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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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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债、债务纠纷和讨债 1. 债及其分类 1. 债的涵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当事 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2.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涵义 债权人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中的权利主体,即在当事人之中有权请求对 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一方。简单说,所谓债权人就是在债权债务关 系之中享有权利的一方。 债权人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中的义务主体,即在当事人之中负有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对方请求的一方。简单说,所谓债权人就是在债权 债务关系之中承担义务的一方。 3. 债的特征 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债权和所有权的相互关系及其区别上。 所有权和债权是我国民法中的两大基本的财产权。所有权是取得债权的基础和 前提。民法规定,民事主体若不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在经济活动 中交换该项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产生债权。所有权是债权实现的后果。因为债 权关系的发生,常常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和取得。因此两者是紧密相联又互不相 同的。 4. 债的分类 A. 根据债的标的物之属性不同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前者的特定物的所有权在债成立时即以转移,当债务人清偿债务时特定物 意外损坏或灭亡,债务人可免交原物但必须赔偿损失;后者种类物的所有 权在交付时才转移,当债务人清偿债务时标的物在交付前意外损坏或灭亡 ,除特殊情况外债务人不能免除交付实物的义务。 B. 根据债的主体的数量多少的不同,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前者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后者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 是多数人。 C. 根据债的内容能否由当事人选择,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债的内容规定只能请求或承担为一种行为或不为一种行为,当事人不能选 择的,是简单之债。债的内容规定了几种可为或不可为的行为,当事人可 以从中选择其一的,是选择之债。选择权归属债权人的叫选择债权,归属 债务人的叫选择债务。有选择规定无选择权归属的,一般认为是选择债务 。 2. 债的发生、变更、履行、终止和担保 1. 债的发生及其根据 债的发生是指依照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发生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和债务 关系。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就是债的发生根据。通常也叫债务产生的原 因。 引起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A. 因各种各样的经济合同所生之债、或者变更、消灭原有民事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B. 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认定不当 得利要具有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 根据的条件。 C. 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 成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要具有存在损害事实、加害 行为具有违法性、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D. 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 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要具有为他人管理事物的事实、必须有为 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E. 悬赏广告所生债务。 悬赏广告是公民或者法人采取广告形式,公开申明对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予 酬金或者奖励的表示。 F. 因救助行为所生之债。 救助行为是当公共财产、他人财产或人身遭到损害威胁时,行为人挺身救助 ,保障公共财产、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结果自己受到损失。 G. 因单方指定所生之债。 单方指定是行为人以其单方面的意志作出决定,从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 律行为。单方指定要具有只有在法律特别许可的情况下,才能以单方行为产 生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只能给相对人以权利,不能设定义务、此项行为不 得侵害第三者的利益,或违背公共道德。 2. 债的变更 债的变更是指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债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 债的变更主要有债的主体的变更、债的内容的变更、债的客体的变更三类。 债的主体的变更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当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转移 债权或债务。 债的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变更。 债的客体的变更是指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标的物的变更。 3. 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也叫做债的清偿或债的偿付。就是债务主体按照债务内容的要求,全面 地、适当地完成其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法律要求对债全面履行,包括实际履行和正确履行两方面。前者是指要求债的双 方当事人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的债务标的履行,而不得任意变更债 的标的或以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代替债的履行;后者是指要求债的主体、标的、 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必须适当。 4. 债的终止 债的终止也叫做债的消灭,它是指既存之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也即是既 存之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 引起债的终止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债因履行、抵消、提存、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 免除、混同而终止等几种。 5.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目的是督促债务人严格履行债务,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其形式主要有保证、违约金、定金等几种。 3. 债的不履行、债务纠纷和讨债 1. 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的主体没有按照债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完成一定的行为或者不 行为。其后果是债务人必须承担责任,给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害。 债的不履行可分为全部、部分、不正确履行等 2. 债务纠纷——核债 债务纠纷是指债的当事人对彼此间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分歧,发生争议。 3. 讨债 讨债是指债权人运用合法手段通过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向债务人发出催告,要求债 务人立即清偿债务的行为。 第二章 讨债代理和讨债时效 1. 代理及其产生的依据 1. 代理及其法律特征。 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 理权限内同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其法律特征是: A. 代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 B.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C. 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为意思表示。 D.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 代理产生的根据及代理种类。 代理产生的根据是指能够产生代理关系的法律事实。其法律事实有当事人的委托 、法律的规定、国家有关机关的指定等。 根据代理产生的根据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种类。 2.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1. 无权代理及产生的原因。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其产生的原因有: A. 原代理权已经终止,继续用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B. 代理权超过代理权限进行的法律行为。 C. 未经授权的代理。 2.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如“被代理人”在事后对无权代理行为给予追认或承认,则 无权代理就变成有权代理,从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三人有催告权或撤消权。指第三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确切答复 是否给予追认或承认。如过期未有确定的答复,法律上就认为是拒绝追认。同时 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有权解除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如“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其代理权,而其本人又不能证明 其代理行为,那么其对无权代理行为所造成的第三人和“被代理人”的损害负责赔 偿。 3. 代理关系的终止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代理关系即终止: 1. 当事人一方死亡,宣告死亡或者法人消灭。 2.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3. 设定法定代理的原因消失。 4. 代理权的撤消和辞去。 5. 代理任务完成或者代理有效期届满。 4. 讨债代理 1. 讨债代理及其特征 讨债代理简单的说就是债权人委托代理向债务人讨债。其特征和性质与一般代理 一样。 2. 讨债代理权的发生 讨债代理人的权限都是由债权人的授权行为也即是由债权人的委托而产生的。授 权形式因其事关重大,一般应有讨债授权委托书。 3. 讨债代理的再代理 讨债代理的再代理是指讨债代理人把债权人委托的事物再委托给他人代理。 通常在事前应征得债权人同意,紧急情况下,也应在事后及时告诉债权人。再代 理人产生后代理人依旧享有代理权并对再代理人有监督权和解除权 4. 讨债代理中的不正常行为 其不正常行为主要表现为讨债人行为不正常。如滥用代理权或者无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指代理人利用债权人授予他的权限进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活动。 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债权人授予他的权利范围、代理权已经终止、债权人并未 授权予他代理权等。其所产生的后果与其他无权代理一样。 5. 讨债时效 1. 时效制度及其意义 时效制度指的是在民事立法中,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即产生一定 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时效又分取得时效和消灭(终止)时效。 时效的成立的两个必要条件是:一定的事实状态与一定时间的经过。 时效的意义是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法律对超过时效期限的权利不予保护 ,有利于监督权利人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可以避免远年债务纠纷的发生。 2. 讨债时效 A. 诉讼时效与债权效力的时间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内如果不行使其权利,那么就 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B. 债权时效的类别 债权时效的类别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限是两年(《民法通则》中规定)。 特殊诉讼时效是专门为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时效。一般有民法 法典或单行法规加以规定。 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一般诉讼时效。 C. 债权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诉讼时效期间,通常是从权利人的权利可以行使之时起算,而不应当从权利 人权利发生之时起算, 因债权债务关系和债务的种类的复杂,因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不相同。 a. 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之时起算。 b. 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一般应当在债权人主张权利(即行使权) 时起算。 c. 附条件或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诉讼时效从条件成熟或期限到达时开始 起算。 d. 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诉讼时效一般应当从造成损害之时 开始起算。 《民法通则》规定当权利人受到侵害后,权利人不知道受侵害的事实或者不知 道致害人是谁其胜诉权可以最长保留期限为二十年。 D.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一定的法定事由 的发生,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即权利人不能提起诉讼,法律规定 其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暂停计算,而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则仍然有效,当阻碍 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之后,时效继续进行。 E.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阻碍时 效的进行,导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都归于无效,当这种法定事由消除之 后,诉讼时效再重新起算。 F.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时效完成的期限给予适当的延长。 G. 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时间。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定期间两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a. 我国民法上所称的期间一律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期间的 开始时间叫做始期,其结束时间叫做终期。 b. 以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当天不计算在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起, 并且必须以日历上的时间为准;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之时开 始计算。 c.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它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 即第二天为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 如果规定有业务活动时间的话,应当直至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 d. 我国民法期间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等等 ,都包括本数。“以外”、“不满“则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催款人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1. 催款人的职业道德 催款人应具备尊纪守法、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的职业道德。 1. 催款代理人必须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行使债权人所授予的代理权。 2. 在催款过程中,在和债务人的具体纠缠活动中要尊重债务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 、人身安全,尊重债务人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 3. 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要将债权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4. 在催款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努力工作,完成自己的催款任务。 2. 催款人的心理素质 催款人应具备灵敏的感知、较强的记忆、严密的思维、稳定的情绪和坚强的意志等 的心理素质。 3. 催款人的语言文字能力 催款人需要有很强的语言文字能力,这样当他在与债务人交涉的过程中,就能准确的 理解债务人说话的意思,掌握其态度和意图;并能从债务人的陈述之中及时发现、 掌握一些有用的信息,债务人偶有失言,也能被他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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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债、债务纠纷和讨债 1. 债及其分类 1. 债的涵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当事 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2.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涵义 债权人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中的权利主体,即在当事人之中有权请求对 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一方。简单说,所谓债权人就是在债权债务关 系之中享有权利的一方。 债权人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中的义务主体,即在当事人之中负有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对方请求的一方。简单说,所谓债权人就是在债权 债务关系之中承担义务的一方。 3. 债的特征 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债权和所有权的相互关系及其区别上。 所有权和债权是我国民法中的两大基本的财产权。所有权是取得债权的基础和 前提。民法规定,民事主体若不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在经济活动 中交换该项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产生债权。所有权是债权实现的后果。因为债 权关系的发生,常常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和取得。因此两者是紧密相联又互不相 同的。 4. 债的分类 A. 根据债的标的物之属性不同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前者的特定物的所有权在债成立时即以转移,当债务人清偿债务时特定物 意外损坏或灭亡,债务人可免交原物但必须赔偿损失;后者种类物的所有 权在交付时才转移,当债务人清偿债务时标的物在交付前意外损坏或灭亡 ,除特殊情况外债务人不能免除交付实物的义务。 B. 根据债的主体的数量多少的不同,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前者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后者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 是多数人。 C. 根据债的内容能否由当事人选择,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债的内容规定只能请求或承担为一种行为或不为一种行为,当事人不能选 择的,是简单之债。债的内容规定了几种可为或不可为的行为,当事人可 以从中选择其一的,是选择之债。选择权归属债权人的叫选择债权,归属 债务人的叫选择债务。有选择规定无选择权归属的,一般认为是选择债务 。 2. 债的发生、变更、履行、终止和担保 1. 债的发生及其根据 债的发生是指依照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发生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和债务 关系。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就是债的发生根据。通常也叫债务产生的原 因。 引起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A. 因各种各样的经济合同所生之债、或者变更、消灭原有民事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B. 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认定不当 得利要具有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 根据的条件。 C. 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 成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要具有存在损害事实、加害 行为具有违法性、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D. 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 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要具有为他人管理事物的事实、必须有为 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E. 悬赏广告所生债务。 悬赏广告是公民或者法人采取广告形式,公开申明对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予 酬金或者奖励的表示。 F. 因救助行为所生之债。 救助行为是当公共财产、他人财产或人身遭到损害威胁时,行为人挺身救助 ,保障公共财产、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结果自己受到损失。 G. 因单方指定所生之债。 单方指定是行为人以其单方面的意志作出决定,从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 律行为。单方指定要具有只有在法律特别许可的情况下,才能以单方行为产 生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只能给相对人以权利,不能设定义务、此项行为不 得侵害第三者的利益,或违背公共道德。 2. 债的变更 债的变更是指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债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 债的变更主要有债的主体的变更、债的内容的变更、债的客体的变更三类。 债的主体的变更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当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转移 债权或债务。 债的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变更。 债的客体的变更是指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标的物的变更。 3. 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也叫做债的清偿或债的偿付。就是债务主体按照债务内容的要求,全面 地、适当地完成其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法律要求对债全面履行,包括实际履行和正确履行两方面。前者是指要求债的双 方当事人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的债务标的履行,而不得任意变更债 的标的或以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代替债的履行;后者是指要求债的主体、标的、 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必须适当。 4. 债的终止 债的终止也叫做债的消灭,它是指既存之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也即是既 存之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 引起债的终止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债因履行、抵消、提存、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 免除、混同而终止等几种。 5.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目的是督促债务人严格履行债务,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其形式主要有保证、违约金、定金等几种。 3. 债的不履行、债务纠纷和讨债 1. 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的主体没有按照债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完成一定的行为或者不 行为。其后果是债务人必须承担责任,给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害。 债的不履行可分为全部、部分、不正确履行等 2. 债务纠纷——核债 债务纠纷是指债的当事人对彼此间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分歧,发生争议。 3. 讨债 讨债是指债权人运用合法手段通过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向债务人发出催告,要求债 务人立即清偿债务的行为。 第二章 讨债代理和讨债时效 1. 代理及其产生的依据 1. 代理及其法律特征。 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 理权限内同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其法律特征是: A. 代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 B.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C. 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为意思表示。 D.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 代理产生的根据及代理种类。 代理产生的根据是指能够产生代理关系的法律事实。其法律事实有当事人的委托 、法律的规定、国家有关机关的指定等。 根据代理产生的根据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种类。 2.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1. 无权代理及产生的原因。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其产生的原因有: A. 原代理权已经终止,继续用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B. 代理权超过代理权限进行的法律行为。 C. 未经授权的代理。 2.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如“被代理人”在事后对无权代理行为给予追认或承认,则 无权代理就变成有权代理,从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三人有催告权或撤消权。指第三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确切答复 是否给予追认或承认。如过期未有确定的答复,法律上就认为是拒绝追认。同时 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有权解除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如“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其代理权,而其本人又不能证明 其代理行为,那么其对无权代理行为所造成的第三人和“被代理人”的损害负责赔 偿。 3. 代理关系的终止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代理关系即终止: 1. 当事人一方死亡,宣告死亡或者法人消灭。 2.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3. 设定法定代理的原因消失。 4. 代理权的撤消和辞去。 5. 代理任务完成或者代理有效期届满。 4. 讨债代理 1. 讨债代理及其特征 讨债代理简单的说就是债权人委托代理向债务人讨债。其特征和性质与一般代理 一样。 2. 讨债代理权的发生 讨债代理人的权限都是由债权人的授权行为也即是由债权人的委托而产生的。授 权形式因其事关重大,一般应有讨债授权委托书。 3. 讨债代理的再代理 讨债代理的再代理是指讨债代理人把债权人委托的事物再委托给他人代理。 通常在事前应征得债权人同意,紧急情况下,也应在事后及时告诉债权人。再代 理人产生后代理人依旧享有代理权并对再代理人有监督权和解除权 4. 讨债代理中的不正常行为 其不正常行为主要表现为讨债人行为不正常。如滥用代理权或者无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指代理人利用债权人授予他的权限进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活动。 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债权人授予他的权利范围、代理权已经终止、债权人并未 授权予他代理权等。其所产生的后果与其他无权代理一样。 5. 讨债时效 1. 时效制度及其意义 时效制度指的是在民事立法中,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即产生一定 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时效又分取得时效和消灭(终止)时效。 时效的成立的两个必要条件是:一定的事实状态与一定时间的经过。 时效的意义是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法律对超过时效期限的权利不予保护 ,有利于监督权利人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可以避免远年债务纠纷的发生。 2. 讨债时效 A. 诉讼时效与债权效力的时间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内如果不行使其权利,那么就 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B. 债权时效的类别 债权时效的类别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限是两年(《民法通则》中规定)。 特殊诉讼时效是专门为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时效。一般有民法 法典或单行法规加以规定。 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一般诉讼时效。 C. 债权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诉讼时效期间,通常是从权利人的权利可以行使之时起算,而不应当从权利 人权利发生之时起算, 因债权债务关系和债务的种类的复杂,因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不相同。 a. 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之时起算。 b. 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一般应当在债权人主张权利(即行使权) 时起算。 c. 附条件或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诉讼时效从条件成熟或期限到达时开始 起算。 d. 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诉讼时效一般应当从造成损害之时 开始起算。 《民法通则》规定当权利人受到侵害后,权利人不知道受侵害的事实或者不知 道致害人是谁其胜诉权可以最长保留期限为二十年。 D.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一定的法定事由 的发生,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即权利人不能提起诉讼,法律规定 其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暂停计算,而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则仍然有效,当阻碍 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之后,时效继续进行。 E.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阻碍时 效的进行,导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都归于无效,当这种法定事由消除之 后,诉讼时效再重新起算。 F.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时效完成的期限给予适当的延长。 G. 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时间。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定期间两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a. 我国民法上所称的期间一律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期间的 开始时间叫做始期,其结束时间叫做终期。 b. 以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当天不计算在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起, 并且必须以日历上的时间为准;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之时开 始计算。 c.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它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 即第二天为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 如果规定有业务活动时间的话,应当直至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 d. 我国民法期间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等等 ,都包括本数。“以外”、“不满“则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催款人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1. 催款人的职业道德 催款人应具备尊纪守法、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的职业道德。 1. 催款代理人必须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行使债权人所授予的代理权。 2. 在催款过程中,在和债务人的具体纠缠活动中要尊重债务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 、人身安全,尊重债务人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 3. 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要将债权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4. 在催款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努力工作,完成自己的催款任务。 2. 催款人的心理素质 催款人应具备灵敏的感知、较强的记忆、严密的思维、稳定的情绪和坚强的意志等 的心理素质。 3. 催款人的语言文字能力 催款人需要有很强的语言文字能力,这样当他在与债务人交涉的过程中,就能准确的 理解债务人说话的意思,掌握其态度和意图;并能从债务人的陈述之中及时发现、 掌握一些有用的信息,债务人偶有失言,也能被他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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