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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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 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财务负 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 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人。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 可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 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行使 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风险投资审批权限。 第三章 董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14. 公司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 人数之积。公司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也可分散投 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的人数选举产生董事。在候选董 事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 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 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 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 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 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借助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八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 、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 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 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在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 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 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 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 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 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 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 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四章 董事长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独立董事除外),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应遵守本规则第三章关于对公司董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选举权和罢免权由董事会唯一行使,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涉董事会对董事长的选举和罢免工作。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 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一名董事代行董事长 职权。 第五章 独立董事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 述内容。 第三十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 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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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 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财务负 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 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人。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 可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 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行使 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风险投资审批权限。 第三章 董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14. 公司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 人数之积。公司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也可分散投 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的人数选举产生董事。在候选董 事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 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 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 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 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 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借助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八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 、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 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 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在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 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 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 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 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 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 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 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四章 董事长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独立董事除外),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应遵守本规则第三章关于对公司董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选举权和罢免权由董事会唯一行使,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涉董事会对董事长的选举和罢免工作。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 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一名董事代行董事长 职权。 第五章 独立董事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 述内容。 第三十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 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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