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集团的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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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泰集团的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关于《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 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为了规范公司的治理 结构,依法治企,现对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重新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 章程原第一章第十一条修改如下: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 师、总经济师、总裁助理"。 二、 章程原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修改如下: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司应特别关注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q uot; 三、 章程原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修改、补充如下:   修改:"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公司应依法保障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补充:"(九)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 四、 章程原第四章第三十七条修改如下: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 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五、 章程原第四章第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条款依次顺延: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 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六、删除章程原第四章第四十条。 七、章程原第四章增加第二节"控股股东",含章程原第四十一条,并增加九条,原第二 节"股东大会"顺延为第三节。第二节内容如下:   1、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 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 励的各项制度。   2、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 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 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3、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后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后选人应当具备相当专业知识和决策、监 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 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 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5、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 、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6、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7、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 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8、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 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 性。   9、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 章程原第四章第四十二条修改、补充如下:   修改:"(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独立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独立董事)的报酬事项; "   补充:"(十四)审议批准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激励方案;   (十五)审议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七)审议并决定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并决定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事项;" 九、章程原第四十三条后增加四条,条款依次顺延: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 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2、"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充分运用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 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3、"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经核查,征 集投票权人以有偿方式进行投票权征集的,其征集的投票权无效,无效投票由股东大会 认定。"   4、"为充分反映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控股股东控股比例 达30%以上时,股东大会应推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其所持有的每一股 份都有与所应选举的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可以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 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 十、 章程原第四章第四十七条修改如下: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媒体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会议通知发出 后,董事会不得在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 十一、 章程原第四章第五十四条修改如下: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 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 案。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长春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提 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或者提议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案,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并阐明会议议题。   1、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 开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案后十五日内反馈给 提议股东并报告中国证监会长春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3、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 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4、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 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长春证券监管特派员 办事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中国证监 会长春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三)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 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 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 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中国证监会长春证券监 管特派员办事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 开程序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十二、 章程原第四章第五十五条修改如下: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 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应在原定股东大会 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quot; 十三、章程原第四章第五十七条修改如下: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公司章 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且不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审议的事项,提案人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 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 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十四、章程原第四章第六十七条修改、补充如下内容:   删除:"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补充:"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在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向股东公 布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公开声明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十五、章程原第四章第七十一条后增加一条,条款依次顺延:   "关联股东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规则》规定的 有关关联交易行为时,公司董事会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规则》的有关规 定,根据交易金额及交易行为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对于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中,充分披露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交易内容以及该交易对公司的影响?quot; 十六、章程原第四章第七十二条后增加一条,条款依次顺延:   "股东大会可以对决议中列明的事项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此事项应当具有原则性、 程序性等特点,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十七、章程原第四章第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条款依次顺延: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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