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生育保险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第四讲:生育保险
o 生育保险基金 o 雇员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基金 | | | |1、 筹资方式。在未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企业,目前仍维持“企业 | |保险”的体制,即女工生育期间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及其管理服务工作均 | |由女工本单位负担。我国目前所实行的生育保险试点单位采取两种方式| |缴纳生育保险金:一种仍为企业缴纳,但改变了由企业单独缴纳的模式| |,改为“分担式”,由夫妇双方企业共同承担保险基金的缴纳;夫妇双方| |企业缴纳方势必单方缴纳合理,运作简单,不需要管理费用,但从实质| |上看,仍属于企业行为。 | |另一种方式为“基金式”管理模式。这是一种比较先进的生育保险制度管| |理模式。它通过企业缴费建立生育保险专项基金,女工的生育保险费用| |由基金支付,实行社会互济。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 |不强调留有过多的积累和节余。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带| |有一定的社会强制性。提取比例按照政府规定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做出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 |工资总额1%的比例。企业缴纳的生育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管理,列入企业| |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 |2、 支付范围。生育保险金主要的支付范围包括: | |(1) 生育津贴,即过去所称的产假工资。支付标准为生育女工所在企| |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 生育医疗费。女工生育检查费、节省费、手术费、住院费以及因| |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按照我国惯例,这部分费用应当从医疗保险费| |用中列支,但我国目前医疗保险改革进度不一,一些企业这部分费用尚| |不能进入医疗保险范围。 | |3、 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即为生育保险费率。按照我国《 | |企业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生育保险的 | |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 |费等项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1%是法定的生育保险费| |用的最高限,确定的依据:一是为了防止出现基金积累过多的现象,保| |持基金收支基本平衡;二是可以体现生育保险基本保障的原则,防止因| |保护期限过长,标准过高而导致基金提取比例过高。计算步骤为: | |(1) 计算上年度女工人均支付生育保险费用之和。其中,以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出人均支付生育津贴;计算出上年度人均生| |育医疗费用;以及人均支付生育津贴和人均生育医疗费用之和。 | |(2) 根据本年度计划生育指标数和上年度人均支付的生育保险费,计| |算本年度所需筹集的生育保险基金总额。 | |(3) 用当年所需筹集的生育保险费用除以上年度工资总额,得出生育| |保险基金的提取费率。以上只是一种计算方法。由于生育保险基金的提| |取比例要受多因素的影响,每个因素都是变化的,因此,该比例也要随| |着客观情况变化做出相应调整。此外,该比例不是以个别企业为计算单| |位的,而要以较大的范围为计算单位,一般以地区或者行业为统筹范围| |为宜。 | |雇员生育保险 | | | |生育保险是一项企业女雇员享受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女工因怀孕、| |分娩不能工作时,国家和社会给与必要的物质帮助。 | |(一) 主要特征 | |1、 生育保险的对象一般只包括女工,因为生育对女工造成直接的经济| |损失和身体健康损失,所以直接补偿者是女工本人。一些企业也有对男| |职工给予一定的待遇。但这些待遇属于企业行为,国家立法中没有规定| |。 | |2、 生育保险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补偿女工在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也| |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对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健康有双重维护作用。 | |3、 生育保险以执行国家生育政策为基本条件。 | |(二) 给付条件 | |生育保险是有条件支付的,各国规定的条件不一致,主要包括:(1) | |受保人不再从事任何由报酬的工作,雇主不再支付受保人全部或部分工| |资。(2)缴纳的保险金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和数额。(3)受保人必须| |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 | |(三) 给付标准 | |1、 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个部分。产前假为| |15天,产后假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假以四个月划界,不满四个月的,给予| |15~30天的产假;满四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 |2、 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国家对女工怀孕期间实行收入保障制度,立| |法规定,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此外,国家规定的物| |价补贴照发。 | |3、 劳动和健康保护。主要措施有:不得在女工怀孕期间安排从事强度| |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女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7 | |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并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允许女| |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按出勤对待,并相应的减少生| |产定额。 | |4、 哺乳期待遇。在婴儿不满一岁时,女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有两次哺| |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哺乳往返时| |间算劳动时间。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夜班劳动。 |
第四讲:生育保险
o 生育保险基金 o 雇员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基金 | | | |1、 筹资方式。在未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企业,目前仍维持“企业 | |保险”的体制,即女工生育期间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及其管理服务工作均 | |由女工本单位负担。我国目前所实行的生育保险试点单位采取两种方式| |缴纳生育保险金:一种仍为企业缴纳,但改变了由企业单独缴纳的模式| |,改为“分担式”,由夫妇双方企业共同承担保险基金的缴纳;夫妇双方| |企业缴纳方势必单方缴纳合理,运作简单,不需要管理费用,但从实质| |上看,仍属于企业行为。 | |另一种方式为“基金式”管理模式。这是一种比较先进的生育保险制度管| |理模式。它通过企业缴费建立生育保险专项基金,女工的生育保险费用| |由基金支付,实行社会互济。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 |不强调留有过多的积累和节余。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带| |有一定的社会强制性。提取比例按照政府规定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做出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 |工资总额1%的比例。企业缴纳的生育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管理,列入企业| |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 |2、 支付范围。生育保险金主要的支付范围包括: | |(1) 生育津贴,即过去所称的产假工资。支付标准为生育女工所在企| |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 生育医疗费。女工生育检查费、节省费、手术费、住院费以及因| |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按照我国惯例,这部分费用应当从医疗保险费| |用中列支,但我国目前医疗保险改革进度不一,一些企业这部分费用尚| |不能进入医疗保险范围。 | |3、 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即为生育保险费率。按照我国《 | |企业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生育保险的 | |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 |费等项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1%是法定的生育保险费| |用的最高限,确定的依据:一是为了防止出现基金积累过多的现象,保| |持基金收支基本平衡;二是可以体现生育保险基本保障的原则,防止因| |保护期限过长,标准过高而导致基金提取比例过高。计算步骤为: | |(1) 计算上年度女工人均支付生育保险费用之和。其中,以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出人均支付生育津贴;计算出上年度人均生| |育医疗费用;以及人均支付生育津贴和人均生育医疗费用之和。 | |(2) 根据本年度计划生育指标数和上年度人均支付的生育保险费,计| |算本年度所需筹集的生育保险基金总额。 | |(3) 用当年所需筹集的生育保险费用除以上年度工资总额,得出生育| |保险基金的提取费率。以上只是一种计算方法。由于生育保险基金的提| |取比例要受多因素的影响,每个因素都是变化的,因此,该比例也要随| |着客观情况变化做出相应调整。此外,该比例不是以个别企业为计算单| |位的,而要以较大的范围为计算单位,一般以地区或者行业为统筹范围| |为宜。 | |雇员生育保险 | | | |生育保险是一项企业女雇员享受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女工因怀孕、| |分娩不能工作时,国家和社会给与必要的物质帮助。 | |(一) 主要特征 | |1、 生育保险的对象一般只包括女工,因为生育对女工造成直接的经济| |损失和身体健康损失,所以直接补偿者是女工本人。一些企业也有对男| |职工给予一定的待遇。但这些待遇属于企业行为,国家立法中没有规定| |。 | |2、 生育保险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补偿女工在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也| |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对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健康有双重维护作用。 | |3、 生育保险以执行国家生育政策为基本条件。 | |(二) 给付条件 | |生育保险是有条件支付的,各国规定的条件不一致,主要包括:(1) | |受保人不再从事任何由报酬的工作,雇主不再支付受保人全部或部分工| |资。(2)缴纳的保险金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和数额。(3)受保人必须| |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 | |(三) 给付标准 | |1、 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个部分。产前假为| |15天,产后假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假以四个月划界,不满四个月的,给予| |15~30天的产假;满四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 |2、 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国家对女工怀孕期间实行收入保障制度,立| |法规定,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此外,国家规定的物| |价补贴照发。 | |3、 劳动和健康保护。主要措施有:不得在女工怀孕期间安排从事强度| |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女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7 | |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并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允许女| |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按出勤对待,并相应的减少生| |产定额。 | |4、 哺乳期待遇。在婴儿不满一岁时,女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有两次哺| |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哺乳往返时| |间算劳动时间。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夜班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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