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条文释义与评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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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条文释义与评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条文释义与评析 前 言 3 第一章 总 则 5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25 第一节 设 立 25 第二节 组织机构 36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50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55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58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61 第一节 设 立 61 第二节 股东大会 72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77 第四节 监事会 80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81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91 第一节 股份发行 91 第二节 股份转让 94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99 第七章 公司债券 103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109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13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119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24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129 第十三章 附 则 140 前 言 【背景】 《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12月 25日作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了高新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等。这些修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却并 未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在2003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和次年的二次会议上, 数百名人大代表提出多项议案,建议尽快修改公司法。 2004年7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完成公司法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将征求意见稿下 发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此次修改的条款有120多条,修改或增加的内容达400余处。20 04年1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决定提交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将于2006 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要点】 1 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 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  3 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 4 取消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 5 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 6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 7 上市公司要设独立董事; 8 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严格的规范; 9 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0 增加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评析〗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市场主体法。因而本条开诚布公地表明了次修订公司法的指导思想与目的。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本条是关于我国法定的公司种类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两类,这样的规定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且也是不同法律体系国家规定 的公司的主流形式。   〖评析〗   由于这两公司的投资者都是股东,即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公司。   其他按不同的企业法而设立的各类经济组织都不属于公司的范畴,仅仅是我们常说 的企业,如国营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等等。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责任的规定。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必须具备: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能够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公司财产是指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货币金钱、实物等有形财产,也包括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无形财产。还包括通过对外负债、 资产收益、经营收益等途径所取得的财产。   股东责任表现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在此数额范围之外,股东不对公司承担责任。   〖评析〗   本条实质上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具体表现在:公司一旦依法设立就具有独立财 产和独立责任。即公司的各种行为由公司依其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不由股东承 担,即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例外情形,如果因股东原因造成 公司资本不足,或虚假,形成公司独立法人被否认,从而股东独立责任赖以成立的逻辑 基础不存在,就可以要求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承担公司的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其他股东 、公司利益以及公司职工利益。   在财产中还包括国家股东的出资,国家股东的出资与其他股东的出资完全一样,一 旦出资完成公司设立,该项国有资产已溶入公司归属于公司,故以前所谓的“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的观点是非常错误的,在这种理论下,国家股东的出资仍属于国家,完全不符合 现代公司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公司设立的必然规律,故将原《公司法》第4条第3款中的“公司 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条文规定作了删除。只是纠正这一错误我们付出了整整1 2年时间的沉重代价。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股东权利就是股东权、股权。股权法律关系就是股东 基于自己地位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称为股东权,股东权利是综合性的,既有财产权也 具有非财产权如表决权、诉权等,股利分配权是核心。股东权的内容一般包括财产权和 管理参与权两部分,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 ,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评析〗   本条虽然是规定的股东权利,但实际上是进一步纠正以前双重所有权(终极所有权 ,即作为出资者——国家同时对公司享有所有权)所导致根本上否定现代公司制度、使得 产权关系混乱的实际状况。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主体法。因而本条开诚布公地表明了次修订公司法的指导 思想与目的。   依照分类标准,依股东权的重要程度为标准,股东权可以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依股东权行使的方式为标准,股东权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依股东权行使 主体为标准,股东权可以分为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对于某一具体的股东权而言, 上述分类存在重合,例如本条中规定的股东资产受益权既属于自益权,又属于非固有权 、单独股东权、一般股东权。   依股东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进行划分,股东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 是公司法上对股东权最基本的分类。凡以股东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 为股东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建设利息分 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票交 付请求权、股东名义更换请求权和无记名股份向记名股份的转换请求权等。股东为自身 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为股东共益权,主要是管理权,如表决权、代 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 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累积投票权、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新股发行无效诉 权、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会计文件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检查 人选任请求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公司解散 请求权和公司重整请求权等。但是两者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这是由于某些共益权是 作为自益权的手段而行使,从而使此种权利兼具共益权和自益权的特点,例如会计文件 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和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等即属此类。股东重大事项决策权是属 于股东共益权的一种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经营活动应遵守的事项及公司权益保护的规定。   公司是股东为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设立的经济组织。基于公司是一种社会组织, 其行为必须遵守一定的社会秩序,依法经营这是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最基本要求。   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接受监督,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公司受法 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任何人侵犯。   〖评析〗   基于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商业组织的本质,已删除了原《公司法》第14条中“加强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   针对公司力量膨胀所带来的社会弊端,美国的Dodd教授在1932年的文章中率先提出 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引发了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的争论。由于其 复杂性及其执行的困难性,没有被各国立法所接受,而在美国上世纪80年代在强调公司 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在立法上取得成功。。   一般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仅对股东负有责任,而且应对股东之外的雇 员、债权人、供应商、客户、社区经及公共利益负有责任。立法上的这样规定有利于预 防公司滥用经济力量,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 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 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设立准则和公众查询公司登记权利的规定。   第1款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是法定的准则主义,只要 符合设立条件就可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不再需要行政审批。第2款是公司设 立的例外情形,主要适用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及其他特别规定的行业公司的设立 。[其他部门法、特别法]   第3款是公众查询公司主要登记事项(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 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构成等)的权利。   〖评析〗   公司设立先后经历了自由设立、特许设立、核准设立、准则设立等设立主义。准则 设立主义是指法律事先规定设立要件,符合条件的即可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并不对申请 文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目前已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这里存在着一些与原我国公司设立登记(称开业登记)不同的是,1、无需行政审批 ,但要与其他部门法相适应,如证券法,今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以及登记也需要作 相应的修改。2、注册资本的门槛高低与验资,实际上工商部门已对工商个体户不作验资 要求。3、对章程不需要统一格式文本,也没有备案要求,但仍要提交作为登记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 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 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 关换发营业执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变更的规定。   〖评析〗   值得注意的是,第2款中所列事项中增加了“实收资本”一项,这是与出资缴纳出资制 度修改相对应的规定。对于债权人、利益相关者重要的不是注册资本,而是实际资产以 及兑现履行能力,这样规定有利于了解公司的真实资本状况,避免依靠注册资本不稳定 状态而作出交易判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 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 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 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 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 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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