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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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20日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 总则 1. 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股东和社会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 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1. 产品信息; 2. 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 3. 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计划等); 4. 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 5. 股东大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 6. 董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 7. 监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 8. 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 9. 股权变动情况。(配股、增资); 10. 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况); 11. 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 12. 对外担保情况; 13. 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 14. 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15. 重要合同; 16. 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管理顾问公司等); 17. 关联交易情况; 18. 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况; 19. 下属公司经营情况。 3.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 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 4. 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5.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6.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 营秘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7. 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8. 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行使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 9. 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下列信息: 1. 招股说明书和配股说明书; 2.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3. 临时报告; 4. 本公司对外的各种公告; 5.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6. 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其他信息; 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信息,本公司内部其他单位不得披露 10. 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证券管理部行使下列职权: 1. 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2. 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前置审批; 3. 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备案; 4. 根据总裁的授权和决定,依照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披 露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的其他信息 5. 收集、整理本公司各单位报送的信息; 6. 应当由证券管理部行使的其他职权。 11. 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告; 2. 新闻发布会; 3. 招聘启事; 4. 新闻报道; 5. 商业广告; 6. 印刷品、宣传品; 7. 展览; 8.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12. 本公司下列情形的信息披露应当经过审批: 1、公告; 2、新闻报道; 3、新闻发布会、产品发布会;技术鉴定会; 4、展览; 5、商业广告; 6、宣传品、印刷品; 13. 信息披露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提出申请,并将申请连同与所披露的信息有关材料在需要披露之日前3日内报至证券 管理部。 2、证券管理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应立即报送至董事会秘书审批。 3、董事会秘书审查后签署意见并由证券管理部将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收到证券管理部转报的申请和材料后2日内做出意见。 4、董事会秘书对披露的材料有疑问的,申请披露单位应当做出解释;董事会秘书要求修 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做出修改后重新上报审批。 5、审批完毕后,证券管理部将申请和有关材料备案保存。 第三章 信息的汇集和整理 14. 各单位应将本办法第一条信息所列的信息在发生的当月最后3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和电子数据的形式报送至证券管理部备案。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由 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证券管理部应当由专人对各单位报送的书面信息进行 签收。 15. 发生重大事件时,各单位应当及时、迅速将信息报送至证券管理部。重大事 件是指下列事件: 1、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 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5、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7、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8、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10、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12、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16. 证券管理部应设专人对汇集的信息进行保存,并且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 以便于及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附则 17. 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以及本公司其他单位和员工受本办法约束。 18. 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付连带法律责任。 19. 本办法由本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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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20日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 总则 1. 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股东和社会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 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1. 产品信息; 2. 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 3. 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计划等); 4. 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 5. 股东大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 6. 董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 7. 监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 8. 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 9. 股权变动情况。(配股、增资); 10. 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况); 11. 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 12. 对外担保情况; 13. 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 14. 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15. 重要合同; 16. 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管理顾问公司等); 17. 关联交易情况; 18. 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况; 19. 下属公司经营情况。 3.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 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 4. 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5.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6.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 营秘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7. 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8. 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行使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 9. 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下列信息: 1. 招股说明书和配股说明书; 2.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3. 临时报告; 4. 本公司对外的各种公告; 5.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6. 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其他信息; 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信息,本公司内部其他单位不得披露 10. 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证券管理部行使下列职权: 1. 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2. 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前置审批; 3. 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备案; 4. 根据总裁的授权和决定,依照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披 露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的其他信息 5. 收集、整理本公司各单位报送的信息; 6. 应当由证券管理部行使的其他职权。 11. 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告; 2. 新闻发布会; 3. 招聘启事; 4. 新闻报道; 5. 商业广告; 6. 印刷品、宣传品; 7. 展览; 8.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12. 本公司下列情形的信息披露应当经过审批: 1、公告; 2、新闻报道; 3、新闻发布会、产品发布会;技术鉴定会; 4、展览; 5、商业广告; 6、宣传品、印刷品; 13. 信息披露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提出申请,并将申请连同与所披露的信息有关材料在需要披露之日前3日内报至证券 管理部。 2、证券管理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应立即报送至董事会秘书审批。 3、董事会秘书审查后签署意见并由证券管理部将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收到证券管理部转报的申请和材料后2日内做出意见。 4、董事会秘书对披露的材料有疑问的,申请披露单位应当做出解释;董事会秘书要求修 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做出修改后重新上报审批。 5、审批完毕后,证券管理部将申请和有关材料备案保存。 第三章 信息的汇集和整理 14. 各单位应将本办法第一条信息所列的信息在发生的当月最后3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和电子数据的形式报送至证券管理部备案。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由 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证券管理部应当由专人对各单位报送的书面信息进行 签收。 15. 发生重大事件时,各单位应当及时、迅速将信息报送至证券管理部。重大事 件是指下列事件: 1、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 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5、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7、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8、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10、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12、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16. 证券管理部应设专人对汇集的信息进行保存,并且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 以便于及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附则 17. 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以及本公司其他单位和员工受本办法约束。 18. 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付连带法律责任。 19. 本办法由本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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