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税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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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税法实务
中国涉外税法实务 第1章 中国税制概述 4 1.1税制改革现状 4 1.2外商投资适用税项概述 5 1.3税务管理机构设置 10 第2章 税法及其适用范围 10 2.1税法和规定 10 2.2适用税法的纳税所得 11 2.3适用税法的纳税人 11 2.4税收管辖权实施范围 12 2.5税收协定的有关限定 14 第3章 税率和税收优惠 15 3.1一般税率 15 3.2企业称号 17 3.3减低税率 20 3.4定期税收减免 21 3.5兼营业务企业适用税收优惠的处理 26 3.6境内长期投资利润(股息)免税 27 3.7再投资退税 28 3.8地方所得税减免 31 3.9投资所得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免税减税 31 3.10税收协定的有关限定 34 第4章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 34 4.1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法定义 34 4.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 34 4.3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5 4.4纳税年度 36 4.5亏损结转弥补 36 第5章 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的税务处理 37 5.1营业收入的确定 37 5.2不得列为成本费用的开支 39 5.3总机构管理费 40 5.4借款利息 40 5.5交际应酬费 42 5.6工资、福利费 42 5.7预提费用和准备金 42 5.8董事会费和董事费 43 5.9企业职工培训费 43 5.10外国企业营业机构的境外税款 43 5.11汇兑损益 43 5.12坏账准备和坏账损失 44 第6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45 6.1固定资产及其折旧 45 6.2无形资产及其摊销 50 6.3存货计价 51 6.4企业筹办费 51 6.5企业清算所得 52 第7章 关联企业业务来往 53 7.1关联企业的认定 54 7.2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原则 54 7.3税务调整 54 7.4向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的限定 56 7.5税收协定的有关限定 56 第8章 外国企业投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57 8.1利润(股息) 57 8.2利息 57 8.3租金 59 8.4特许权使用费 59 8.5财产转让收益 59 8.6税收协定的有关限定 60 第9章 境外已纳税额的扣除 60 9.1适用人 60 9.2允许扣除的境外已纳税额的限定 60 9.3扣除限额 60 9.4境外已纳税额的实际扣除 64 9.5税收协定的有关限定 65 第10章 申报与计税 65 10.1报缴税责任人 65 10.2申报期限 66 10.3计算税款 67 第11章 税法及适用范围 73 11.1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73 11.2税收管辖权实施范围 74 11.3应纳税所得 76 11.4免税所得 78 11.5减税所得 82 11.6税收协定的有关限定 82 第12章 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的计算 83 12.2费用扣除 83 12.3适用税率 85 12.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86 第13章 税额计算和纳税申报 92 13.1税额的计算 93 13.2税务登记及纳税登记 94 13.3纳税申报 95 13.4税款缴纳 96 13.5法律责任 96 13.6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 97 第14章 特殊事项税务处理 97 14.1外国企业在华机构扬所中外籍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97 14.2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99 14.3演员、运动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100 第15章 增值税 102 15.1条例与规定 102 15.2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102 15.3税目税率 108 15.4应纳税额的计算 110 15.5减税免税 118 15.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19 15.7纳税地点 119 15.8纳税期限 120 15.9出口退税 120 15.10征收管理 123 第16章 消费税 125 16.1条例与规定 125 16.3税收(税额) 125 16.4纳税环节 126 16.5应纳税额的计算 126 16.6税务发生时间 128 16.7纳税地点 129 16.8纳税期限 129 16.9报缴税款 129 第17章 营业税 129 17.1条例与规定 129 17.2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130 17.3税目税率 131 17.4应纳税额计算 136 17.5减免税 137 17.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38 17.7纳税地点 138 17.8纳税期限 139 第18章 土地增值税 139 18.1条例与规定 139 18.2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139 18.3应纳税额计算 141 18.4减税免税 144 18.5申报纳税 145 18.6管理与处罚 146 第19章 城市房地产税 146 19.1条例 146 19.2纳税人 146 19.3征税范围 146 19.4减税与免税 147 19.5计税依据与税率 147 19.6计税时间 147 19.7计算与申报缴纳税款 148 第20章 征收管理 148 20.1税务登记 148 20.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账簿、凭证 149 第21章 几项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 153 21.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153 21.2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 157 21.3外国企业提供设计劳务 158 21.4外国企业提供饭店管理 159 21.5合作开采石油资源 159 21.6外国企业海运、空运业务 161 21.7代销寄售商品 161 21.8境内投资业务 161 21.9股份制改组 162 21.10发包经营与出租经营 163 21.11医疗与教育 165 第1章 中国税制概述 1.1税制改革现状 自1949年以来,中国税收法律制度经历多次重大的改革调整。1979年,国家开始实行 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政策,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国家进 行了全面的税收体制改革。其中最个实质性的重要改革,就是对国营企业实施了所得税 法律,企业由以往上缴全部利润的分配形式改为缴纳所得税和税后留成的分配形式。同 时,为适应拓展国际经济交往、吸收外国投资和引进先进技术的需要,对涉及旬国投入 资本的企业和外籍个人,专门开辟了涉外税收制度的立法进程。单独设置涉外税制的决 策还有这样两个成因:一是当时正在执行中的各类税项大多数处于支国内中资企业的试 行阶段,并且均是由国务院以“条例(草案)”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公布执行,尚未完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二是对国内中资企业或中国个人适用的某些税项,由于 所基于的经济体制的差别,故而在税率的设计,税基的确定及征收程序的规定内容上, 尚不能适应国际经济交往和对具有外国资本成分的各种经济灶型的企业的税务处理需要 ,有些税务规定内容与国际通行的税收惯例有较大差异。因而,中国当时采取对内对外 分别设置税制的方式,以至在1994年以前,形成了对内对外两套包括流转税、所得税等 主要税项的、较为完整的税收制度。 自1994年1月1日,经过再一次全方位和结构性改革的新税制开始运行。新税制仍是对 商品或劳务流转额征收间接税和对净所得征收直接税为主体税收的复合税制。在新税制 中,自1980年以来形成的内外两套税制状况已有较大改变。目前,企业所得税仍是对外 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中资企业分别适用两个税法,并且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包括减低税 率、定期税收减免、再投资退税等各类所得税优惠规定均未改变(这些优惠规定,将在 第3章 中加以详细的讨论)。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仍执行原有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 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税务条例。而个人所得税经过全面的修订,已统一适用于内外籍所 有个人。流转税方面,由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了工商统一税和仅小轿车 征收的特别消费税,同时规定,在有关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 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从 面对内对外统一了流转税制但同时仍保留了原工商统一税制时的部分税收优惠,另外还 制定了某些税制转换的过渡性优惠政策(这些将在本书的第四部分另以详尽的描述。) 新的流转税制的基本构架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在此基础上对少数消 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此处, 新增加了统一适用于中外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原仅对中国纳税人适用的资源税条例经 过修订后,统一适用于中外纳税人;另外还废止了牲畜交易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仍适用于对内对外各税项的征收管理。 经过上述改革,中国现行税制共有24个税项。对外适用的税项共有14项(由税务局负 责征收的有11项、海关征收2项、财政部门征收的有1项),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3年税项仅对外适用,其余8项为内、外通用 税项;仅对国内中资企业或国内个人征收的税项有10项。 仅对国内中资企业或个适用的10项税有如下: 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 资源税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特定目的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财产税类房产税 行为税类车船使用税 筵席税 农业税类农(牧)业税 农林特产税 上述10项税均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中筵席税依照税务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饮食 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连到或超过一定筵席支付金额的,均按次人价计征15 %至20%的筵席税。但在94年新税制中,将决定筵席税关征与否或是否继续征收的权力下 放至各地区,而目前各地基本均未征收此税。 在上述权对内适用的税项中,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在对外适用的税项 中有相对应的税种。今后,随税制改革的深入,国家还会逐步向对内对外完全统一的税 制方向发展,包括废止、合并或新设置开征某些税项。 94新税制也是中国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开始。目前,增值税、消费税和中央企业 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税收,其中增值税按一定的比例返还地方,实际为中央地方共 享税;其它税为地方税收,但资源税中,属于就海洋石油、天然气征收的税额归中央收 入。目前的分税制割分尚待调整完善,虽然现在割分中央税收的税项能够保证中央收入 占较大的比重,但可供发挥对经济调控作用的税种过少,另外,由于企业所得税制本身 及征收管理方面的复杂性,目前对所得税分税制的割分,将不利于所得税制的进一步完 善和更多地借鉴国际通常作法(如汇总缴纳所得税)。 2 1.2外商投资适用税项概述 中国现行的各税项,均以单独的法律或条例形式出现,尚没有一个统一的综合性税收 法律。虽然在1995年1月,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曾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作为统一 全国税政的综合性法规,对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机构的设置原则等重要问 题做了规定,但经过几十年的经济发展,特别是自1979年以来税收制度的几次重大改革 ,该“要则”己不可能适应现时的情况,因而现已很少再被人们提及。而1992年9月颁布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仅是对各类税项的行政管理统一做出了规范。目前,拟议中的税收基 本法尚在初步研究阶段。 1.2.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简称《税法》)征收。该《税法》是在对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原有的诸多重要税务规定进行归集、修订、调整的基础上,于1991年 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原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并亦于1991年7月1日 起施行。 《税法》统一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股息、利息、特许权使 用费、租金等其它所得,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生产经营机构取得的上述所得,依 30%的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依3%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生产 经营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投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现行《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原有的两个对外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有以下重要的 调整、修订或补充: (1)调整税率 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对营业企业或机构所规定的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 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应纳企业所得额的10%。原《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和营业机构 所规定的税率为:按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大小适用20%4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地方所 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0%。 (2)调整定期税收减免的侵惠适用人 《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2 年免税,其后3年减半征税(参见《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此项优惠内容,在原《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亦有规定,但不限于生产性企业适用;在原《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无此项优惠内容。 (3)调整再投资退税优惠规定的适用人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资本性再投 资,其再投资额己缴纳的所得税款,可以获得40%或100%的退税。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所得税法》中亦有此项优惠规定,但规定合资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均可适用,不限于外国 投资者适用。原《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无此项优惠规定。 (4)取消对汇出利润征税 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 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缴纳10%的所得税。现行《税法》取消了此项对汇出利润征税的 规定。 (5)统一优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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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税法实务 第1章 中国税制概述 4 1.1税制改革现状 4 1.2外商投资适用税项概述 5 1.3税务管理机构设置 10 第2章 税法及其适用范围 10 2.1税法和规定 10 2.2适用税法的纳税所得 11 2.3适用税法的纳税人 11 2.4税收管辖权实施范围 12 2.5税收协定的有关限定 14 第3章 税率和税收优惠 15 3.1一般税率 15 3.2企业称号 17 3.3减低税率 20 3.4定期税收减免 21 3.5兼营业务企业适用税收优惠的处理 26 3.6境内长期投资利润(股息)免税 27 3.7再投资退税 28 3.8地方所得税减免 31 3.9投资所得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免税减税 31 3.10税收协定的有关限定 34 第4章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 34 4.1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法定义 34 4.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 34 4.3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5 4.4纳税年度 36 4.5亏损结转弥补 36 第5章 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的税务处理 37 5.1营业收入的确定 37 5.2不得列为成本费用的开支 39 5.3总机构管理费 40 5.4借款利息 40 5.5交际应酬费 42 5.6工资、福利费 42 5.7预提费用和准备金 42 5.8董事会费和董事费 43 5.9企业职工培训费 43 5.10外国企业营业机构的境外税款 43 5.11汇兑损益 43 5.12坏账准备和坏账损失 44 第6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45 6.1固定资产及其折旧 45 6.2无形资产及其摊销 50 6.3存货计价 51 6.4企业筹办费 51 6.5企业清算所得 52 第7章 关联企业业务来往 53 7.1关联企业的认定 54 7.2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原则 54 7.3税务调整 54 7.4向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的限定 56 7.5税收协定的有关限定 56 第8章 外国企业投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57 8.1利润(股息) 57 8.2利息 57 8.3租金 59 8.4特许权使用费 59 8.5财产转让收益 59 8.6税收协定的有关限定 60 第9章 境外已纳税额的扣除 60 9.1适用人 60 9.2允许扣除的境外已纳税额的限定 60 9.3扣除限额 60 9.4境外已纳税额的实际扣除 64 9.5税收协定的有关限定 65 第10章 申报与计税 65 10.1报缴税责任人 65 10.2申报期限 66 10.3计算税款 67 第11章 税法及适用范围 73 11.1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73 11.2税收管辖权实施范围 74 11.3应纳税所得 76 11.4免税所得 78 11.5减税所得 82 11.6税收协定的有关限定 82 第12章 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的计算 83 12.2费用扣除 83 12.3适用税率 85 12.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86 第13章 税额计算和纳税申报 92 13.1税额的计算 93 13.2税务登记及纳税登记 94 13.3纳税申报 95 13.4税款缴纳 96 13.5法律责任 96 13.6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 97 第14章 特殊事项税务处理 97 14.1外国企业在华机构扬所中外籍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97 14.2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99 14.3演员、运动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100 第15章 增值税 102 15.1条例与规定 102 15.2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102 15.3税目税率 108 15.4应纳税额的计算 110 15.5减税免税 118 15.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19 15.7纳税地点 119 15.8纳税期限 120 15.9出口退税 120 15.10征收管理 123 第16章 消费税 125 16.1条例与规定 125 16.3税收(税额) 125 16.4纳税环节 126 16.5应纳税额的计算 126 16.6税务发生时间 128 16.7纳税地点 129 16.8纳税期限 129 16.9报缴税款 129 第17章 营业税 129 17.1条例与规定 129 17.2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130 17.3税目税率 131 17.4应纳税额计算 136 17.5减免税 137 17.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38 17.7纳税地点 138 17.8纳税期限 139 第18章 土地增值税 139 18.1条例与规定 139 18.2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139 18.3应纳税额计算 141 18.4减税免税 144 18.5申报纳税 145 18.6管理与处罚 146 第19章 城市房地产税 146 19.1条例 146 19.2纳税人 146 19.3征税范围 146 19.4减税与免税 147 19.5计税依据与税率 147 19.6计税时间 147 19.7计算与申报缴纳税款 148 第20章 征收管理 148 20.1税务登记 148 20.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账簿、凭证 149 第21章 几项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 153 21.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153 21.2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 157 21.3外国企业提供设计劳务 158 21.4外国企业提供饭店管理 159 21.5合作开采石油资源 159 21.6外国企业海运、空运业务 161 21.7代销寄售商品 161 21.8境内投资业务 161 21.9股份制改组 162 21.10发包经营与出租经营 163 21.11医疗与教育 165 第1章 中国税制概述 1.1税制改革现状 自1949年以来,中国税收法律制度经历多次重大的改革调整。1979年,国家开始实行 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政策,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国家进 行了全面的税收体制改革。其中最个实质性的重要改革,就是对国营企业实施了所得税 法律,企业由以往上缴全部利润的分配形式改为缴纳所得税和税后留成的分配形式。同 时,为适应拓展国际经济交往、吸收外国投资和引进先进技术的需要,对涉及旬国投入 资本的企业和外籍个人,专门开辟了涉外税收制度的立法进程。单独设置涉外税制的决 策还有这样两个成因:一是当时正在执行中的各类税项大多数处于支国内中资企业的试 行阶段,并且均是由国务院以“条例(草案)”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公布执行,尚未完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二是对国内中资企业或中国个人适用的某些税项,由于 所基于的经济体制的差别,故而在税率的设计,税基的确定及征收程序的规定内容上, 尚不能适应国际经济交往和对具有外国资本成分的各种经济灶型的企业的税务处理需要 ,有些税务规定内容与国际通行的税收惯例有较大差异。因而,中国当时采取对内对外 分别设置税制的方式,以至在1994年以前,形成了对内对外两套包括流转税、所得税等 主要税项的、较为完整的税收制度。 自1994年1月1日,经过再一次全方位和结构性改革的新税制开始运行。新税制仍是对 商品或劳务流转额征收间接税和对净所得征收直接税为主体税收的复合税制。在新税制 中,自1980年以来形成的内外两套税制状况已有较大改变。目前,企业所得税仍是对外 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中资企业分别适用两个税法,并且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包括减低税 率、定期税收减免、再投资退税等各类所得税优惠规定均未改变(这些优惠规定,将在 第3章 中加以详细的讨论)。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仍执行原有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 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税务条例。而个人所得税经过全面的修订,已统一适用于内外籍所 有个人。流转税方面,由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了工商统一税和仅小轿车 征收的特别消费税,同时规定,在有关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 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从 面对内对外统一了流转税制但同时仍保留了原工商统一税制时的部分税收优惠,另外还 制定了某些税制转换的过渡性优惠政策(这些将在本书的第四部分另以详尽的描述。) 新的流转税制的基本构架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在此基础上对少数消 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此处, 新增加了统一适用于中外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原仅对中国纳税人适用的资源税条例经 过修订后,统一适用于中外纳税人;另外还废止了牲畜交易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仍适用于对内对外各税项的征收管理。 经过上述改革,中国现行税制共有24个税项。对外适用的税项共有14项(由税务局负 责征收的有11项、海关征收2项、财政部门征收的有1项),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3年税项仅对外适用,其余8项为内、外通用 税项;仅对国内中资企业或国内个人征收的税项有10项。 仅对国内中资企业或个适用的10项税有如下: 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 资源税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特定目的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财产税类房产税 行为税类车船使用税 筵席税 农业税类农(牧)业税 农林特产税 上述10项税均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中筵席税依照税务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饮食 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连到或超过一定筵席支付金额的,均按次人价计征15 %至20%的筵席税。但在94年新税制中,将决定筵席税关征与否或是否继续征收的权力下 放至各地区,而目前各地基本均未征收此税。 在上述权对内适用的税项中,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在对外适用的税项 中有相对应的税种。今后,随税制改革的深入,国家还会逐步向对内对外完全统一的税 制方向发展,包括废止、合并或新设置开征某些税项。 94新税制也是中国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开始。目前,增值税、消费税和中央企业 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税收,其中增值税按一定的比例返还地方,实际为中央地方共 享税;其它税为地方税收,但资源税中,属于就海洋石油、天然气征收的税额归中央收 入。目前的分税制割分尚待调整完善,虽然现在割分中央税收的税项能够保证中央收入 占较大的比重,但可供发挥对经济调控作用的税种过少,另外,由于企业所得税制本身 及征收管理方面的复杂性,目前对所得税分税制的割分,将不利于所得税制的进一步完 善和更多地借鉴国际通常作法(如汇总缴纳所得税)。 2 1.2外商投资适用税项概述 中国现行的各税项,均以单独的法律或条例形式出现,尚没有一个统一的综合性税收 法律。虽然在1995年1月,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曾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作为统一 全国税政的综合性法规,对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机构的设置原则等重要问 题做了规定,但经过几十年的经济发展,特别是自1979年以来税收制度的几次重大改革 ,该“要则”己不可能适应现时的情况,因而现已很少再被人们提及。而1992年9月颁布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仅是对各类税项的行政管理统一做出了规范。目前,拟议中的税收基 本法尚在初步研究阶段。 1.2.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简称《税法》)征收。该《税法》是在对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原有的诸多重要税务规定进行归集、修订、调整的基础上,于1991年 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原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并亦于1991年7月1日 起施行。 《税法》统一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股息、利息、特许权使 用费、租金等其它所得,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生产经营机构取得的上述所得,依 30%的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依3%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生产 经营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投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现行《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原有的两个对外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有以下重要的 调整、修订或补充: (1)调整税率 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对营业企业或机构所规定的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 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应纳企业所得额的10%。原《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和营业机构 所规定的税率为:按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大小适用20%4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地方所 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0%。 (2)调整定期税收减免的侵惠适用人 《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2 年免税,其后3年减半征税(参见《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此项优惠内容,在原《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亦有规定,但不限于生产性企业适用;在原《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无此项优惠内容。 (3)调整再投资退税优惠规定的适用人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资本性再投 资,其再投资额己缴纳的所得税款,可以获得40%或100%的退税。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所得税法》中亦有此项优惠规定,但规定合资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均可适用,不限于外国 投资者适用。原《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无此项优惠规定。 (4)取消对汇出利润征税 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 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缴纳10%的所得税。现行《税法》取消了此项对汇出利润征税的 规定。 (5)统一优惠规...
中国涉外税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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