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栏目:广告法规 发布时间:2003年3月15日15:3 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编辑:zhangjun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于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10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现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 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 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 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 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许 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就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 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 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 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 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 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侯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 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 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 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 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 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 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 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 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 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 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 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 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 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 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 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者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 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 、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 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 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 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 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 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 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 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 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 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 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 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 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 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要产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 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 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 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 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 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 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栏目:广告法规 发布时间:2003年3月15日15:3 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编辑:zhangjun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于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10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现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 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 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 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 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许 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就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 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 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 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 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 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侯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 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 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 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 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 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 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 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 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 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 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 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 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 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 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 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者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 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 、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 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 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 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 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 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 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 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 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 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 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 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 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 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要产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 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 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 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 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 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 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下载声明]
1.本站的所有资料均为资料作者提供和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学习和研究交流使用。如有侵犯到您版权的,请来电指出,本站将立即改正。电话:010-82593357。
2、访问管理资源网的用户必须明白,本站对提供下载的学习资料等不拥有任何权利,版权归该下载资源的合法拥有者所有。
3、本站保证站内提供的所有可下载资源都是按“原样”提供,本站未做过任何改动;但本网站不保证本站提供的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本网站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或伤害。
4、未经本网站的明确许可,任何人不得大量链接本站下载资源;不得复制或仿造本网站。本网站对其自行开发的或和他人共同开发的所有内容、技术手段和服务拥有全部知识产权,任何人不得侵害或破坏,也不得擅自使用。
我要上传资料,请点我!
管理工具分类
ISO认证课程讲义管理表格合同大全法规条例营销资料方案报告说明标准管理战略商业计划书市场分析战略经营策划方案培训讲义企业上市采购物流电子商务质量管理企业名录生产管理金融知识电子书客户管理企业文化报告论文项目管理财务资料固定资产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分析绩效考核资料面试招聘人才测评岗位管理职业规划KPI绩效指标劳资关系薪酬激励人力资源案例人事表格考勤管理人事制度薪资表格薪资制度招聘面试表格岗位分析员工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入职指引薪酬设计绩效管理绩效管理培训绩效管理方案平衡计分卡绩效评估绩效考核表格人力资源规划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组织机构管理办公总务管理财务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连锁制度销售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CI管理制度广告策划制度工程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进出口制度考勤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员工福利制度咨询诊断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办公室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培训绩效考核其它
精品推荐
下载排行
- 1社会保障基础知识(ppt) 16695
- 2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ppt 16695
- 3行政专员岗位职责 16695
- 4品管部岗位职责与任职要求 16695
- 5员工守则 16695
- 6软件验收报告 16695
- 7问卷调查表(范例) 16695
- 8工资发放明细表 16695
- 9文件签收单 16695
- 10跟我学礼仪 16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