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有关的会计、审计、税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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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有关的会计、审计、税收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44号 财政部 为了促进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对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 度》的程序及报道材料,规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应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补充规定(以下 简称“原制度”),按照办理年终结账前财产清查等要求,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负债: 1.清理债权、债务,并确认其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坏账损 失; 2.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是否存在积压物资和报废损失; 3.各项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投资损失;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在建工程等各项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 一致,是否存在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 5.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上述清查出的结果,按原制度的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同时,在上述全面清 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 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将上述待处理财产损溢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 处理。 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编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格式如下)。 二、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的基础上,应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财政部《关于国有企 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注册会计师应对企业核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向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指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下同)的会计管理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1.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报告; 2.经理(厂长)会议、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件等;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理由,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影响的说明; 4.企业现有资产质量的说明,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资产损失及其说明; 5.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会计控制及有效性和管理结构各层次的职责 等状况的资料; 6.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其他材料,如原执行何种会计制度、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原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最 近3年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分配利润( 或未弥补亏损)余额、尚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有效性 的说明等。 四、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指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下 同)的会计管理部门,应会同企业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会计管理部 门侧重审查企业的会计机构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内部会 计控制是否健全等有关情况;企业管理部门侧重审查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执行《企 业会计制度》的承受能力是否具备、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是否完善、资产的损失处理 方法是否合乎规定等。 五、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会计管理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加入WTO的形势和企业 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消化不良资产,工作 中要积极配合,认真审查企业申报的材料,审查结束后,及时由会计管理部门会同企业 管理部门批复企业。待处理财产损失明细表项 目 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 按《企业会计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 清查前 清查净损失 扣除损失后 预计损失 扣除预计 合计 帐面价值 余额 金额 金额 损失后金额 1 2 3=1-2 4 5=3-4 6=2+4 一、应收款项 其中:应收帐款 其他应收款 二、短期投资 其中:股票 债 券 基 金 三、存货 其中:原材料 库存商品(在产品、产成品) 低值易耗品 包装物 四、长期股权投资 其中:对子公司的投资 对合资企业的投资 对联资企业的投资 五、固定资产 其中: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六、在建工程 七、无形资产 其中:专利权 商标权 商 誉 八、委托贷款 九、合计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一) 一、问:企业支付的广告费能否预提或待摊?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期间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为扩大其 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 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其相对应的有 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 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 计入损益。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当期发生的广告费是为了在以后会计年度取得有关 广告服务,则应将广告费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问: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能否相互承担或分担费用?如果共同分担,应当如何分摊? 答: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相互承担费用的核算,应按照《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 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执行。如果因企业管理体制等原因,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共同发生 的期间费用(以下简称"共同费用"),应当于共同费用发生前,与其关联方协商确定共同 费用分摊的比例和方法,按管理权限经双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 准后执行(上市公司在其上市申报材料中已包括的综合服务协议等所确定的费用分摊比例 和方法除外)。有关分摊比例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 有关程序。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确定或变更的共同费用分摊比例和方法,除应当按照信息 披露的要求对外公布外,还应当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备案。 三、问: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如何确定摊销起始和停止日期?怎样核算自用或出租无 形资产的价值摊销? 答: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处置无形资 产的当月不再摊销。即,无形资产摊销的起始和停止日期为: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 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企业自用的无形资产,其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出租的无形资产( 即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相关的无形资产摊销价值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四、问:企业在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变更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在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时,应当履行如下程序并注意相关问题 : 1.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时,应当在《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 准则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范围内,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并对所确定的各项会计政策 制定会计政策目录,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执行。 2.企业经批准执行的各项会计政策,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能变更: (1)法律或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该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 计信息。 除法律或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应当按照规定执 行和披露外,企业因满足上述第二条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 其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理由。对会计政策的变更,企业仍应经股东大会(或 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 ,或者未重新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的,或者 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会计政策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 行处理。 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目录及变更会计政策后重新制定的会计政策目录,除应当按照信 息披露的要求对外公布外,还应当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备案。未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备案 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3.企业作出的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程序、备案、披露等,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五、问:企业对应收款项能否按不同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 法通常有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等。企业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或根据情 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都应当在制定的有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目录中明确,不得随意 变更。如需变更,应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 在采用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等方法的同时,能否采用个别认定法,应当视具体 情况而定。如果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存在明显的差别(例如,债 务单位所处的特定地区等),导致该项应收款项如果按照与其他应收款项同样的方法计提 坏账准备,将无法真实地反映其可收回金额的,可对该项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 账准备。企业应根据所持应收款项的实际可收回情况,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不得多提或少 提,否则应视为滥用会计估计,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同一会计期间内运用个别认定法的应收款项应从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 款项中剔除。 六、问: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是否应计提坏账准备?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 性不大以外,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 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 收款项与其他应收款项一样,也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 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 项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 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 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七、问: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时,对于当期有变动的应收款项如何确定 账龄? 答: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 收款项,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在存在多笔应收款 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逐笔认 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 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 八、问: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在何时确认?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负债,如 果符合有关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在涉及担保诉讼但未判决的情况下,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胜诉或 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 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将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 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不含诉讼费,下同);在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进一步上诉,或者经 上一级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根据判决结果合理估 计可能产生的损失,并确认预计负债。 担保损失实际发生时,首先,应将原该项担保预计的负债原渠道冲回,冲减预计负债, 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关项目;其次,按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 相关项目。即,实际发生的担保损失与原预计负债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九、问:企业应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益? 答:企业转让股权收益的确认,应采用与转让其他资产相一致的原则,即,以被转让的 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企业为标志。在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 股权转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与购买方已 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企业已不能再从 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 关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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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44号 财政部 为了促进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对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 度》的程序及报道材料,规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应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补充规定(以下 简称“原制度”),按照办理年终结账前财产清查等要求,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负债: 1.清理债权、债务,并确认其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坏账损 失; 2.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是否存在积压物资和报废损失; 3.各项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投资损失;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在建工程等各项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 一致,是否存在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 5.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上述清查出的结果,按原制度的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同时,在上述全面清 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 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将上述待处理财产损溢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 处理。 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编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格式如下)。 二、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的基础上,应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财政部《关于国有企 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注册会计师应对企业核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向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指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下同)的会计管理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1.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报告; 2.经理(厂长)会议、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件等;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理由,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影响的说明; 4.企业现有资产质量的说明,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资产损失及其说明; 5.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会计控制及有效性和管理结构各层次的职责 等状况的资料; 6.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其他材料,如原执行何种会计制度、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原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最 近3年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分配利润( 或未弥补亏损)余额、尚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有效性 的说明等。 四、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指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下 同)的会计管理部门,应会同企业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会计管理部 门侧重审查企业的会计机构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内部会 计控制是否健全等有关情况;企业管理部门侧重审查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执行《企 业会计制度》的承受能力是否具备、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是否完善、资产的损失处理 方法是否合乎规定等。 五、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会计管理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加入WTO的形势和企业 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消化不良资产,工作 中要积极配合,认真审查企业申报的材料,审查结束后,及时由会计管理部门会同企业 管理部门批复企业。待处理财产损失明细表项 目 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 按《企业会计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 清查前 清查净损失 扣除损失后 预计损失 扣除预计 合计 帐面价值 余额 金额 金额 损失后金额 1 2 3=1-2 4 5=3-4 6=2+4 一、应收款项 其中:应收帐款 其他应收款 二、短期投资 其中:股票 债 券 基 金 三、存货 其中:原材料 库存商品(在产品、产成品) 低值易耗品 包装物 四、长期股权投资 其中:对子公司的投资 对合资企业的投资 对联资企业的投资 五、固定资产 其中: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六、在建工程 七、无形资产 其中:专利权 商标权 商 誉 八、委托贷款 九、合计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一) 一、问:企业支付的广告费能否预提或待摊?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期间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为扩大其 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 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其相对应的有 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 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 计入损益。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当期发生的广告费是为了在以后会计年度取得有关 广告服务,则应将广告费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问: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能否相互承担或分担费用?如果共同分担,应当如何分摊? 答: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相互承担费用的核算,应按照《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 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执行。如果因企业管理体制等原因,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共同发生 的期间费用(以下简称"共同费用"),应当于共同费用发生前,与其关联方协商确定共同 费用分摊的比例和方法,按管理权限经双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 准后执行(上市公司在其上市申报材料中已包括的综合服务协议等所确定的费用分摊比例 和方法除外)。有关分摊比例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 有关程序。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确定或变更的共同费用分摊比例和方法,除应当按照信息 披露的要求对外公布外,还应当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备案。 三、问: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如何确定摊销起始和停止日期?怎样核算自用或出租无 形资产的价值摊销? 答: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处置无形资 产的当月不再摊销。即,无形资产摊销的起始和停止日期为: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 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企业自用的无形资产,其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出租的无形资产( 即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相关的无形资产摊销价值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四、问:企业在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变更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在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时,应当履行如下程序并注意相关问题 : 1.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时,应当在《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 准则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范围内,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并对所确定的各项会计政策 制定会计政策目录,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执行。 2.企业经批准执行的各项会计政策,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能变更: (1)法律或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该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 计信息。 除法律或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应当按照规定执 行和披露外,企业因满足上述第二条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 其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理由。对会计政策的变更,企业仍应经股东大会(或 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 ,或者未重新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的,或者 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会计政策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 行处理。 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目录及变更会计政策后重新制定的会计政策目录,除应当按照信 息披露的要求对外公布外,还应当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备案。未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备案 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3.企业作出的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程序、备案、披露等,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五、问:企业对应收款项能否按不同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 法通常有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等。企业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或根据情 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都应当在制定的有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目录中明确,不得随意 变更。如需变更,应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 在采用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等方法的同时,能否采用个别认定法,应当视具体 情况而定。如果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存在明显的差别(例如,债 务单位所处的特定地区等),导致该项应收款项如果按照与其他应收款项同样的方法计提 坏账准备,将无法真实地反映其可收回金额的,可对该项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 账准备。企业应根据所持应收款项的实际可收回情况,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不得多提或少 提,否则应视为滥用会计估计,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同一会计期间内运用个别认定法的应收款项应从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 款项中剔除。 六、问: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是否应计提坏账准备?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 性不大以外,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 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 收款项与其他应收款项一样,也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 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 项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 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 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七、问: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时,对于当期有变动的应收款项如何确定 账龄? 答: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 收款项,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在存在多笔应收款 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逐笔认 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 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 八、问: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在何时确认?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负债,如 果符合有关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在涉及担保诉讼但未判决的情况下,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胜诉或 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 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将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 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不含诉讼费,下同);在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进一步上诉,或者经 上一级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根据判决结果合理估 计可能产生的损失,并确认预计负债。 担保损失实际发生时,首先,应将原该项担保预计的负债原渠道冲回,冲减预计负债, 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关项目;其次,按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 相关项目。即,实际发生的担保损失与原预计负债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九、问:企业应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益? 答:企业转让股权收益的确认,应采用与转让其他资产相一致的原则,即,以被转让的 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企业为标志。在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 股权转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与购买方已 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企业已不能再从 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 关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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