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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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大全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大全 (包括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3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9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12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 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 上报投资评审小组;(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 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 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经理人选。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 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并形成书面材料;(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 选;(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 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第 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 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 会讨论:(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 律法规;(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 其他相关事宜。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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