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外务人员薪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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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外务人员薪金管理办法
十、外务人员薪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外务人员的薪金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外务人员销售商品(包括免税交易)时,其实际的计算除另有规定外,悉 依货款兑现为准,依其实售价核算;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核算实际: 1. 实售价低于最低价而未经请示核准者; 2. 货款兑现期过长而未经请示核准者; 3. 售予同行转售者。 第三条 本公司外务人员每月实绩的计算系自每月1日开始,至该月底截止。 第四条 本公司外务人员的待遇包括: 1. 本薪; 2. 车辆津贴; 3. 交际津贴; 4. 成交奖金; 5. 职级加给; 6. 绩效奖金; 7. 年终奖金。 第五条 本薪 1. 本公司新进外务人员初任训练期间,按日支薪90元整,不另发给任何津贴;惟其期间最 长以15天为限,自受训完毕开始推销之日(即报到的第16天)起个2月内,为试用期 间;试用期间本薪一律核定为2600元整; 2. 试用外务人员于试用2个月内,其实绩总额达到12万元以上者(或经单位主管准予试用 3个月,其在3个月内实绩总额达到18万元以上者),由该单位主管签报所属副总经理 核准,自达成上述标准实绩的次日起即予正式任用,并自核准生效日所属月份的次月 1日起,依正式外务人员本薪支给标准支给; 3. 本公司正式任用的外务人员,其本月的本薪系以该员上月与本月实绩总额平均数依下表 标准核定:上月及本月实绩总额平均数超过30万,每增加达1万则增加本薪200元整; 4. 正式外务人员,其上月与本月的实绩总额在12万元以下者,应即停止任用;惟经单位主 管推荐执行副总经理核准继续留用者,得改依试用人员任用,其本薪比照试用人员2 600元支给; 5. 正式外务人员,任职期间应政府兵役单位召集,期间在1个月以内者,其实绩的计算得 扣除公假天数换算; 6. 试用外务人员于初任训练及试用期间,请假或应政府兵役单位召集,不论期间长短一律 不予发给薪金;惟其试用期间得依请假天数延长试用。 第六条 车辆津贴 本公司的试用外务人员及正式外务人员自备车辆者,依其实际外出推销的日数核实发给 车辆津贴及燃料费,其金额依车辆汽缸的大小规定如下: 1. 机车 (1)机车津贴 ①50CC以下:每月津贴600元; ②51CC以上:每月津贴1000元; ③150CC以上:每月津贴1500元。 (2)机车燃料费 依石油公司单据实报实销,惟例假日非加班加油者或单据上未打上牌照号码者,不得报 支; 2. 汽车 (1)汽车津贴 ①1200CC以下:每月津贴2000元; ②1200CC以上:每月津贴3000元。 (2)汽车燃料费 依石油公司单据实报实销,惟每月费用报支累计额不得超过1200元(超过1200元者以12 00元计算);单据上未打上牌照号码者,不得报支。 第七条 本公司试用外务人员及正式外务人员交际津贴每月150元整,依实际外出推销的日数核实 发给。 第八条 成交奖金 1. 本公司正式外务人员成交奖金系依其每月所销售商品实售价与最低价的比率、货款兑现 期间的长短(自商品开立发票后的次日起算)按《成交奖金比率表》所列相关比率与实 售价的成绩核算; 2. 本公司的试用外务人员于试用的2个月内,其各笔交易的实绩依核算日期的先后依序累 计算12万元时(或试用3个月内实绩满18万元时)得自实绩达到上述标准的次一笔交 易(如累计额超过上述标准时,得就其超过部分按比率依最后一笔交易的成交奖金换 算成交奖金)依《成交奖金比率表》所列相关比率与实售价的成绩核发成交奖金; 3. 销售商品时连带估回旧机的交易,其实售价按公司净收额为准; 4. 货若系分为数次收回或一次收到不同到期日的票据者,则其货款兑现期间系指平均到期 日或最后尾款到期日;超过1个月的交易应经事先请示单位主管;超过2个月的交易应 事先请示副总经理核准;超过3个月一律不予核算成交奖金; 5. 实售价在最低价以上时,其售价比率一律依100%核计成交奖金; 6. 免税交易应待订妥合约并取得客户的委托书后始得开立发票,并于货款兑现时先行依实 售价核发二分之一的成交奖金,仅取得免税令或加工品免税证明后,再予核算其余二 分之一;惟免税令虽已取得,但因超过合约规定期,限致无法抵交关税亦无法向客户 取得赔偿者,同不再核算其余二分之一的成交奖金; 7. 本公司各商品的最低价另订;凡销售当时未列有最低价的商品,不论是否由公司进口, 其最低价悉由总经理核定; 8. 实售价如在最低价以下,应经事先请示核准;未经事先请求核准者其成交奖金不予核发 ,其因而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并应由经办人员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9. 为配合特殊商品的销售、特殊市场的开发或特殊方式交易,其成交奖金的核算方法得另 行公布或由总经理个案评定; 10. 成交奖金的发给日期为货款收回(现金或票据)月份的次月10日;惟所隶属的单位( 部、分公司)当月月底未收款余额占当月与上月销货平均额50%以上者,则该月份其 成交奖金的发给日期须等货款全部兑现日所属月份的次月10日发给。 第九条 职级加给 1. 本公司正式任用的外务人员,其职级一律核定为第一级,服务满半年以上者,得参加年 终考绩晋级,依考绩结果升降如下: (1)考绩列A等者晋升二级; (2)考绩列B等者晋升一级; (3)考绩列C等者保留原级; (4)考绩列D等者应降一级; (5)考绩列E等者应予免职。 2. 职级共分十级,依其级别的薪点数,每一薪点以14元折算,每月发给职级加给。 第十条 绩效奖金第10级以后得比照第10级与第9级的增加幅度(10个薪点)酌情递增: 1. 本公司的正式外务人员,得依其所隶属单位(如遇人事变动时,应以变动后所隶属单位 为准)每月的经营绩效竞赛成绩依《经营绩效奖金发放办法》的规定以五个基点作为计 算标准参与分配绩效奖金; 2. 试用外务人员不论其于月内的任何一天升任正式外务人员,均得参与分配绩效奖金。 第十一条 年终奖金 本公司正式外务人员年终奖金依下列规定发给: 1. 服务3个月者,发给四分之一个月薪额的奖金; 2. 服务满半年者,发给二分之一个月薪额的奖金; 3. 服务满9个月者发给四分之三个月薪额的奖金; 4. 服务满1年者,发给一个月薪额的奖金; 5. 上列奖金系以2600元加上职级加给作为计算的标准; 6. 试用外务人员或服务未满3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第十二条 本公司试用外务人员连续两个月其实绩总额不足10万元(或三个月未达15万) 者,除因情形特殊经单位主管签报所属副总经理核准留用外,应予停止试用。 第十三条 各员销售时,应负责收回全部货款,遇到账致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时,经办 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50%(所售对象为私人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1 00%),但收回的票据若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 货款或产品尚在试用中,按公司作业手续齐全者,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100% ;但经主管签证者,该主管应负连带赔偿售价或损失的10%其主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 失的90%,产品遗失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底价100%(以上所称的售价如高于最低价时, 以最低价计算)。上述赔偿应于发生后即行签报,若经办人于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 应悉数交回公司,再由公司就其原先赔偿的金额依比例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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