5)在C&F条款下: | | 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按11条第(3)款执行,以致买方未能将货物及时保险而 | |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 | (6)在目的港卸货和内陆运输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 | 第十二条 技术文件 | |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一份必须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 | | a.基础设计图。 | |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接图。 | | c.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 | d.零配件目录。 | |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 | (2)此外,在签订合同60天内,卖方必须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 | |条款(1)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 | 第十三条 保质条款 | | 卖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 | |方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 | |,卖方必须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__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___ | |_起开始计算。 | | 第十四条 检验 | | (1)卖方/制造厂商必须在交货之前对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进行精确 | |全面的检验,并签发质量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质量 | |、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必须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 | |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 | (2)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 | |)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发现到货的质量 | |、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 | |后__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索赔。 | | (3)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述 | |保证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 | |,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 |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应 | |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____天。 | | 第十五条 索赔 | | (1)如果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负有责任,且买方在本合同第13条第1 | |4条规定的检验和质量保证期之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须按下列方 | |法之一种或几种索赔: | | 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因退 | |货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 | |储、码头装卸费以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它必要费用。 | | b.按照货物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金额将货物贬值。 | |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 | |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的延长。 | | (2)若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 | |赔。 | |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 | (1)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按照不可 | |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 |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 | |天内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 |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 | |知,通知受阻一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 | 第十七条 仲裁 | | (1)凡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 | |,则可诉诸仲裁。 | | (2)仲裁应提交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程序仲裁,也 | |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 | | (3)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 | |承担。仲裁机构另有裁定者除外。 | | (4)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合同其它条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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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货物买卖合同(C&F或CIF条款) | | | | 合同号:____ | | 日 期:____ | | 地 点:____买方:____ | | 地址:____ | | 电报:____ | | 电传:____ | | 卖方:____ | | 地址:____ | | 电报:____ | | 电传:____ | |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 |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 | | 第二条 合同总值 | |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 | 第四条 装运港 | | 第五条 目的港 | | 第六条 装运期 | | 分运: | | 转运: | | 第七条 包装 | |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 | |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 | |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 | 第八条 唛头 | | 卖方必须用不褪色的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 | |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 | ________________ | | 第九条 保险 | | 在CIF条款下: | | 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 | 在C&F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 | 第十条 付款条件 | | (1)买方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中国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 |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计____。该信用证在中国银行_ | |___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 |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 | |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 |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 |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 |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 | e.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 | f.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 | g.在CIF条款下: | | 全套按发票金额110%的投保__的保险单。 | | (2)卖方在装运后10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给 | |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 | (3)中国银行在收到合同____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_ | |_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__,金额为____。 | | (4)按本合同第15条和18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 | |期货物罚款扣除。 | | (5)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买方承担,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银 | |行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 | 第十一条 装运条件 | | (1)卖方必须在装运前四十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名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 | |认。 | | (2)卖方必须在装运前二十天通知买方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 | |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 | (3)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四十八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 | |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 | (4)如果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20吨,长12米,宽2.7米,高 | |3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50天向买方提供5份详细包装图纸,注明详细的尺码和重 | |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 | | (5)在C&F条款下: | | 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按11条第(3)款执行,以致买方未能将货物及时保险而 | |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 | (6)在目的港卸货和内陆运输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 | 第十二条 技术文件 | |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一份必须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 | | a.基础设计图。 | |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接图。 | | c.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 | d.零配件目录。 | |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 | (2)此外,在签订合同60天内,卖方必须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 | |条款(1)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 | 第十三条 保质条款 | | 卖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 | |方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 | |,卖方必须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__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___ | |_起开始计算。 | | 第十四条 检验 | | (1)卖方/制造厂商必须在交货之前对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进行精确 | |全面的检验,并签发质量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质量 | |、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必须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 | |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 | (2)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 | |)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发现到货的质量 | |、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 | |后__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索赔。 | | (3)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述 | |保证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 | |,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 |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应 | |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____天。 | | 第十五条 索赔 | | (1)如果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负有责任,且买方在本合同第13条第1 | |4条规定的检验和质量保证期之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须按下列方 | |法之一种或几种索赔: | | 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因退 | |货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 | |储、码头装卸费以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它必要费用。 | | b.按照货物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金额将货物贬值。 | |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 | |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的延长。 | | (2)若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 | |赔。 | |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 | (1)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按照不可 | |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 |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 | |天内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 |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 | |知,通知受阻一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 | 第十七条 仲裁 | | (1)凡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 | |,则可诉诸仲裁。 | | (2)仲裁应提交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程序仲裁,也 | |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 | | (3)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 | |承担。仲裁机构另有裁定者除外。 | | (4)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合同其它条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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