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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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工业标准汇编
电 气 卷
1996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 编
中国电力出版社
汇 编 说 明
为使已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具有连续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从1996年起,按综合、电气、火电、水电四卷每年将编辑、出版上年度标准汇编,以满足当前电力系统广大技术人员的需要。本卷为《电力工业标准汇编•电气卷1996》。
本标准汇编收集了1996年颁布的有关电力工程设计、建设、生产运行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应标准的编制说明和条文说明,还收录了以前汇编中遗漏的几个标准。
本标准汇编中所有的标准都是最新颁布的,其名称和编号均采用已颁布标准最新版本的用名和编号,并按顺序号列出,以方便查检、使用。但是,在有的标准内容中引用的标准,其编号可能不是最新的,请读者在使用时注意。凡本年度标准汇编中收入的标准与在此以前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中的标准重复时,以本年度标准为最新有效版本,并替代原标准,被修订或被替代的标准即废止。此外,在汇编各标准时,对原标准内容中的编校、印刷方面的疏漏、错误也尽可能地进行了改正。
此卷的编辑、出版工作,是在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的。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
1997年6月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96 GB 50255—96
GB 50256—96 GB 50257—96
GB 50258—96 GB 5025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ow-voltage apparatu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4—96

1 总 则
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6)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钢应固定可靠。
(7)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1.0.9.3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窗安装完毕。
(2)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工作完毕。
(3)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1.0.10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应做好防护工作。
1.0.11 低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 般 规 定
2.0.1 低压电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 设备铭牌、型号、规格,应与被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2.0.1.2 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2.0.1.3 内部仪表、灭弧罩、瓷件、胶木电器,应无裂纹或伤痕。
2.0.1.4 螺丝应拧紧。
2.0.1.5 具有主触头的低压电器,触头的接触应紧密,采用0.05mm×10mm的塞尺检查,接触两侧的压力应均匀。
2.0.1.6 附件应齐全、完好。
2.0.2 低压电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1 落地安装的低压电器,其底部宜高出地面50~100mm。
2.0.2.2 操作手柄转轴中心与地面的距离,宜为1200~1500mm;侧面操作的手柄与建筑物或设备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2.0.3 低压电器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2.0.3.1 低压电器根据其不同的结构,可采用支架、金属板、绝缘板固定在墙、柱或其它建筑构件上。金属板、绝缘板应平整;当采用卡轨支撑安装时,卡轨应与低压电器匹配,并用固定夹或固定螺栓与壁板紧密固定,严禁使用变形或不合格的卡轨。
2.0.3.2 当采用膨胀螺栓固定时,应按产品技术要求选择螺栓规格;其钻孔直径和埋设深度应与螺栓规格相符。
2.0.3.3 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电器的固定应牢固、平稳。
2.0.3.4 有防震要求的电器应增加减震装置;其紧固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
2.0.3.5 固定低压电器时,不得使电器内部受额外应力。
2.0.4 电器的外部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1 接线应按接线端头标志进行。
2.0.4.2 接线应排列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损伤。
2.0.4.3 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接线端。
2.0.4.4 电器的接线应采用铜质或有电镀金属防锈层的螺栓和螺钉,连接时应拧紧,且应有防松装置。
2.0.4.5 外部接线不得使电器内部受到额外应力。
2.0.4.6 母线与电器连接时,接触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连接处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
额定电压(V) 最小电气间隙(mm) 额定电压(V) 最小电气间隙(mm)
U≤500 10 500<U≤1200 14

2.0.5 成排或集中安装的低压电器应排列整齐;器件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操作及维护。
2.0.6 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低压电器,应有防雨、雪和风沙侵入的措施。
2.0.7 电器的金属外壳、框架的接零或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0.8 低压电器绝缘电阻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0.8.1 测量应在下列部位进行,对额定工作电压不同的电路,应分别进行测量。
(1)主触头在断开位置时,同极的进线端及出线端之间。
(2)主触头在闭合位置时,不同极的带电部件之间、触头与线圈之间以及主电路与同它不直接连接的控制和辅助电路(包括线圈)之间。
(3)主电路、控制电路、辅助电路等带电部件与金属支架之间。
2.0.8.2 测量绝缘电阻所用兆欧表的电压等级及所测量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有关规定。
2.0.9 低压电器的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有关规定。
3 低压断路器
3.0.1 低压断路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1 衔铁工作面上的油污应擦净。
3.0.1.2 触头闭合、断开过程中,可动部分与灭弧室的零件不应有卡阻现象。
3.0.1.3 各触头的接触平面应平整;开合顺序、动静触头分闸距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3.0.1.4 受潮的灭弧室,安装前应烘干,烘干时应监测温度。
3.0.2 低压断路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 低压断路器的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当无明确规定时,宜垂直安装,其倾斜度不应大于5°。
3.0.2.2 低压断路器与熔断器配合使用时,熔断器应安装在电源侧。
3.0.2.3 低压断路器操作机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操作手柄或传动杠杆的开、合位置应正确;操作力不应大于产品的规定值。
(2)电动操作机构接线应正确;在合闸过程中,开关不应跳跃;开关合闸后,限制电动机或电磁铁通电时间的联锁装置应及时动作;电动机或电磁铁通电时间不应超过产品的规定值。
(3)开关辅助接点动作应正确可靠,接触应良好。
(4)抽屉式断路器的工作、试验、隔离三个位置的定位应明显,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抽屉式断路器空载时进行抽、拉数次应无卡阻,机械联锁应可靠。
3.0.3 低压断路器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 裸露在箱体外部且易触及的导线端子,应加绝缘保护。
3.0.3.2 有半导体脱扣装置的低压断路器,其接线应符合相序要求,脱扣装置的动作应可靠。
3.0.4 直流快速断路器的安装、调整和试验,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3.0.4.1 安装时应防止断路器倾倒、碰撞和激烈震动;基础槽钢与底座间,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震措施。
3.0.4.2 断路器极间中心距离及与相邻设备或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装高度不小于单极开关总高度的隔弧板。
在灭弧室上方应留有不小于1000mm的空间;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在开关电流3000A以下断路器的灭弧室上方200mm处应加装隔弧板;在开关电流3000A及以上断路器的灭弧室上方500mm处应加装隔弧板。
3.0.4.3 灭弧室内绝缘衬件应完好,电弧通道应畅通。
3.0.4.4 触头的压力、开距、分断时间及主触头调整后灭弧室支持螺杆与触头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3.0.4.5 直流快速断路器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母线连接时,出线端子不应承受附加应力;母线支点与断路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m。
(2)当触头及线圈标有正、负极性时,其接线应与主回路极性一致。
(3)配线时应使控制线与主回路分开。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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